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貿易題,求答案
這個案例設計得不錯,值得探討!
1、根據Incoterms的定義,CIF項下對貨物加以投保,並將相應的保專單提交給買屬方,構成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賣方沒有投保,自然構成違約。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出險,風險仍由賣方承擔。
2、但目前的問題是貨物已安全抵達,並未因此而給買方帶來損失(貨物市場行情與保險問題無關)。雖然賣方構成違約,但承擔多大的違約責任,值得探討。買方是否因此而獲得拒收貨物及拒付貨款的權利,可能存在探討空間。
Ⅱ 一道國際貿易題
我方不能來向賣方提出索賠。
理由是自:《2000通則》規定,FAS(船邊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邊,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承擔自那時起的一切風險和費用。本案雖然合同中規定有賣方代辦運輸事項,但賣方只是代辦性質,並不能改變買方的責任,所以由於租不到船,不能及時交貨而向國內生產廠家支付的19萬違約金只能由買方(我某公司)負責
Ⅲ 外貿操作中,FOB是不是貨物裝船之前所有的費用都是有賣方承擔,具體解釋一下吧
1、 定義:FOB是FREE ON BOARD三個單詞第一個字母的大寫,中文意思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具體裝運港名。
2、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
3、 關鍵點:風險劃分點,交貨點,費用劃分點均在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輪船舷(實際操作中為裝到船艙內)。
4、 賣方的主要義務
A、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裝船通知。
B、 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商檢證,原產地證等)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報關、出口訂倉等)。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到船艙內為止)。
D、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已裝船海運提單)。
5、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貨物價款。
B、 負責訂艙或租船、支付運費(海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實際業務中買方告知賣方其在裝運港的貨運代理,並要求賣方向其訂船,海運費為到付,由買方支付,通常買方支付的海運費較賣方自己訂船要便宜10-20%)。
C、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配額在進口國同樣由買方向國內行政機構申領)或其他核准證書,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D、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裝運港船艙內以後的)
E、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6、 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 貿易合同中註明啟運港:啟運港應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慶港等為內河港)
B、 貿易中要求賣方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風險和費用的轉移點即為裝運港指定的船艙內。
C、 船貨銜接應在貿易合同中明確規定,空艙費,滯期費以及倉儲保險等額外費用由誰支付。
D、 裝運港的裝貨費由誰承擔,即THC費用由誰支付,國際貿易原則為誰付海運費誰支付THC費用。
E、 和美國客戶以及其他美洲客戶訂貿易合同時注意客戶在確定價格條款中選用《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這個貿易慣例還是國際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2000這個慣例。因為同一個FOB術語兩個慣例的解釋不同,雙方風險、費用、責任和義務都有很大區別。
F、 和客戶協商爭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爭取貨代由我方按排,目的港貨代也應由我方貨代指定,這樣可以大大減輕貿易風險。
Ⅳ 關於國際貿易實務的題
問答題:
1.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運輸標志有何作用,它由哪幾部分組成?如我出運貨物100箱,目的港為香港(HONGKONG),收貨人為ABC公司,據此如何編制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作用:便於裝卸、運輸、儲存過程中對商品的識別、點數,防止錯發錯運,以有利於運輸和海關對商品的查驗。
構成:簡單的幾何圖形加上字母、數字和簡單的文字。包括主要是收貨人代號、發貨人代號、目的港名稱、件數、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2.CIF是「到岸價」嗎?CIF LONDON成交,是否表示賣方要在倫敦交貨?
