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急求!
1)如果你提交的單據沒有不符點,那麼即使實際貨物被燒光了,客人也要按照LC的規回定付款;如果你提交的單據答是有不符點的,那麼就讓客人有理由拒付了;
2)在交易條款是CNF的情況下,保險是由客人決定買還是不買的,而且賣方也按照慣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所以,買方是完全可以買保險的(只是因為他們自己考慮的因素決定買還是不買而已)
3)在轉運港發生這種事情,是不可抗力,誰也無法預測,這點不能說完全是誰的錯
4)綜合的來講,我覺得大部分原因在客人,如果在發出裝船通知的時候,客人能買上保險,那麼現在的損失至少大部分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買方的責任則在於報價是CNF,那麼航線和轉運地的選擇,買方多少都是有連帶的關系的; 關於賠償,看客人是怎麼提議的,最好是先要求轉運地碼頭、倉庫拿出合理解釋和賠償方案,之後再根據實際損失,再談賠償問題。
2.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信用證上規定的單據必須如實提交。雖然裝船通知和供應商證明是同樣的作用,但回是名稱不同答,格式不同,開證行也可以此作為單證不符,可以拒付或者扣除單證不符費用。這個要跟買家好好商量,其實處理結果全由買家決定的!
2.受益方有一定的過失
3.可以試試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重新發一份供應商證明條款,但其實這件事主要就是買方已經打算不接受該貨物,而且也出現了對他有力的狀況,所以無論怎樣出口商也必須做出讓步,降價應該是唯一的處理方法了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3.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可以索賠
2)收不到貨款。
理由如下: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商業發票中所表示的貨物規格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格相符。」可見,發票上對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規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貨物品級雖較原來的高,而且價格不變,但在該項貨物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往往會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贖單付款。而銀行也只會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
通過分析此案例,學生對跟單信用證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認識,知道了如何在國際貿易業務的貨款結算中正確地使用信用證,也知道了合同條款的執行是相當嚴格和重要的。
4.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根據《2000通則》,在「溢短裝條款」中,因為冷凍羊肉重量可以大致精確,其最多的增減數量為5%,信用證所規定的內容與條款不符,所以單證無效。
5.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於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麼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於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並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後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並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後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後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6.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可以索賠
2)收不到貨款。
理由如下: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內定,「商業容發票中所表示的貨物規格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格相符。」可見,發票上對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規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貨物品級雖較原來的高,而且價格不變,但在該項貨物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往往會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贖單付款。而銀行也只會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
通過分析此案例,學生對跟單信用證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認識,知道了如何在國際貿易業務的貨款結算中正確地使用信用證,也知道了合同條款的執行是相當嚴格和重要的。
7.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急需)
1.如果是全套有效單據,應該含有出口國官方檢驗機構的《品質檢驗證書》,不能向內賣方索賠。
2.保險公容司的承保責任一般情況是倉至倉。貨物一旦進入目的港收貨人倉庫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就宣告終結,就算沒有到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保險公司也有時間限制,一般情況是貨物自到達目的港(香港)卸離海輪滿60天終止,從題目中的時間上來看,已經超過60天。所以也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此案例的後果是:買方自行承擔損失。
8.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急求!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抄一慣例》的規定,即使不準分批裝運,在交貨數量上也許可有5%的伸縮,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數量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算時,不適用此條。
就是說,如果是以件,只,輛等作為計量單位的話,這個5%就不適用了。除非在特別條款上有註明,數量和金額+/- 5%可以接受,不然短裝和長裝都將看作是不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