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什麼2015年至今的關於國際貿易案例嗎。專業的或者喜歡時事的推薦一下。
2015-1-13編輯:ouhaihong 1、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決定采 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被撲滅,但由於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決定僱傭拖輪將貨船拖回新 港修理。檢修後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後調查,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②800箱貨物由於灌水滅火受損;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試分析:以上損失中哪些屬於共同海損? 哪些屬於單獨海損?為什麼?
(1) 題中②、④、⑤屬共同海損,①、③屬單獨海損。..5分
(2)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某些額外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承擔。..10分
200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00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准備在船抵港後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00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隻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餘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抵達目的港後稱出售給買方的2000公噸小麥在運輸途中已全部損失,並認為根據合同CFR合同,貨物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負擔2000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要求賣方執行合同,交付2000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於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 仲裁機構經過取證,最後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物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合同。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合同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物是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物海運途中,買方的2000公噸貨物並未從買方的其他貨物中劃撥出來(即貨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備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物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
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
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物買賣中因貨物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並沒有對合同項下的貨物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合同中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
案例2我某公司按CIP條件進口10公噸化肥,先經過海洋運輸,抵目的港後轉為鐵路運輸,我方受領貨物之後,賣方要求我方支付貨款和鐵路運費。問: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評析: 賣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條件成交,賣方要承擔貨物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而不僅僅是海洋運輸,應該是全程運輸的費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服裝,公司按期將貨物交給貨物指定承運人,但運輸途中由於天氣原因延遲了一個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該公司提出索賠。問:此項瑣事由誰承擔?
評析: 此項瑣事應由買方來承擔。理由是以CPT條件成交時,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案例4
甲公司以FAS條件向某國出口卡車500輛。這500輛中有40輛是賣給某國乙公司,貨物運抵目的港後由承運人負責分發。在航行途中遇到惡劣氣候,有50輛卡車被沖入大海,事後,甲公司宣布出售給乙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輸中全部損失,並且因為這批損失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甲公司不承擔責任,而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要求其賠償損失。問:是否應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
評析: 不應該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 理由:在FAS貿易條件下,風險的劃分是以裝運港船邊為界限的,這就是說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交至買方指定船邊之前的費用與風險,而此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在交貨時貨物是可以區分開來的,而且承運人是由買方指派,裝船時貨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貨物損失應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買方共同承擔。
案例5靈活選用適當貿易術語的重要性
案情
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於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乾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
❷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急~ 我公司按每公噸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進口200公噸鋼材,我方如期開出48400
你好,請問你想問什麼? 你們是進口做一般貿易還是做進料加工?
❸ 急!!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 你給的情況不具體,看不到合同,無法具體幫你分析,不過就你簡單的描述,如果是合同上「買方要求公司代為租船,費用由買房負擔」 只要不能按時到貨,都應該是你的公司負責 但是具體是否買方有權利要求撤消合同,就要看具體合同上是怎麼註明的在何種條件下買方有要求撤消合同的權利。
2. 可以暫時拒絕付款,聯絡賣方,因為insurance(保險)是有對方承擔,所以他們應該負責(或者聯系保險公司)來負擔貨物受潮的損失。但是你放要提供具體的貨物受損情況 要詳盡 具體
3. CFR 保險不由賣方承擔,所以海上損失由買方承擔
4. 你要具體分析一下 CPT 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後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承運人」是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如果還使用接運的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地,則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所以你要看海運這部分是不是構成承運人的角色 或者依舊是賣方。如果是賣方就是賣方承擔損失並賠償,如果不是就是海運的承運人來承擔賠償,總之與買方無關。
5. 這個要看你們的合同具體寫的 FOB 的destination 是你的公司還是目的港口,但是你題目里說了目的港口,貌似是你們合同上只表示目的是港口,如果是這樣到港前是對方負責運費用,到港後的中轉是你方自己負責。
希望有幫到你
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由於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著一個船貨銜接問題,因此,雙方應回該及時溝通答信息,以避免船貨銜接出問題。
本案例中主要是買方未如約安排接貨的船和倉位,以致超過合同約定的裝運和存儲時間,引起雙方的爭執和糾紛;而賣方也應該主動聯系買方,主動提供備貨進度和備齊貨物的時間,便於買方掌握備貨進度,及時安排租船接貨;而買方在合同訂立後就應該積極聯系船公司,安排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接貨,如果租不到船貨訂不上艙位,也要及時通報給賣方,以便爭得賣方的理解和體諒,避免爭執或糾紛,影響合作的氛圍。
❺ FOB報個價,舉個實例!謝謝
數量 20噸 / 1kg=20000kg 也即產品總數量 20000隻
FOB=實際成本+貨物送到港口所有費用+預期利潤回
實際成本=不含稅價X(1+增值稅-退稅率)答
預期利潤=報價 X 5%
實際成本=(10/1.17)X (1.17-0.1) X20000 =182905.8 元
預期利潤= 182905.8 X 0.05 = 8547元
FOB=(182905.8+1500+8547)/ 6.82=192952.8 / 6.82=28292.2美元
CNF=FOB+海運費
=28292.2+2000
=30292.2美元
ps:我有一個德國客戶,在義烏有代理,讓我報FOB RMB 價,怎解釋!
