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實務問題
B,因為發盤一經還盤即告失效,客戶周二還盤,我方周一發盤失效,客戶周三的接受實為一項新的發盤。
2. 國際貿易實務題,謝謝!!
1. 【63903】 與進出口貿易關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國際條約是( )。
A.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 【63904】 在進出口貿易實踐中,對當事人行為無強制性約束的規范是( )。
A. 國內法
3. 【63909】 在通常情況下,我出口商品對外發盤的作價原則是( )。
B. 按國際市場價格確定
4. 【63914】 我公司星期一對外發盤,限星期五復到有效,客戶於星期二回電還盤並邀我電復,此時,國際市場價格上漲,我未予答復。客戶又於星期三來電表示接受我星期一的發盤,則( )。
A. 接受有效
5. 【63917】 "你方10日電我方接受,即開證,望盡早裝運"這一電文屬( )。
D. 接受
6. 【63926】 根據《公約》的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是( )。
A. 接受生效的時間
7. 【63938】 外銷合同的成立,按照國際慣例是( )。
A. 一方的發盤為另一方有效接受
8. 【84254】 英國某商人3月15日向國外某客戶口頭發盤,若英商與國外客戶無特別約定,國外客戶( )。
A. 任何時間表示接受都可以使合同成立
B. 應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
C. 當天表示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
二、多項選擇題 (一共2題,每題2分。)
1. 【63902】 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主要作用是( )。
A. 簡化交易手續
B. 明確交易雙方責任
C. 縮短磋商時間
D. 節省費用開支
2. 【63932】 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發出傳真:"急購巴西一級白砂糖2000噸,每噸250美元CIF廣州,2002年2月20日至25日裝船。"巴西B公司回電稱:"完全接受你方條件,2002年5月1日裝船。"依照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巴西B公司的回電屬於( )。
A. 還盤
B. 一項新的發盤
3.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發盤、接受
(1)當天下午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那麼,發盤人應該立即發電撤銷原發內盤並更正發容盤即可。
(2)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處理方式同(1)即可。
(3)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已接受,那麼,可以致電對方解釋之前的發盤錯誤,並將正確的發盤告知對方,並請求對方的諒解。如果對方接受解釋,並接受更改後的價格,那麼這是最佳結果。但是,如果對方不接受解釋,並堅持按照原報價執行合同,那麼,報盤方沒有任何更好的方法,只能接受慘痛的結局,好好總結經驗,加強內部管理,對外報盤實行嚴格的責任審核程序,避免之後犯同樣的錯誤。
4. 國際貿易實務關於發盤接受的選擇題
選B。對一項發盤的接受可以用行動來表示接受的。我方採取積極備貨這一行為。該合同已經成立
5. 急求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題
答案:(來1)不合理。自該禁令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後生效,即要到 9 月 30 日後才生效,而合同規定在9月份交貨(沒說在9月後交貨),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2)中意兩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據此,我方於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於其他原因,願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6.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發盤、接受
(1)當天下午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那麼,發盤人應該立即發電撤銷原發盤並更正發盤即可。
(2)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處理方式同(1)即可。
(3)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已接受,那麼,可以致電對方解釋之前的發盤錯誤,並將正確的發盤告知對方,並請求對方的諒解。如果對方接受解釋,並接受更改後的價格,那麼這是最佳結果。但是,如果對方不接受解釋,並堅持按照原報價執行合同,那麼,報盤方沒有任何更好的方法,只能接受慘痛的結局,好好總結經驗,加強內部管理,對外報盤實行嚴格的責任審核程序,避免之後犯同樣的錯誤。
7. 國際貿易實務關稅問題
1、 實盤可否撤回?為什麼?
可撤回。發盤人必須要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趕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到達收盤人,或者與發盤同時到達,否則不能撤回
2、 什麼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發盤人,這在法律上成為「遲到的接受」,又稱逾期接受。
對於逾期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面兩種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1) 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盤人。
2) 如果在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其發盤已經失效。
3、 簡述FOB術語與CIF術語的區別。
1) 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2) FOB中由買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CIF中由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FOB由買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CIF由賣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
3) FOB指定裝運港;CIF指定目的港。
4、 簡述FOB術語與FAS術語的區別。
1) 交貨地點不同。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FAS是裝運港船邊交貨。
2) 風險轉移不同。FOB以船舷為界,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都由賣方承擔;FAS風險以船邊為界,賣方在船邊完成交貨義務。
5、 分析FOB術語、CFR術語和CIF術語的異同點。
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CFR是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1) 相同點:
1 三者都適合水上運輸方式。
2 風險轉移相同,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3 都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關稅和費用。
4 都由買方在目的港辦理收獲和進口手續。
5 都在裝運港交貨,。
6 都是象徵性交貨。
2) 不同點:
1 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FR包含成本和運費,CIF包含成本、保險費和運費。
2 FOB由買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 CIF、CFR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
3 FOB、CFR由買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CIF由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6、 CIF條件下,買方付款前得知貨物已滅失,可否拒絕支付貨款?為什麼?
不可以。
CIF從交貨方式來看,屬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交貨,並向買方提交合格的單據,就可以收取貨款。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是符合要求的,無論貨物在途中是否遭到損失,買方都必須支付貨款。
7、 按CFR術語成交賣方應特別注意哪些問題?為什麼?
賣方在貨物裝船之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辦理保險手續。因為如果 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使買方未能及時投保,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由賣方負擔。
8、班輪運輸的特點有哪些?
