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外貿投資公司,懂事,我公司投資外貿資金不夠,急需二百萬資金,有所貸款也行,我微信號13291
可以網路下金牛在線看看哦
B. 外貿公司現在的招人要求是不是越來越高了,我連投了幾份簡歷都沒有電話通知
看你要追求大公司還是小公司。大型外貿公司確實現在對求職者的要求會高,因為現在跨回境電商很火了,外貿答企業對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高。要求外貿人要懂貿易知識、物流知識、操作經驗、精通小語種、通曉法律,懂網路營銷……
如果你想進入更好的公司的話,建議你先了解投簡歷公司的特點,簡歷要有針對性的投,而且,也要審視下自身的能力有沒有過關。推薦你可以用外貿圈APP,直接就是對接外貿企業的,而且也有相關的培訓課程。至少你在面試前,還可以在上面學到外貿的相關技能,這樣,接到 面試通知也能更自信地去面試。
C. 廈門外貿國運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廈門外貿國運投資有限公司是2015-09-06在福建省廈門市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象嶼路88號保稅市場大廈10M單元。
廈門外貿國運投資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50200M0001EAB83,企業法人俞家瑛,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廈門外貿國運投資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廈門外貿國運投資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處分支機構。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廈門外貿國運投資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D. 在上海做外貿還是做投資理財好
各有各的優點,這個並不能說做哪個行業就好,得根據你自己的愛好和特長來判斷,一般自己在哪方面表現的比較喜好一些,技能專長一些,就建議你選哪個。
E. 對外投資屬於對外貿易嗎
不屬於。
對外投資是指企業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或以現金、實內物資產、無容形資產等方式向企業以外的其他經濟實體進行的投資。包括國際投資。
對外貿易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由貿易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
對外投資是一種權利擁有,而對外貿易是一種交換,完全不同的兩個領域,沒有包含或包含於的關系。
F. 我大專畢業,想做外貿。但是在找網上投了簡歷,都沒有回復。怎麼辦一般進外貿公司怎麼才能讓我過去面試
我也是大專,做了快三年的外貿。首先你口語怎麼樣?如果你不介意在關外專上班。那去龍華石岩西鄉屬龍崗很多工廠啊。那邊只要你能Say hello.簡單的能回答問題。就差不多。你想做哪一行一定要先了解。除了英語口語你至少要了解這個行業的一些專業詞彙。要不別人提問你啥都搭不上。那就沒戲了。准備一些行業基礎知識。一般都會要你。只是薪水不高2500-3000.關內的要求會稍微多點。採納吧。哈哈我為被採納而來
G. 外貿投錢時需不需要簽合同
不知道干什麼就投,綜合說明你不差錢。別想太多了,當一次扶貧這事就過了吧。
如果還能找到對方,先問一下周邊熟人律師之類人員。讓他們給你支個招看是能簽合同當入股還是借條。
H. 中國國投貿易有限公司怎麼樣是不是正規的國企。如果是做外貿專員,大概是什麼狀況謝謝!
他是那裡的公司,你可以在他對應地方的工商局網站上查到公司的注冊信息,那裡有注冊資金,注冊時間,以及所有制形式。
至於外貿專員是什麼情況,不是很了解,你可以問問他們的每年營業額就差不多了。
I. 外商投資設立外貿公司問題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為商務部,下同)2003年1月31日發布了《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自該辦法實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經國務院批准、1996年9月30日由外經貿部發布的《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商務部於2003年12月7日發布《<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貿易公司屬於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項目。根據《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外國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外方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中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外貿公司)。」因此,外商投資設立對外貿易公司只能以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即合資外貿公司的形式,而不能採取全部由外商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形式。當然,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也不能以中外合作企業的形式設立中外合作對外貿易公司。但根據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對外貿易公司。辦法同時規定,合資外貿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資外貿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外方投資者所佔比例應在25%以上。2003年12月11日前,對中方在合資外貿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低於51%的申請暫不受理。
註:辦法與原《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相比,放寬「合資外貿公司的注冊資本中方公司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規定,同時取消了「法定代表人應由中方公司委派」的規定。
辦法設立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外方投資者、中方投資者以及合資外貿公司的條件分別作了規定:
(一) 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註: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取消了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一年營業額在5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已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三年以上,或在中國境內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兩項要求,同時增加了外商對中西部地區投資優惠的規定。)
(二)中方投資者:應具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註: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取消了要求中方投資者「已在中國境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資企業3個以上,申請前三年境外企業年均營業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條件,放寬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的要求,而原規定為「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億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額不低於1億美元」。同時增加了對中西部地區投資優惠的規定。)
(三) 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2、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以及其它必備的物質條件。註:原辦法並無對合資外貿公司條件的規定。
外方投資者及中方投資者可用貨幣資金、實物以及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合資外貿公司的合資各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註:原辦法的相應規定為:「外方公司應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作為合資外貿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中方公司可以人民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它財產權利出資。合資外貿公司的合資各方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相比較而言,新辦法更為寬松。
同時,新辦法取消了原辦法「試點地區和試點公司數量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只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經濟特區試點」的規定。這標志著設立中外合資外貿公司在全國范圍的解禁。
設立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程序如何?
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方投資者須將下列文件通過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商務部:
(一)項目建議書、中外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三)擬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
(五)商務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商務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進行批復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應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註:在中方投資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中,新辦法取消了原辦法:「外方公司在中國已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復印件)或設立駐華代表處的批准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以及「中方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資企業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兩項要求。)
合資外貿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經批準的經營商品范圍內自營或代理貨物、技術進出口及相關服務,經營本公司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業務。
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合資外貿公司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並獲得配額、許可證後,方可進口或出口。合資外貿公司進口或出口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進出口商品,須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進出口商品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合資外貿公司的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合資外貿公司應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納稅,對其出口貨物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待遇。合資外貿公司應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期向當地有關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統計等報表。合資外貿公司可以加入進出口商會或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如加入須服從商會或協會的協調。
合資外貿公司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的管轄,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合資外貿公司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根據《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對外貿易業務的企業,特別規定有: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對外貿易公司。
(二)、申請設立對外貿易公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內地貿易額應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中西部地區設立對外貿易公司,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內地貿易額不應低於500萬美元。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對外貿易公司,對外貿易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對外貿易公司,注冊資本應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四)、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對外貿易公司的其他規定,仍按《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執行。
(五)、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