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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1-01-02 22:47:03

① 關於國際貿易慣例的論文哪裡有

探討技術標准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論述了技術壁壘已逐步取代關稅和其他非關稅壁壘,成為當今國際貿易壁壘的主體,並將長期存在和不斷發展;探討技術標准在國際貿易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提出加強我國技術標准體系建設,完善和制定我國技術標準的建議。

關鍵詞:技術標准,技術壁壘,國際貿易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特別是加入WTO以後,我國國際貿易更加頻繁,企業出口量快速增長。然而,我國企業在享受著貿易自由化所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深深感受到來自技術標準的障礙越來越大,相當數量的產品頻繁遭遇國外以技術標准為主的技術壁壘,出口紛紛受阻,有的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場。調查表明,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達170億美元,相當於當年出口額的5.2%。以技術標准為主的技術壁壘已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主要壁壘。

1國際貿易壁壘發展的趨勢
1.1當今國際貿易中貿易壁壘正在發生結構性變化,技術壁壘成為國際貿易壁壘的主體
國際經濟交往中,影響國際貿易的主要因素是貿易壁壘。國際貿易壁壘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技術壁壘就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主要形式。技術壁壘主要是以技術為支撐,指一國以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採取的一些技術性措施。技術壁壘以技術標准、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等形式出現,其主要內容和主要形式就是技術標准。標准與知識產權技術壁壘具有合理性、隱蔽性、復雜性、靈活性等特點。
當今國際貿易中,關稅壁壘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限制,貿易保護主義的天平從關稅壁壘倒向非關稅壁壘一側,關稅壁壘逐步為非關稅壁壘所取代。而在非關稅壁壘中,如直接採用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等措施限制進口,又常常受到國際輿論的譴責,而且易遭到對等的報復,因而也越來越少。但是,技術壁壘因其具有合理性、隱蔽性,發達國家往往利用它進行貿易保護,從而使其逐步成為取代關稅和其他非關稅壁壘的新的貿易壁壘,也成為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和形式,並成為影響21世紀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因素。20世紀70年代影響我國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中,只有10%~30%是技術性貿易壁壘,進入90年代後,這一比例逐步上升。目前,我國至少有三分之二的進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影響。
1.2技術壁壘將長期存在並不斷發展
技術壁壘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為適應社會進步、滿足經濟發展和人類自身保護的需要,設置技術壁壘來維護貿易秩序、促進發展已經得到WTO的認可,具有合法性。同時,隨著各國技術標準的國際化,一部分技術壁壘將會被消除,但新的技術壁壘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安全環保的要求將不斷產生和不斷更新,這就決定了技術壁壘將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和不斷發展。不但如此,一些發達國家常以各種「標准」為理由,以專利技術為盾牌,憑借其技術優勢不斷制定苛刻的技術標准,並且利用其在國際標准機構中的領導權盡可能地將有利於本國的技術法規、技術標准、檢測方法等納入國際標准,設置和利用技術標准對其他國家外貿出口進行限制,進而藉助技術壁壘削弱發展中國家的成本優勢,完成了由簡單的關稅壁壘向復雜的技術壁壘轉變的過程。這也是技術壁壘將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和不斷發展的一個因素。

