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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定價問題

發布時間:2021-01-02 10:05:18

『壹』 關於外貿報價問題!!!

1- 首先仔細閱讀客戶的郵件, 最好是列印成紙質的, 把客戶的要求一一看清楚, 把客戶提到的還有你自己能想要的關於產品的一切問題都考慮一下, 挑選客戶最適合的, 公司比較有優勢的產品。2- 做一份公司統一的制式的報價單,一般報價包含幾個要素, 公司抬頭(包括公司名稱, 電話傳真, 地址, 網址等), 產品詳細規格資料, 產品包裝, 數量, 產品報價, 報價術語(FOB, CFR, CIF等), 起運港和目的港, 付款條件, 生產周期, 報價的有效期等,專業的報價需要把客戶需要知道的信息都包含在內, 至於報價單的格式可以按照公司的要求自行製作。3- 報價的計算, 這是報價最重要的部分,我們的價格是怎麼算出來的,報價多少才能留住客戶, 又可以保證自己的利潤:FOB = 進貨成本 + 國內費用 + 凈利潤
CFR = 進貨成本 + 國內費用 + 國外運費 + 凈利潤
CIF = 進貨成本 + 國內費用 + 國外運費 + 國外保險費 + 凈利潤
CIF = FOB + INSURANCE + FREIGHT CIF = CFR + INSURANCECIF = (FOB + FREIGHT) / (1-保險加成 X 保險費率)
FOB = CIF X (1-保險加成 X 保險費率) - FREIGHT 4- 價格雖然不是談判的全部,但毫無疑問,有關價格的討論依然是談判的主要組成部分,在任何一次商務談判中價格的協商通常會占據70%以上的時間,很多沒有結局的談判也是因為雙方價格上的分歧而最終導致不歡而散。簡單說,作為賣方希望以較高的價格成交,而作為買方則期盼以較低的價格合作,這是一個普遍規律,它存在於任何領域的談判中。雖然聽起來很容易,但在實際的談判中做到雙方都滿意,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卻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情,這需要你的談判技巧和膽略,尤其在第一次報價時由為關鍵。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在你第一次向客戶報價時的確需要花費一些時間來進行全盤思考。開價高可能導致一場不成功的交易,開價低對方也不會因此停止價格還盤,因為他們並不知道你的價格底線,也猜不出你的談判策略,所以依然會認定你是在漫天要價,一定會在價格上於你針鋒相對,直到接近或者低於你的價格底線為止,這當然是一次不折不扣失敗的談判,很遺憾,此類談判還再不斷地發生。那麼究竟要如何掌握好第一次開價呢?一條黃金法則是:開價一定要高於實際想要的價格。在談判過程中,雙方都會試圖不斷的擴大自己的談判空間,報價越高意味著你的談判空間越大,也會有更多的回報。談判是一項妥協的藝術,成功的談判是在你讓步的過程中得到你所需要的。一個較高的報價會使你在價格讓步中保持較大的迴旋餘地。報價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可以根據不同的客戶或渠道採取不同的報價。能夠以較高的報價成交並不是沒有可能,你並不是了解每一位客戶的接受能力。在我得知一家國際性的銷售終端向每一個供貨商收取銷售額的20%作為交易條件,我毫不猶豫的在我原有報價基礎上提高了25%,對方在談判前也調查了我的價格體系,當然對報價提出了異議,經過了艱難的協商,我做出了5%的讓步,並且提供了一套大型促銷方案支持我的報價,最終成交。對方收取的和我提高的比例相同,我沒有受到任何損失,至於那套大型促銷方案,假如我不提高報價也一樣會做。在生活中每個人都是消費者,在每一次購物中商品的價格都會左右你的購買意願。以冰箱為例,國產電冰箱中「海爾」品牌在售價方面是最高的,而且很少進行特價銷售,但其銷量一直是名列前茅,消費者口碑也是最佳的,為什麼價格高反而會銷售如此之好呢?道理其實也很簡單,高價一定會增加產品或服務的附加價值。每個人在選擇商品時都希望其質量上佳,如果是耐用品則要求要有良好的售後服務,名牌產品會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但在價位上會高於非名牌商品,如果兩者的價差不是很大,我想大多數消費者會選擇名牌產品,因為在人的潛意識中高價格一定等同於高價值。低價格一定是低價值嗎?肯定不是。商品的定價是由生產成本、人力成本、企業戰略、銷售渠道等諸多因素決定的,價格低的商品同樣可以成為名牌,在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也不會遜色。當你選購商品時會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分析該企業的生產成本、人力成本嗎?恐怕大多數人都不會,判斷產品價值的第一指標恐怕還是售價。高價會給人一種產品更好的第一感覺,人們會相信高價一定會有高價的理由,正所謂國人崇尚的「一分錢一分貨。」無論以何種條件成交,最重要的是要讓對方感覺自己贏得了談判。很多談判者習慣於在第一次報價時給客戶最優惠的價格,希望能夠盡早成交,由於價格已接近最低底線,在價格上則無法讓步。還有一些企業管理者比較急功近利,訂單量是績效考核的唯一指標,導致銷售代表談判初期就把價格降至最低,只顧數量而不顧質量,忘記了企業最終目的是贏利而不是報表上的數字。這好比只有一個回合的兵乓球比賽,無論輸贏對手都會感到很無趣。其實談判的過程同結果一樣重要。對方只有通過自己的努力把價格談下來,才會相信這是你能承受的最低價格,否則即使你有三寸不爛之舌,對方也不會相信。再小的生意也要做長線,只有在對方心裡平衡的前提下,你才會有下次交易的機會,倘若你寸土不讓,這次也許可以成交,但下次就會十分困難了,談判桌上沒有絕對的信任,即使你有極佳的客情。請記住,當對方猜不到你的底牌,而你又不能讓價時,你很有可能錯失下一次的交易機會。另外請注意不要讓報價單不要把客戶嚇跑。也許報價會超出客戶的心理承受范圍,如果你態度強硬,對方隨時會終止談判。我建議在報價的言語上暗示一些伸縮性,但一定要強調回報,比如「如果你能夠現款提貨,我可以在價格上給予5%的優惠。」、「如果你提供特殊陳列面,並免費提供促銷場地,我會在價格上有所考慮。」談判由四個主要因素組成:你的報價和對方的還價,你的底牌與對方的底牌。報價和還價隨著談判的深入會逐漸清晰,而整個談判過程中雙方都會揣摩、推測、試探對方的底牌,是心理、智慧、技巧的綜合較量。所以無論出現何等情況都不要輕易亮出你的底價。通過運用開價一定要高於實際價格的原則,在談判的開局可以起到壓縮對方談判空間的作用。當然,報價一定要維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要想將一台普通電腦以十萬元的價格銷售出去,我想只有等待奇跡的出現了。另外,較高的報價需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支持,增加其附加價值。我公司近日購買了錫恩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出品的《4R業務管理流程操作方案》VCD一套,價格十分昂貴,但錫恩承諾免費為我公司提供《執行力》培訓一次,培訓師專程赴我公司授課,雖然不是姜汝祥博士主講,但我們還是認為物超所值。能夠站住腳的理由也許成本會很低,甚至遠遠低於你所提高的價格,但這並不重要,只要能夠得到對方的認可,我想這就足夠了。

