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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農村商業銀行信息披露

發布時間:2020-12-21 04:37:56

A. 分析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現狀怎樣用2015年年度財務報告用圖表表示

(一)會計信息可靠性差。商業銀行衡量業績的指標有很多,從而為其提供了盈餘管理、人為地處理會計信息的機會。商業銀行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對於公司治理等
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透明度較低,一些商業銀行對於未達標的指數進行�假記載,例如對於貸款質量評級以及資本充足率的高估,有的對數據及其他信息進行誤導
性陳述或披露信息不完全,等等。以上現象使得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可靠性降低。
(二)會計信息披露缺乏統一標准。隨著商業銀行的快速發
展,中國人民銀行為了提高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規和標准。這些准則的實施對於提高商業銀行會計信息的質量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
用。但是,與國際會計准則相比,我國的商業銀行會計准則還很不規范。比如,在國際會計准則中,將風險具體分為了信貸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
和公允價值五個方面。而我國商業銀行對表外資產以及同業拆借方面的風險信息難以准確披露。
(三)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當前會計制度和會計准
則尚不能完全保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的質量披露,突出表現為財務信息是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而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則十分�乏。許多非財務信息如背景信息、
預測性指標等,也無法反映信用證、表外擔保業務、銀行金融機構相互拆借、銀行承兌匯票等方面的風險。這些指標也是投資者應該獲知的重要信息,但是部分商業
銀行採取避重就輕的方法,故意誇大或者隱瞞事實,誤導投資者;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的披露不充分。報表附註是會計信息的重要組
成部分,是會計報表的重要補充。而會計報表附註的不完全,直接導致了會計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現行的會計制度不能准確反映商業銀行常規貸款以外的風險。不少
上市公司不是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種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股東應該具有的權利,而是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種額外的負擔,因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處於一種被動應付
的局面。這主要表現為公司對應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採取避重就輕的做法,故意誇大和隱瞞部分事實,誤導投資者,有的公司甚至對一些重大事件不予
披露。
(四)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商業秘密和金融安全問題。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側重於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它應有別於中心銀行側重於保護存款
人利益和維護金融安全所要求的信息採集。中心銀行提取的監管信息中,有一部分可能涉及到商業銀行的商業秘密甚至是國家的金融安全問題。從維護商業銀行和國
家利益出發,它是不適合向市場作公開披露的。例如,中長期貸款比例、境外資金運用比例、國際商業借款比例等。
(五)會計信息基礎工作存在的問題

1、商業銀行會計核算工作不健全。例如,會計科目設置不合理,對利息收入的確認計量存在缺陷,導致賬面利潤不實。我國一些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在國際市場上
從事衍生金融產品的交易了,但我國尚無關於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統一要求;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忽視了現金流量信息,除少數上市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開始嘗
試編制與提供現金流量表以外,國有商業銀行和大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還沒有開始著手編制。而且對於表外信息披露不充分。
2、謹慎性原則運用不
足。在制定和選擇會計政策的過程中充分體現謹慎性原則有許多方面。例如,提取各種資產減值准備、對固定資產加速計提折舊,等等。及時足額提取貸款呆賬准備
金,為商業銀行提供彌補貸款損失的來源,是商業銀行貫徹謹慎性原則,實現穩健經營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3、我國缺乏國外商業銀行以普通准備
金、專項准備金和特別准備金互為補充、「三位一體」的貸款呆賬准備金結構。首先,貸款呆賬准備金制度不能真正符合謹慎性原則;其次,計提比例偏低,與我國
商業銀行的高風險不相稱。由於目前大部分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商業銀行承擔著很高的風險,不良貸款占貸款余額的比例遠高於1%,現行1%的計提比例與我國高
比例的不良貸款是極不適應的。1%的計提比例只會使「呆賬准備金」賬戶發生「透支」、入不敷出,根本無法抵禦風險損失,不利於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第三,
核銷不及時,我國呆賬的認定和核銷受到嚴格的限制。呆賬准備金的核銷要上報總行,總行每年須與財政部協商,確定呆賬准備金的核銷總額。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
未經總行批准不得核銷呆賬。對呆賬的認定和核銷的條件非常嚴格,使得銀行即使持有一些呆賬准備,因為受許多確認條件和核銷程序的嚴格限制也不能用於沖銷呆
賬,或者是沖銷不及時。

