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試比較國際貿易中付款方式的優劣,請你選用一種既有利於雙方成交,又能順利議付的方式
一個節課論文你才給5分, 你是有多摳門!! 咱大食品,能這么摳么!!!! 自己寫一點總結什麼的,就差不多了。
預付貨款」「到付款」和「憑單付款」(憑副本提單付款,付款後交單)。因「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在資金佔用和風險上對進出口雙方都存在嚴重的不均衡問題,進出口商在實踐中通常採用「憑單付款」。匯付是買方主動通過銀行把應付貨款交給賣方的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對匯付方式的運用主要反映在預付和貨到付款這兩個方面。預付貸款也稱為前T/T,是指在合同簽訂後,先由進口商款.出口商在收款後交貨的做法。貨到付款稱為後T/T,是指在合同簽訂後,出口商先將貨物發出。進口商收到貨物或單據後在約定的一段時間後通過銀行付款。匯付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的結算方式匯付方式具有速度快,使用靈活,費用低的特點,是跨國公司分支機構之間以及跨國公司之間經常採用的結算方式。預付貨款付貨方式對出口商較為有利,而對進口商風險則較大。貨到付款是一種賒銷交易或延期付款交易,這種付款方式下,資金的承擔者是出口商,其貨款的回收通常需要在進口商受到貨物後一段時間,甚至可能出現進口商收到貨物後不付款的現象。
(二)跟單托收
跟單托收在國際貿易中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分為「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在進出口業務中主要採用付款交單,付款交單因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其在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出口商在貨物發運後,將全套單據交給銀行(托收行),委託銀行收取貨款;托收行接受出口商的委託,將單據寄給國外的銀行(代收行),委託其代為收款;代收行收到單據向進口商提示,要求付款(D/P即期)或承兌遠期匯票(D/P遠期),進口商付款後,代收行釋放單據給進口商,同時將收到的款項匯給托收行交出口商。在托收結算方式中,出口商先發貨,後收款,需要墊付自有資金生產或采購出口貨物,
而且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信用,收款風險大,尤其是在D/P遠期的方式下,許多國家的銀行直接做成D/A,加大了出口商錢貨兩空的風險。
(三)跟單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在進出口業務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合同訂立後,進口商(開證申請人)向銀行(開證行)繳納開證保證金,申請開立信用證;開證行根據申請開立信用證。通過通知行轉交受益人(出口商);通知行收到信用證辨別真偽後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審核信用證,落實好信用證後.按要求發運貨物,然後補充、繕制全套單據,將單據提交銀行議付或寄交國外開證行要求付款或承兌;銀行審核單據無誤予以議付或直接將單據寄交開證行要求付款,承兌;開證行審核單據.單證一致、單單相符予以付款或承兌;開證行要求進口商付款贖單。在信用證結算中,出口商簽約後很快就可以收到開來的信用證,利用信用證向國內銀行融資,發貨後,只要能做到單證一致,單單相符就可以保證得到開證行的付款;對進口商而言,簽約後即需盡快向銀行申請開證,需繳納開證保證金(許多國家都是100%)和手續費,俟開證行通知付款贖單才能得到單據,據以提貨,期間進口商的資金被長期佔用,影響資金周轉,提高了進口成本。
② 採用遠期信用證對進出口雙方各有哪些利弊
採用遠期信用證對進出口雙方各有利弊——
對於進口方而言,可以利用遠期付款版的這種變相融資,在收到權貨物後,甚至貨物銷售後才對出口方付款,從而達到不動用或少佔用自己的資金的目的。
對於出口方而言,接受遠期信用證可以促進交易的達成,但不利因素是占壓了本方的資金,影響資金的流轉。但是,可以通過貼現或買斷等金融手段來實現資金的回收,以此消除占壓資金的不利因素。
另外,雙方都要考慮遠期收付匯的匯率變化給本方帶來不利的影響,提前採取對應的措施來消除這一因素帶來的不利影響。
③ 在國際貿易中 信用證 匯付 托收哪種對出口商最有利
這要看具體情況——
匯付有預付和後付之分。那麼,當然是預付對出回口商最為有利。但是,答這只適合於小金額的交易,且必須買方充分信任賣方為前提。而後付是指賣方交貨後買方匯付貨款,那麼,對於出口商來說就是最不利的。
托收又分為D/P和D/A,即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其中付款交單比承兌交單對出口商較為有利,而承兌交單對出口商相對於付款交單對出口商較為不利。但是,這種付款方式對出口商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即進口商屆時不付款,則出口商毫無辦法。因為托收是基於商業信用。
