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貿易法的歷史沿革
國際貿易法關系,原屬涉外民法關系。其基礎是國際間的經濟交往。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發展。至12世紀前後,在歐洲的海上貿易中出現了專門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習慣,是國際貿易法的雛形。以後由於沖突法(見國際私法)的形成,國際貿易法關系在長時期中主要根據沖突規范(見抵觸規則),適用一般國家的民法或商法處理。進入20世紀以後,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頻繁,用沖突規范引用某一國法調整的辦法,已不能適應其發展,於是直接規定這種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習慣進一步發展。以此為基礎,出現了專門調整這種關系的條約和對習慣的統一解釋。1926年在國際聯盟的支持下,在羅馬設立了國際統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法。這些都推動了國際貿易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消費過程的國際化進一步增長,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數量與復雜性也隨之發展和增加,為適應這種關系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直接調整它的雙邊的、區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實體法性質的條約,加強了對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提供了條件。196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助下,由國際法律科學協會主持,在倫敦召開了會議,專門就國際貿易法問題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奠定了理論基礎。1966年第21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加強國際貿易法的決議,決定成立一個大會下屬的機構,定名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任務為通過推動制定公約、慣例及商業條款法典化的辦法,來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從此國際貿易法的制定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是國際貿易法已經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