B. 商業銀行為什麼要進行會計信息披露

管理會來計師初級(MAT)辦公室整理源:
一、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意義
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對於商業銀行之間的公平、公正競爭起著重要的作用,從實際情況來看的現實意義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上
1.有利於促進商業銀行的發展首先,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可以對商業銀行進行有力的監管和約束,促進商業銀行提高運營的質量和風險意識的提高;其次,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銀行系統內部的管理水平;再次,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接軌的速度,加快現代化和國際化的進程。
2.可以保證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商業銀行的主要相關利益者是投資者和儲戶,儲戶和投資者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他們有權利了解銀行的運營信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科學、准確會計信息也是商業銀行的義務。完善的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可以為相關的利益者提供有效的會計信息,為相關利益者做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降低了其決策風險,更好的保護了相關利益者的利益。
3.有利於更好的實現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監管部門只有通過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認真的核實,才能夠對商業銀行進行有效的監督。實施有效的監管需要依靠有效、公開、真實的會計信息,是監管部門實施強有力監管的保證。

C. 怎樣從財經網站上查看各上市商業銀行的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披露,如新浪財經上

建議從巨潮資訊網站查上市公司公告

D. 急求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內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容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於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並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E. 如何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作為銀行的一項主要資產業務,貸款資產的運動是一種以「兩權分離、按期償還」為本質特徵的特殊價值運動。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銀行的信貸活動,會受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性因素影響,例如使銀行貸款資金有可能遭受損失事件發生。主要表現為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收回和貸款的貶值等,這樣就產生了貸款風險。從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資產質量的現狀看,形勢較為嚴峻。 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分析 政府行政干預帶來的風險。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國有銀行是資金配置的主體,政府職能只限於宏觀調控。然而在現實中,作為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在人事、行政、業務上不受政府直接管控,但並不等於不受政府影響。作為資金配置的主體,政府並未從實際運作的干預中退出,中心地位並未淡化,往往造成部份項目投資效益不高,形成貸款沉澱。 社會保障機制滯後帶來的風險。由於企業破產失業救濟制度不完善,國有銀行貸款風險無法直接分散和轉移。企業與社會的問題沒有解決,企業把生產所需資金缺口留給銀行貸款解決,形成貸款風險壓力;企業保險制度不健全,使銀行無法保全貸款資產的安全性,增加了損失的概率。 法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盡管我國陸續出台了銀行法、票據法等許多法律,但是這些法律大多內容比較簡單,有些內容有待於重新修訂,並且有些法律與國家的某些政策相悖,銀行在保全債權方面將會遇到較大的阻力,加大了銀行的信貸經營風險。 缺乏科學經營管理帶來的風險。國有商業銀行缺乏科學規范的經營管理方式主要表現在:在經營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視安全隱患;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責權對等的管理機制,一旦貸款出現問題,很難分清責任,更談不上追究責任。 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確定帶來的風險。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與其(法定代表)的信用相關,還貸能力強的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一定強;還貸能力弱的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一定差。並且,信用度很難進行比較准確的考查、判斷。所以,借款人還貸意願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必然帶來一定的風險。 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控制對策 為有效防止和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避免由此帶來的金融震盪和經濟風險,通過上述對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面臨的信貸風險原因的分析,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治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進一步加強政府監督職能。政企不分一直嚴重困擾我國企業改革和發展。我國信用的深層次問題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政府行為和地方保護主義。由於政府尚未完成由市場的參與者向市場的管理者的轉變,為了政績需要而急功近利,期望短期內地方經濟有較大起色,過分干預銀行貸款,削弱了市場功能作用和市場法則權威。因此,必須重新界定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政府職能是彌補市場缺陷、維護社會公平,著力為企業經營提供必要的經濟環境,同時支持並配合銀行防範和制止企業逃廢債務,確保金融資產的安全運行。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形成全社會信用是提高銀行資產質量的重要保證。惡意逃避銀行債務、惡意欠款的單位必須受經濟和法律制裁。作為政府部門,央行應對企業改制中兼並、重組、破產等跟蹤監督,協助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應健全企業信息披露制度,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規范企業會計信息和信息處理標准化,並提高信息公開程度,以降低銀行系統風險。

F.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專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屬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本辦法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業銀行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條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准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G.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的辦法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本辦法對商業銀行的規定適用於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辦法或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本辦法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條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資產規模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農村信用社可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十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准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范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范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二)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三)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五)貸款損失准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七)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一)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前,應與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三方會談。
第十八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擔市場風險的類別、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的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有關市場價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場風險資本狀況等。
(四)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並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五)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從下列四個方面對各類風險進行說明:
(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對風險的監控能力。
(二)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風險計量、檢測和管理信息系統。
(四)內部控制和全面審計情況。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二)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三)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五)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商業銀行應對獨立董事的工作情況單獨披露。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最大10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事項。
(三)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條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內容進行信息披露。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製成年度報告,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
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並按銀監會相關規定及時登載於互聯網網路,確保公眾能方便地查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商業銀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採取相應措施。
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條資產總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余額低於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確有困難的,經說明原因並制定未來信息披露計劃,報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免於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公布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H.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的解讀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2007年7月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7號公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在主要營業場所、互聯網上刊登年度報告,中國銀監會還將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此外,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城市信用社也適用於本《辦法》。
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按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其中,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此外,銀行的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也被要求披露。
對於外資銀行的披露要求,《辦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辦法》同時要求,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製成年度報告,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規模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農村信用社可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I. 在哪裡可以找到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

上市的商業銀行在股市裡可以找到股票然後輸入"10"兩個數字後回車,就是銀行披露的信息了!