你把美元fob折成人民幣不就可以了
❻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希望高手幫忙。買賣雙方簽訂FOB合同,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艙至艙條款的一切險,當貨物
案情分析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運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貨物在最後到達卸貨港卸離海輪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本例中貨物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承包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賠償,之所以遭到拒絕是由於FOB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
在FOB合同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以貨物越過船舷為權責劃分點,賣方只要在裝運港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規定的貨物裝在買方指派的船上,並提交符合規定的運輸單據,就算完成交貨,這之前的一切風險都由賣方來承擔,當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投保的保險只保其應該負責的風險,即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此案例中貨物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期間發生了風險損失,買方不負責任,因此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
可以說,在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買方為保障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如保險公司設的「賣方利益險」。我國進口業務通常用FOB合同,對此要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賣方,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雖然擁有保險利益,但他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的受讓人,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買方索賠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不具備保險利益,雖然他也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其索賠。
保險公司只對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向擁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或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賠償損失,否則有權拒賠。
❼ 求FOB報價細則,例題如下,請從事外貿相關工作的前輩詳解。誠謝!
拖車費,文件費,報關費,根據目的地可能產生ORC費或THC費。
你包的是FOB價格回,所以運費你不用答管。
算出一個櫃能裝多少件貨物。假若能裝1600件。
那麼(拖車費,文件費,報關費,根據目的地可能產生ORC費或THC費)除以 1600 = A (這個是雜費)
假設你要賺利潤30%<等於下列公司的1.3>
匯率按銀行賣出價算,假設 美金 匯率是 6.6
然後{( 1.6 X 8% x 1.3 + A )/ 1.13} / 6.6 = USD FOB ningbo
以上個人愚見。如若各位高人有不同意見,請指教。
❽ 進出口貿易案例分析
1、從貿易術語選抄用角度來襲分析,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是:選擇熟悉的裝運港,或者選擇安全可靠的儲存倉庫。另外,採用FOB術語,應該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從而可以較少出險後的損失。
2、既然是FOB術語成交,那麼,買方應該投保相關的險種,在出險後的損失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理賠獲得賠償。本案例中的賣方交貨時符合交貨的要求,大米出現問題是海運過程中的,所以,買方不可以向賣方提出差價損失賠償的要求。
❾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化工進出抄口公司應承擔賠襲償責任,其引用國際貿易慣例,以貨物越過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而拒絕賠償是沒有道理的。理由是,雖然貨物品質發生變化,導致買方損失的情況是發生在運輸途中,即越過船舷之後,但損失是由於包裝不良造成的,這就說明致損的原因是在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貨物發生損失已帶有必然性。這屬於賣方履約中的過失,應構成違約。而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FOB的風險轉移的解釋,如果途中由於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導致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本案所說的情況顯然不屬於慣例規定的范圍,所以賣方公司拒賠是沒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