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成立的條件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B>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又稱外貿合同,進出口合同,是買賣雙方經過磋商,就一筆貨物的進出****易達成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因此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合同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當事人具備法定行為能力;(2)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內容合法;(4)具備法定形式。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在國際貿易中,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有個人、法人、國際組織和國家。對於我國來說,為了遵守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進一步放寬外貿經營權的范圍,在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對外貿易法》中,允許自然人從事外貿經營活動。但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如果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2、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實踐中,通常做法是,當買賣雙方就合同條款舉行面對面談判,或由一方提出標准合同文本,雙方進行磋商討論,最後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書面協議,這時意味著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雙方簽字的日期和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如果以電話或電傳等直接對話方式訂立合同,通常以要約方聽到對方表示承諾的回答或收到電傳的時間和地點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3、合同的內容
《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對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產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只要符合以上規定的貨物進出口都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
4、合同的形式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11條、第12條規定,買賣合同,包括其更改或終止、要約或承諾、或者其他意思表示,無需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上也不受其他條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證人在內的任何方式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
2. 進出口貿易合同的成立條件
世界各國法律對貿易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規定了一定的條件。關於貿易合同的有效成立究竟要求具備哪些基本條件,各國法律的規定不完全相同,但通常需要滿足以下幾項條件:
1、貿易合同當事人慶具備行為能力和合法資格
各國的法律都規定,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簽訂合同的能力。但是什麼樣的自然人才算有行為能力的人,各國規定不同。一般都規定,神智政黨的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可以簽訂合同。但是,各國對於成年人的年齡各不相同。日本和瑞士規定年滿20歲的為成年人;墨西哥規定23歲為成年人。按照國際私法的規則,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一般應依其屬人法來法定。個別情況也有例外。
所謂屬人法人一般理解為當事人的本國法我或信所地法。這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的屬人法認為他有行為能力,那麼他就可以簽訂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的屬人法認為他沒有簽訂合同的能力,而合同簽訂地的法律則認為他有訂約的能力。這時應認為他有訂約能力。這是為了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當事人借口本國法的規定,而逃避他在訂約地國家所簽訂的合同責任。
法人的訂約能力就是法人的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系由法人所具有國籍的國家的公司來決定。因為法人是按照有關國家的法律正式批准並登記注冊的公司或組織,它們經營的業務和進行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人章程的規定。法人行為能力的行使必須由其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進行。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代表。因此,在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時就有要求審查法人的行為能力和代表資格,看它有否超越了它的業務范圍和章程,它的代表人是否為法定代表或合法代理人,有否超越了他的代理許可權。
進出口貿易合同
所謂貿易當事人的合法資格是指有訂立合同能力的當事人在簽訂進出貿易合同時,有無權力和能力從事該項活動。進出口貿易合同的當事人絕大多數都是法人。但是,法人並非都有權力訂立進出口貿易合同。例如在中國,只有那些經過政府批準的,有進出口權的法人才有資格同外國人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中國法人對外簽訂貿易合同又必須由其法律代表或授權代表在其許可權范圍內進行(這是與中國貿易者須注意的)。法人簽訂貿易合同必須在其經營業務范圍之內。那些超越經營范圍的貿易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所以,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要十分重視對方的履約能力。
一般在簽訂合同前要求對提供有關的資信證明,例如:對方所在國或所在地政策登記注冊的合法證件;企業經注冊會計師證書;經公證機構證明的擔保證書;企業對其簽約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授權證書或委託書;以及對方的名稱、性質、詳細地址、電話、電報號碼、銀行賬號、董事長、總經理的姓名等等。在進出口貿易實務中,如果只憑一紙名片,一番口頭介紹立合同付諸履約,往往容易騙上當而蒙受重大損失。
2、當事人間須有要約與承諾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所作的願與其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對方稱受約人。要約在貿易業務上亦稱發盤或發價。要約可以用書面提出,也可以用口頭提出。
