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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的主體是包括

發布時間:2021-01-05 11:00:09

A. 國際貿易法問題

國際貿易法的統一趨勢使得在世界市場上的規則一致,有利於不同國家之間的專主體進屬行民事交往.因為由於所有主體都適用同一規則,使他們交易行為的成本降低,預期更明確,糾紛發生時的解決也更加方便.這種統一趨勢有助於資本和資源在世界范圍能更有效的配置.

B. 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的關系

即不是獨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學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國法學,以至西方法學在這一領域的認識和學科劃分的不同階段和成果。

1、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2、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3、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由於國際貿易法在國際貿易中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社會出版了多種"國際貿易法"相關圖書。

(2)國際貿易法的主體是包括擴展閱讀:

特點

1、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3、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C. 簡要說明國際貿易法關系的主體

進出口收發貨人

D. 國際貿易法的相關規范

國際貿易法包括三種規范:
①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規范。內這是主要的規范。
②沖突規容範:在缺乏上述實體法規范時使用。
③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爭議的程序規范。主要是爭議的調解或仲裁程序規則。
也有學者認為沖突規范屬於國際私法,程序規范屬於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法。這是關於分支學科劃分上的學術觀點分歧。國際貿易法關系的主體,經常是不同國籍的法人,有時為自然人,少數情況下可以是國家。

E. 國際貿易法是誰制定的

國際貿易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它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還包含很多軟法性質的規則。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這制定主體也不同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國際條約。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F.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注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

G.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法的區別、就業方向

一、內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關系不同

1、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

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

三、作用不同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

2、國際貿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3)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4)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四、就業方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到政府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外貿管理工作,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及國際市場的營銷工作。

到國家機關、國民經濟綜合部門、商業部門、涉外企業、合資企業、大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經營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教學及科研工作等。

H. 《國際貿易法》在線作業三

第一題選B 謝謝

I.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J. 國際法可以分為求大神幫助

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內容 以主權國家為基礎的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關於國家、居民、領土的國際法制度;國際人權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外交關系和領事法;條約法;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刑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爭端的解決;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主要包括:主權和各國主權平等原則、國際合作原則、人民自決原則、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使用武力和威脅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誠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等。中緬、中英共同倡導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則,在許多雙邊的和一般的國際文件中都有規定,因此,也被認為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二、國家、居民和領土的國際法制度 1 國家。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享有充分的主權,法律地位平等,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和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國家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應承擔國際責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終止不法行為、賠償等。國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的,國家責任的形式可表現為限制國家主權等。犯有國際罪行的個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2 居民。居民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一個人依國籍而同其國籍國建立法律聯系受該國的法律管轄,享有和承擔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國人同時服從居住國的屬地管轄權和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各國給予外國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種: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差別待遇。 3 領土。領土由領陸 包括領水的底土 、領水 包括內水和領海 和領空組成。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的上空,直至外層空層的下沿。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屬於沿海國的管轄區域,但不是一國的領土。領土處於一國的主權之下,是國家行使最高權力的空間范圍,其他國家不得侵犯一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屬地管轄權;在行使其屬地管轄權時,應尊重他國的屬人管轄權。 三、國際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淵源是國際人權條約,主要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權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據國際人權條約的規定,所有人,不分性別、種族、膚色、宗教、語言、國籍、社會出身,等等,都有權平等地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政治權利,締約國有義務採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證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享有這些權利;在他們的人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有權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濟。國際人權法禁止種族滅絕、種族隔離、販賣奴隸、施行酷刑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它們被認為是刑事犯罪,締約國有義務予以懲罰。人權在一般情況下被認為是本質上屬於一國的國內管轄事項,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 四、海洋法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習慣海洋法規則進行了全面編纂,並有很大發展。現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領海,是沿海國主權之下的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12海里。沿海國對領海內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轄權。外國所有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但我國法律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國領海,須事先得到批准。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200海里。是沿海國的管轄海域,沿海國對其中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其中的人工島嶼等設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有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大陸架,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是指領海以外,依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350海里。窄大陸架國家大陸架寬度不到200海里的,擴展到200海里。公海,是國家管轄海域以外的海域。對所有國家開放,實行公海自由原則,所有國家在這里都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建造人工島嶼等設施、捕魚和科學研究的自由,但捕魚自由已受到嚴格限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項受船旗國管轄。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進行管理,國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過與管理局簽訂合同的方式參與「區域」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活動。 五、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 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是分別調整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之間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確。 空氣空間分為國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和國家領土以外陸地和水域上的空氣空間。前者稱為領空,屬於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後者稱為公空,不屬任何國家所有和管轄。同劫機行為作斗爭是航空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劫機被認為是犯罪行為,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承租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國、航空器降落地國、犯罪發生地國、犯罪份子所在地國均有管轄權。對劫機犯罪實行或起訴或引渡原則。外層空間是指領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間,包括所有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應為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是關於國與國之間外交和領事關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領事及其機構的設立和派遺,外交代表和領事的等級,他們及其機構的特權和豁免,以及對接受國的義務的國際法。 使、領館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有:懸掛派遣國的國旗和國徽,館舍和檔案、文件不可侵犯,自由通訊,免納一切捐稅等。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有:人身、寓所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管轄豁免,免納捐稅等。使、領館和外交代表,領事官員應尊重接受國的法律和規章,不幹涉接受國的內政。 七、條約法 條約對締約國有拘束力。條約必須遵守。締約國有義務善意履行條約規定。 締結條約,一般要經過談判、簽署、批准和交換 存 批准書等程序,才能生效。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一條約時,有權在不違背條約的宗旨和原則的條件下,對條約的某一或某些條款提出保留。 八、國際環境法 國際環境法的領域十分廣泛,包括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環境的保護,海洋環境的保護,水環境和水資源的保護,生物資源的保護,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南極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危除廢物污染的防治等。國際環境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但是,聯合國大會以及聯合國主持下的國際會議通過的許多宣言、決議、憲章,如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憲章》等,在國際環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 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2 各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3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 4 國際合作原則; 5 資源共享共管原則; 6 兼顧各國利益和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特殊情況和需要原則; 7 禁止轉移污染原則等。 九、國際經濟法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性質和內容,國內學者有兩種大相徑庭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和超越一國范圍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它的主體,與一般所稱的國際法的主體不同,除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以外,還包括個人 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不調整國家與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主體是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但一般都認為包括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方面。 十、國際刑法 國際刑法是關於防止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律,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正在形成之中。目前,被國際法認定為國際犯罪,因而應當受到懲罰的罪行有:侵略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販賣人口罪、劫持人質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罪、販賣毒品或精神葯品罪、偽造貨幣罪、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等。凡犯有這些罪行的個人都應承擔個人責任。即使為侵略罪這樣的國家行為,參與策劃、准備、實行侵略的個人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十一、國際組織法 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是指兩個以上國家為了某種目的以一定協議形式創設的各種機構,即政府間組織。國際組織的參與者分完全會員、准會員、部分會員、聯系會員和觀察員,他們各自享有與其資格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十二、國際爭議法 當代國際法禁止使用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要求各個國家使用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的各種爭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當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解決國際爭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談判、協商、斡旋、調停、仲裁等。當一國遭到外來武力攻擊時,受到攻擊的國家有單獨的和集體的自衛權。在這種情況下,當需要使用武力時,應立即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 十三、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當代國際法禁止一國對另一國發動戰爭。但是,國際法承認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武力合法: 1 當一國受到武力攻擊時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 2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行動; 3 殖民地人民為反對殖民統治而進行民族解放運動。武裝沖突法主要體現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體系和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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