信用證對於買賣雙方(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都比較安全,相對公平,且只要受益人(出口商)能夠做到相符交單就能夠確保安全受到貨款。因為這是基於銀行信用。
④ 信用證有何利弊
信用證]信用證過期的經典敲詐案例
曾經有義大利某進口商,開來一份信用證與我做交易,該進口上的信用證竟然有10多條的軟條款,甚至是不符合信用證國際法則的條款,如信用證的終止地為在他國等。 當時因為我方沒有單子做,所以在該進口商按我方要求修改之後,我方繼續組織生產。
一個多月後,貨物備齊到了港口;由於運輸過程的耽擱,貨物實際到港日比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晚了3日,義大利某進口商得知後,立即要求我方將貨物按原價的50%的價格銷售,否則就拒付。
這是典型的信用證過期敲詐, 請大家引以為戒。
關於信用證項下溢短裝問題的一則案例討論
前因:
於國外客戶,不可撤銷LC,FOB PORT, USD100,000.00, 100PCS/40HQ, 2X40HQ.由於審單問題,未注意LC上無溢短裝條款,且計量為PCS;未注意LC上無分批出運條款。
由於工廠尺寸計量誤差,致使10PCS/40HQ 短裝。由於趕出貨,LC來不及更改。於客人協商,貨款差額由下票扣除。客人同意,並出聲明。工廠則按照LC數量制單(實際有發生短裝)。現貨已到港,交單議付,遭開證行拒付,理由:單貨不符。
後果:
客人索賠,開證行拒付。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作為國際貿易結算貨款的條件下,買方依據合同規定的條款開立信用證是買方的義務。如果買方不按照合同條款或改變合同條款開立信用證,應該說是買方違約行為,賣方有權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直至與合同完全一致為止,這是賣方的權利。
錯誤地採取實際貨物可以按合同辦理,使其「貨」、「合同」一致;而單據可以按信用證辦理,使其「單」、「證」一致。這種解決矛盾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為結果使「單」、「貨」不一致。單證工作要求「三一致」,即:單貨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信用證的開立雖然是以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旦開出,如有不符合所簽訂的合同的條款,從收匯角度來說,只要賣方接受了信用證,該信用證即成為獨立於合同之外另一新的契約。這時只有賣方無條件地遵守信用證條款,提交與信用證條款絕對一致的單據,開證行才能付款。這是信用證主要的特點。雖然也了解一點,所以才決定單據仍然按信用證規定的規格制單,但卻未全面考慮商檢證書(及相關驗貨手續)不接受如此單證一致的做法。
在裝運前或在採取「表提」寄單方式前(尤其裝運前)如能先與買方聯系,向買方擺情況說道理,指出買方開證的錯誤規格,為了配合對方節省費用,免予修改,要求對方確認。有可能對方由於情理所迫,無言而對,也只好確認。否則,生米已煮成熟飯,才向買方提出,當然買方以開證行不同意接受為借口,而順水推舟,推卸責任。就行難有所改觀了!
可吸取三點教訓:
其一,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時,一定要堅持修改信用證後才能裝運;
其二,在審證時和裝運前就要考慮到將來單證相符的問題。只片面看單證一致,而不看單與貨一致,結果還是單與證不一致;
其三,不要隨便採取擔保議付。
⑤ 信用證採取哪種兌用方式最有利
對於買方來說,當然是遠期期承兌付款方式有利,而對於賣方來說則採用即期更回為有利。
另外,關於議付問答題(available with...by...)當然是在任意銀行議付對 賣方比較有利,而對於買方來說開證行議付最好,但是不會被賣方接受的,因此可採取指定銀行議付。
⑥ 在國際貿易中 信用證 匯付 托收哪種對出口商最有利
匯付,分2種。托收,也分2種。各自的風險不同。
大體的風險劃分的高低,按有利於賣方的排序是:
1.發貨之前,甚至投產之前的匯付;
2.信用證;
3.托收D/P---付款交單;
4.托收D/A---承兌交單;
5.發貨以後匯付(是指運輸單據直接先寄給買方,然後他匯付)。另有一種發貨後的匯付是:先發貨,然後把提單副本傳真給買家,買家就安排付款,付款後才把正本單據寄出給買家。如果是這種,那麼它排位應該在D/P之前,對賣家相對還不錯。
解釋如下:
1.發貨之前,買家先付款,這個風險對賣家就非常低,類似咱國內說的帶款提貨;若是投產之前就匯款,算是預付款了或定金了,當然對賣家風險幾乎是零;
2.信用證---這個對買賣雙方相對都比較公平,賣方有一定的保障,買方也不擔心自己先付款而收不到貨物。
3.D/P---賣方發貨後,通過自己的銀行把單子寄給對方的銀行,對方到銀行一手交錢一手取得單據,拿了單子才能去提貨。賣方起碼保證不至於錢貨兩空。
4.D/A----前半截跟D/P一樣,但單子到了對方銀行後,對方不用立即交錢,而是做個承兌之後即可拿走單子。風險是萬一承兌到期之後對方不付款,則賣方錢貨兩空!