2技術標准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
當今國際貿易中,圍繞技術壁壘的貿易糾紛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表面上是貿易糾紛,其背後的實質就是技術標准之爭。技術標准作為技術壁壘的主要形式,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凸現出其重要的作用。在傳統觀念中,技術標准主要是為了保證產品的互換性和通用性。今天,技術標准遠遠走出了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換問題的概念,而更多地成為一個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技術壁壘,甚至成為制約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2.1技術標准作為技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雙重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技術標准作為檢驗產品是否符合標准和法規的依據,具有促進貿易發展的作用和作為仲裁依據的仲裁作用,但一旦成為技術壁壘,它更多的是起到保護作用或壁壘(或壟斷)作用。(1)保護作用依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即TBT協議,各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如語言、地域、民族習俗等,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技術標准。這種技術標准能夠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身健康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保護環境,同時保護本國的民族工業和國家經濟利益,從而對自己構成貿易保護,具有積極的保護作用。(2)壁壘或壟斷作用一些國家利用自己經濟、技術、專利等優勢,制定一些苛刻或需用到專利技術的技術指標,故意或無意地限制別國產品進口,或壟斷了某行業的技術,這時技術標准就起了消極的壁壘或壟斷作用。當今這種作法往往被發達國家所利用,發展中國家成為其受害者。如歐共體的OKO—生態紡織品標准100中對服裝和紡織品中的某些物質的含量要求高達PPb級,對苯乙烯的要求不超過5PPb,乙烯環乙烷不超過2PPb,這無疑給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出口貿易造成了很大的難度。一方面由於技術有限,發展中國家很難控制到PPb級,另一方面由於經濟、實驗條件有限,而無法檢測出PPb級的物質。如果讓發達國家的檢測機構檢測費用相當昂貴,成本必然增加。又如CDMA移動通信領域的國際標准,其背後是美國高通公司的1 400多項專利,企業在採用這個標準的同時也不得不採用他的專利。在很多情況下,技術標准同時具有「雙刃性」,既有積極的保護作用,又有消極的壁壘作用和壟斷作用,對我是保護作用,對你則是壁壘或壟斷作用。
2.2在一定程度上,技術標准已上升為制約國家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當今社會,誰掌握了技術標準的制定權誰就能夠有效地掌握競爭的主動權,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得標准者得天下』就是這個意思。因為技術標准往往決定一個產品甚至一個行業的技術路線,技術標准一旦制定,大家只能沿著這條技術路線走,並且能影響相關行業。特別是當標准中隱含著專利技術並上升為國際標准時,它所帶來的利益直接體現了國家的利益。去年底,我國信息產業部頒布了自己制定的WAPI無線區域網標准以來,在中美IT界掀起了滔天巨浪,其實質就是以美國大企業為主導的Wi-Fi無線區域網標准與我國政府倡導的WAPI無線區域網的標准之爭。如近年來我國DVD行業的專利費事件,由於DVD的國際標准由歐美等國制定和控制,中國企業生產的每件產品都需要繳納一定的專利費用。這些就是「技術標准」的威力!正如科技部部長徐冠華所說:「當今世界,誰掌握了標準的制定權,誰就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技術和經濟競爭的主動權」。所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技術標准已不單純是技術問題,它已上升到國際間經貿關系的高度,成為一個制約國家對外貿易和國家經濟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3加強我國技術標准體系建設,完善和制定我國技術標准
既然以技術標准為主要內容和主要形式的技術壁壘已逐步取代關稅和其他非關稅壁壘,成為當今國際貿易壁壘的主體,並將長期存在和不斷發展,而技術標准在當今國際貿易中又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那麼我們就應該充分認識和重視技術標准,建設有利於我國國際貿易、增強我國國際競爭力的技術標准。即在鼓勵企業盡快採用國際先進的技術標准,積極參與國際標准化活動和國際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努力將我國國家標准納入國際標準的同時,完善和制定我國技術標准。
當前許多發達國家都將目光轉向標准,通過技術標准中技術要素的確立和技術指標的設立,紛紛建立了自己的技術貿易壁壘體系。我們也應該充分利用TBT協議中有限干預的原則和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政策,在促進技術進步的前提下,完善和制定我國的技術標准,建立自己的技術壁壘體系;將一些我國企業能夠達到而外國企業難以達到的和我國國情特有的技術指標制定成國家標准,同時合理地保護民族工業。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沒有自己的技術標准體系,沒有技術壁壘,就如同一座不設防的城。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產品實際上是按照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的技術標准進行生產的,短期來看是可以節約開發成本,迅速擴大市場份額;但從長遠的角度看,這種「跟進」的做法始終會讓企業淪為別人的「打工仔」,甚至威脅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況且,我們擁有巨大的市場,當我們制定自己的技術標准後,一些外國企業為了保證自己不被中國的市場拋棄就會傾向於接受我國的技術標准。一些小的國家也會被吸引到我國的技術標准下,特別是亞洲的周邊國家。因為這些國家的市場小,難以形成獨立的規模市場效應,因此就必須要依賴那些市場潛力巨大的國家。這些國家的企業為了能夠在中國市場巨大的商機裡面獲得機會,就必然會採用我國的技術標准。如此一來,我國的技術標准也會被大家公認,即使成不了國際標准,也會成為公認的事實標准,從長遠來看對我國的國際貿易也有著重大作用。

參考文獻
1葉柏林.如何應對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中國標准化,2001
2廣東質量技術監督局網,www.gdqts.gov.cn/wto.asp
3新浪網,www.finance.sina.com.cn/

②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

國際貿易慣來例的性質:
1、慣例本自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慣例使用: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准。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准。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③ 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有哪些指導作用

讓國際貿易有組織有紀律

④ 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有什麼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願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於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採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採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採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於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⑤ 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是什麼

為避免國際貿易中的貿易爭端,規范市場!嗬嗬,先這兩點吧!

