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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

發布時間:2021-01-13 04:18:01

㈠ 國際法的主要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具有兩類:
一類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回國際條約和國答際習慣。
一類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和確定法律原則之輔助資料(特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法的淵源通常也可以分為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
實質淵源是指在國際法規范的形成過程中,對其內容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因素,它們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哲學、倫理等各個方面。
形式淵源是指國際法規范形成的各種外部方式。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一款的全部列舉廣義上來說是國際法的形式淵源(一)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①、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則者;②、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④、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在這條規約中,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淵源,而後兩者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淵源。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注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

㈢ 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
關於國際法的淵源的權威論述見於《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規定。
一,法院對於陳述各回項爭端,應依答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一)不論普遍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二)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四)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據此,國際法的淵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條約;(2)國際習慣法;(3)一般法律原則;(4)司法判例及學說。

㈣ 國際貿易法的相關淵源

國際貿易來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源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國內法中直接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法律或規定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長,一國為便於進行對外貿易,往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實踐或規定,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專門調整對外貿易關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這種法律在其國內生效。

㈤ 簡述國際商法的淵源

1、國際條約
(1)、屬統一實體法規則的:
《聯合國國際貨專物買賣合同公約屬》
《國際匯票公約》
《國際本票公約》
(2)、屬沖突法規則的:
《產品責任適用法律公約》
2、國際貿易慣例
〈INCO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托收統一慣例〉
各國國內法

㈥ 國際法的淵源有哪些

國際法的淵源是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一次出現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現形式,是國際法中證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並普遍適用的規則已經存在的證據和表明這種規則效力的法定形式。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是當代國際法規則的主要表現形式。從淵源角度看,國際條約可以分為「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前者一般是雙邊或少數國家參加的,旨在規定締約國之間的特定事項的權利義務的條約,如貿易交通等事項的條約。後者由多國參加,目的和內容是確立或修改某些國際法原則、規則或制度。從確立國際社會一般法律規則的角度看,「造法性條約」無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義。
(二)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指在國際交往中由各國前後一致地不斷重復所形成並被廣泛接受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規則或制度。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它是國際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
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有兩個:一是物質要素或客觀要素,即存在各國反復一致地從事某種行為的實踐;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觀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復一致的行為模式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謂法律確信。
由於無論是習慣構成的物質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國際實踐中表現出來的,因此證明一項國際習慣的存在,必須從國際法主體的實踐中尋找證據。這里應特別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實踐:1.國家間的各種文書和外交實踐;2.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各種文件,包括決議、判決等;3.國家的國內立法、司法、行政實踐和有關文件。
(三)一般法律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體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則,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則的作用是填補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能出現的由於沒有相關的條約和習慣可以適用而產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處於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被單獨適用。
(四)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司法判例、各國國際法權威學者的學說和國際組織的決議被列為確立法律原則的輔助資料。也就是說,它們本身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而是在辨認證明國際法原則時的輔助資料。

㈦ 簡述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來具有兩類:自
一類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一類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和確定法律原則之輔助資料(特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

㈧ 國際法淵源簡述

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是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一次出現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現形式,是國際法中證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並普遍適用的規則已經存在的證據和表明這種規則效力的法定形式。

㈨ 什麼是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它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㈩ 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 )

國際法的淵源具有兩類:
一類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國回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一答類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和確定法律原則之輔助資料(特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法的淵源通常也可以分為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
實質淵源是指在國際法規范的形成過程中,對其內容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因素,它們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哲學、倫理等各個方面。
形式淵源是指國際法規范形成的各種外部方式。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一款的全部列舉廣義上來說是國際法的形式淵源(一)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①、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則者;②、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④、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在這條規約中,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淵源,而後兩者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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