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條例2010DAP年和2020DAP的有什麼區別
Incoterms®2010中假定賣方和買方之間的貨物運輸將由第三方承運人進行,未考慮到由賣方或買方自行負責運輸的情況。
Incoterms2020中則考慮到賣方和買方之間的貨物運輸不涉及第三方承運人的情形。因此,在D組規則(DAP(目的地交貨)、DPU(目的地交貨並卸貨及DDP(完稅後交貨))中,允許賣方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同樣,在FCA(貨交承運人)中,買方也可以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收貨並運輸至買方場所。
DAT更改為DPU
Incoterms®2010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運輸終端交貨)與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貨)唯一的區別是在DAT中賣方將貨物從抵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至「運輸終端」即完成交付;而在DAP中賣方將貨物置於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且做好卸載貨物的准備由買方處置無需卸貨即完成交付。
Incoterms®2010DAT的「使用說明」中將「運輸終端」廣泛地定義為「任何地點,而不論該地點是否有遮蓋,例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積場或公路、鐵路、空運貨站。」
國際商會對DAT和DAP做了兩項修訂。首先,Incoterms®2020中兩個術語的排列位置改變了,交貨發生在卸貨前的DAP現在列在DAT前。其次,DAT更改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交貨並卸貨),更強調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僅僅是「運輸終端」使其更加籠統,符合用戶需求,即用戶可能想在運輸終端以外的場所交付貨物(雖然實質內容並無其他改變)。但若目的地不是運輸終端,賣方需確保其交貨地點可以卸載貨物。
答題不易,望接納點贊,謝謝
『貳』 外貿中DAT和DAP的區別是什麼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復目的港的集散站交制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應該是dap賣方需卸貨吧,dat賣方不卸貨,或者說dap需要把貨運到買房需要的地方,耳dat只要運到目的港就可以走人了…………
『叄』 DDP與DAP的區別
區別
1.DAP即所在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DDP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2.DAP的交貨地點既可以是在兩國邊境的指定地點,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也可以是在進口國內陸的某一地點。
在DDP的交貨條件下,賣方是在辦理了出口結關手續後在指定目的地交貨的,這實際上是賣方已將貨物運進了進口方的國內市場。如果賣方直接辦理進口手續有困難,也可要求買方協助辦理。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或辦理進口手續,則不應使用DDP術語。
3.DAP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於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承擔,賣方通常會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
DDP對賣方的風險要大得多,應該說是風險最大的一種貿易條款。
(3)國際貿易dap是什麼擴展閱讀:
DAP(delivered at place) 是一個國際貿易術語,即所在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該術語出自INCOTERMS 2010。
如果貿易條款是DDP的話,付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100%的前T/T,另外一種是OPEN ACCOUNT。如果是30%的定金,70%的餘款見提單COPY的話,在DDP條款下,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提單最後還要交給你目的港的代理幫你安排提貨和清關,這是DDP與C&F的區別。
說得通俗一點,DDP就是你把貨物送到國外客戶的倉庫,在此之前的所有費用都由你支付,所有手續都由你來辦理,所有風險都有你來承擔。
『肆』 DAP貿易術語的實際運用
行內6年回復僅供參考
一、DAP含義概括為:「目的地交貨」是指當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扔處於抵達的運輸工具之上,且已作好卸載准備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交貨。賣方承擔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的一切風險。
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
如適用時,DAP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但是賣方無義務辦理進口清關、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
二、.實際運用
A工廠國內賣方 B 國外收貨商
經貿易協商采購簽訂合同後,A准備出口一批貨物去歐洲漢堡到達B 所在要求交貨地點。貿易條款DAP
1.詢問B 企業是否有進口權資料已辦理進資質。最好讓B 自己辦理A 辦理B國出口權不切實際除非A 有國外 分支機構,要麼合同要求要麼提前確認好
2.無論合同是否要求 A 要買一份保險貨值等信息按照B的要求提供。
3.A 准備出口單據承擔報關運輸查驗風險。
4.到港後A運輸代理通知B 提供清關資質,結合A提供的箱單發票提單等資料辦理進口清關,進口清關費用B 交納,出稅費用B交納。
5.A貨送B 指定地點,等待B 卸貨。條款結束。注意:國外車輛一般有2小時免費卸貨時間超過要產生費用是 A承擔的一定送貨提前確認好B的狀態。
6.附加售後:送貨完成A可問貨代要送貨簽收單並向B 再次確認。
『伍』 DAP 是什麼貿易條件
DAP是Delivered At Place 的縮寫,意為:目的地交貨。是《INCOTERMS2010》中新的貿易術語之一。也就是賣方已經用運輸專工具把屬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通俗的說就是,賣方負責交貨前的所有費用和風險,將貨物運到買方國內指定的接貨地點,但不負責進口清關。該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陸』 貿易術語2010DDP、DAT與DAP的主要區別