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則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法律上有效的要約,概括起來,應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①要約人必須清楚地表明願意按照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因此,如果要約人的意思表示 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就不能稱為要約。不僅如此,要約的作用還在於,一經受要約人的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毋需再經要約人同意。
②要約的主要內容必須明確和肯定。即一項要約應包括擬將訂立合同的主要內容。這樣,一旦受約人表示承諾,就是以成立一項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合同。在進出口貿易中,要約一般要包括商品的名稱、品質、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以及付款方式等。當然這並不是要約人必須在要約中詳細載明合同的全部內容,而只要達到能夠確定全同的主要內容的程度即可。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訂約建議的內容應十分確定,在訂約建議中必須包括三項內容,即買賣標的(貨物)的名稱,明示或默求地規定的貨物的數量和價格以及規定如何確定數名稱,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和數量和價格以及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至於其他條件,可以留待日後確定。
③要約必須傳達到受約人才能生效。各國法律都認為,要約這一意思表示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為只有受要約人收到要約才能決定是否給對承諾。因此,要約必須達到受要的人才能生效。如果一方通信件或電報向另一方發出的要約,由於郵局誤遞或疏忽而遺失,則該要約無效。
要約的約束力,即指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是受要約的約束力,這具體表現為:
①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則在此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撤銷或變更要約的內容。如要撤銷或變更,必須發出通知,並且先於要約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比如,航空信發出的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用電報的方式把該項要約撤回或更改內容。
②要約人員有與接受要約的一方訂立合同的義務。只要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對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
要約人違背上述行為,就要承擔賠償由此而引致對方損失的法律責任。
要約的失效也即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約束,主要是由於有以下四種情況導致的:
①要約的期限已過。如果要約規定有承諾的期限,則在該期限終了時就自行失效。此後,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那也不能成立合同,而只能算做是一項新的要約,須經原要約人表示承諾,雙方面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有兩種情況:第一,如果當事人間以對話方式進行交易磋商對於此種對話要約必須立即予以承諾,如不立即承諾,要約即失去其約束力。所謂對話要約,包括當事人間面對面的商談和電話方式。第二,如當事人間分處異地,要約以信函和電報等非對話方式發出,受要約人如不在合理期間內作出承諾,要約即告失效。所謂合理的時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受要約人考慮承諾言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的時間。
②要約被要約人撤回。撤回要約是指要約人把取消要約的意思通知受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時才能生產。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即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要約人不能隨意撤回其要約。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要約或至少必須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才能把要約撤回,否則,如果要約到達在先,而撤回通知到達在後,則要約已經生效。在這咱情況下,除非要約人在要約中曾聲明不受其要約的約束,受要約人仍有權認為要約有效,並可作出有效的承諾。英美法認為,要約在原則上對要約人沒有約束力,在要約被承諾以前,要約人可以在任何時候撤回要約。但是,如果在要約人發出的撤回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作出承諾,雖然該承諾通知尚未到達要約人,但這種承諾仍是有效的。
③要約因被受要約人拒絕而失效。要約一經被受要約人拒絕即告失效,而不論原定的有效期是否已經屆滿。一般地說,要約還可以因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加以實質性的修改,限制增加而失效,因其效果視同對要約的拒絕。
④要約因法律效力而失效。貿易實務中有不少事件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使要約失效。這些事件的發生不必通知對方當事人,事件發生的同時要約也失效。例如要約可因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在要約被接受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因要約的標的物非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滅失而失效等。
承諾,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表示無條件同意要約的內容,並決定以此為內容與要約人訂立貿易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一經承諾,貿易合同即告成立,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合同的約束,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銷。構成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①承諾必須由特定受要約人作出。只有特定受要約人才有接受的權利。其背後的原則是合同自由。要約人只願與這個特定的人訂立合同,而不願與其他人為之。非特定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使知曉要約的內容,也無權接受這個要約。
②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表明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決定」是個關鍵的字眼,不能含糊,必須是斬釘截鐵的決定。如受要約人答復要約人說:本公司願意考慮你公司的來信「,這顯然不是決定,也就不是承諾。承諾必須與要約相結合致使貿易合同成立為宗旨。
③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要約失效時,受要約人的承諾權利亦同時終止。失效後所作的承諾表示沒有承諾的效力,只能視為新的要約。
④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與後者內容不一致的承諾是無效的承諾。部分承諾要約,部分對要約的內容提出異議或不同意或有條件地作出承諾,或附加條件地表示承諾,都不構成法律上的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人表示承諾時,如果對某些內容提出了修改的意見,或附加了條件,那麼實際上是告訴要約人,要約不能接受,需作修改方可接受。這個通知否定了原要約,使要約歸於無效,而他的這一通知對原要的人來說倒成了另一個要約。原要約人成了受要約的人,他可以有是否承諾這一項要約的權利。