『貳』 國際貿易中 制定價格掌握哪些原則

制定價格條款應注意的事項
價格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版價格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為了權使價格條款規定得明確合理,必須注意下列問題:
1、以國際市場價格為基礎,合理確定商品的單價,防止偏高偏低。
2、結合經營意圖和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一般而言,出口盡可能用CIF,進口盡可能用FOB。
3、盡可能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以避免匯率波動的風險。如果為了交易的達成而不得已採用不利的貨幣時,應在合同中訂立保值條款。
4、根據商品的性質和交貨期,選擇合適的作價方法(如固定價格、不固定價格、滑動價格),以避免價格變動的風險。
5、根據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合理運用傭金和折扣。

『叄』 國際貿易價格術語的一些問題

FOB是有買方租船定倉的。因此運費是由買方來承擔的。每個術語都有不同的運輸內方式,運費由誰承擔容,保險也是。FOB的運費是由買方承擔的,因為福建到美國的運費也是用買方來負擔。
CIF是成本加保險加運費,CIF這部分裡面的C、I、F、這三部分的費用都由賣方承擔。裝船是由賣方負責,運費也是由賣方承擔。CIF和CFR只是在保險上面由哪方負責而異。CIF術語是由賣方來租船的。
國貿上面的貿易術語很多,也容易混淆。但是卻十分重要。我建議你用表格的形式來學。把術語都用表格來區分,表較容易記住。
希望這些能有所幫助。

『肆』 國際貿易實務有關單價問題

你的問題是對的。
價格條款的內容 包括四要素:
計算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貿易術語

顯然C少了 CIF LONDON USD 100/PC。

『伍』 關於外貿報價問題!

