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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的做法

發布時間:2021-01-09 16:25:37

1. 某內貿企業欲直接從事進出口貿易,該企業的正確做法是

應該先到工商局做增項,即增加進出口的營業項目,然後到商務部的官網上申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再到當地的商務委辦理相關的手續,並憑這個《登記表》分別到海關、外管局和商檢局辦理相關的備案手續。

2. 對銷貿易的做法

對銷貿易的種類及做法
(一)易貨貿易

易貨貿易(Barter)是一種古老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單純的貨物交換,不使用貨幣支付,也不涉及第三者。其基本做法是雙方簽訂易貨合同,規定雙方交換的貨物和時間。每一方既是自己出口貨物的出口人,又是對方出口貨物的進口人。雙方交換的貨物,可以是單項貨物的交換,也可以是多種貨物的綜合易貨或所謂一攬子易貨,基本原則是雙方交換貨物必須是等值。

易貨貿易的特點是:它是一次性的交易行為,只有進口人與出口人兩個當事人,不涉及其他的第三者;雙方只簽訂一個進出口合同,包括雙方交易的貨物;雙方交換的貨物均須明確地載明在合同上

易貨貿易的做法是雙方簽訂一個各自所需交換貨物的合同,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交付給對方。各自交付貨物的時間可以是同時,也可有先有後,分別交付。上述做法是古老的貿易方法。現在易貨貿易已改為通過貨款支付清算方式,達到貨物交換的目的。

在貨款支付結算上,既可筆筆平衡,也可定期結算,綜合平衡;既可付現,也可記賬;在時間上,既可進出口同時進行,也可有先有後。總之,易貨貿易的做法逐漸靈活多樣。

所謂筆筆支付平衡,是指雙方採取對開信用證方式,所開立的信用證都以雙方為受益人,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

由於分別結算,開證時間有先有後,但為了保證對方履行購買的義務,約束對方在第一張信用證上規定以收到對方開立金額相同的信用證時方可生效所謂記賬平衡,是指雙方在承擔按合同規定購買對方等值貨物的義務前提下,由雙方銀行互設賬戶記賬,貨物出口後由銀行記賬,互相沖賬抵銷,如有餘額或逆差,則仍以貨物沖抵或支付現匯。但是,易貨貿易做起來很不方便,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產品出口的企業大部分是私營的,他們專業化程度較高,我們提供的貨物不一定是他們對口經營的貨物,達成交易比較困難。現在我們同原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貿易可以採取這種方式,以解決雙方外匯緊缺的問題。但須注意採取記賬方式,在我貨先出口或出現順逆時,對方的貨物一時供應不上,或所供非所需,便造成外匯積壓,經濟上受損失。

(二)回購貿易

回購貿易(ProctsBuy–BackTrade),是指出口一方同意從進口一方買回由其提供的機器設備所生產製造的產品。它與補償貿易有很多相同之處,但二者的區別主要是出口方回購的產品僅限於由出口機器設備所生產的產品。其回購產品價值可能是出口機器設備的全部價值,也可能是部分價值,甚至可能超過其出口全部價值。

回購貿易最早是產生在能源與原材料部門的生產技術、設備的交易。東歐各國家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進口生產技術、設備等,先不支付現匯,而用這些生產技術、設備生產出來的產品回銷抵償對方的價款,分期償付。之後,隨著這種貿易形式不斷擴大,一些機器製造業和其他方面也採用了這種方式。

但是逐漸改變了原來回購貿易的概念,特別是在回購產品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由原來的直接產品償付,發展到以其他產品(間接產品)或部分直接產品和部分間接產品結合償還。由於回購貿易做法的變化,在實際業務中,它與補償貿易就沒有區別了。有人認為它是補償貿易的一種形式。

(三)互購貿易

互購貿易(CounterPurchase),又稱互惠貿易(Reciprocal)和平行貿易(ParallelTrade),是指出口的一方向進口一方承擔購買相當於他出口貨值一定比例的產品。

即雙方簽訂兩份既獨立又有聯系的合同:一份是約定先由進口的一方用現匯購買對方的貨物;另一份則由先出口的一方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購買對方的貨物。

