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兩道關於國際貿易的題目,求解
1.
不可以!
本題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及效力等問題。
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等,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4條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接受時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16條及《公約》第15條均規定:要約於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尚未生效之前,將該要約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基於此點,《合同法》及《公約》皆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如前所述,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一項有效的要約會直接影響到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利益,並影響到交易的安全,所以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並保護交易安全,要約在生效後對要約人和受要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體現在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要約。但是法律也不絕對禁止撤銷要約,因為要約生效後在受要約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約內容存在錯誤等促使要約人需要取消要約。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對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也是必要的。根據《合同法》第18條及《公約》第16條的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只要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發出的要約中規定了14天的承諾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內做出了承諾,A、B兩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無權撤銷其要約。
中國的外貿公司應對出口商品國際市場變動的趨勢有充分的預測,並可採取縮短要約的承諾期限,或發虛盤即要約邀請(指註明「須以我公司最後確認為准」等字樣)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2.裁決發盤有效,依據基本和上題一樣.
2. 我需要,南非合同法和對外貿易法的全部的法律條文
我建議你去網上搜一下,應該可以找到。
對外貿易法,去中國商務部法律司找,我昨天還查呢,注意,該法新修訂的,要找最新的。
南非合同法,如果你英文不錯,直接找英文網頁會快很多。
3. 勞動合同法 李某大學會計專業畢業後,到一家外貿公司工作,在單位的工作崗位一直是會計,勞動合同
不需要念三分鍾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內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容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意見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合同,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勞動者自履行之日起滿一年未提出異議的,該變更行為有效。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上可以看出,兩個職位沒有任何關聯,不屬於同類崗位,所以可以拒絕。最好一個月內提出仲裁申請。
4.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關於合同法的一個案例!
(1)甲公司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叫預期違約。
(2)乙公司的補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
5. 萬分火急!!!國際貿易合同法案例分析
1、什麼叫商銷性啊?沒有聽說過。
2、能解除整個合同,因為對方提供的貨物不能夠實專現買方的屬訂約目的,構成了根本性違約。
3、直接損失:貨款188,000美元、39,000,000里拉購買了某種特殊工具、試驗費、國內運費、倉儲費及海關關稅共18,000,000里拉
4、案例中買方所說的費用皆屬可賠償的間接損失。
6. 合同法案例分析:2、某外貿公司於5月3日向某市物資公司發出一項要約,就一批進口鋼材提出報價。該物資公司
1、要約復的撤銷;指要約人制在要約生效後,將要約取消,使該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由於要約的撤銷往往對受約人不利,所以受到限制: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方可生效。(《合同法》第18條)
2、根據我以上所說,外貿公司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後才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顯然是不行的。根據我在以上說了《合同法》第18條。
7. 《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
(1)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版裁的權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
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8. 求助!合同法的作業題
第一題:
要約→復承諾制,該合同依法有效;2.適用中國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3.合同依法有效,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貨物質量問題屬於主要合同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題:
傳真是要約邀請,報價是要約,回復是承諾;2.買賣合同成立。買賣合同自買方承諾到達時合同成立。雖然回復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但書面合同只是合同形式,不涉及合同實質內容,不影響承諾的效力;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期間:《合同法》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三題:
1.乙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2.違約責任,按合同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
9. 國際貿易合同法中"Incon term 2000"是什麼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應該是INCOTERMS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