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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urc

發布時間:2021-01-08 01:35:20

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慣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淵源。上述慣例在國際貿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所必須熟知的重要內容。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慣例就其所涉及的內容來看,通常有以下幾種: 1、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600》)。
2、有關托收的國際慣例:《托收統一規則》(簡稱《URC522》)。
3、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於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徵。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徵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徵。心理因素對於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在實踐中是否存在這種心理上的確信是由主張方加以舉怔證明的,當然這可能會是非常困難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採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
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准。
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准。
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⑵ 國際貿易中三個名詞解析

DES: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將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內置,但不辦理進口清關容手續即完成交貨。其中,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CY/CY=container yard to container yard 是指堆場到堆場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付收貨人;

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 Payment,簡稱D/P),DP/sight:即期付款交單

⑶ 國際貿易單證中《URC552》指什麼

托收統一規則 主要是為了減少托收業務各有關當事人可能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國際商會為內統一托收容業務的做法,減少托收業務各有關當事人可能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曾於1958年草擬《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322);

1995年再次修訂,稱為《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簡稱《URC522》),1996年1月1日實施。《托收統一規則》自公布實施以來,被各國銀行所採用,已成為托收業務的國際慣例。

⑷ 什麼是國際貿易規則

為了避免糾紛與誤解,保證銀行之間處理業務的一致性,以及獲得對貿易相關的共同理解而制定的一些規則。
如:貿易術語的Incoterms2010,之前的版本還有Incoterms2000,這個規則就是用來定義國際貿易中出現的價格術語(類似FOB、CIF、CFR等等); 信用證處理的UCP600,之前的版本有UCP500,這個規則是用來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業務的,定義了信用證中的專有名詞、各個相關方的責任等等; 銀行間償付規則的URR725,這個規則是用來解決在涉及國際貿易中銀行之間怎麼處理關系的規則;還有諸如URC522等等。。。
其他一些可參見之前的網路知道「http://..com/link?url=URuC4_uEK4Pd10l_」

⑸ URC是什麼意思

美國聯合樹脂公司(簡稱U.R.C)(United Resin Corporation),致力於環氧樹脂的應用及研究,其產品可與漢高,樂泰等品牌相比,具有更高的性價比。公司秉持著積極進取的創新、刻苦專研學習精神,所製造的產品規格已達三千種之多,特性如下:
硬度范圍廣泛,固化的硬度可在:40oA(軟膠)— 95oD(硬膠)。
光澤性高:固化物的表面光澤度很高。
脫氧性佳:當主劑與固化劑混合後,混合液的脫氧性能佳,固化物不易含有氣泡,會導致電氣特性降低。
熱傳導性高:可適度的將電子元件所產生的熱量釋放出來,延長電子元件使用壽命。
粘度適中:混合溶液粘度適中,滲透性佳,灌封容易。
粘著性佳:固化物具有高度的粘著性,能與電子元件的外殼緊密粘著。
收縮小: 因收縮小,所產生的內應力低,不會損壞灌封物內的電子元件。
URC公司不僅擁有高度商業化的配套產品,更有特殊規格的產品。如:高溫快速固化的貼片膠、半導體工業導電膠等,用於C.O.B與SMT等系列產品。
三十年多年的時間里,美國聯合樹脂公司(United Resin Corporation)專業的制定環氧系統,以因應航空航天,電子,汽車,船舶以及建築等各行業的需求。在這些年間,U.R.C在商業應用和專門產品上研發了數千種領先業界的產品,來滿足我們客戶的特殊需求。
該公司現為全世界排名第三的環氧樹脂研發公司,並與漢高LOCTITE(樂泰)、Hysol產品並駕齊驅。
獲得美國陸軍軍方認證MILI、FDA認證、UL94-V0認證
寶石、不銹鋼、鐵氟龍用環氧樹脂膠黏劑
另有透明環氧樹脂、符合UL-94V0認證、及FDA認證
最高溫最低溫可耐260℃ ~ -60℃

⑹ umc urc 都是什麼的中文職位名稱

UMC聯華電子公司 (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代號:UMC,台灣證券交易所代號:2303) 是世界著名的半導體承包製造商。該公司利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專為主要的半導體應用方案生產各種集成電路(IC)。
URC國際商會為統一托收業務的做法,減少托收業務各有關當事人可能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曾於1958年草擬《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1978年對該規則進行了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322);1995年再次修訂,稱為《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簡稱《URC522》),1996年1月1日實施。《托收統一規則》自公布實施以來,被各國銀行所採用,已成為托收業務的國際慣例。
《托收統一規則》(URC522)共7部分,共26條包括總則及定義、托收的形式和結構,提示方式,義務與責任,付款,利息、手續費及其它費用,其它規定。根據《托收統一規則》規定托收意指銀行根據所收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目的在於取得付款和/或承兌,憑付款和/或承兌交單,或按其他條款及條件交單。上述定義中所涉及的金融單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於付款或款項的類似憑證;商業單據是指發票、運輸單據、物權單據或其他類似單據,或除金融單據之外的任何其他單據。

