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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中商品付款地點即為

發布時間:2020-12-26 12:53:00

❶ 如何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付款地點不明

付款地點?國際貿易的合同中只會約定付款方式和交貨地點,付款方式分為內電匯(T/T)和信容用證,電匯分為前T/T和後T/T,即預付款和到付款,至於交貨地點你可以根據貿易術語來約定,FOB、CFR、CIF等等都可以。

❷ 合同方面: 付款地點 交貨日期 未寫明

發生爭議的話,你可以通過合法渠道向對方提出合理要求(作為證據),無法協商後,提請司法裁決,法官會根據慣例作出合理的判決。

❸ 在外貿支付方法中,為什麼信用證也有不安全的地方,如何有效更好的使用信用證

如何防範信用證欺詐

2002年2月,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國C銀行將單據寄出後,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項,遂應A公司要求指示英國D代收行退單,但到D代收行回電才得知單據已憑進口商B公司承兌放單,雖經多方努力,但進口商B公司以種種理由不付款,進出口商之間交涉無果。後中國C銀行一再強調是英國D代收行錯誤放單造成出口商錢貨損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對中國C銀行的催收拒不答復。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國C銀行進口商已宣布破產,並隨附法院破產通知書,致使出口商錢貨兩空。 【評析】
D/P遠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指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時付清貨款後取得單據。D/P遠期托收是目前我國出口業務中較常見的結算方式,是托收業務中D/P(付款交單)的一種。D/P遠期在具體辦理時主要有三種形式:(1)見票後XX天付款;(2)裝運後XX天付款;(3)出票後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當托收單據到達代收行櫃台後,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單據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憑進口商付款釋放單據,進口商憑以提貨。採用這種方式一般基於貨物在航程中要耽誤一定時間,在單據到達代收行時可能貨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對進口商資信不甚了解,不願其憑承兌便獲得單據。做D/P遠期實際上是出口商已經打算給予進口商資金融通,讓進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單據,實現提貨及銷售的行為。這是給進口商的一種優惠,使其不必見單即付款,如進口商信譽好的話,還可憑信託收據等形式從代收行獲得融資,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風險,在進口商不付款的情況下,可以憑代收行保存的貨權單據運回貨物或就地轉售,相對承兌交單項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貨款安全保證要大一些。
但使用這種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貨已到而進口商因匯票未到期拿不到單據憑以提貨,導致進口商無法及時銷貨,容易貽誤商機,甚至造成損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給予融通:(1)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預借單據,取得貨權。(2)代收行與進口商關系密切,在進口商作出某種承諾後從代收行取得單據。
在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預借單據又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是出口商主動授信代收行可憑進口商的信託收據放單,這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授信,一切風險和責任均由出口商承擔,進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負任何責任。這種情形就相當於做D/A(其實從票據法的角度來看,它還不如D/A好)。
第二是進口商在徵得代收行同意的情況下,出具信託收據,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擔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單據,待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貨款再贖回信託收據。因為這是代收行憑進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擔保借出單據,是代收行對進口商的授信,不論進口商能否在匯票到期時付款,代收行都必須對出口商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和義務。
這樣就給代收行帶來風險,一旦進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須墊付,所以,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不鼓勵D/P遠期托收這種做法。《托收統一規則》第7條規定:托收不應含有遠期匯票而同時規定商業單據要在付款後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書應註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單(D/A)還是憑付款交單(D/P)交付款人。如果無此項註明,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遲交單據產生的任何後果不負責任。
此外,D/P遠期托收業務還有其他風險,如有些國家不承認遠期付款交單,一直將D/P遠期作D/A處理,兩者在這些國家法律上的解釋是一樣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精神,若托收業務與一國、一州或地方所不得違反的法律和/或法規有抵觸,則《托收統一規則》對有關當事人不具約束力,而此時若出口商自認貨權在握,不做相應風險防範,而進口商信譽欠佳,則極易造成錢貨兩空的被動局面。
如果選擇做D/P遠期,那麼,作為出口商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做D/P遠期,要有風險意識,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D/P方式是建立在進口商信用基礎上的,總的來說這種方式對出口商不利,風險較大並且隨時都存在,不宜多用。
(2)在合同洽談時應盡可能確定代收行,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以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
(3)在提交託收申請書時,應盡可能仔細填制委託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能力來確定是否接受信託收據的方式放貨。
(4)辦理D/P遠期托收業務時盡量不要使遠期天數與航程時間間隔較長,造成進口商不能及時提貨,一旦貨物行情發生變化,易造成進口商拒不提貨,則至少會造成出口商運回貨物的費用或其他再處理貨物的費用。
(5)為避免貨物運回的運費或再處理貨物的損失,可讓進口商將相關款項作為預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預付款項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潤。
(6)在托收業務中最好選擇CIF價格條款,以防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或滅失導致進口商拒付同時索賠無著的風險。
(7)貨物發運後,要密切關注貨物下落,以便風險發生後及時應對,掌握主動,盡快採取措施補救。
(8)要注意D/P遠期在一些南美國家被視作D/A,最好事先打聽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❹ 關於《合同法》上的支付貨款的一個問題,請給予充分解釋,謝謝!

