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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規與慣例

發布時間:2021-01-11 17:40:32

國際貿易事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優先關系

國際貿易也就是國際民商事交易,我國是民商合一的體制,民法通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簡單的說,就是,國際條約>我國法律>國際慣例.
另外,我國近年來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變化較大,所以還要注意別拿已經失效的法規來說事.

❷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規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中國A公司(申請人、買方)與澳大利亞B公司(被申請人、賣方)於1992年3月20日訂立了公斤羊毛的買賣合同,單價為314美元/KG,CNF張家港,規格為型號T56FNF,信用證付款,裝運期為1992年6月,申請人於5月3I日開出信用證。7月9日被申請人傳真申請人稱,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香港的船名為Safety,預計到達張家港的時間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輪才到港,申請人去辦理提貨手續時發現船上根本沒有合同項下的貨物,後經多方查找,才發現合同項下的貨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條船運抵張家港。但此時已造成申請人遲報關和遲提貨,被海關徵收滯報金人民幣16000元,申請人接受貨物後又發現羊毛有質量及短重問題,於是在經商檢後向被申請人提出索賠。

爭議焦點

爭議有三:①船名、船期通知錯誤應由誰負責;②商檢證書是否有;②羊毛的質量與短重問題。

申請人認為,根據CFRA7的規定,賣方應「給予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以及為使買方採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夠提取貨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但被申請人錯誤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沒有將貨物轉船計劃發生變化的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從而違反了A7項下規定的義務。被申請人則認為,在CFR條件下,賣方的義務僅限於租船和將貨物裝上船,對其後發生的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貨物未按原計劃轉船不是被申請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請人所能控制的。

關於商檢證書的有效性問題,被申請人認為,由於申請人沒有在合同背面條款規定的商檢期內進行商檢,因此申請人提交的兩份報告都是無效的。根據合同規定的商檢期限,買方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口岸及60日內進行商檢。申請人則辯稱:買方商檢的期限決定於合同所引的《中紡羊毛交易條款》,原合同背後條款是不適用的,中國商檢局是合同約定的最終檢驗機構,它所出具的商檢證書是合同規定的索賠依據,不容懷疑。

關於羊毛質量問題,申請人聲稱,根據商檢證書,所交貨物中有3017公斤原毛霉爛變質,5包原毛的細度與合同規定不符,原毛長度不足3.5英寸,還有567公斤弱節毛,凈毛重量短重931.4公斤,為此共計索賠34694.40美元;被申請人則聲稱申請人計算索賠的差價有誤,因原毛細度、長度不符及弱節毛問題的差價分別應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計1238.62美元。至於短重問題,被申請人稱該批貨物在裝船前檢驗時重量符合合同規定,即使短重屬實,該虧短也沒有超過合同規定的短溢幅度。

述評

在船名船期通知錯誤這一問題上,責任在被申請人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為根據Incoterms1990CFRA7的規定,賣方有義務將轉船的變化情況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能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來提取貨物。可是被申請人沒有這樣做,使得申請人不得不設法打聽貨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滯報金之類的額外費用。被申請人辯稱貨物未按原計劃轉船不是被申請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請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不應承擔責任。這種辯解也是站不住腳的。根據對雙方當事人都適用的1980年維也納公約第79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只有當事人一方或他所僱傭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才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免責,否則應對違約行為承擔責任。本案中,轉船並不是不可抗力條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請人僱傭而承擔通知義務的第三人,當船公司沒有履行到上述通知義務時,僱傭他的被申請人理應為此對申請人承擔責任,故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賠償16080元人民幣滯報金給申請人。

關於商檢證書的效力問題,仲裁庭認為,雖然合同的背面條款和《中紡羊毛交易條款》中都有關於商檢的條款,但根據合同正面條款的規定,合同的全部條款均優先於《中紡羊毛交易條款》,而且後者並沒有就商檢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仲裁庭認為本案應適用合同背面條款中所規定的「貨到目的口岸60天內」進行商檢。但是被申請人所主張的應從貨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計算商檢期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由於被申請人錯誤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申請人在1992年9月8日才提到貨,因此把申請人進行商檢的起算時間確定為1992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應為1992年10月底,故申請人提供的由商檢局於1992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檢報告是有效的,第二份於1993年1月5日出具的商檢報告由於超過了合同規定的期限而無效。

關於羊毛質量及短重的問題,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計算的因羊毛品質不符合同規定而發生的差價的方法是正確的,但被申請人對貨物短重的理解是錯誤的,所謂2%的短溢條款,是指賣方在交付貨物時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數量上多裝或少裝2%,買方不得以此作為拒收貨物的理由,但這並不等於說買方付了100%的貨款而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貨物,這多收的2%貨物款仍應退給賣方。故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因所交貨物的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而向申請人賠償損失4089.93美元及相應利息。

❸ 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定義)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3)國際貿易法規與慣例擴展閱讀:

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❹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是什麼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慣例使用: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准。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准。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❺ 貿易慣例與習慣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而習慣做法,僅是習慣性做法而已,未被制定成規則的習慣做法不成稱之為慣例。

2、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習慣做法則不一定。

3、國際貿易慣例較習慣做法的說法更加書面化。國際貿易慣例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的,其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

(5)國際貿易法規與慣例擴展閱讀:

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遵守,是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所必須熟知的重要內容。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❻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國際相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有哪些

1)國際貿易慣例來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源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願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於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採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採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採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於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❼ 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公約的主要區別在哪裡

國際貿易慣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 指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自發形成的,某一地區、某一行業中普遍接受專和經常遵守的任屬意性行為規范。
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面的多邊條約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一個有法約束法律依據 ,另一個則沒有 信息整理自;運寶網

❽ 國際貿易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和國內法之間有什麼關系

一般情況下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關系各有互補性,是不相違背的。如有違背也有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說明。
就一般情況的話而言,首先要尊從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在不違背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能締結國際條約,而國際貿易管理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條約,沒有絕對的相關約束性,是可以在貿易進行變通和修改的。

具體需注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簡單的說,就是:國際貿易條約>國內法>國際慣例,其中注意,國內法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保留的條款如有規定,則需遵從國內法第一位。

❾ 了解國際貿易法律與國際慣例有何意義

1、國際貿易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兩部分組成。(1)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異。(2)國際貨物貿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一般較大,運輸距離較遠,履行時間較長,交易雙方承擔的風險大。(3)國際貨物貿易容易受到交易雙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雙邊關系及國際局勢變化等條件的影響。(4)國際貨物貿易除了交易雙方外,還需涉及到運輸、保險、銀行、商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復雜。
了解國際貿易法律,可以事先規避風險,在與他國或其他地區進行貿易的過程中,就算不處於優勢地位,但也不會過於被動。因此,一方面能為企業減少損失,賺取最大利潤,另外一方面可以為國家多賺外匯。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德國,德國與不同國家進行貿易,而且貿易也佔了比較大的比例,但是它是唯一一個沒有被反傾銷國家。而不是像中國、日本一樣,老被反傾銷、反補貼,輕則是賠錢,重則是一個行業的毀滅性打擊。
2、國際慣例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如果能充分了解,在實務中也能趨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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