首先,要先搞清楚,這家公司是境外公司(含保稅區)還是境內公司,是境外公司才好談論內報價和容您利潤的問題。境內公司以他的名義出口,你不僅拿不到一分錢的退稅,而且境內公司之間不可以用人民幣結算的。
其次,在境外公司的前提下,說一說報價的問題。報人民幣價和美元價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存在什麼退稅不退稅的問題。只要你有進項票和出口關單,核銷單就可以退稅。報價要注意貿易條件。
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和我聯系。

『陸』 作業題 國際貿易的價格術語問題。謝謝幫忙

題目中應該是CFR吧
1.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國際貿易業務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通常稱作裝運港船上交貨,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在這一術語後要註明裝運港的名稱,例如:FOB Tianjin,即在天津港的船上交貨。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採用FOB術語時,賣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2)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無義務辦理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3)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4)關於風險轉移,賣方必須承擔直至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5)關於費用劃分,賣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賣方應支付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賣方按照約定日期或在約定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之後,必須給予買方已按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6)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上述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除非前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的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信,則上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代替。
7)必須支付按照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8)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買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3)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4)必須在賣方按照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5)關於風險劃分,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由於買方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比通知的時間提前停止裝貨,則買方還應承擔自約定交貨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貨物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的貨物為限的一切風險。
(6)關於費用劃分,買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由於買方指定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比通知規定的時間提前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7)買方必須接受賣方按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8)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9)必須支付賣方應買方要求所提供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根據《2000年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果在實際的業務中,雙方無意以越過船舷來劃分風險,或者採用滾裝船或集裝箱運輸時,以船舷為界已沒有實際意義時,則應使用FCA術語。
使用FOB應注意以下問題:
1)裝船費用的問題
由於FOB術語的歷史悠久,國際上對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明確的解釋,買賣雙方對於裝船的費用,主要是平艙費、理艙費由誰來負擔的問題。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裝卸費自然包括在班輪運費之中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如果採用租船運輸,船方不負責裝卸,這就必須註明裝船過程中的費用由誰負擔。因此,往往在FOB術語的後邊加上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FOB的變形是因為裝船費在班輪或租船情況下費用不同而產生,不改變買賣雙方FOB的主要義務和風險轉移。變形的種類主要有:
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是指裝船費用如同以班輪裝運那樣,由支付運費的一方(買方)承擔。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是指賣方將貨物置於輪船吊鉤所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船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FOBS (FOB包括理艙),是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並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FOB trimmed,FOBT (FOB包括平艙),是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並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2)船貨銜接的問題
在FOB條件下,賣方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而由買方租船訂艙,這就出現了船貨銜接的問題。為了避免出現貨等船或者船等貨,雙方要做好船貨銜接的工作,規定好船貨銜接的時間。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或未經對方允許提前或延遲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由此產生的各項費用,如空艙費、滯期費等由買方負擔。反之,如果買方按時派船,而賣方沒能按時交貨,那麼由此產生的後果則由賣方承擔。
採用FOB術語,主要由買方解決運輸問題,為了做好船貨銜接工作,買方可以委託賣方代為租船訂艙和投保。但是這純屬代辦性質,運費和保險費仍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盡力仍然沒能租到船或訂不到艙,賣方不承擔責任,買方無權因此撤銷合同或向賣方索賠。
2. CFR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成本費和貨物運至目的港所需的運費。
賣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2)賣方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提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運輸至指定目的港。
4)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關於風險轉移,賣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5)關於費用劃分,賣方必須支付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與貨物有關的費用,承擔訂立運輸合同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承擔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應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6)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7)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貨物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此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單據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如果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信,則前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代替。
8)必須支付按規定交貨所需的查對費用以及提供符合所安排的運輸要求的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和(/或)原產地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買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3)必須在賣方按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目的港從承運人收受貨物。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事項的充分通知。
(4)關於風險轉移,必須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如買方未按上述規定給予賣方充分通知,則應承擔自約定裝運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
(5)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承擔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6)買方必須接受符合合同規定的運輸單據。
(7)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8)必須支付賣方應買方要求所提供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採用CFR應注意的問題:
1)裝船通知
在FOB和CFR條件下,貨物裝船後,賣方必須馬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因為按CFR成交,由買方負責保險,所以在CFR條件下的裝船通知具有更重要的意義。一般的國際貿易慣例以及一些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如果賣方在裝船後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貨物保險,那麼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並不能以貨物越過船舷而轉移到買方,而是由賣方來承擔。
2)卸貨費用
因為CFR的價格中已有運輸費,裝船費用已包括在內,所以和FOB相比,它只要討論卸貨的費用問題。在租船運輸的情況下,為解決大宗貨物的卸貨問題便產生了CFR的變形。CFR的變形只涉及卸船費用,不改變CFR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承擔和風險轉移。變形的種類主要有:
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是指卸船費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賣方)負擔。
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是指買方負擔將貨物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FR ex tackle (CFR吊鉤交貨),是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是指賣方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3. CIF
關於買賣雙方義務、風險轉移、費用劃分的規定,CIF與CFR基本相同。差異之處在於,賣方增加了辦理保險的義務。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簽訂,在無明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符合合同規定並與CIF風險、費用、責任劃分一致。如果能投保的話,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國際貿易中的FOB價格條件稱為離岸價格,從而也把價格術語中包含運費與保險費的CIF說成到岸價。FOB價格說成離岸價格是符合其含義的形象說法,因為FOB價格包含的是出口產品在越過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與費用,風險也在裝運港的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把CIF價說成是到岸價格就是一種不科學的說法了。人們之所以誤稱CIF為「到岸價」是由於從表面上看CIF價格術語的確包含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人們只是單純地從價格構成來為其命名。
國際貿易中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應該是DES,而不是CIF,從交貨地點來看,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其他兩個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解釋,CIF價格條件下的賣方交貨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它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價格術語。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約定的提單等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至於貨物何時抵達目的港,除非賣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確的承諾,賣方不對貨物的抵港時間承擔任何責任。而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格DES價格術語的含義是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買方,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CIF不是到岸價還因為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是裝運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採用CIF價格術語成交的合同,如果載貨船舶在尚未駛離裝運港就觸礁沉沒了,買方是無法向賣方提交索賠的,理由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已轉移至買方,買方只能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說明賣方對於風險並不負責至目的港,即到岸的價格術語是DES。在此術語下,風險在貨物被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時轉移,此前的風險完全由賣方承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買方就可以在貨物沒有抵港之前不必考慮也誤需承擔任何風險,這才符合到岸價格的真正含義。
另外,在CIF的條件下,由裝運港至目的港的保險屬代辦性質,賣方只需按規定慣例承擔正常保險費用。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賣方只需投買最低的保險險別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險義務。而在真正的到岸價DES條件下,賣方是為自己的利益投買保險的,他要根據自己貨物的情況來確定投保金額與保險險別,以及考慮是否加保各種附加險而支付保險費。
CIF也可採用CFR術語的變形,如:CIF liner terms (CIF班輪條件)、CIF ex ship』s hold (CIF艙底交貨)、CIF ex tackle (CIF吊鉤交貨)、CIF landed (CIF卸到岸上)。上述CIF術語的各種變形,在關於明確卸貨費用負擔的含義方面,與CFR術語變形是相同的。