5.發貨後寄單再匯付----跟D/A差不多,甚至略微不如D/A呢,D/A起碼還有個承兌,而它連承兌都沒有,完全是合同級別的信用等級。
⑦ 國際貿易中採用信用證結算的利弊
信用證結算在國際貿易中的有利作用
1. 信用證結算解決了貿易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證使用的前提是買賣雙方缺乏相互滿意的信任基礎,需要藉助銀行信用實施國際貿易結算。採用信用證結算,由銀行出面擔保,只要賣方按合同規定交貨就可拿到貨款,而買方又無須在賣方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前支付貨款。這種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貨現場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時處於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們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場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決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風險成本。在國際貿易中,國際結算風險成本主要是違約風險成本。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將商品運抵進口商所在國後,進口商拒絕付款、拒絕提貨的可能性要大大高於信用證支付方式。
2. 保證出口商安全收匯,保證進口商安全提貨。對出口商來說,信用證可以保證出口商在履約交貨後,按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向銀行交單取款,即使在進口國實施外匯管制的情況下,也可保證憑單收到外匯。對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以保證進口商在支付貨款時即可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並可通過信用證條款來控制出口商按質、按量、按時交貨。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這是國際貿易商人的理性行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過於收到了款項而不提供商品,進口商的最大利益莫過於不付錢而獲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當存在違約風險,考慮貿易風險成本時,雙方首選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證。
3. 進出口雙方均可在信用證項下獲得資金融通。對進口商來說,開證時只需繳納部分押金,單據到達後才向銀行贖單付清差額。如為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託收據向開證行借單先行提貨出售,到期向開證行付款。對出口商來說,在信用證項下貨物裝運後即可憑信用證所需單據向出口地銀行敘作押匯,取得全部貨款。 信用證結算在國際貿易中的弊端
1. 風險並沒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證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進口商不開證或不按期開證的風險。出口方銀行有可能遭到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的風險。信用證業務的實際效用偏重於促使進口方履行付款責任,而對出口方提供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單據的約束力比較小。當交易中存在較大違約風險時,信用證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結算方式;但當違約風險較少時,使用信用證結算則會增加交易成本,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採用。
2. 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就會付款。如果交單相符,而進口商付款贖單後發現實際收到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質、包裝有缺陷等),進口方就不能要求開證行退回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方追索。貨物有問題,買賣雙方自行解決。對開證行來說,只要交單相符,就必須承付。但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受申請人索賠或抗辯的影響。如交單相符,申請人不能由於受益人以前一筆出口貨款的索賠尚未解決而要求開證行拒付,用這筆貨款來抵償索賠款。
3. 結算手續復雜、費用較高,增加了貿易結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發貨、交單、收款、付款外,還增加了申請開證、通知、議付、審單等環節,手續復雜;再次,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加大了結算成本。
⑧ 信用證付款那種對賣方有利
其實信用證對買賣雙方都有利的,賣方交單就可以收到款,買方也不需出貨前預付款,對雙方資金周轉都有利的,但最好是即期信用證,交單銀行就會付款,當然審單很重要,一定要保證所要求提交的單據都是你們可以提供的
⑨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對出口商最為有利的是
同意zhonghang66665的說法,而且對於出口商來說客戶開給你的信用證條款和單證要求越簡單對出口回商越有利,便答於出口商做單和收匯,減少不符點和被拒付的風險。另外其實遠期證也可以,只要你的客戶可以開假遠期證給你,貼現息由對方支付,其實對於出口商來說也是一樣的即期收匯,對於進口商來說給了他一定的融資便利,具體操作可以咨詢你的銀行,假遠期證也很普遍的。
⑩ 議付信用證比承兌信用證更有利於出口商融資對嗎
實際操作是一樣的.
銀行都是在收妥貨款後入賬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