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國際貿易 > 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

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1-17 14:44:02

國際貿易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要規避國際法律貿易風險,首先你要明確國際商事貿易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以及國際慣例專,屬最好在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定。
另外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知道一些國際法律術語,如:FAS,意為船邊交貨;FOB,意為船上交貨;FCA,意為貨交承運人,此條風險程度是最低的。
在訂立合同的時候要仔細寫明每一個條款,其實基本上和國內的合同類似,只是在法律適用上一定要寫明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還是外國法或者國際慣例,避免發生爭議。

㈡ 進出口貿易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合同主體風險點
1、外方僅由個人簽名
在國際商務實踐中,外國企業沒有在合同上蓋企業印章的習慣,往往由個人代表企業簽名,簽約人一般為企業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員工、代理人。但如果國內企業沒有審查簽約代表的授權,發生糾紛後,一旦外國企業提出簽約代表未獲得授權的抗辯,國內企業就容易陷入被動。
2、利用關聯企業偷梁換柱。
例如,合同抬頭顯示的訂約方為實力雄厚的美國A公司,實際蓋章的卻是關聯公司香港A公司,兩家公司只是名稱略有差異,但實際蓋章或簽約的公司若是沒有履行能力的離岸公司或皮包公司,對方就可以達到逃廢債的目的。
防範措施:國內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提高風險意識,正確識別和選擇合同主體,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二、知識產權風險點
1、知識產權地域風險
由於知識產權存在地域性,同樣的商標,在一國合法注冊,在另一國可能因被他人搶注而構成侵權。比如,我國的「同仁堂」和「大寶」等商標,在日本和東南亞國家被人搶先注冊,導致正牌產品進入這些市場反而會被控侵權。
2、定牌加工侵犯知識產權
在定牌加工貿易(OEM,俗稱代工生產)中,國內出口方為獲得訂單,往往存在忽視審查委託方是否擁有合法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情況,盲目生產,出口後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防範措施:企業要增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注重自我保護。一方面要注重研發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對已在國內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應通過國際申請和域外注冊等途徑,盡早在銷售過程中取得相應知識產權,避免出現「李逵變李鬼」的情況。出口企業在生產前,應做好出口商品知識產權調查,以免侵權。
三、貨物品質風險點
1、強制性標准不達標
一家國內企業出口布料到國外,合同約定100%棉布。貨到目的港後,外方經檢驗發現棉含量不足78%,要求退貨退款,中方企業為此付出了高昂的違約代價。這就是品質風險。
歐美發達國家對於食品、葯品等制定了很高的質量、環保、衛生等強制性標准。這些標准即使在合同中沒有載明,也將強制適用,國內出口方無法以合同沒有約定為由進行抗辯。
防範措施:強對產品的精細化管理,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對進口國的強制性標准,要事先掌握,嚴格按照標准生產。
四、仲裁風險點
1、仲裁協議約定不明
在國際貿易中,雖然仲裁解決糾紛的方式具有充分自治、程序簡便、信息保密等特點,但也存在一定風險。實踐中,有合同當事人因為對仲裁協議相關內容不明,而導致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情形。比如有的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有的對仲裁事項約定不明,有的對仲裁裁決的效力終局性約定不明等。
2、境外仲裁成本昂貴
有的國際貿易合同約定爭議由境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在新加坡、瑞士等。一旦發生糾紛,對國內企業而言,赴境外參加仲裁將產生高額費用。有一起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境外仲裁員的收費最高達每小時1100美元,秘書收費為每小時200美元。
防範措施:制定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一般要包括3項內容: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提交仲裁的事項,三是選定的仲裁機構。另外還可以附加仲裁地點、開庭地點、仲裁適用法律、仲裁員國籍、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等內容。
國際貿易的法律風險非常復雜,總的來說包括合同簽訂及履行、國際支付和結算、國際保險、國際運輸、國際貿易壁壘、 知識產權、 外匯等方面的法律風險。國家對進出口貿易是嚴格管制的,如果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貿易及技術進出口則必須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這一項登記涉及海關、稅務等諸多部門。同時從事貨物進出口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征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都屬於走私行為。

㈢ 國際貿易實務常見的與法律風險有關的案例

國際貿易重復征稅風險案例:
某甲在A國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離開A國去回B國從事經營活動,答在B國居住了150天並取得一筆收入。甲回到A國,先後收到了A國和B國要求其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納稅通知。根據A國稅法規定, A國公民離開A國滿180天的為A國非居民;根據B國稅法規定,凡在B國居住滿90天的個人為B國居民。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國際貿易專業屬於經濟學學科範疇,主要以經濟學理論為依託,包括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學概論、政治經濟學等。