互購貿易的做法與補償貿易的差別是兩筆交易都用現匯,一般是通過即期信用證或即期付款交單,有時也可採用遠期信用證付款。因此,先出口的一方除非是接受遠期信用證,否則不會出現墊付資金的問題,相反還可以在收到出口貨款到支付回頭貨款這段時間內,利用對方資金。

這種方式,一般先由發達國家提供設備,這對進口國家來說,不但得不到資金方面的好處,還要先付一筆資金,這樣必定要承擔一定匯率變動的風險,惟一可取的地方可以帶動本國貨物的出口。

(四)轉手貿易

轉手貿易(SwitchTransaction),是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企業向東歐各國家出口機器設備,利用專門從事轉手貿易中間商和第三世界國家與東歐各國家之間的美元清算賬戶進行外匯轉手,使西方出口企業與東歐各國家貿易達到平衡的貿易做法轉手貿易是一種涉及面比較廣的貿易方式。

具體做法是西方出口企業先向東歐某一國家出口機器設備或其他貨物,西方出口企業取得清償賬戶的權益,然後將這種權益轉給專門從事轉手貿易的中間商,中間商再從第三世界國家購買貨物,而不支付外匯。由東歐某一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按雙邊清算協定結算。中間商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其他買主,取得現匯,將現匯扣掉傭金後支付給西方進口企業,完成這筆轉手貿易業務

轉手貿易從其做法可以看出,第三世界國家在轉手貿易中只能根據與東歐某一國家的雙邊貿易賬戶而出口,第三世界國家出口的貨物由中間商銷售到其他市場取得現匯,但是對第三世界國家非但拿不到絲毫的硬通貨,還可能因對方的低價轉售而影響他對其他市場的正常出口和國際市場價格。

因此,許多第三世界國家對於這種轉手貿易並不感興趣,這也是近幾年來,轉手貿易明顯減少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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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銷貿易的利弊

可以說,對銷貿易一般是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不太發達的市場體系間發生的貿易。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認為對銷貿易有幾種好處:

⑴進行對銷貿易有助於應對一個國家的外匯短缺。

⑵對銷貿易可以促進出口。在貿易保護主義盛行的當代,通過對銷貿易,有助於打破西方國家的貿易壁壘,為本國產品,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工業製成品打開市場。

⑶對銷貿易可用來減少出口收入方面的不確定性。

⑷使用對銷貿易可以避開國際價格協議,如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的價格協議。

⑸對銷貿易可以幫助有嚴重債務的國家繼續進口商品而實際上香債權人掩蓋出口收入。

貿易保護主義

然而,對銷貿易可能是非常危險地業務。由於掩蓋交易的真正價格和成本,對銷貿易可以掩蓋並促進一國長期在市場上保持低下的效益。公司因不能擺脫劣質產品將受到損失。最後,對銷貿易可能被認為是貿易保護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極不利因素為:

(1)對銷貿易帶有濃厚的雙邊性和封閉性,這其實是以限制性的措施來反對保護主義,其結果反而增加了貿易保護主義的氣氛。

(2)在上述模式下,決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是商品的價格和質量,而是取決於回購的承諾。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場機制的作用。

3. 美國政府在貿易問題上,哪些做法招到多國批評

美國政府在貿易問題上,只考慮自己國家利益增加關稅,遭到多國的批評。回在世界經答濟越來越發展的今天,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但是美國只想一家獨大是不可能的。所以美國的這種在貿易問題上的做法是得到非常多的人的反對

世界經濟發展到今天,國際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強。美國的這種做法雖然只是在暫時上保護了本土的貿易。但是從長遠上看,這種做法並不是非常明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美國是在貿易問題上的態度是非常強硬的。很多人都認為,世界經濟越來越發展,各國之間的貿易應該越來越多各國的開放程度也越來越大。

