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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條款分析

發布時間:2021-01-14 13:10:30

Ⅰ 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個完整的進出口貿易合同,一般包含有5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關於貨物本身的內容;第二,關於貨物運輸的內容;第三,關於貨物保險的內容;第四,關於貨款結算的內容;第五,萬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發生疑義、異議,糾紛,採取什麼方法解決。

國際貿易中,一般會發生來自以下這些方面的風險:如果合同中,以上內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條款沒有訂好,都有可能造成日後的糾紛。

買賣雙方必須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仔細斟酌買賣條件。比如某公司從加拿大進口環保設備,當時由於這個環保工程的資金還沒有完全到位,這個公司也不能確認到底要不要買這些設備,到底什麼時候買。

所以這個公司在合同中要求賣方憑買方的指示發貨,並說這樣做的原因是由於工程進度比較難以預料,而且沒有足夠的倉庫。後來國外的供貨商等來等去等不到發貨指示,設備也生產好了,就直接把設備先運過來了,結果中方不收貨,造成外方較大的經濟損失。

同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更加要注意邏輯性。比如:有一家公司,出口一些鑄鋼件,雙方約定採用D/P結算方式,同時合同中還規定: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5天之內必須檢驗貨物,如果貨物合格,必須在10天之內到銀行贖單。

結果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出口方怎麼也等不來貨款。去催促買方,買方說因為沒有辦法檢驗貨物,所以不能去贖單;這個合同中規定的這個條款根本就是不合邏輯的,沒有可操作性的。

簽訂合同的時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約能力,不要承諾自己做不到,或者很難做到的事情,任何條件都要留有餘地,要本著平等的原則,要對雙方都有有效的約束,不能簽訂專門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還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


(1)國際貿易合同條款分析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

國際貿易合同屬於社會交往中比較正式的契約文體,具有準確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點,了解國際貿易合同的獨特文體特徵有助於對其理解和運用。

國際貿易合同爭議的仲裁案件中,許多爭議需要首先根據適用的法律及國際公約來認定合同的效力。因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著國際仲裁的過程和結果 一個國際貿易合同的有效訂立。

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合同當事人須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必須合法;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當事人之間要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達成一項可履行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合同

Ⅱ 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啊!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專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屬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Ⅲ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Ⅳ 論國際貿易合同的條款內容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商‌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法。商‌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法。商‌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法。商‌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法。商‌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商‌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商‌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法。商‌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准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商‌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商‌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商‌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商‌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商‌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商‌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准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准方法、按生產國的標准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准和方法、按國際標准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商‌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商‌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商‌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商‌

Ⅳ 國際貿易合同常見陷阱及對策

《國際貿易陷阱、詐騙防範與解決對策》 第一章 國際貿易業務流程看陷阱一、國際貿易業務一般流程1、堅持基本流程關住詐騙大門 堅持標準的業務流程:磋商——合同簽定——合同履行 嚴格國際結算流程(信用證)2、國際貿易業務基本特徵是孳生詐騙的源泉 象徵性交貨——先貨後單 單、貨分離——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轉移 多方交接——商、銀、運、險、檢、代 多國異地——跨文化與法律差異二、國際貿易常見詐騙與陷阱1、 陷阱一:國外買家要求賒貨2、 陷阱二:買家隱瞞申請破產保護的事實3、 陷阱三:企業需小心有部分買家會在簽訂合同後,更改信用證的條款,比如貨物數量、差額、質量等4、 陷阱四:買家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把貨物提走5、 其他陷阱綜述三、國際客戶的層次看陷阱1、海外采購商與采購代理中的陷阱2、海外經銷與代理中的陷阱3、進口商層次與陷阱種類分析與防範 第二章 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特徵與對策一、假冒或伙印鑒(簽字)詐騙 特徵:1、 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2、 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3、 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採用印刷體簽名;4、 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5、 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受貨人。二、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特徵:1、 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證實;2、 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3、 來證規定裝船後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4、 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並許以優厚利率;5、 證中申請人與受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1、信用證軟條款的特點和目的2、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和防範3、信用證軟條款實戰舉例4、陷阱條款的特徵和企業的防範措施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特徵:1、 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2、 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廣度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3、 修改書不通過載證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 行或受益人;4、 證內規定裝運後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5、 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特徵:1、 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 來證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3、 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4、 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5、 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六、塗改信用證詐騙特徵:1、 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於泖改;2、 塗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3、 信用證塗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4、 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5、 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特徵: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貿易雙方事先並不了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第三章 運輸陷阱一、運輸陷阱的誘發因素二、運輸陷阱常見形式1、 通過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欺詐、2、 租船合同欺詐、3、 轉航欺詐、4、 船東濫用免責條款欺詐、5、 海上保險欺詐等。三、運輸陷阱的防範 第四章 單證陷阱一、單證詐騙的種類及其危害性1、 倒簽提單2、 預借提單3、 賣方向承運人出具保函,領取清潔提單4、 以假提單騙走貨款5、 以假貨冒充真貨 ,以次貨冒充好貨6、 盜用空白提單或以假提單冒領貨物7、 偽造信用證8、 利用進口國海關政策二、單證詐騙誘因1、 時間觀念不強造成備貨不及時,從而延誤裝貨2、 選擇交易對象不慎重3、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尚有空子可鑽4、 提單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三、單證詐騙的預防措施1、 及時備妥貨物2、 要善於鑒別國際貿易中單證的真偽3、 銀貿雙方應互相配合,並各自採取預防措施4、 不斷完善法律條文和國際參考:貿易研究文獻 http://www.bizrobot.com/readingroom.php

Ⅵ 國際貿易中合同有哪些類型謝謝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合同製作人分類:賣方製作的,稱專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買方制屬作的,稱為「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按合同的內容繁簡分類:分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銷售合同內容比較全面,除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單價、裝運港和目的港、交貨期、付款方式、運輸標志、商品檢驗等條件外,還包括有關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銷售確認書經過簽字後,也具有銷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條款較為簡單,一般無檢驗條款、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屬於一種簡式合同。此外,買賣雙方通過往來函電成交後,如雙方均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用往來函電作為依據履行雙方的義務。
3.按合同中使用的價格術語分類:可分為「FOB合同」、「CIF合同」及貨物到達合同(Arrival Contract)等。

Ⅶ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回、貨物的數量條款、貨物的包裝答條款、貨物的價格條款、貨物的裝運條款、貨物的保險條款、貨物的支付條款、貨物的檢驗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法律適用條款。

Ⅷ 請外貿專業人士給解釋一下國際貿易合同中的一項條款:treatment charge

粗煉加工費,相對應的還有精煉加工費(refining charge)

Ⅸ 國際貿易中的所有合同條款的內容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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