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實務關於保險問題
A船應該不必直接找C船索賠。而應由B船或該批貨物所投保保險公司賠付2000美元(如果該事故屬保險責任范圍內且損失金額小於保險金額的話)B船賠付完畢後可向C船提出1000美元賠付請求。
② 國際貿易實務計算題!!!關於CIF110%投保。。
你看,你都明白公式是保險費I=CIF價格*(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了,而且都明白「10%的保險加成」了,那不就是2000*(100%+10%)*1%么?
別告訴我你不知道1=100%…………
③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於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麼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於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並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後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並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後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後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④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
計算公式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一般外貿信用證都要求按CIF/CIP價格加成以後投保:
保險費=CIF貨價*(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在CIF貨價的基礎上另加10%。當然,保險加成率10%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保險人同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不同的貨物、不同地區進口價格與當地市價之間不同差價、不同的經營費用和預期利潤水平,約定不同的加成率。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保險金額一般也按CIF加10%計算。如果國外商人要求將保險加成率提高到20%或30%,其保費差額部分應由國外買方負擔。同時,國外要求加成率如超過30%時,應先徵得保險公司的同意。當然有些企業不願加成,那麼他的保險金額也就是他的實際貨值了。
保險費率
在實際業務中,保險人制定的保險費率並不是絕對的計費標准。隨著國際保險市場供求關系和市場競爭的化,實際費率也會發生變化。所以,在實際業務中,保險費率的確定,要以保險公司的最後計算為准。
CFR與CIF的換算
由CIF換算成CFR價:CFR=CIF×[1-(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由CFR換算成CIF價:CIF=CFR÷[1-(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⑤ 國際貿易實務保險計算題
CIF=FOB+F+CIF*110%*保險費率(為來什源么這里有兩個CIF,要求的是CIF, 為什麼還會出現在等式中?)
依據是I=投保金額*保險費率
投保金額=CIF*110%
計算保險費的基礎就是CIF價格當然會體現在等式裡面了哦
⑥ 國際貿易實務的問題,急用!謝了!
1
很奇怪各方為何要分攤共同海損?
1 貨運由船公司負責,各方最大的損失內也僅為船上貨物或其容價值
2 貨運圖中如果購買了保險,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分攤從何而來?
2
無理
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條款,雙方都沒有履行的責任。合同中1沒有知名具體保險險別2已知條件也沒有說明貨價中包含險費(雖然一般都會包括)。可提出仲裁審議。
3
不應作出賠償
一切險承保責任起訖期限採用「倉至倉條款」,如未抵達保險單所載明的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該入口貨物已抵達保險單目的地,保險責任終止。
4
很多!
主要也無外乎天災,人禍~
⑦ 國際貿易實務:戰爭險保險費是由哪方承擔的
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是由投保人承擔保費的,所以既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內,看誰容買的戰爭險啊。
但注意投保受益人未必是投保人,投保受益人必須在投保的險別發生意外時,時刻具有可保利益。
比如,買方和賣方以CIF條款成交了一批貨物,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作為投保人投海運一切險和戰爭險,並承擔保險費用,這都是沒有異議的。但問題在於,這個時候保險的受益人應該設定為買方還是賣方呢?
在這種情況下,該保險的受益人一般設定為買方,因為按照CIF條款成交,當貨物越過船舷後,風險就轉移到了買方,那麼在海運途中因為戰爭而造成的貨損,保險受益人自然是買方。假如投保的時候錯把投保受益人設定為了賣方,那麼一旦出現意外,保險公司100%的會以保險受益人不具有可保利益為借口,拒絕賠付貨損的。
這樣的事情是有血的教訓的。
所以在確定投保受益人的時候,應定要和該批貨物的成交方式、交貨條件、風險劃分界限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來確定。
最後要注意,戰爭險是不採用倉對倉條款的,它只對海運途中的風險進行保險,對於裝船前和卸船後的戰爭風險是一概不予涵蓋的。
⑧ 國際貿易實務中的FOB和CIF條款的區別
FOB和CIF條款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交貨方式不同
FOB:裝運港碼頭交貨,費用及風險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賣方負責口出清關手續,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及貨物運到目的港碼頭的各項費用和進口清關等費用。
CIF:目的港碼頭交貨,費用及風險以貨物卸到目的港碼頭為界。賣方負責出口清關手續、貨物運到目的港碼頭的運費及保險費(一般險)。目的港碼頭卸貨費及進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負責。
二、索賠難度不同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若貨物已裝船,在裝運港或運輸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賣方提交的單據與L/C規定有「不符點」遭到開征行拒付貨款情況下FOB、CNF和CIF所承擔的風險不同。
在FOB和CNF情況下是買方辦理保險,保單在買方手裡,保險公司又大多在國外,賣方難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尤其是FOB術語上,賣方要找買方指定租船訂艙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時准確取證就更難。
三、實質不同
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FOB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8)國際貿易實務英文版保險單填寫擴展閱讀:
CIF成本費加保險費加運費注意事項:
1、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2、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3、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4、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後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裝貨港。
5、C&F(CFR)通常是指FOB+運費。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⑨ 國際貿易實務題,幫幫忙!!!要符合規則的答法!謝謝
按照國際慣例,在FOB價格條件下買賣雙方的所負擔的費用和風險是以裝船前後來劃分的,版按FOB價格條件成交權的貨物,都明確規定由買方辦理海上運輸貨物保險,但買方辦理的保險是自貨物在起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生效的,保險公司對於買方所負的賠償責任僅限於貨物上傳之後由承包危險所造成的損失,對於貨物從發貨人倉庫運到裝船碼頭未裝船之前這一期間的損失,買方因為尚未承擔貨物的風險,也就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在本案例情況下,保險公司有拒賠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貨物從發貨人倉庫暈倒裝船碼頭未裝船之前這一期間的風險,賣方應自行辦理保險。
若貿易條件為CIF,由賣方購買保險,保險自貨物起運地開始生效,在買房倉庫運往碼頭途中發生保險事故由賣方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應對貨損給予賠償。
⑩ 國際貿易實務保險題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平安險承擔責任范圍有:在運輸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而使貨物造成的部分損失,只有廣州的貨物滿足這個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只需賠償來自廣州2000噸貨物的價款,以及船方在進行補救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