針對這個問題,沒有既沒有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又沒有約定或協商一致,內那麼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三項》容所體現的原則,即合同的履行地點可有合同的性質確定。運用法律的規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所運用的並非「探長」所說的《民法通則》,而是《合同法》。 並且合同法列舉了幾例由合同性質來確定履行地點的合同類型,例如,不作為債務的履行地點是債權人的所在地;不動產的履行是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所在地;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的所在地。 所謂貨幣交付的合同,即給付貨幣的合同,可以說是存在的,例如借貸合同就應屬於貨幣交付合同。 本案例中,依據合同性質應是買賣合同,而在合同中,有沒有約定債務履行的先後,所以可以認定為同時履行的買賣合同,那麼對於這個合同應該在交付貨物的地點進行貨幣的支付行為。 所以個人認為應該是在D市支付貨款。

❺ FOB, CIF,CFR之間的區別

1、概念不同

CIF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CFR是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

FOB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費用和保險費不同

FOB價格=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凈利潤

CIF價格=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凈利潤

FOB術語中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辦理,賣方應於貨物裝船前通知買方。CIF術語中保險費由賣方負責辦理並支付保險費,賣方按合同規定辦理保險並將保險單交給買方。

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FOB價+國外運費。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價-國外運費。

CIF價=CFR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CIF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CFR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裝船通知告知買方的時間不同

FOB和CFR術語賣方在裝船前需要告知買方裝船內容、裝船細節以使買方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辦理貨物的海上保險,而CIF是由賣方負責投保,在貨物裝船後的幾天內告知買方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❻ 買賣合同對支付價款的地點沒有約定的如何處理

如果雙方約定了支付價款的地點,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支回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答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這樣仍然不能確定,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如果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以移交貨物或單據為條件,則買受人應當在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價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採用CIF、CFR、FOB等條件成交時,通常都是憑賣方提交裝運單據支付貨款。都是以賣方提交時運單據作為買方付款的必要條件。所以,交單的地點就是付款的地點。

❼ 付款地點和交貨地點

甲市A廠購買乙市B廠一批木料,簽訂一份合約,但合同中沒約定交貨地點和付款地點,下列正確的是
B乙為交貨地
C甲為付款地
====
(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就履行地點不明確的,除貨幣和不動產的交付外,其他標的 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付款是甲方義務,交貨是乙方義務,所以 BC

❽ 購銷合同相關法律有哪些

買賣合同的一般條款:

一、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或者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

注意:這些是一種物與其他物區別的標志。只有在某項買賣合同中將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品種、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才不會引起誤解,產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將買賣商品的基本情況規定清楚,要正確就難以得到保證,容易產生糾紛。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機電等配套產品,不僅要寫明主機(主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花色,必要時還應當寫明隨主機的輔機、配件(附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內容。

如果買受人一次購買出賣人不同種類或規格的商品,雙方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類或者規格商品的基本情況。

二、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注意:買賣的標的物數量是衡量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或者大小的一個尺度,如果沒有規定數量,一旦發生糾紛就很難分清雙的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數量及計量單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三、標的物的技術標准(含質量要求)。

注意:不同的物品,其質量要求也不一樣。同一物品,其檔次或者等級不同,質量標准也不相同。因此,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物執行的技術標准。

產品的技術標准,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准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准代號、編號和標准名稱。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合同中還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有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四、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

注意:在貨物買賣中,特別是從較遠的地方購買物品時,往往需要對該物進行包裝。包裝,一般由出賣人負責。對買賣的物品進行包裝是為了保證該物運輸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該物安全地送給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貨人。包裝方式包含著對包裝技術和包裝物器的質量要求。具體的包裝的方式,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等情況來商定。當然,不需要專門進行包裝的物品,僅裸裝即可。

