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慣例不是法律,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 練習題的答案說是錯的,錯在哪裡了呢,我覺得對的啊
他是法律淵源這一,並且象美國等國家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慣例
B.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貿易術語FOB出現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之際.CIF的廣泛應用是在19世紀中葉.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國際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各個國家和地區在使用貿易術語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這種差異,不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了解決存在的分歧,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及美國的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為接受,從而形成為一般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國際貿易中經反復實踐形成的,並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的習慣性做法.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交易雙方不具強制約束力,因而,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是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基礎的.例如,按照國際商會《2000通則》的規定,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後就轉移給買方.然而,我國一家國有大型貿易公司在按FOB條件從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時,為了促使賣方在裝運港裝貨時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貨物在裝載時受損,特在進口合同中加訂"貨物越過船舷,進入船艙,脫離吊鉤並安全卸抵艙底,風險才轉移"的條款.按照"合同優先於慣例"的原則,履約時,仍以買賣合同的規定為准.但是,如果買賣雙方都同意採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
此外,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體現在: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當雙方就某個貿易問題產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會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因此,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適當地採用這些慣例,有利於外貿業務的開展,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
C.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什麼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版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權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不曉得能不能幫到你,但是一般來說慣例是長期積累形成的一種習慣,屬於在道德上面的約束,法律就更加嚴謹了,業務和責任都是受到保護的。
D. 貿易慣例與習慣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而習慣做法,僅是習慣性做法而已,未被制定成規則的習慣做法不成稱之為慣例。
2、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習慣做法則不一定。
3、國際貿易慣例較習慣做法的說法更加書面化。國際貿易慣例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的,其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
(4)國際貿易慣例有強制性嗎擴展閱讀:
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遵守,是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所必須熟知的重要內容。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E. 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嗎為什麼
沒有法律約束率, 但是,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這是因為,一方面,如果回交易雙方答都採用某項國際貿易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則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即未排除,又未註明使用某項慣例,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者仲裁機關也往往會採用某一國際慣例來進行判決或者裁決,而這種裁決或是判決一般具有法律強制性。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的指導作用很大。
F. 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有什麼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願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於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採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採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採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於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G. 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定義)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7)國際貿易慣例有強制性嗎擴展閱讀:
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H. 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國際貿易主要慣例如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8)國際貿易慣例有強制性嗎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慣例特徵: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於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徵。
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徵。心理因素對於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採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