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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是否簽定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2021-01-03 02:26:16

1. 該不該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系。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3)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4)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

(5)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 貿易公司與工廠簽訂保密協議,站在工廠的角度,協議如何寫比較好

為什麼簽協議?
從反方即貿易公司來說,是利他性質。即我幫你推產品,銷售產品,獨家售。這樣可以保護它的利益,市場上的價格不會做爛,它獲利更多,你想如果人人都可以買,那他的機會就少多了。

這種排他性質的合作,除非你的量是非常大,要麼是你自已開模,付了模具費用的獨特產品,具有自已的專屬權。

從工廠角度看,是越多人買,合作,才會獲利更多。
1.站在工廠角度,應要求貿易公司一年應達到一定的訂單量,產品價格定在浮動的基礎之上,特別是在材料人工上漲情況,價格浮動百分之10左右。
2.還有當模具損壞時,維修費用,或重新開模費用如何計算?是對方付還是工廠自腰包。(這個要看模具設計開發是誰做的,報模價時是否已含。)
3.若貿易公司沒有達到一定銷售量,保留招商引資的權利。
4.品質要保證,同時貿易公司因為獨家合作,所以付款方面切不可大意,最好是現付或月結30天,有合同,有發票。避免你像孫子一樣求著人家付尾款!
5.認證問題,如果貿易公司要求做什麼認證,那費用算清楚了,是否已做了,但一般要求認證就由對方付認證費用,畢竟有的認證10幾萬的都有。
6.觸友科技觸控鍵盤為你您觸答,希望可以給到您一點幫助, 同時要有什麼問題需要解答,我們進一步溝通了。

3. 保密協議問題。。。三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

這是不合理的,保密條款的期限不超過兩年,離職後如果單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條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合同里未提及,可由雙方協商,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協議

對於企業在從事商業貿易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產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了解企業,確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了解企業商業秘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保密協議稱為私募保密協議。

(3)貿易公司是否簽定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

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隨著商業秘密的范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疇,對保密的具體范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范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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