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1.目的
對已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規定出響應措施,認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使各級領導及時了解掌握相關情況,取得指導和處置的主動權,最大限度地減少可能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影響,特製定本制度。
2.定義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職責
3.1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緊急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記錄、分析和組織處理。
3.2公司食品安全小組負責識別潛在緊急情況和事故,配合制定必要的應急預案。在緊急事故中對食品安全等問題統籌和協調。
3.3銷售部門負責認定為食品安全事故後,產品召回的具體實施工作。
3.4各加工廠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如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後,配合質量管理部門和食品安全小組進行原因調查和分析,妥善處置涉及不安全產品和原料。
4.工作程序
4.1報告
報告原則:公司任何員工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報告或越級報告涉及公司產品的食品安全事故。
4.2報告程序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公司各分廠、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對於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分廠、部門主管領導不在時,可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並由公司統一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4.2.1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4.2.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4.2.3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3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要封存暫扣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產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分析、調查;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產品及其原料,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並照《*****有限公司產品撤回程序》立即予以召回並銷毀。5.責任追究
5.1各加工廠、部門負責人及公司領導必須保持每天24小時聯絡暢通,對無法聯絡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5.2各加工廠、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如事故發生後,要及時上報,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不得避重就輕、遮遮掩掩,要實事求是。如因報告不實,影響領導決策,影響事件處理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哪一級發生遲報、漏報、瞞報的問題,由哪一級負責。對因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處。
6.糾正與完善
如有事故發生,由質量管理部組織進行原因分析,編制《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針對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如異常作業、操作人員缺乏培訓等,由責任部門採取糾正措施,交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確認後予以實施。
食品安全小組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交事故發生部門備案一份,以對其實施效果進行監督驗證。
事故發生後,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組織相關部門對本方案和有關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與修訂,使其不斷完善。
㈡ 食品安全預案
食品應急預案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有效預防、及時緩解、控制和消除生產領域突發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危害,全面履行食品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特製定此預案。
一、預案適用范圍
生產領域突發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遼中縣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分裝的食品因嚴重質量和衛生問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啟動本預案。
(一)食品質量安全事件處理涉及縣級多個職能部門,需我局協助調查的;
(二)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原因有可能隱含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需我局配合協助調查的;
(三)我縣周邊地區已經發生的食品質量問題,有可能波及或已波及本縣的;或外埠食品生產企業產品流入我縣造成質量安全事件,需要報外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需我局協助處理;
(四)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存在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
(五)媒體披露、消費者舉報、社會反響強烈的;
(六)國家質檢總局、省委、省政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對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批示或交辦的;
(七)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性質特別嚴重,超過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急處理能力的;
(八)我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產品產生危害范圍跨越縣級行政轄區,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九)由生產原因造成的食品質量安全事件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20人以上的。
二、預案分級
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分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屬於應急預案啟動中1—3條的屬於一般事件,4—6條的屬於重大事件,6—8條屬於特大事件。
三、指揮系統及指揮協調職責
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即發,即自動生成遼中縣重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指揮小組,指揮小組視突發事件危機情況啟動對應的應急預案。
㈢ 急需一份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食品衛生安全應急預案
為了有效應急處置學校內可能發生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確保事故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促進學校教育的健康發展,特製訂本方案。
一、領導機構與職責:
1、機構設置:
1)教育局成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姜海峰
副組長:孫啟河 張玉永 崔 岩
組 員:李春明 盛欣龍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宜,辦公室設在教育局辦公室,由石紅梅任主任。(電話:6244584)
3)醫療救護組:當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2、機構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
統一指揮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統一組織事故善後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定期組織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總結、研討,形成評估和反饋意見,並負責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與評價。
2)辦公室職責:
下發上級有關文件和本辦制訂的各項文件、通知,指導下屬各相關部門或人員實施應急處理預案。
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系,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後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根據工作計劃和領導小組的指示,在學校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食品衛生安全的宣傳預防工作,並組織人員對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檢查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建議。
二、日常工作開展:
1、完善制度。在教委下發有關制度和工作意見的基礎上,要求對本校食品衛生安全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完善,並上報教委。
2、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辦公室牽頭,以各項食品衛生制度落實為重點,結合學校其它安全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結果以通報形式反饋到學校。
3、落實職責。校長為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監督員為直接責任人,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校長考核實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4、加強教育。加強對廣大師生特別是食堂、超市(小賣部)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知識講座等形式,(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培訓合格證和體檢合格證方可上崗)豐富衛生知識,增強衛生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5、添置設備。學校要對照配備標准,逐步完善和提高食品衛生設施的配備。
三、事故應急處理。
1、報告制度。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報告。具體為:師生發現少量(5人以下)輕度症狀(如嘔吐、腹瀉)及時打舉報電話向學校監督小組報告,再由監督小組逐級報告;發現較嚴重食品衛生事故(指出現嚴重食物中毒症狀者或出現5人以上相同症狀的群體發病情況,下同),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由領導小組向上級教育部門及當地政府報告,同時立即啟動學校食品衛生安全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發生較嚴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校長負責救援指揮。校長應當機立斷,立即啟動學校應急預案,按照預備方案,各就各位,組織救援行動。初步摸清症狀,群體發病的還應徹查事故原因,排查發病人員,並建立動態性名冊,防止遺漏。
3、醫療求援。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發出醫療求援,並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4、聯系家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與發病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如實說明發病情況,不盲目猜測。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安撫,防止過激行為發生。設立家校聯絡處,及時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力所能及地為家長做好服務工作。
5、病源保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後,應立即封存食堂菜餚樣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時查找致病原因。
6、人員調度。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辦公室具體安排,必要時可向衛生防疫部門抽調人員支援事故處理。明確分工,落實職責,聽從指揮,確保到位。
7、信息公開。保障廣大師生和家長在事故發生和處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及時、准確做好信息公開,並如實向上級部門匯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四、事故責任追究。
1、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
2、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3、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委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