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答案
這一要求不合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與實際貨物的品質沒有任何關系,即不受實際貨物的品質任何影響。
②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解答
申請人拒絕付款是不合理的.就象案例所說的,根據<<UCP600>>.凡有"約"(about)字的.理解為允許有10%的變動.52000的10%就是46800.而受益人裝了47800.符合溢短裝條款.只要收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並於信用證有效期內到議付行議付就可以了.申請人申請開證時應明確溢短裝條款的規定.
③ 求國際貿易案例分析答案
1.該公司有可能不能收到貨款。因為沒有按照雙方協定的品質條款來裝運車輛,版是低於合同的。進口方完全權有理由拒付。
2. 1)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事故情況,進行索賠。
2)依舊去議付行獲取貨款。因為是在信用證項下,議付行只是審單,單證相符情況下,無理由拒付。是銀行信用,開證行可向進口商進行追索。
3)與進口商協商,達成共識。
3 設保險費為X,則:
(2880+89+X)*0.95%=X
保險費約為28.48美元
CIF=FOB+I+F=2997.48 小於3000
同意還盤吧
④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不能說確切的說來責任是屬於哪一方
重點源是雙方都不清楚海關的規定:單證上的品名與實際貨物包裝上的品名不一致要罰款
你和外商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是否有包裝條款,根據你說的(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的是"cider"字樣)我推斷合同的包裝條款是要求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既然外商在合同上簽了字,說明他認同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你們生產的時候當然要在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這樣不違反合同,但是客戶來證品名就變為了"applewine",說明客戶也就有責任了,為了能順利結匯,你們就根據證來做單,而沒有要求外商改證,這樣不違反信用證,但是結果卻導致外商被海關罰款,你們也有責任。
關於具體責任分攤很難分清楚,與外商交流交流
⑤ 求國際貿易實務一案例分析答案
回答1、A公司應該這樣處理。
根據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中,分析出質量問題屬於哪一類,根
據不同的質量問題來做出不同的處理方法。
1.1 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該問題在裝船前業已存在。
如果是該類問題,視數量而定,如果有質量的問題只是少部分(如:5%以內),則可以考慮採取補救措施。
即:1.1.1 對有質量問題部分進行修復。
1.1.2 用同質量的新貨更換有問題的那部分。
1.1.3 以損害賠償方式補救,即:算出有質量問題部分產品的貨值,以現金、匯票等方式補償進口方C公司。
說明:不管A公司是何種方式,都是以不能讓進口方產生額外費用為前提。所有補償措施的實施,並不影響進口方C公司因為質量問題產生的直接損失。
1.1.4 如果是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數量較大。(如:已經超過30%)
A公司則需要考慮接受C公司的退貨問題。因為,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這樣,賣方的違約,已經造成根本違反合同,讓買方根據合同已經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東西。C公司就可以退貨,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
1.2 產品的質量問題,屬於在運輸途中船方人為所致的問題。
如果是該類問題,則可以考慮,持《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和正本《海運提單》(該提單性質之一是:運輸合同。它背面印有各種的條款,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契約),向承運人(一般是船公司)索賠。
1.3 如果不是承運人船公司人為所致,而其它保險范圍內而產生的問題。如:自然災害。
則可以持《保險單》和《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說明:這個案例所說的「質量問題」過於泛,沒有指明具體情況。則只能考慮幾個常見的可能性,並提出解決辦法。
⑥ 跪求國際貿易案例分析答案
我不抄做作業!我是壞孩子!
如果對方信用證上的嘜頭和預先印好的嘜頭沒沖突,可以在貨物上加印對方指定的嘜頭或者只在單據上寫對方指定的嘜頭,但是在單據上還是要寫對方信用證上的嘜頭。
嘜頭一般進出口清關沒影響,只是標記,方便運輸方裝貨和買方提貨。
作到單單一致嘜頭,交單議付的時候就不會產生不符點的說!!
竊笑 = =||
⑦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麼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後,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於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後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麼信用證一定有關於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麼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後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後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後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於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於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於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麼,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麼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麼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