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解!!一道國際貿易題。。。急~!!
不成立,ucp規定對於同一船隻,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貨物,即使是分批裝運,也視為同批裝運;對於散裝貨物,在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有5%的溢短裝,但不能超過信用證的總金額。
② 兩道關於商法的案例題,求大神詳細解答
依照1993年公司法合同有效,損害賠償難,無明確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該法律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沒有規定。因此這個案件按照93的公司法,依照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李振東和銀行之間設定的抵押擔保是合法有效的。
其他股東的賠償只能通過民法通則第66條按照類推適用原則來確定李振東對其他股東的損害賠償。
根據2005年的公司法該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損害賠償易,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 50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由於公司法第105條,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李振東沒有通過股東大會擅自簽訂抵押擔保。銀行作為第三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有許可權,在這里作為善意相對人。所以合同仍然有效。但是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1款和第2款要求李振東個人承擔濫用權利而帶來的損害賠償。
參見:2005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二,依照上面的提供的分析方式自己試一試。只要答案可能對您的考試並無裨益。
③ 某貿易公司於2002年5月10日(周五)申報進口一批貨物,
稅款應繳納期限 2002年5月10日周五,5月26日到6月6日周四為滯納期,共12天
關稅滯納金=滯納關版稅稅額 X 0.5% X 滯納金天數權
=24000 X 0.5% X 12
=1440元
進口環節消費稅滯納金=進口環節消費稅額 X 0.5% X 滯納金天數
=8900 X 0.5% X 12
=534元
進口環節增值稅滯納金=進口環節增值稅額 X 0.5% X 滯納金天數
=35100 X 0.5% X 12
=2106元
④ 經濟法案例分析
不會呀求大神解決
⑤ 合同法例題
案例二:
1.李某與古董店老闆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於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於此種情況。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於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的時候,就已經准備事後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於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於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應認定合同有效。
案例三: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願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於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案例四:
1.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於要約,由於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撤銷要約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一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相當多的准備工作,並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所以,百貨公司宣布撤銷要約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合同已經成立。
3.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該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確定性,不在賠償之列。
⑥ 誰能幫幫我解這道國際貿易實務的題,萬分感謝!
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延遲一天交貨在性質上就是延遲交貨,就是沒有按時履專約。
如果賣方不改收款方式為屬托收,買方本來是很難拒付貨款的。在信用證條件下,賣方在單證一致的情況下要拒付貨款,必須要有確鑿證據表明賣方偽造單據,並通過警方向銀行發出支付令。但買方利用賣方擅自改變收款方式的缺陷,就可以輕松拒付。
倒簽提單是一種欺詐行為。嚴重的話要承擔刑事責任。
⑦ 經濟法案例分析
1、享有。承兌人實業公司和某加工廠承擔票據責任。
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回,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第七十一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金額和費用:
2、可以。原告在履行付款義務後,已成為持票人。根答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⑧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求採納我為最佳呀,親自給你手打答案)
⑨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紐約公司A向巴黎公司B采購一批物品,貨款結算方式為信用證,紐約花旗銀行2015年5月內4日開出一份信用容證,編號為L/C3426。本筆業務發票編號為95E03LC001,價值為10000.00美元,約定出票後30天付款,2015年5月13日B公司開具一張以紐約花旗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
(1)請根據以上內容製作一張匯票
(2)請以花旗銀行名義對這張匯票進行承兌。
(3)B公司將這張匯票背書轉讓給了法國的C公司,請幫助B公司做一個記名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