班輪運輸具有航線固定、航期固定、港口固定和費率相對固定的4個基本特點。此外,班輪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班輪運價已包括裝卸費。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豁免以船方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班輪運輸承運貨物的品種、數量比較靈活,貨運質量較有保證,一般在碼頭倉庫即可交接貨物。
9、按「件」為單位成交能否利用增減5%的慣例?為什麼?
不可以。根據UCP600規定,對合同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散裝貨,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指定數量不得有增減,在所支付款項不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准許有5%的增減幅度。當信用證規定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溢短裝條款則不適用。所以當以「件」為單位時不能用溢短裝,即不能用此慣例。
10、什麼是分批裝運和轉船?
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
轉船是指貨物在裝運後允許在中途轉裝其他船舶均達目的港。
11、出口時可否接受「選擇港」,為什麼?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幾個要求:
1)規定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各個選擇港必須在同一航線上,而且是一般班輪公司的船都能夠停靠的基本港口;
2)應該在合同內規定由於選擇卸貨港所增加的運費、附加費應由買方負擔;
3)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選擇港總最高的費率和附加費計算。
因此,只要滿足以上三個要求便可以接受「選擇港」。
12、試述海運提單的性質。(論述)
1)貨物收據。提單是承運人或代理人出具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物權憑證。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者有權支配該貨物。提單可以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貨物所有權。
3)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條款將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豁免都列明在內,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應以此條款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裝載是否作分批裝運論?為什麼?
不作為分批裝運。因為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只要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線路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及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14、構成共同海損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危險必須是確實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2)危險必須是危及到船舶、貨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有意採取的。
4)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特殊性質的或額外的。
5)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6)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有效果的。
15、超過簽發日期21天的提單銀行可否拒絕付款?為什麼?
可以拒絕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管理》規定,向銀行交單議付日超過提單簽發日21天的提單為過期提單,銀行不在其信用證項下予以議付。
16、除外責任及其范圍。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對於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貨物損失不負責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基本險中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的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品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17、托收的含義和特點是什麼?(論述)
含義: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受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諾,或者憑付款/承諾交出商業單據,或者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
特點:
1)對出口商來講,付款交單的方式比承兌方式更為有利。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在未付清貨款代收行不能將有關的商業單據交付進口商,因此進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貨款的情況下提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處置權仍屬於出口商。而在承兌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在遠期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即可以從代收行處取走商業單據,提取貨物。如果進口商提貨後,匯票到期卻拒不付款,或者進口商破產倒閉無力償付,出口商會因此遭受損失。
2)對進口商來說,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發貨在先,進口商付款在後,等於出口商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進口商不需要預墊資金,或者僅需要墊付較短時間的資金。
18、戰爭險與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有什麼區別?
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期限通常採用國際保險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運在內,直至該貨物被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是以「水上危險」為限,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的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為止。
19、出口時採用托收方式應注意哪些問題?
1)認真考察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並根據進口商的具體情況控製成交金額,不宜超過其信用額度。
2)制單環節要謹慎。托收項下銀行只檢查單據,並不審核單據。進口商為了降低自身的風險,要仔細審核單據,以保證出口的貨物與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於制單的錯誤導致 進口商拒付貨款。
3)要特別注意遠期付款交單,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4)從保險方面控制風險。出口合同應爭取以CIP或CIF術語成交,由出口商辦理貨運保險,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風險。
20、以托收方式進口,向銀行付款取得單據,事後發現單據是假的,銀行是否有責任,為什麼?
銀行無責任。因為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銀行僅以委託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無保證付款人必然對付款的責任,也無檢查審核商業單據是否真實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規定的義務。
21、說明信用證的含義和特點。(論述)
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特點: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因此銀行也就代替了開證申請人而處於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證是獨立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依據的。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了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另一種契約,不再受到原來買賣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處理的是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即信用證業務項下的各方,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與貨物無關。
22、什麼是對開信用證?它所適用的貿易方式有哪些?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一般用於易貨貿易、來料加工或補償貿易的結算。
23、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的區別有哪些?
1)在備用信用證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業務時,才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單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才能向開證行要求付款。
2)備用信用證的使用范圍更加廣泛,其用途與銀行保函幾乎相同;而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於貨物貿易結算。
8. 1. 國際貿易實務談判步驟中,一項有效的接受需具備哪些條件
哈哈!如果你有如此多的問題還是自己找資料吧。在實際談判中有疑難雜症我倒願意回答。
9.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⑴如果是在當天下午發現,我方最好的選擇辦法是盡快撤回發盤,並使撤回版通知早於
或同時到達受盤人,權使受盤人無法接受該項發盤。
⑵如果是第二天上午九時發現,客戶尚未接受,則我方要想撤回發盤已不可能,只
能撤銷發盤,並將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以前送達受盤人。因為按《公約》規定:
在合同簽訂之前,發盤得於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發盤人。
⑶如果第二天上午九時發現,但客戶已接受發盤,則等於交易已經成立,雙方都要承擔法律
責任。但雙方在合同正式簽署前,我方可與外商協商允許我方更正錯誤。具體措施有:提供
最近與其他客戶的成交證明,確系報錯,請對方原諒;為對方提供額外便利的條件或憑個人
私交等,爭取對方同意我方更正錯誤。如對方拒絕我方的請求,則我方只能引以為戒。
10. 求國際貿易實務試卷及答案
1、A、B、E
2、A、B、C
3、A、B、C、D
4、A、B、D、E
5、A、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