貿易術語2010DDP、DAT與DAP的主要區別:
1、DDP中文名稱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2、DAT是個外貿術語,區別於DAP,指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類似於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後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目的地包括到達車輛、船舶需卸載到指定的港口等目的地。
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
3、DAP(delivered at place) 是一個國際貿易術語,即所在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該術語出自INCOTERMS2010。
(6)國際貿易dap是什麼擴展閱讀:
DDP注意事項
(1)在DDP的交貨條件下,賣方是在辦理了出口結關手續後在指定目的地交貨的,這實際上是賣方已將貨物運進了進口方的國內市場。如果賣方直接辦理進口手續有困難,也可要求買方協助辦理。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或辦理進口手續,則不應使用DDP術語。
(2)如果雙方當事人願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貨物進口時需支付的某些費用,如增值稅,則應就此意思加註字句,如「完稅後交貨,增值稅未付(插入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確。
(3)買方負責在指定目的地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但賣方要保證貨物可供卸載。賣方在簽訂運輸合同時應注意運輸合同與買賣合同相關交貨地點的協調,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指定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
(4)由於賣方承擔在特定交貨地點交貨前的風險,買賣雙方應盡可能清楚地訂明指定目的地的交貨地址,最好能具體到指定目的地內特定的點。如果沒有約定特定的交貨點或該交貨點不能確定,賣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5)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於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承擔,賣方通常會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
『柒』 外貿術語:DAP是什麼意思/外貿術語/外貿知識
目的地交貨,屬於屬於實質性交貨。賣方只需把貨置於買方或者是買房指定人那裡就算完成了交貨。無需承擔卸貨費用
『捌』 外貿中DAT和DAP的區別是什麼
DAT術語(復delivered at terminal)也叫目的地制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目的地,並將貨物卸載到目的地指定的終點站後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DAP術語(delivered at place)即目的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玖』 2010貿易術語中DAT與DAP的區別
兩者唯一區別在於DAT賣方需卸貨, DAP賣方不卸貨。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後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DAP即目的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9)國際貿易dap是什麼擴展閱讀
國際商會重新編寫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
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
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拾』 外貿術語:DAP是什麼意思
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地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所需通知,以便買方採取收取貨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出口和交貨前從他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提供商業發票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買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按合同約定收取貨物,接受交貨憑證,支付價款。
DAP是一種根據商品銷售地理位置不同而規定差別價格的策略。地理差別價格又分為產地交貨價格和買主所在地交貨價格。
地理定價策略的形式
(一)產地交貨價格
產地交貨價格是賣方按出廠價格交貨或將貨物送到買方指定的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的價格。在國際貿易術語中,這種價格稱為離岸價格或船上交貨價格。
交貨後的產品所有權歸買方所有,運輸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和保險費均由買方承擔。產地交貨價格對賣方來說較為便利,費用最省,風險最小,但對擴大銷售有一定影響。
(二)目的地交貨價格
目的地交貨價格,是由賣方承擔從產地到目的地的運費及保險費的價格。在國際貿易術語中,這種價格稱為到岸價格或成本加運費和保險費價格。
還可分為目的地船上交貨價格、目的地碼頭交貨價格以及買方指定地點交貨價格。目的地交貨價格由出廠價格加上產地至目的地的手續費、運費和保險費等構成,雖然手續較繁瑣,賣方承擔的費用和風險較大,但有利於擴大產品銷售。
(三)統一交貨價格
統一交貨價格,也稱送貨制價格,即賣方將產品送到買方所在地,不分路途遠近,統一制定同樣的價格。這種價格類似於到岸價格,其運費按平均運輸成本核算,這樣,可減輕較遠地區顧客的價格負擔,使買方認為運送產品是一項免費的附加服務,從而樂意購買,有利於擴大市場佔有率。
同時,能使企業維持一個全國性的廣告價格,易於管理。該策略適用於體積小、重量輕、運費低或運費占成本比例較小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