⑥ 三大國際貿易慣例(含公約)是什麼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

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於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採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後,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1990年通則》同《1980年通則》相比,變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則》的公布和生效,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重大發展。在《199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的種類及其分類排列方法,貿易術語的國際代碼與使用范圍,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標准以及單證的運用等方面,都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個方面:

1、對各種貿易術語採取新的分類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重新予以分類排列,即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即原產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則採用此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採用此類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採用此類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

C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國際商會在《199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採取上述分類排列方法,較前更為科學和合理。這種新的分類排列方法具有明顯的優點,它既便於理解,也容易記憶。為了便於查找和記憶各種貿易術語,使一一目瞭然,特將貿易術語分類排列如下:

《1990年通則》(INCOTERMS 1990)

E組(Group E)
啟運(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組(Group F)
主要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3)FOB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Group C)
主要運費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 D)
抵達(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

2、對買賣雙方的義務採取相互對應的標准化的規定辦法在《1990年通則》中,還採取標准化的、相互對應的規定辦法,將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分別用10個項目列出,從而極大地便利了雙方當事人對《通則》的使用,尤其便於交易雙方相互比較和對照檢查。現將各種貿易術語所規定的買賣雙方相互對應的10項義務,分別列表如下:

賣 方 買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B1.支付貨款
A2. 許可證、批准文件及海關手續 B2.許可證、批准文件及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
A4. 交貨 B4.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 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 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 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信息 電子信息
A9. 核查、包裝及標記 B9.貨物檢驗
A10. 其他義務 B10.其他義務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標准比較明確,這有利於合同當事人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3、紙單證可以被相應的電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聯絡時,規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可以由相應的電子信息(EDI)所取代。這是《1990年通則》的一個突出特點。

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為了對CIF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統一的規定與解釋,國際法協會特製定了《華沙—牛津規則》,為那些按CIF貿易術語成交的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於使用的統一規則,供買賣雙方自願採用。在買賣雙方缺乏標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採用此項規劃。《華沙—牛津規則》自1932年公布後,一直沿用至今,並成為國際貿易中頗有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因為,此項《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國對 CIF合同的一般解釋。不僅如此,其中某些規定的原則,還可適用於其他合同。例如,《華沙—牛津規則》規定,在 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移轉於買方的時間,應當是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刻,即以交單時間作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此項原則,雖是針對 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也可適用於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

三、《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也是國際貿易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不僅在美國使用,而且也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所採用。該定義對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種貿易術語作了釋。值得注意的是,該《定義》把FOB分為六種類型,其中只有第五種,即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才同國際貿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義大體相同,而其餘五種 FOB的含義則完全不同。為了具體說明買賣雙方在各種貿易術語下各自承擔的義務,在此修訂本所列各種貿易術語之後,一般附有注釋。這些注釋,實際上是貿易術語定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上述有關貿易貿易術語的現行國際貿易慣例,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質。因此,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可以規定適用某些慣例,也可以變更、修改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增添其他條款,即是否採用上
述慣例,悉憑自願。在中國進出口貿易業務中,採用國際商會的規定和解釋的居多,如按CIF條件成交還可同時採用《華沙—牛津規則》的規定和解釋。如從美國和加拿大按FOB條件進口時,在規定合同條款和履行合同時,還應考慮《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術語的特殊解釋與運用

⑦ 判斷題:21.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請問

不對,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這是因為,一方面,專如果交易雙方屬都採用某項國際貿易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則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即未排除,又未註明使用某項慣例,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者仲裁機關也往往會採用某一國際慣例來進行判決或者裁決,而這種裁決或是判決一般具有法律強制性。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的指導作用很大。 查看更多答案>>

⑧ 你如何理解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問題

要看你是否在合同中約定適用國際慣例,如果約定了,那麼肯定版要適用慣例。因涉權外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包括國際慣例。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適用國際慣例,按照我國的法律,是不能直接適用國際慣例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所以只有沒有條約與國內法規定的時候,才能適用國際慣例。

⑨ 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趨勢

以貿易全球化為首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和商務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對於我們科學決策,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把握好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機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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