⑺ 國際貿易

38.案例6-2
不可以——分析:信用證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受益人必須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才保證付款。而該案例的信用證的金額是USD1000,而受益人提交的發票金額遠大於信用證的金額,所以,如果受益人出具這樣的發票,肯定不可以接受,也就是無法得到開證行的付款。

39案例6-3
這張提單可以接受——分析:因為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上顯示:裝船/發運/接管港:任何歐洲港口;運至:蒙巴莎港口;最遲裝運期限:4月30日;允許轉運。
而提交的提單顯示:
收貨地:都柏林
前程運輸:A船
裝貨港:安特衛普
卸貨港:肯亞蒙巴莎港
船名和船次:F123船
提單上顯示的裝船批註如下:「已於4月26日在都柏林交貨於A船,於4月30日到達安特衛普」;「已於5月2日在安特衛普裝於海倫F123船」。
這些內容滿足信用證對提單的要求——即都柏林和安特衛普都是歐洲的港口,目的港是肯亞蒙巴莎港,且經過轉船也是信用證所允許的。所以,該提單可以接受。

35.案例5-2
開證行支付款項正確——分析:因為該備用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之一就是:
(4)備用信用證到期前5天,申請人通知開證行:申請人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發票,因此開證行不必支付備用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而受益人向開證行提交其所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審單後,即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向受益人支付了備用信用證的款項——這是開證行兌現該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受益人承諾的義務。
所以,開證行支付款項是正確的。

⑻ 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資本主義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較普遍指導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或解釋。其范圍包括由有國際上的一些組織、團體就國際貿易的某一方面,如貿易術語、支付方式等問題所作的解釋或規定;有國際上一些主要港口的傳統慣例;也有不同行業的慣例;此外,各國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典型案例或裁決,往往也視作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個,它們是:《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制定了有關CIF買賣契約統一規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則》,後經1932年牛津會議,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全文共21條。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並具體規定了採用CIF貿易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1919年美國的9個商業團體制定了 《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對它作了修訂,並改稱《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該修正本在同年為美國商會、全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採用。它對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種術語作了解釋。這6個貿易術語,除"原產地交貨"(Ex-Point ofOrigin)和"碼頭交貨"E-Dock)分別與"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體相近外,其他4種與"INCOTERMS"相應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有很大不同。上述"定義"多被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國家所採用,不過由於其內容與一般解釋相距較遠,國際間很少採用。近年來美國的商業團體或貿易組織也曾表示放棄它們慣用的這一"定義",將盡量採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於1936年制定並於195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為《INCOTERMS》,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得到承認和應用,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簽約、履行及解決業務糾紛的依據。《INCOTERMS》於1953年修訂後為8種貿易術語,於1967年補充兩個貿易術語,即"邊境交貨"(DAF) 與"完稅後交貨"(DDP); 1976年又補充了"啟運地機場交貨"(FOA);1980年又增加"貨交承運人"(FRC)和"運費、保險費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訂《INCOTERMS》,已有14種貿易術語。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上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出現新變化,通訊工具的電子化、網路化及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的廣泛應用,使得國際貿易領域也產生新的變化。為了進一步適應國際貿易領域新變化的需要,國際商會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在總結了自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新的變化後,於1989年11月通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新版本,並於1990年4月公布,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已於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種貿易術語。盡管國際貿易慣例在解決貿易糾紛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國際貿易慣例並非是法律,因此,對買賣雙方沒有約束性,可採用也可不採用;

第二,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採用某種慣例時,則被採用的慣例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確採用某種慣例,但又在合同中規定與所採用的慣例相抵觸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與本國法律不矛盾,就將受到有關國家的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以合同條款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對某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也未訂明採用某一慣例,當發生爭議付諸訴訟或提交仲裁時,法庭和仲裁機構可引用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的依據。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應該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對交易洽商、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等是完全必要的。當然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援引適當的慣例據理力爭;對對方提出的合理論據,我們可避免強詞爭辯,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引用慣例時一定要有根有據,以免造成被動。

參考資料:外貿寶典
國家都同意用的東西,我沒什麼意見.

⑼ 請教幾個英文縮寫

同意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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