㈠ 我某公司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
樓上的沒有正確理解 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版,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權』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樓主提問的這個命題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希望對你有用。
㈡ 國際貿易計算題1、我某外貿公司出口一批女裝,按CIF條件成交,合同規定按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
貨值X1.1X保費費率= 保險費
㈢ 我某外貿公司按CIF貿易術語向國外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為 2008 10
不用承擔,cif條款,雖然出口方購買保險,但是保單是提交給買方的,他們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cif越過船舷即為完成交貨
㈣ 求答案,國際貿易實務。 1、我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
1、D/P的含義是付款贖單,即無論是即期還是遠期D/P,只有在付款人付清價款之後向其內移交單據。那麼容,在A商沒有付清貨款的情況下,但是在沒有得到托收人和托收行指示的情況下對A商放單,那麼,是代收行違反了托收的規則,因此,應該由但是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我外貿企業應通過托收向代收行提出交涉,駁回但是的建議,並要求的是承擔違規放單的賠償責任。
2、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交單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需要對受益人付款,與原開證申請人是否倒閉無關。因此,開證行的信譽和開證行是否存在倒閉的風險,是受益人是否繼續執行信用證的關鍵點。那麼,就本案而言,只要開證行的信譽好,且不存在開證行倒閉的情況下,受益人可以繼續發貨,且發貨後只要交單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則收款就有保障。
㈤ 我某進出口公司與德國某貿易公司訂立了一份出口 「龍口粉絲」的合同,憑樣品買賣,支付方式為貨到目的港驗
貿易條款有很大的風險性,憑樣品買賣,支付方式要麼電匯,要麼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來對收貨人進行控制,如果因為地域運輸,溫度,濕度的不一樣從而產生了,貨到目的港驗貨不合格的話,那麼只有兩個選擇,退運或者棄貨,當然了,你還需要支付那3W馬克的費用。所以說從一開始就埋下了這3W馬克的或者更多的隱患。接受教訓吧,兄弟。
㈥ 國際貿易:我某進出口公司按CIF條件、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支付方式出口貨物—批
1. 甲艙復的海損屬於單獨海損,乙艙的制屬於共同海損
2.我方不負責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CIF貿易術語中,貨物在裝貨港越過船舷之後,風險就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了。所以應該有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3.我進出口公司能收回貨款。因為CIF貿易術語交易屬於象徵性交貨,銀行只看單據,而且單據是清潔的,沒有不符點,所以銀行必須付款。
㈦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
1.9月份裝船的3000公噸延遲到10月份裝船,銀行拒付合理,因為這一批已經超過9月份這個最晚裝船期。貴司應該事先與客戶協商修改信用證,把9月份裝船的最晚裝船期修改到10月份,這樣銀行就不會因為單證不符而拒付(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信用證上的裝船日期不符)。
2.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FCA條款交貨地點對風險劃分有影響,本人建議貴司出口產品如果不想做保險的話,要麼選擇FOB,要麼EXW,在2中,如果貴司還沒有把貨交給客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貨物的話,風險還在貴司。
3.這個問題我認為,前面那部分:由於該商品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於9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於12月5日將貨物運抵鹿特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這應該是合理。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這一點,規定的不是很明確。分情況分析吧,第一種情況,如果貴司在9月底後發貨給客戶了,單據寄給客戶了,對方銀行可以拒付,因為單證不符,所以還是要事先與客戶協商好讓其接受9月底後裝船可否(可以讓其修改信用證)第二種情況,貴司還沒有出貨,因為您的客戶是通過信用證支付貨款的,那麼他們就不存在結匯的情況了。第三種情況。。。,所以我覺得"如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 這句話在合同中規定的不是很明確,可能無效吧。
㈧ 我某公司按CFR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一切險後,保險公司的責任為「倉對倉」
錯誤的,我某公司按CFR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責任起訖應為「船對倉」。
㈨ 國際貿易實務作業: 我某外貿公司與荷蘭進口商簽訂一份皮手套合同,價格條件為CIF鹿特丹,向中國人民保險
這個問題操作中牽涉到四方,所以問題也會主要在這四方中糾結。首先對版這個結果是非常失望權了,針對問題,要認真取證作為各方推脫責任的砝碼。
出口商:出具各種檢驗證明(工廠及第三方)or合格證;裝箱前照片;如果可以拍到實物的話,那業務員就非常聰明了;
進口商:主要就是針對問題貨物拍一些照片及保存好問題貨物;
運輸公司:運輸公司似乎沒有什麼可以提供的,呵呵
保險公司:這個就貨物原因進行分析,了解造成貨物出問題的原因。出一份報告。
綜上,以上四方都必須力爭證明自己是沒有問題的,但實際操作起來往往證據很難找或者相互不配合。這個例子就可以很好說明對於出口商來講,一定要考慮周全。出現問題不要慌,要盡快取證,找到症結早日跟客戶協商處理妥當。貨值事小;信譽事大。
㈩ 我某貿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貨物。4月20日由日本東京銀行開來一份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
"證中還規定開證行為紐約銀行業中信譽較好的A銀行"何解?開證行不是日本東京銀行么?
另外指代有點不清,「我某貿易有限公司」是不是就是「出口公司」?
首先,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銀行承諾,也就是說,出口公司可以照常發貨,然後按信用證條款准備單據交單索匯。只要單證嚴格相符,日本東京銀行是有償付責任的
但,在實踐中,實在很難做到嚴格相符,難免會被開證行挑剔拒付。這樣就會有貨物滯港的風險。
所以,知悉進口方瀕臨倒閉後,推薦調查進口方的履約情況。若進口方無法履約,就不對信用證交單發貨。當然,要注意合同約束,不要產生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