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時間和地點通常有哪幾種規定辦法
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時間和地點,一般有以下三種做法:
①以離岸品質、數量為准。就是由賣方在裝運口岸裝運前,申請檢驗機構對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重)量進行檢驗,檢驗後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商品品質、數(重)量的最後依據。這種做法,買方對貨物無復驗權,也就是沒有提出索賠的權利。
②以到岸品質、數量為准。貨物運抵目的港後,由當地的檢驗機構檢驗和出具的檢驗證書為最後依據,如品質、數(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憑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況屬於承運人或保險人的責任,賣方一般不得拒絕理賠。
③買方有復驗權。就是賣方在裝運前進行檢驗的檢驗證書,並不是最後依據,而是交貨依據,貨到目的地,允許買方進行復驗,發現到貨的品質、數(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屬於賣方責任的,可憑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
(1)國際貿易進口的規定擴展閱讀:
結構變化因素一個國家進出口商品結構的狀況主要是由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資源情況和對外貿易政策所決定。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不發達,出口一般是以初級產品為主,進口是以工業製成品為主,這是長期以來帝國主義對發展中國家剝削和掠奪的結果。
經濟發達國家通常是以工業製成品出口為主,進口則以初級產品為主。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初級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一直超過工業製成品。戰後,從1953年起,工業製成品所佔的比重超過了初級產品。
60年代以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國際分工和專業化進一步擴大和深化,工業製成品在國際貿易總額中所佔的比重進一步上升。1963~1973年期間,工業製成品比重由52%上升至62%,而初級產品則由48%下降至38%。1973年以後,隨著石油價格和其他初級產品價格的上漲。
2.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二,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於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於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葯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並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規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定。
依第2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內,對於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並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韻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依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依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范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訂後的外貿法針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為等進行了規定,有關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矛盾,因為外貿法只調整進出口環節,新規定填補了我國外貿法中缺乏競爭規則的空白。
關於壟斷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關於進出口環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定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一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該章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對相關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護。
補充:本回答引用網路http://ke..com/link?url=BBcjzb4M4NL7r3g-HdsraS_
3. 國家對進出口食品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進出口食品之前需要做備案,食品還需要做中文標簽,標簽要符合國標,同時食品的檢測也非常的嚴格,成分說明一定要詳細
4. 我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准
原產地標準的兩個基本標准:肯定標准和否定標准。肯定標準是指原產地規則應規內定在符合什麼容條件下能獲得貨物原產地,而不能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不能獲得貨物原產地。確定貨物原產地就需要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規則應定義為任何成員國為貨物的原產地而普遍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裁定。原產地規則的核心內容是確定貨物原產地的判斷標准。判斷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以貨物是否含有非本國原產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部件為標准分兩種情形: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在判斷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時,應優先適用在一國領域內完全獲得的規定;如果貨物不能滿足完全原產標準的要求,就要適用實質性改變標准,看是否對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進行了充分的加工和處理。
5.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進出口食品有哪些規定
1)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2)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國家(地區)標准或者國際標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准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
3)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法召回。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
5)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6)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7)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8)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6. 海關對一般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時間及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回日起十四日內答向海關申報。
2、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3、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4、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徵收滯報金。
7.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