(1)不是。從價格構成來看,CIF=運費+保險費+成本,包括到岸的運費和保險費,經常被稱為到岸價格,但本質上並不是。原因:①從交貨地點來看,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其他兩個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解釋。CIF價格條件下的賣方交貨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
②因為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是裝運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
③在CIF的條件下,由裝運港至目的港的保險屬代辦性質,賣方只需按規定會慣例承擔正常保險費用。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賣方只需投買最低的保險險別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險義務。
(2)CIF LONDON成交不是表示在倫敦交貨。CIF價格條件下的賣方交貨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
3.比較FOB、CFR、CIF與FCA、CPT、CIP的異同。
答;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種術語僅適用於海運運輸,其承運人一般只限於船公司;而FCA、CPT、CIF三種術語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以是船公司、鐵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
FOB、CFR、CIF的交貨地點均為出口國裝運港的船上,風險均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為出口國指定地點或交承運人,至於貨物損壞的風險,則於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保管時,即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
按FOB、CFR、CIF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但由於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由何方負擔,在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而在FCA、CPT、CIP術語下,如涉及海洋運輸,並使用程租船裝運,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所支付的運費(CPT、CIP術語),或由買方支付的運費(FCA術語),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後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目的港的卸貨費。這樣,在FCA合同中的裝貨費的負擔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均已明確。
4.運輸單據不同
在FOB、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提單。而在FCA、CFR、CIP術語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則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定。如在海運和內河運輸方式下,賣方應提供可轉讓的提單,有時也可提供不可轉讓的海運單和內河運單;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或多式聯運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5.運輸負擔不同
FOB、CFR、CIF主要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費,而FCA、CFR、CIP主要是出口國指定地到進口國指定地,中間可能涉及集中不同的運輸方式。
6.投保險別不同
FOB、CFR、CIF賣方或買方要為貨物頭孢海洋貨運險,FCA、CFR、CIP買方或賣方要根據具體採取的運輸方式而投保相應的海運、陸運、空運等險別。
案例分析題:
某年某月中國某地糧油進出口公司A與歐洲某國一商業機構B簽訂出口大米若干噸的合同。該合同規定:規格為水分最高20%,雜質最高為1%,以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證明為最後依據:單價為每公噸
Ⅳ 在國際貿易中目的港一般由什麼提出經什麼同意後確定
目的港的規定方法及注意事項
目的港一般由買方提出,賣方同意後確定。通常規定一個目的港;有時明確目的港有困難,買方可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目的港。
(1)力求具體明確。
(2)注意目的港的條件。
(3)一般不接受指定某個碼頭卸貨。
(4)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
(5)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目的港的條件(多式聯運除外)。
Ⅵ 國際貿易題,幫忙回答,謝謝了。
1、因為是FOB條款的合同,所以,貨物的風險以貨物被裝上船為界,而該批貨物在裝船前出險,即貨物尚未裝船,且FOB條款中賣方承擔貨物裝船前的一切責任和風險。因此,出口商讓進口商賠償損失沒有道理。
2、因為是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港碼頭途中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那麼應該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不是賣方投的保,所以賣方無權向保險公司提賠,所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
賣方請買方以賣方的名義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也不行,應該請買方將保單轉讓給自己,然後再向保險公司提賠,而不能夠在未得到買方轉讓的保兌之前向保險公司提賠,只有買方將保單轉讓給賣方後,賣方才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所以,本案索賠的主題不正確,所以才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且鑒於賣方要承擔FOB於貨物裝船前的風險,所以,賣方應該自己投保裝船前的風險。
Ⅶ 國際貿易中,以CFR目的港價格術語成交出口應由那方辦理
第3個是正確的。
CFR術語是裝運合同,它由賣方負責主要運費,但是保險由買方支付,如果是CIF的話,主要運費和基本保險費都由賣方負責
Ⅷ 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裝運條款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一、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裝運
如規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對某些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製造的特定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採用這種規定方法。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這種規定方法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盡速裝運」等詞語表示。由於這類詞語在國際上無統一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盡量避免使用。
裝運時間的規定應明確具體,應注意船貨銜接的問題,以免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局面。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裝運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經進口方同意後確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貨物最後卸貨的港口。目的港則由進口方提出,經出口方同意後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可分別規定一個,也可分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還可以規定選擇港。
在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對應注意: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具體;不接受內陸城市為裝運港或目的港;應注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選擇港口不宜過多,並在一條航線上等。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市場銷售、資金等條件的限制,都可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已註明是使用同上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域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該慣例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款/或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對這類條款受益人應嚴格遵守,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
Ⅸ FOB CIF CFR後面接的到底是裝運港所在地名,還是港口名字急急急!!!
FOB : Free On Board 稱為「船上交貨價」接裝運港所在地城市,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
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
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例如:FOB上海表示賣方需把貨物送到上海交
貨給買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由出口方代買方付到某個國
外港口即目的港的海運費用,代買方投保。例如: CIFNEWYORK 表示貨達紐約後完成交付。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 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
需的費用。例如:CFRNEWYORK 表示表示貨物達紐約後交貨。
一般貿易術語後跟港口所在的具體城市,因此從上海出口貨物到美國紐約,應是FOB 上海,
CIF/CFR 紐約。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又稱裝貨港(Loading Port),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又稱卸貨港(Unloading port), 是指買賣合同規定的最後卸貨港口。一筆
國際貿易交易中,既有裝運港,也有目的港。
(9)國際貿易中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擴展閱讀:
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它是用來
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目前全球通用《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
通則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
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
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
Ⅹ FAS。fob中指定裝運港是由賣方決定的嗎
我們是來專業的出口貿易公源司,從事化工行業出口。
FOB 如果是做人民幣的話,由買方決定
但FOB的話一般都是美金,就由賣方決定
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FAS(Free Alongside Ship)對其規定如下: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邊,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承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FAS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你的答案是肯定的
希望能幫得到你,謝謝! 濮陽宏業進出口貿易! 順便問一下,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