五、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

注意:對於買賣的物品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下同)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既要寫明產品的單價,也要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

除了即時清結的外,需要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具體期限、地點作出規定。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交貨前支付一部分貨款(預付款),待交完貨後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餘款額,也可以在接貨後某時間一次性付清;至於支付貨款的地點,一般是出賣人所在地,也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還可以是第三人所在地,這些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選擇。

六、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注意:這里所說交貨(交付)是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履行交付出賣物的期間,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時計算。出賣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立即交貨,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某一期限內交貨;標的物數量多的,出賣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出賣人所在地,還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運輸部門(需要經過運輸經營者運輸的)所在地等其他地點。交貨方式,主要包括買受人到出賣人所在地自己提貨、出賣人送貨到買受人所在地和通過運輸經營者運輸或者通過郵電單位郵寄交付等,雙方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由雙方協商。至於出賣人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七、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

注意:運輸方式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含海上和內河運輸在內)和航空運輸,雙方可自由協商確定。運輸的費用是由買受人還是由出賣人承擔,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八、驗收或者檢驗的標准、方式、日期。

這里所說的驗收,是指買受人在接受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時,對標的物數量和質量進行檢驗、接收的行為。買受人驗收標的物的時間、地點一般與出賣人交貨的時間、地點一致。對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商定檢驗機構。對貨物質量的檢驗,尤其是在雙方對質量有異議時,需要由專門的產品檢驗機構來檢驗。在國際(涉外)買賣中,貨物進出口一般需要由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或者動植物免疫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是對合同規定的價款以及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清結。這些貨款和費用的結算,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關於異地結算、同城結算等的規定辦理。當事人雙方應在合同中規定開戶銀行、帳號名稱和帳號。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者使用票據結算。

另外,還應規定結算的貨幣種類。在國內買賣中,當事人應以人民幣結算,只有在少數情況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方可用外幣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結算。在涉外買賣(進出口貿易)中,一般以外幣結算。

十、責任。

注意:這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或者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時應承擔的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其計算辦法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訂明對產品實行包修、包退、包換的條件。違約金的比例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

十一、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在涉外買賣中,可以根據需要規定買賣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不同文字的合同條文,在對同一事項的認定、理解上有時會產生不同的解釋,從而產生合同糾紛。因此,當事人可以對使用的文字效力進行規定。除涉外買賣合同外,在國內同民族地區的單位、個人買賣時也可使用該少數民族的文字。

十二、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注意: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當事人應在合同、特別是涉外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如果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的,則要把仲裁機構的名稱寫准確。

十三、其他。

如對買賣合同的擔保、公證、貨物運輸保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涉外買賣合同中法律的適用等內容,只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來源:網頁鏈接都可以成為合同的條款。總之,雙方在協商買賣合同內容時,任何一方提出有關要求,對方同意接受的,都可成為合同的內容。

尾部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和簽章

注意:出賣人、買受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個人的,應當寫明個人姓名、住所。此外,有聯系電話的,還可以寫明電話號碼。在涉外買賣合同中,還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國籍。