4. 商品期貨交易的商品期貨貿易的內容和做法

在期貨交易中,根據交易者的目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不同性質的回交易,一類為「買空答賣空」,一類稱為「套期保值」。
(一)買空賣空
買空又稱多頭期貨(Long Futures)。是指投機商在行市看漲時,買進期貨,待行市實際上漲後將期貨回拋出售。
賣空又稱空頭期貨(Short Futures)。是指投機商在行情看跌時,先拋出期貨,在行情實際下跌時再補進期貨。可見買空、賣空是從兩次交易的價格漲落中追逐利潤,是一種投機活動。
(二)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又稱「海琴」(Hedging)。它是指在進行實物交易的同時,利用實際貨物價格與期貨價格的變動趨勢基本一致的原理,來轉移價格風險的一種做法。
基本做法是:在賣出(或買人)實際商品的同時,在商品交易所買人(或賣出)同等數量的期貨。
套期保值可以分為賣期保值和買期保值。
應當指出,由於市場供求關系等影響價格變化的因素十分復雜,實貨市場的價格和期貨市場的變動不可能始終是同步同向的,這必然使套期保值的實際效果受到影響。

5. 貿易慣例與習慣法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嗯,那種慣例的話可能是啊,一些行業的規律和習慣做法就沒有成為一個行業規定吧。

6. 電子商務公司的財務報表做法同普通的貿易公司

要根據你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一般是要交國稅地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國稅稅率3% 地稅5% 城建稅1% 教育費附加3% 企業所得稅25%

7. 國際貿易中主要貿易方式有哪些

一、包銷

出口企業為了在別國推銷自己的產品,不一定通過自己辦銷售店的辦法,可以和國外的某家企業達成包銷或獨家經銷(exclusive sale)協議,把某一種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地區的獨家經營權利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對方,即包銷商。

至於具體的買賣合同需要另行簽訂,但要受包銷協議條款的約束。如果出口企業通過協議只是把某一種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地區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一家企業,並無排他性,則這家出口企業還可以把該經營權給予其他企業,這些企業就是一般經銷商。

二、代理

出口企業也可以通過和國外企業達成代理協議,委託代理商在市場上招攬生意,或從事其他委託的事務。委託商對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負責,代理商只收取約定的傭金。根據代理商職權范圍大小,可分為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

獨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代理商在約定的地區和時期內擁有獨家經營權,即委託商不得將該商品直接或間接地銷售給代理區內的其他買主。而一般代理(agency)不享有這種獨家經營權。

三、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指這樣一種銷售方式,出口企業和國外的代銷商訂立寄售協議,把貨物運交代銷商,代銷商出售貨物後,扣除協議規定的銷售費及傭金後把錢交付給寄售商。

四、招標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單位需要采購商品或興辦某工程時,說明有關條件,邀請有興趣的企業在指定期限內按照一定程序報價,即投標。然後由招標人開標與評標,選擇最滿意的投標人進行交易。這種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採用。

五、拍賣

拍賣(auction)是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在拍賣場以公開叫價的方法,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交易方式。不易標准化鮮活產品或藝術品、古董等的國際貿易是通過拍賣來完成的。

8. 貿易方式

貿易方式是指國際貿易中採用的各種方法。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貿易方 式亦日趨多樣化。除採用逐筆售定的方式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標與投標、期貨交易、對銷貿易等。

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國出 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在適當的市場上,選 擇適當客戶,也可採用包銷方式。

包銷(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託人)通過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 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 易做法。盡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 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 採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議所確定的。兩者簽訂 的買賣合同也必須符合包銷協議的規定。包銷協議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議的前文

通常在前文條款中,明確包銷商---委託人之間的關系是本人與本人的關 系(principal to principal) 即買賣關系。

三、包銷商品的范圍

委託人(出口人)經營商品種類繁多,即使是同一類或同一種商品,其中 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必須約定包銷 商品的范圍。

四、包銷地區

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銷售的地理范圍。

通常有下列約定方法:

1、確定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

2、確定一個國家中幾個城市;

3、確定一個城市等。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應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路;

3、包銷商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五、包銷期限

包銷期限可以長也可以短。在我國的出口業務中,往往在簽訂包銷協議時 明確規定期限,通常為一年。其他國家市場的習慣做法,在包銷協議中不 規定期限,只是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等。

六、專營權

專營權是指包銷商行使專賣和專買的權利,這是包銷協議的重要內容。專 營權包括專賣和專買權。前者是委託人(出口人)將指的商品在規定的地 區和期限內給予包銷商獨家銷售的權利。出口人負有不向該區域內的客戶 直接售貨的義務。後者是包銷商承擔向出口人購買項商品,而不得向第三 者購買的義務。

