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一個國際貿易術語FAS的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按照FAS條件進口一批木材,在裝運完成後,國外賣方來電要求我方回支付貨款,並答要求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對賣方的要求我方應如何處理?
標准版答案:
1、 我方對於賣方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的要求可以拒絕。
2、 按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採用FAS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以船邊為界,即買方所指派的船的船邊,在買方所派船隻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批貨物運至船邊,駁船費用是在風險費用轉移以前發生的,理應由賣方承擔。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國外賣方要求我方承擔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權拒絕。
⑵ 關於國際貿易術語CIF的一個案例
CIF我們平常總習慣稱其為到岸價,這是錯誤的,CIF中規定的只是費用承擔問題,貨物在越過船舷的時候,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貨物在途中的一切風險都由買方承擔
此案例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賣方(我方)將全套議付單據(包含保險單的)寄交買方,買方伏款贖單。買方拿到保險單後,如果事故在保險范圍內,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如果此案例是用信用證方式的話,根本就沒必要考慮這么多,直接向銀行交單取得貨款就好了,銀行是不會拒付的。
⑶ 國際貿易術語CFR案例分析
你採用的貿易術語變形是CFR landed Rotterdan 是需要由賣方,在這是即你方承擔卸貨費的,包內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容在內。 我給你列一下CFR的變形 , 注意的是只有在採用租船運輸時才會有這些變形,這些變形的目的也就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由誰來負擔的問題。
l、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辦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賣方負擔卸貨費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接),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靠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擔。這個吊鉤指的是穿上的吊鉤。一般情況下船都有自己的吊鉤。類似於挖掘機的大鏟子,可以自由分合。
4、CFR Ex Ship's Hold(CFR艙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
⑷ 求救呀……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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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是成本復加保險費制、運費。
FOB是離岸價格,不包含保險費、運費。
我方修改報價時,只需要在CIF價格中減掉保險費和運費即可。
修改後,買賣雙方的責任和風險的劃分從原來的CIF條件下紐約港口船舷交割,改為FOB條件下上海港口船舷交割。我方不需要再對海上風險負責,也不需要承擔貨物運輸、保險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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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國際貿易術語具體用法的案例
通用術語,都會與錢和運輸有關,其實很多術語是英文縮寫。
與錢有關的版,如付款方式,T/T 電匯,權L/C信用證。。。
產品描述上也有一些,Currency 可縮寫為CRY,Quantity:Q'ty, Net weight: N.W. 等
報價條件的成本條件,如FOB的舷邊交易價,但即使是這樣,也有分 A,B兩類,關繫到一些文件費用及操作費用的差別。
但說真的,除非要算到那麼精,否則都只是寫個大概,一些費用也都是由賣方承擔掉了。
CIF 成本含保險及運費, 。。。。
這些術語可以到網路文庫中查找,有的還有通則解釋。很方便的。實際用上可以看下面的例子。
舉例:
你在你的報價單上,後面可以分開註明
1. above quotation is based on USD, FOB Guang Zhou. ....
這些的使用多數都是在報價單上
另外,因為你的問題,我不太能理解,所以只能暫時先這樣回答
⑹ 我想要一些關於國際貿易術語的案例,可以幫忙提供一下么
.有一批貨物以 CIF 倫敦價格條件出口,由賣方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加罷工險。船未到倫敦前,船方獲悉倫敦港正在罷工,不能靠岸卸貨,乃將應卸倫敦貨物卸至下一個港口。後來倫敦罷工結束,貨物又從該港運往倫敦,增加運費 2200 英鎊,這筆費用由誰負責?並說明理由。
1.答:這筆費用應由進口人自己負責,因為按 CIF 價格,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交單即交貨,已完成交貨任務,可不負責。承運人按提單背面條款大都規定如因罷工而使船舶及貨物不能到達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貨,承運人有權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貨物,運輸合同應認為已經履行。保險公司對罷工險負責的損失只限於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賠。而因港口工人罷工無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貨,轉到另一個港口卸貨所引起增加的運輸費用屬於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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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某出口公司向法國出口貨物一批,合同中的貿易術語是 CIF M ARSEILLES,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但貨船離港後不久便觸礁沉沒。次日,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以及發票等有關單據通過銀行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無法收到合同中規定的貨物為由,拒絕接受單據和付款。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2.答:本案買賣雙方訂立的是 CIF 合同。CIF 合同的含義是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責任、費用和風險。2000通則在 CIF 解釋中的第 B5 款規定: 「買方負擔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後一切貨損貨差的風險。」因此,貨船在途中沉沒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買方負擔,買方應接受所有單據並且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貨款。在接受單據後,買方可以憑單據向保險單載明的承保人 (保險公司)索賠,通常可以獲得相當於貨物價值(CIF 價)1.1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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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規定: 「1990 年3月裝船,如果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運貨物,賣方同意保留 28天,但買方應負擔按現行費率計算的倉租、利息和保險費。」結果,在賣方的反復催促下,買方所派船隻才於 5 月5日到達指定裝運港,賣方於是拒絕交貨並向買方索取包括 28天倉租、利息與保險費在內的損失。這樣做有沒有道理?
3.答:FOB 的含義是由買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派船並抵達指定裝運港。2000通則關於 FOB 解釋的第 B5 款指出:「如果他(買方)所派的船隻不能按期抵達或無法載貨……則應負擔從約定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間屆滿的日期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被適當地撥歸於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開,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確定為本合同的貨物為限。」本案買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派船,理應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規定也應如此。當然,買方有權追究賣方有無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存入指定的碼頭倉庫或在賣方自己的倉庫內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作為等待裝船的貨物。若賣方沒有這種履行合同的行為,買方則無賠償的必要。如果賣方在 4 月28日前已將貨物售出,買方也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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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幫你找的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有不懂的,也可以發郵件問我。呵呵
⑺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
應該以FCA術語抄成交,風險劃分襲是在貨交承運人即可,賣方只要在本地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而不必交貨物運到天津並承擔途中的風險,而FCA術語貨交承運人後一切風險均由買方處理,以FOB術語成交一切風險還是必須由我方處理,還必須承擔本地到天津的國內運費
⑻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
1、根據CFR,風險的轉移應當在裝貨港「越過船舷」一刻,故基本同意賣方說法。文中沒有提到賣方裝船後是否通知Shipment Advice給買方,實務中應當通知,否則假如買方因此沒有購買保險,賣方也有責任。
2、首先實務中應當以英文報價。
(1)CIF後應當是目的地/港口,不應該是美國
(2)CIF後是不是應該加個C?
(3)元沒有註明是什麼單位
(4)CFR上海或如果加C應該註明傭金%幾?
(5)沒有數量單位,FCA好象是陸路邊境交貨吧,實務中很少用到的。
⑼ 有沒有關於國際貿易術語DDU的案例啊~~~急需……
這個貌似不需要什麼案例啊。DDU最常見的就是國際快遞運輸,因為快遞運輸是門到門的運輸,只要買方負責關稅,那這就是DDU;如果賣方負責關稅,就是DDP(新貿易術語好像沒有DDP了,改成DAF)
⑽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
1,「容許賣方數量增減5%」,那麼145公噸,還是在這個范圍內,不構成不符點。
2,在UCP500號說的回很清楚,在同一船期答,同一條船,同一航線的裝船不算「分批裝運」。
開證行的2項拒付理由均不成立,我方應該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