單位應該盡量加蓋公章,不要用那些沒有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印章。

❾ 信用證分期付款條款如何確定

信用證中的條款:
一、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的資信
信用證的開證行,是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後,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等成為關鍵性的問題。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二、信用證開證日期(Issuing Date)
開證日期是開證行開立信用證的日期。開證日期一般表述為「Date of Issue」。
信用證中必須明確表明開證日期。如果信用證中沒有開證日期(Date of Issue)字樣,則視開證行的發電日期(電開信用證)或抬頭日期(信開信用證)為開證日期。
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
確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非常重要,特別是需要使用開證日期計算其他時間或根據開證日期判斷所提示單日期是否在開證日期之後等情況時更為重要。
同時,開證日期還表明進口商是否是根據商務合同規定的開證期限開立的信用證。
三、信用證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點(Expiry Place)
信用證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後日期。受益人應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當天向銀行提交信用證單據。
有效地點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的地點。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一般規定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別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單(港、澳、新、馬等近洋國家或地區提前7天左右;遠洋國家或地區提前10-15天),以便銀行在有效期限之內將單據寄到有效地點的銀行。
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最好建議將其修改在國內。
如果信用證未列明有效地點,則應立即要求開證行進行確認。如果開證行始終不予答復,則應視同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
四、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根據商務合同的規定向銀行(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是進口商。
信用證的申請人包括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必須完整、清楚。
五、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證的受益人,是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
信用證的受益人包括名稱和地址等內容,應完整、清楚,如果有錯誤或遺漏等,應立即電洽開證行確認或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
六、信用證號碼(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證的證號是開證行的銀行編號,在與開證行的業務聯系中必須引用該編號。信用證的證號必須清楚,沒有變字等錯誤。
如果信用證的證號在信用證中前後出現多次,應特別注意其間是否一致,否則應電洽其修改。
七、信用證幣別和金額(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證金額的幣別應是國際間可自由兌換的幣種。
如果信用證的幣別是國際間非自由兌換貨幣,受益人可考慮是否可接受。
貨幣符號應是國際間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國貨幣標准代碼。
信用證的金額一般採用國際間通常的寫法,例如一百萬美元寫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證中有大寫和小寫兩種金額的寫法,大寫和小寫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證中多處出現信用證金額,則其相互之間應保持一致。
八、信用證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證的貨物描述,是信用證對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格等的敘述。根據國際慣例,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不宜繁瑣,如果貨物描述過於繁瑣,應建議受益人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信用證的該部分內容。因為,繁瑣的貨物描述給受益人制單帶來麻煩,貨物的描述應准確、明確和完整。
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貨物描述的基本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格等。
九、信用證單據條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信用證的單據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須提交的交易所的種類、份數、簽發條件等內容。
信用證的單據條款之間保持一致,不應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十、信用證價格條款(Price Terms)
信用證的價格條款,是申請人(進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務合同中規定的貨物成交價格,一般按國際標價方法,常用的價格條款有離岸價(F.O.B.)和到岸價(C.I.F.或C.N.F.)。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價格條款的後面應注有「地點」。
十一、信用證裝運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裝船發貨的最後期限。受益人應在最後裝運日期之前或當天(裝船)發貨。
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應在有效期限內。
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該時間間隔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間隔太長時,特別容易造成受益人遲遲不交單,而貨已到港,進口商拿不到貨運單據無法提貨以致壓港壓倉等。間隔太短時,受益人從(裝船)發貨取得單據到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時間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單時間上的緊張,或在有效期限內無法交單。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審核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時應建議或要求受益人洽開證申請人修改。
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間的間隔約為10-15天,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定。
十二、信用證交單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證的交單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個要求出具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應規定的一個在裝運日期後的一定時間內向銀行交單的期限。如果沒有規定該期限,根據國際慣例,銀行將拒絕受理遲於裝運日期後二十一天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單據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一般情況下,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經常規定裝運日期後十天、十五天或二十天為交單的最後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證有特殊規定,交單期限也可以超過二十一天。
十三、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的向付款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償付款的銀行。它可以是開證行自己的一家分支行,也要以是第三國的另一家銀行(一般為帳戶行)。償付行受開證行的委託代開證行付款,不負責審單,只憑開證行的授權(Authorization)和議付或付款行的「索匯指示」(Reimbursement Claim)或「明白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而付款(目前「明白證明書」一般不需要了)。
償付行的付款不是終局性的付款,即,如果開證行收到單據並審單後發現單據存在不符點,開證行或償付行有權利向議付行索回貨款。
十四、信用證償付條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的償付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償付信用證款項的條款。信用證的償付條款直接涉及到收匯問題,因此必須保證償付條款的正確與合理。對於償付條款復雜,償付路線迂迴曲折的情況,應盡量要求開證行修改。
十五、信用證銀行費用條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證中一般規定有證行的銀行費用或通知行、議付行等的銀行費用等的銀行費用由受益人來承擔。
如果信用證規定所有銀行費用均由受益人承擔,受益人注意費用條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時修改,以減少受益人不合理的費用支出。
十六、信用證生效性條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有些信用證在一定條件下才正式生效,對於此種有條件生效的信用證,應審核該條件是否苛刻,受益人要注意,審證時應在信用證正本上加註「暫不生效」字樣,建議受益人接到銀行的正式生效通知後再辦理貨物的發運。
十七、信用證特別條款(Special Conditions)
信用證中有時附有對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的特條款,對於不能接受的條款應立即洽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修改。
注意:在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為結算方式的,一定要注意單單相符、單證一致,否則有可能造成拒付的。

❿ 上海某工廠向廣州某公司購買一批物品,合同對付款地點和交貨期限沒有約定,發生爭議時,依據合同法規定( )

C 《合同法》復
第一百四十一條(二)制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六十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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