3. 國際貿易簽合同前有哪些環節流程
如果你是貿易公司的話,就要確認工廠一系列,從產品價格,到生產日期等細節
如果你是工廠,就是確認一下價格,工廠和客戶都能接受就可以簽定了。簽訂後你給他你的信息,需要開立信用證還是打預付款等這個事協商解決
4.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5. 國際貿易簽合同前有哪些環節流程
先是准備階段:如國情調研,產品的市場調查,客戶信譽調查等等
然後交易的磋版商:大致有詢盤權,發盤,還盤,接受等等。
然後是訂立合同: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方式,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的爭議與處理方法等等
最後履行合同。。
希望有用
6. 國際貿易的流程
國際貿易通常有十個流程: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1、報價: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由產品的詢價、報價作為貿易的開始。其中,對於出口產品的報價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等級、產品的規格型號、產品是否有特殊包裝要求、所購產品量的多少、交貨期的要求、產品的運輸方式、產品的材質等內容。
比較常用的報價有: fob"船上交貨"、cnf"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形式。
2、訂貨: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
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索賠、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
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3、付款方式 :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信用證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4、備貨 :
備貨在整個貿易流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須按照合同逐一落實。備貨的主要核對內容如下:
貨物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
貨物數量: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5、包裝 :
您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6、通關手續 :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目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
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7、裝船 :
在貨物裝船過程中,可以根據貨物的多少來決定裝船方式,並根據《購貨合同》所定的險種來進行投保。拼裝集裝箱,一般按出口貨物的體積貨重量計算運費。
8、運輸保險 :
通常雙方在簽定《購貨合同》中已事先約定運輸保險的相關事項。常見的保險有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陸空郵貨運輸保險等。其中,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
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全損;貨物在裝卸和轉船過程中的整體滅失;由於共同海損引起的犧牲、分擔和救助費用;由於運輸船隻觸礁、擱淺、沉沒、碰撞、水災、爆炸引起的貨物全損和部分損失。
水漬險是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之一。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其責任范圍除了承擔平安險所列各項風險外,還承擔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風險。一切險的承報保責任范圍相當於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
附加險別。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兩種類型。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抽竊短量險、滲漏險、破損破碎險、鉤損險、混雜沾污險、包裝破裂險、霉變險、受潮受熱險、串味險等。特別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等。
9、提單 :
提單是出口商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海關放行後,由外運公司簽出、供進口商提貨、結匯所用單據。
所簽提單根據信用證所提要求份數簽發,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辦理退稅等業務,一份寄給進口商用來辦理提貨等手續。
進行海運貨物時,進口商必須持正本提單、箱單、發票來提取貨物。(須由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箱單、發票寄給進口商。)
若是空運貨物,則可直接用提單、箱單、發票的傳真件來提取貨物。
10、結匯 :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6)簡述國際貿易合同的成立過程擴展閱讀
近年來,隨著中國海關商品歸類工作的不斷開展,商品歸類工作的思路日趨成熟,管理模式不斷完善。海關也在總結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對歸類工作體系、規章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較大的調整。
如根據海關總署第80號令對相對人實施了約束性預歸類制度、商品歸類決定對外公告制度、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實施對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海關開展相關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為了確保海關執法的公正、透明和統一,以及進一步為納稅義務人提供便捷通關的服務,需要通過制定《歸類管理規定》對各種制度之間的關系重新進行梳理和定位,設計合理、規范的歸類管理制度體系。
明確各種海關歸類活動的層級,進而實現歸類依據公開透明,保證全關境執法統一,促進口岸快速通關,防範違法行為,減少行政爭議。
因此,《歸類管理規定》的出台是在總結上述各項海關商品歸類工作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系統的闡明了歸類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彌補部分商品歸類制度在法規上的缺陷,進而提升了現有歸類體系的法律層次。
7. 國際貿易 簽訂合同流程圖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回判。在國際貿易答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後的履行,關繫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於執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以上便是簽訂貿易合同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