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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法律

發布時間:2021-01-01 19:15:52

❶ 涉外法律

涉外法律事務歸根抄結底也是法律事襲務,只不過處理的內容涉及國外的當事人和法律而已。你是英語專業的學生,具有語言優勢,但是法學這方面你需要好好抓一下,而且是重點要突破的。
國內沒有專美涉外法律的考試,只有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考的內容當然是綜合的,也包括涉外法律的內容。
涉外法律的知識,建議你看看《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世貿組織法》等等,裡面基本涉及你需要用到的知識。
如果你決定從事法律方面的事物,建議你努力通過司法考試,這個是比較權威的,能夠證明你的綜合法律水準。

❷ 國際貿易法的中國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提議,以及大多數其他國家的支持,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已經被訂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序言中,可概括為:
①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③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這些是制定、解釋和適用國際貿易法規范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了這些原則,國際貿易法這個年輕的獨立法律部門便能不斷發展,日趨完善,成為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律部門。

❸ 國際貿易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普通法律調整的一般是國內社會關系,國際貿易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適用的法律也不同,普通法律大都為國內立法,國際貿易多為國際公約之類,譬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關稅貿易總協定等。

❹ 國際貿易法的法條

國際貿易法不是一個分類很明確的子法律部門,它是由規范國際貿易的各國法律規定及各國達成的貿易協定、條約、公約、國際經濟法中部分條文等內容組成的;並不沒有什麼單行本。
可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貿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一些相關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慣例的文本。可以查看一些關於國際經濟法的相關法律。

❺ 當國際貿易中出現法律問題,我們該怎麼辦

一般是建議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無效時。再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核心是你的合同,合專同中的一些細節決定你在這次國際貿易中的法律維權是否合適。
當然,如果真想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事情,那就需要找上一個專業的能負責涉外法律的服務平台來幫你解決。在屬這里喔推薦律回網這個涉外商事法律服務平台,能有效的來幫助你解決國際貿易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最終實現追賬等維權。

❻ 國貿方面的法律都有哪些

可以去看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內、《跟單信用證容統一慣例》(UCP600)、《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及《反補貼條例》《反侵銷條例》《保障措施條例》《對外貿易法》等等,了解即可

❼ 國際貿易法問題

  1. 答案:可以。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僅是承運人收到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專,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屬實,推翻提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單上對貨物的記載。單上對貨物的記載。

  2. 不能。因為提單對收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記載。

❽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注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

❾ 試述國際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調整的范圍

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的定義: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調整的范圍:
1、國際貨物買賣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有關運輸,保險與支付方面的法律;
2、有關服務貿易方面的法律與制度;
3、國際技術貿易,即有關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及其跨國轉讓和國際保護方面的法律與制度;
4、有關政府管理貿易方面的法律和制度。

❿ 什麼是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它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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