七、包銷數量或金額

包銷協議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 協議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有時在協議中規定數量與金額,則包銷商必 須承擔向出口人購買規定數量和金額的義務,出口人必須承擔向包銷商出 口上述數量和金額的責任。

八、作價辦法

包銷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一 次作價。即無論協議內包銷商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議規定價格為 准。另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由於國際商品市場的價 格變化多端,因此採用分批作價較為普遍。

九、廣告、宣傳、市場報導和商標保護

包銷協議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系,因此委託人(出口人)不實際涉足包銷 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他十分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為宣傳其產品所用的商 標,委託人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為他的商品刊登一定的廣告。例如,有些包 銷協議規定:「買方負責和出資在其包銷地區為賣方的??????機器設備舉辦 展覽,招攬訂單,在當地報刊上登載廣告。」有些協議規定:包銷商應這 期訪問有希望達成交易的客戶或賣方要求包銷盡量提供市場報導等。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 (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 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1、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屬於委託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 中,只是代表委託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託人簽訂買賣 合同、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並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 交易。

2、代理人通常運用委託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3、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4、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傭金。

代理的種類

在資本主義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總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委託人的全權代理。

他除了有權代理委託人進行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 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他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分享代理的傭金。

2、獨家代理(theexclusive agency or soleagency)

3、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傭金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 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為的代理。傭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 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託人計收傭金,委託人可以直接與該地區 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傭金代理傭金。

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種委託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 採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並不普遍,但在某 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 方式。

「寄售」是一種有別於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託的(貨主)先將 貨物運往寄售地,委託國外一個代銷人(受委託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 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 的一種貿易做法。

在國際貿易中採用的寄售方式,與正常的賣斷方式比較,它具有下列幾個 特點:

1、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後經代銷人在寄售地 向當地買主銷售。因此,它是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

2、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託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代銷人只根據 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屬寄售人。

3、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後的一切費用和風 險,均由寄售人承擔。

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後,在到達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貨的辦法,先行一 銷,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如有條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則仍運至原 定目的地。

招標與投標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人在時間、地點、發出招標公告或 招標單,提出准備買進商品的品種、數量和有關買賣條件,邀請賣方投標 的行為。

投標(tosubmit tender)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招標公告或 招標單的規定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

實際上招標、投標是一種貿易方式的兩個方面。

目前,國際上採用的招標方式歸納起來有三類、四種方式,即
dd>1、競爭性招標(inte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ICB) 是指招標人邀請幾個乃至幾十個投標人參加投標,通過多數投標人競爭, 選擇其中對招標人最有利的投標人成交易,它屬於兌賣的方式。

國際性競爭投標,有兩種做法:

a、公開投標(open bidding)。公開投標是一種無限競爭性招標 (unlimited competitive)。採用這種做法時,招標人要在國內外主要 報刊上刊登招標廣告,凡對該項招標內容有興趣的人均有機會購買招標資 料進行投標。

b、選擇性招標(selected bidding)。選擇性招標又稱邀請招標,它是 有限競爭性招標(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採用種做法時,招 標人不在報刊上刊登廣告,而是根據自己具體的業務關系和情報資料由招 標人對客商進行邀請,進行資格預審後,再由他們進行投標。

2、談判招標(negotiated bidding)

談判招標又叫議標,它是非公開的,是一種非競爭性的招標。這種招標由 招標人物色幾家客商直接進行全同談判,談判成功,交易達成。

3、兩段招標(two-stagebidding)

兩段招標是指無限競爭招標和有限競爭招標的綜合方式,採用此類方式 時,則是用公開招標,再用選擇招標分兩段進行。

政府采購物資,大部分採用競爭性的公開招標辦法。

拍賣

拍賣(auction)是由專營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一定的地點和時 間,按照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競購的方法,最後拍賣人把貨物給 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通過拍賣進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質的易標准化的,或是難以久存的, 或是習慣上採用拍賣方式進行的商品。如茶葉、煙葉、兔毛、皮毛、木材 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過國際拍賣方式 進行的。

拍賣一般是由從事拍賣業務的專門組織,在一定的拍賣中心市場、在一定 的時間內按照當地特有法律和規章程序進行的。

拍賣程序不同於一般的出口交易,其交易過程大致要經過准備、看貨、出 價成交和付款交貨等四個階段。

拍賣的出價方法有以下三種:

1、增價拍賣,也稱買方叫價拍賣。這是最常用的一種拍賣方式。拍賣 時,由拍賣人(auctioner)提出一批貨物,宣布預定的最低價格,估價 後由競買者(bidder)相繼叫價,競相加價,有時規定每次加價的金額額 度,直到拍賣人認為無人再出更高的人。

2、減價拍賣,又稱荷蘭式拍賣(tchauction),這種方法先由拍賣喊 出最高價格,然後逐漸減低叫價,直到有某一競買者認為已經低到可經接 受的價格,表示買進。

3、密封遞價拍賣,密封遞價(sealed bids;closes bids)拍賣又稱招 標式拍賣。採用這種方法時,先由拍賣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體情況和拍賣 條件等,然後由各習方在規定時間內將自己的出價密封遞交拍賣人,以供 拍賣人進行審查比交,決定將該貨物賣給哪一個競買者。這種方法不是公 開競買,拍賣人有時要考慮除價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國家的政府或海 關在處理庫存物資或沒收貨物時往往採用這種拍賣方法。

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眾多的買主和賣主要商品交易所內按 照一定的規則,用喊叫並藉助手勢進行討價還價,通過劇烈競爭達成交易 的一種貿易方式。

期貨交易不同於商品中的現貨交易。眾所周知,在現貨交易的情況下,買 賣雙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和時間達成實物交易。賣方必須交付 實際貨物,買方必須支付貨款。而期貨交易則是在一定時間在特定期貨市 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交易所預先制訂的「標准期貨合同」進行的 期貨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並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權。因為期貨交易具有下 列幾個特點:

1、期貨交易不規定雙方提供或者接受實際貨物;

2、交易的結果不是轉移實際貨物,而是支付或者取的簽訂合同之日與履 行合同之日的價格差額;

3、期貨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訂的標准期貨合同,並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規定 的商品標准和種類進行交易;

4、期貨交易的交貨期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交貨期確定的。不同商品,交 貨期不同;

5、期貨合同都必須在每個交易所設立的清算所進行登記及結算。

期貨交易的種類

期貨交易,根據交易者的目的,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種類:一種是利用期貨 合同作為賭博的籌碼,買進賣出,從價格漲落的差額中追逐利潤的純投機 活動;一種是真正從事實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 為「買空賣空」,它是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市場前景的判斷而進行的賭博性 投機活動。

所謂「買空」,又稱「多頭」,是指投機者估計價格要漲,買進期貨;一 旦貨期漲價,再賣出期貨,從中賺取差價。後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套期 保值」,又稱為「海琴」。

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counter trade)在我國又譯為「反向貿易」、「互抵貿易」 、「對等貿易」,也有人把它籠統地稱「易貨」或「大易貨。

我們一般可以把對銷貿易理解為包括易貨、記賬貿易、互購、產品回購、 轉手貿易等屬於貨物買賣范疇,以進出結合、出口抵補進口為同特徵的各 種貿方式的總稱。

9. 在國際貿易中,關於包裝由誰供應的通常做法是什麼

在國際貿易中,包裝由誰供應的通常做法是如下:

  1. 由賣方供應包裝,包裝連同商品一塊交付買方。

  2. 由賣方供應包裝,但交貨後,賣方將原包裝收回,關於原包裝返回給賣方的運費由何方負擔,應作具體規定。

  3. 由買方供應包裝或包裝物料,採用此種做法時,應明確規定買方提供包裝或包裝物料的時間,以及由於包裝或包裝物料未能及時提供而影響發運時買賣雙方所負的責任。

  4. 關於包裝費用,一般包括在貨價之中,不別計收,但也有不計在貨價之內而規定由買方另行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負提,應在包裝條款中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10. 貿易慣例與習慣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而習慣做法,僅是習慣性做法而已,未被制定成規則的習慣做法不成稱之為慣例。

2、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習慣做法則不一定。

3、國際貿易慣例較習慣做法的說法更加書面化。國際貿易慣例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的,其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

(10)貿易公司的做法擴展閱讀:

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遵守,是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所必須熟知的重要內容。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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