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國際貿易 > 貿易公司股東決定

貿易公司股東決定

發布時間:2021-01-03 02:04:33

❶ 物資公司和商貿公司的區別,法人代表是否必須股東

1.區別不大,無非是公司名稱體現公司經營范圍。(比如:商貿公司、貿易公司、文化傳播公司、廣告公司、機電設備公司、物資公司、科技公司、裝飾公司、電子公司……)
2.一般情況下法人就是公司董事長,董事長是有股東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他可以是其他的自然人,那麼法人代表也就可以成為非股東成員。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並能獨立地行使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如機關、事業單位、社團、企業等。法人是相對於或區別於自然人而言的,如企業是應有法人的資格和地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法律保護並依法行使決定權等權利義務的獨立單位,而不是上級主管部門的附屬物。
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企業,應具備以下特徵:
1.它必須有合理的獨立經營條件和完備的手續,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門注冊備案,並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認。
2.它必須有獨立的經濟核算權,有獨立的資產負債表,以收抵支,自負盈虧;它能獨立對外,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它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上的財產義務,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和訴訟,法人的權利能力決定於成立該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無權進行違背其宗旨和超越其業務范圍的法律行為。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董事、廠長、經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權的業務人員以法人的名義行使。

❷ 貿易公司的法人都要承擔什麼責任

1、虛假出資。

行政責任:《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2、《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會追訴家庭財產。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應權利,而同時根據不同情況也可能會承擔不同責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做為任何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其在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對該企業的所有合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為該企業的所有債權和債務負責。由此可見,做為一位企業的法人代表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並不是一個好光環。對此,好心的給一個建議,這也是生意場上最忌諱的:如果這個企業不是你自己的企業,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業,建議你及你的朋友不要趟渾水。尤其是對自己不了解的企業。如果一定要你朋友做法人代表,那麼建議你朋友也必須是這個企業的總經理。因為僅僅是法人代表是毫無意義的,不但要背負所有責任,在實際經營中又沒有實權,沒有實權就很難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經營中的任何行為,一旦出現違法的事情,黑鍋只得你及朋友背。

法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後,是否還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責任,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說來,法律要求法人必須在主管機關批准登記或有關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在此范圍內簽訂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為,其後果由法人負責。即使是法人代表在法人的權利范圍或者范圍內作出了錯誤的行為,也應由法人負責。如果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超出法人的權利范圍或業務范圍,無論其行為對錯,法人都概不負責。但是還須看到,法人代表在實際活動中的一些錯誤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是代表法人履行職務時發生的,有的甚至是經法人組織同意或默許的。在此情況下,法人和法人代表都要承擔必要的責任。

對於法人代表是否承擔責任問題,《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過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上述規定,超越企業經營范圍與他人簽訂供銷合同,在法人承擔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股東樓主持有的股權。

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股東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某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某股東持有的股權,某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徵,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某股東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某股東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並進行清算,某股東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責任和義務

1、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2、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❸ 商貿有限公司.股東和法人分別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1、可申請破產
2、由於是有限責任,只要你沒有惡意轉移資產逃債的情況沒有刑事或民事責任,但是有一些禁入。
3、你母親更沒有責任。

❹ 貿易公司4名股東其中一位很沒正事,如何讓他出局

公司章程不能規定股東有權投票決定其他股東的去留,也不能規定僅僅對個別股東分紅。
要讓那位股東退出之用兩種辦法,1.其他股東收購其股份;2.申請破產清算。

❺ 貿易公司必須要有股東嗎,一個人可以成立公司嗎、

必須要有!

❻ 貿易公司名義股東如何退出

公司股東退出方式包括股權轉讓、公司減資、要求公司回購、解散公司、破產清算、法院判決解散注銷公司、撤資退出、被合並注銷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點。
1
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
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
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
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
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6
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東不配合或失蹤等情況,無法啟動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產條件,無法啟動破產程序時,可考慮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
利用減少注冊資本退出
《公司法》第38條、第47條、第178條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了具體規定,我們可以利用該規定,實現股東撤資退出,從而避開國有股權轉讓的復雜程序。
按該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履行的程序有: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同意)作出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報紙上公告、修改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但需要注意,第一,減資必須取得其他股東的支持才能得以順利實施;第二,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三,對於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須報審批機關批准。
8
利用公司被吸收合並注銷退出。《公司法》第173條第二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4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第175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並是一種無須通過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變更公司的行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資質,特別適用於被吸收的公司債務復雜難以清算的情況。

❼ 注冊貿易公司股東有什麼權力

股東權力在《公司法》裡面有明確規定,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內收益、參與重容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同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❽ 進出口貿易公司,有2個股東,一個佔51%股份,一個佔49%的股份.問:佔49%的股東在今後公司運營中是不是會不利

股份多當然會佔一些主動權,但也不絕對。
要看在公司中的職位和公司章專程中明確的議事規則,比如屬有的事是以董事會人數決策的,有的是以股份比例的簡單多數決策的,有的要達到三分之二才可以。
如果不放心,在公司章程上認真操作一下。當然,如果各百分之五十,大致應該是權利同樣了。

❾ 商貿公司聘請法律顧問需股東大會同意嗎

聘請法律顧問不需要。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專公司的經屬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閱讀全文

與貿易公司股東決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