『柒』 外貿價格問題

一般來說,出口成本是這么核算的:內貿成本+陸運費+港口操作費-退稅 這個就專是出口的成本,至於說你屬選擇加還是說選擇降,就看你的客戶對你的要求了

另外,內貿的稅票不知道你是多少的,外貿的稅票需要是足額的增值稅票,看你的差價吧

『捌』 外貿報價要注意哪些問題,常見的有哪些報價方式

報價方式?成交方式嗎?
會有一些常用的輸入CIF,C&F,FOB之類的也是最常見的方式。
結算方式有T/T,L/C,D/A,D/P等

『玖』 外貿價格談判的問題

我是做復外貿的,如果我是買家,看制來你的郵件,我的反應會與你的買家一樣。因為,你雖然說明了真正的原因,但是,說話的方式讓對方感覺你只關注你自己的立場,根本對這單生意沒意思。中國人做生意往往都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原則「顧客就是上帝」。

『拾』 國際貿易中的價格寫法 單價寫法 怎麼做

國際貿易中的價格分為E組、F組、C組和D組。

一、E組:賣方在「指定營業地點」(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即可。

EXW表示出廠價,運輸至碼頭費用買家承擔。EXW一般由生產成本+利潤組成,不包含報關、運費等其他費用。

二、F組: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承擔貨物運輸的一方);F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三、C組: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產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包括CFR、CIF、CPT和CIP。

四、D組: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出口國邊境或者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D組包括DAF、DES、DEQ、DDU和DDP。


(10)國際貿易的定價問題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常見報價

一、FOB價(裝運港船上交貨):在船上交貨條件下,買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並承擔將貨物運置於「指定裝運港」船上的費用和風險。船上交貨條件僅可用於海洋或內河水運。

FOB價格=(產品含稅成本+利潤+國內運輸費用—出口退稅)/匯率

例如:Fob Shenzhen USD21.5/pcs的意思是:

1)深圳交貨,每件價格21.5美金;

2)深圳港上船之前的費用和責任賣家承擔,上船之後買家承擔。

二、CFR價(成本加運費):賣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並將貨物在裝運港(而非目的港)船上。賣方還負責支付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港有關的費用。

CFR價格=FOB價格+海運費

例如:CFR L.A. USD21.5/pcs的意思是:

1)美國洛杉磯交貨,每件價格21.5美金

2)洛杉磯之前的費用賣家承擔,之後的費用買家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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