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蒙古武川縣2017法院強制執行失信人員名單
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版人名單庫中刪除(也就是在權黑名單中解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全文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