㈣ 請從法律風險防範的角度談談,我國當事人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時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訂立外貿進口合同時,特別是由我方提供合同草案或者是由我方發盤羅列交易條件時,要注意條款的正確表達。
1.要注意品名品質條款的正確表達
通常來說,品名一般採用通用名稱,避免生僻,而品質條款的表達所使用的方法不外是以實物表示或者是以說明表示。人們往往認為品質條款的表達是不會發生問題的。其實不然,下面的這個案例大概可以告訴我們在表達品名品質條款時,也是需要注意正確表達的。
以下案例說明商品名稱不恰當導致爭議某年秋季廣交會期間,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國外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了一項向B公司出口一批手工製造書寫紙的合同。規定買方有權在貨物抵達目的口岸後予以復驗,檢驗費用由買方自理。合同規定,商品品名為「手工製造書寫紙」。在賣方A公司提供的發票、提單、品質與重量檢驗證書、產地證明書的品名欄內也都明確寫為「手工製造書寫紙」(Hand made writing paper)。
貨物達到目的港後,買主B公司經某制紙檢驗機構鑒定證明:該批貨物的「抄紙」及「乾燥」工序均為機械操作。買主據此認為,該批貨物不是手工製造紙。在發票、提單、品質與重量檢驗證書、產地證明書內,以及在商品和包裝的標簽上均表示為手工製造(Hand made),但實際貨物並非手工製造。買方因此認為賣方有不正當表示和過大宣傳的嫌疑。根據該國有關法令的規定,凡屬商品的「不正當表示」和「過大宣傳」均可涉嫌為非法行為。B公司認為這將有損商品在市場上的信譽,遂向A公司提起索賠。
A公司對此感到很委屈,認為該商品的生產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關鍵工序上完全採用手工製作,並顯示其特點。向B公司實際交付的貨物同訂約時B公司在廣交會所看到的樣品是完全一樣的,作為憑樣品買賣,A公司已經正確履行了交貨義務。
雙方的爭議由此產生。
這個案例中所反映的問題,主要是:第一,AB雙方在廣交會看樣並成交是否必然構成憑樣品買賣;第二,商品的名稱能否表示商品的品質。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涉及到憑樣品買賣的要件。一般而言,採用憑樣品買賣一般需要在合同中作出表示,雙方需要將經確認的樣品封存好,以便在對實際貨物的品質發生異議時,可以用作比對。而在此案例中,由於未對是否屬於憑樣品做出明確安排,是導致爭議的一個原因。如果A公司在合同中明確了是憑樣品買賣,爭議發生的基礎也就不復存在了。對於第二個問題,在此實際上同第一個問題的回答緊密相關,即如果否定了是憑樣品買賣,則應當屬於憑說明的買賣,由此就產生了「商品名稱能否表示商品品質」的問題。商品名稱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表示商品品質的,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方可能,如指明了商品的一種特質。例如,在此案例中,這種書寫紙具備一個重要特徵,即是以手工製作的書寫紙。既然在品名中明確規定為是「手工製作書寫紙」而沒有明確「手工製作」是針對哪些工序而言,就可以被理解為完全的「手工製作」。從前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對於這種紙張的描述過於絕對化了,是不確切的,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哪些工序將是由機械完成,爭議可能就不會發生了。
非常有意思的是,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似乎也有類似的案例。這些都告訴我們,絕對化的表述,可能就是產生爭議的伏筆,應當引起關注。
2.在數量條款中要注意掌握主動權
數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有幾點值得注意的問題。
一是關注溢短裝條款及其選擇。如果條款中貨物的數量是以重量表示的,那麼除了規定具體的重量以外,往往要在數量條款中另行規定溢短裝條款。通常情況下,可以有賣方決定在實際裝貨時,究竟是多裝或少裝。但在貨物行情變動頻繁或者劇烈時,我方進口商應當對此引起關注,防止國外出口商利用溢短裝條款及執行權,將市場風險轉嫁我方。特別是當合同是長期執行時,更應關注。可以考慮在合同中規定,賣方實際裝船數量應當徵求買方意見。當合同長期執行時,更可考慮雙方輪流決定實際裝貨數量。
二是注意雙方對度量衡理解的一致。筆者在同公司業務人員的接觸中曾多次聽到,由於對此未關注,而使我方受到不必要的損失。我方業務人員要了解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並了解相互間的換算。
三是賣方多交或少交都是應當承擔相應後果。按照英國法的規定,賣方多交或少交都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按照聯合國1980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多交貨物,買方可以照單全收,也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但不能全部拒收。賣方少交貨物,買方應當給予賣方額外時間以便賣方補交,賣方在規定的額外時間屆滿仍然未能足額交付時,應當承當責任。我國合同法有類似的規定。

北京市物格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豐台區星火路1號昌寧大廈16E
http://blog.sina.com.cn/liuyibinglawyer網路地圖

本數據來源於網路地圖,最終結果以網路地圖最新數據為准。

閱讀全文

與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