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在准備同期資料時,什麼情況下需要准備特殊事項文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條規定:「十
三、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准備本地文檔:
(一)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二)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三)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四)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十
四、本地文檔主要披露企業關聯交易的詳細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概況
1,組織結構,包括企業各職能部門的設置、職責范圍和雇員數量等。
2.管理架構,包括企業各級管理層的匯報對象以及匯報對象主要辦公所在地等。
3.業務描述,包括企業所屬行業的發展概況、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主要競爭者等。
4.經營策略,包括企業各部門、各環節的業務流程,運營模式,價值貢獻因素等。
5.財務數據,包括企業不同類型業務及產品的收入、成本、費用及利潤。
6.涉及本企業或者對本企業產生影響的重組或者無形資產轉讓情況,以及對本企業的影響分析。
(二)關聯關系
1,關聯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擁有企業股權的關聯方,以及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內容涵蓋關聯方名稱、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構成情況、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姓名、國籍、居住地等情況。
2.上述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3.本會計年度內,企業關聯關系的變化情況。
(三)關聯交易
1,關聯交易概況 (1)關聯交易描述和明細,包括關聯交易相關合同或者協議副本及其執行情況的說明,交易標的的特性,關聯交易的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貿易形式,以及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業務的異同等。 (2)關聯交易流程,包括關聯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3)功能風險描述,包括企業及其關聯方在各類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 (4)交易定價影響要素,包括關聯交易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影響,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應從勞動力成本、環境成本、市場規模、市場競爭程度、消費者購買力、商品或者勞務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進行分析。 (5)關聯交易數據,包括各關聯方、各類關聯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披露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不能直接歸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並說明該劃分比例的依據。
2.價值鏈分析 (1)企業集團內業務流、物流和資金流,包括商品、勞務或者其他交易標的從設計、開發、生產製造、營銷、銷售、交貨、結算、消費、售後服務、循環利用等各環節及其參與方。 (2)上述各環節參與方最近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 (3)地域特殊因素對企業創造價值貢獻的計量及其歸屬。 (4)企業集團利潤在全球價值鏈條中的分配原則和分配結果。
3.對外投資 (1)對外投資基本信息,包括對外投資項目的投資地區、金額、主營業務及戰略規劃。 (2)對外投資項目概況,包括對外投資項目的股權架構、組織結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僱傭方式,項目決策許可權的歸屬。 (3)對外投資項目數據,包括對外投資項目的營運數據。
4.關聯股權轉讓 (1)股權轉讓概況,包括轉讓背景、參與方、時間、價格、支付方式,以及影響股權轉讓的其他因素。 (2)股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包括股權轉讓標的所在地,出讓方獲取該股權的時間、方式和成本,股權轉讓收益等信息。 (3)盡職調查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等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其他信息。
5.關聯勞務 (1)關聯勞務概況,包括勞務提供方和接受方,勞務的具體內容、特性、開展方式、定價原則、支付形式,以及勞務發生後各方受益情況等。 (2)勞務成本費用的歸集方法、項目、金額、分配標准、計算過程及結果等。 (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與非關聯方存在相同或者類似勞務交易的,還應當詳細說明關聯勞務與非關聯勞務在定價原則和交易結果上的異同。
6.與企業關聯交易直接相關的,中國以外其他國家稅務主管當局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稅收裁定。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者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風險和資產,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2.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
3.可比對象搜索方法、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4.所選取的內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業的財務信息。
5.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1,被測試方的選擇及理由。
2.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無論選擇何種轉讓定價方法,均須說明企業對集團整體利潤或者剩餘利潤所做的貢獻。
3.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者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4.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者利潤。?
5.其他支持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6.關聯交易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分析及結論。」
㈡ 誰有有關進口料件手冊備案方面的政策。進料加工手冊登記、備案、變更、核銷等一系列問題
給你海關總署的號令,專門講加工貿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2004年2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發布,根據2008年1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168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9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二)》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 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 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 未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
第八條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備案的場所,實行專料專放。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經海關批准。
第二章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 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並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
(二)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外發加工後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
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之前已向海關提供不低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的,經營企業無需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提供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以及申請外發的貨物屬於涉案貨物且案件未審結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第二十五條 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六條 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專料專用。
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之間、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但料件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 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 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 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 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 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 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㈢ 在國際貿易中海運保險單的轉讓有沒有次數的限制是不是可以在專賣雙方自由轉讓
不可以。
㈣ 國際貿易中「抬頭」和「背書」 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發票
商業發票:抬頭是買方,就是收貨人
海運提單:抬頭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貨人,也就是買方,也有空白抬頭的,還有來人抬頭的(to bearer)
匯票:三種: 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持票人抬頭(來人抬頭) 抬頭人都是賣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頭是收款人
信用證:不講抬頭,只講受益人和開證人
二、背書
1.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並、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㈤ 我收到一張富國銀行美元支票,可不可以把它背書轉讓給開國際貿易公司的親戚可以的話應該怎麼做謝謝。
可以,在背書處簽名給他即可
㈥ 各位外貿高手好,我是做出口的貿易公司,我想做可轉讓信用證或者TT,如何操作
操作非常簡單,如果工廠自己退稅報關,可用香港公司操作。或者尋求專業代理協作。例如找:深圳天捷國際
㈦ 企業法人變更都要跑哪幾個部門做變更手續企業有進出口貿易。
股東會決議貨股東的書面決定
股權轉讓協議及新股東的主題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帶自己企業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到工商局注冊大廳提交申請,再7個工作日內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㈧ 廈門國際貿易公司轉讓,帶有進出口權,食品流通許可證,轉讓費可以值
按道理說,這個值幾萬沒有問題,但是前提必須找到合適的人出手要,畢竟這類公司新注冊審批也很容易,政策方面也比較好!如果對有年限有要求或者著急要這類公司的人來說,可以值點!
㈨ 我有一個朋友開了一家國際貿易公司,他把他手上的5%股份轉讓給我,公司賺了有分紅,那虧了呢,還有我的
有限公司,有限責任。
注冊資金3萬的公司,有什麼債務糾紛別人起訴你賠償100萬,法院也最多判罰3萬。
因為你注冊資金3萬只有3萬的債務償還能力。法院第一時間凍結公司基本戶,資不抵債的公司就申請破產了。不會影響你的個人財產
如果虧本那當然是按出資比例追加投資。比如說你們交不起房租了那當然你也得承擔這5%
公司注冊資金並不等於現金,無法折算。除非是別的股東想收購你的這5% 可以讓他給現金
然後你再去工商局把這5%變更給他。要不然這股份一文不值。很多公司注冊完了,注冊資金轉入公司基本戶以後錢早用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