J.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一、巴塞爾委員會相關工作回顧

巴塞爾委員會近年致力於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表1列出了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有關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

表1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發布的主要文件

1955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透明度小組與證券委國際組織技術委員會 (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發布了一份聯合報告:「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監管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該信息框架由兩部分組成,一份數據目錄和一份公認的最基本的信息構架。這是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報告。該報告主要以巴塞爾委員會 1994年7月 」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導「、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 」關於規范證券公司的OTC衍生產品業務的操作和金融風險管理控制機制「(1994年7月)、」費雪報告「以及 」巴塞爾資本協議「等為基礎,提出了與風險管理指導相配合的監管信息採集框架。

同年11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另一份重要報告:「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及衍生產品業務的公開信息披露」。該報告考察了十國集團一些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的信息披露情況,闡述了公開信息披露對於金融市場穩定和經營決策之意義。報告吸收了「費雪報告」和前述 「監管信息框架」報告中的概念,並對今後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議。自這份報告開始,兩委員會每年都要對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年報進行一次調查。調查從 1993年年報開始,最近一次為1999 年年報。調查共形成了6份報告。

1997年,在許多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之下,委員會制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1998年,隨著各方對透明度問題逐漸達成共識,委員會於9月份頒布了「增強銀行透明度」報告。該報告闡述了透明度在市場約束、增強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定中的作用,分析了公開信息披露的潛在弊端,確定了透明度信息質量特徵,並就如何提高銀行透明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議。該報告是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方面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對公開信息披露和監管信息規則的制定均具有指導意義。

在提高銀行透明度思想指導下,考慮到金融體系己發生了巨大變化 (金融機構的增多、衍生產品的運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以及信息披露標准和實務的變化等),委員會與證券委國際組織一道,修訂了1995年5月和11 月頒布的「監管信息框架」和「公開信息披露」。1998年10月,兩委員會給出了新的監管信息框架:「關於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1999 年2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徵求意見稿。同年10月,公布了「公開信息披露建議」正式報告。上述兩份報告是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方面的兩份核心報告。

1999年6月,也正是在透明度思想指導下,委員會對資本充足率再次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薪資本充足率框架」文件。銀行監管的三個支柱 (即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概念被首次提了出來。

在200l年1月發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委員會特別強調了信息披露,認為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可以達到強化市場約束的目的。因此,在新協議中,委員會就 「適用范圍、資本結構、風險暴露與評估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員和定性信息披露要求,並提出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和建議。至於披露的重要性,委員會的看法是,信息披露會影響對銀行資本的要求。因為新協議允許銀行採用內部方法計算風險資本要求,即對資本要求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而適當的信息披露則是監管當局准許銀行使用內部方法的前提。對於信息披露標准,委員會認為應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合作,以保持兩個披露框架之間的一致性。為了避免過多信息給市場造成的混亂,委員會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和補充兩類。此外,委員會還就專有信息 (proprietary information)的披露問題、監管當局對不披露情況應採取什麼措施等問題提出了建議。可以說,薪資本協議給信息披露確定了一個總體方位。

2001年4月,一個信息披露多方聯合工作小組向巴塞爾委員會、全球金融系統委員會 (CGFS)、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 (IAIS)和證券委國際組織提交了一份 「最終報告」。該工作小組與44個國家的叫個金融機構進行了合作,通過它們提供的數據,研究金融風險披露問題。該報告的結論是:要加強定量信息的披露,披露應與內部風險評估實務相一致,期間披露比期末披露能提供更好的風險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宗旨與原則

關於信息披露的宗旨和原則,主要體現在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四份文件中:2001 1年1月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1999年10月的「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1998年9月的「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監管信息框架」以及198年9月的「增強銀行透明度」,其中以及2001年頒布的新協議為主。

1.宗旨

促進有效監管、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根本宗旨。從這一宗旨出發,委員會確立了由三個「支柱」構成的監管框架: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是第三支柱「市場約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約束作用主要通過影響市場參與者的決策及行為來實現。當市場參與者可以及時獲得諸如銀行財務狀況、經營戰略、風險、風險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時,市場參與者將減少決策的盲目性,他們將通過減少業務或要求更高的資金回報等方式,更有效地配置資本,從而促使銀行實行有效的和審慎的管理。同時,在出現市場風波時,他們能夠甄別經營良好和經營不善的銀行,從而減輕和防止市場的盲動。也就是說,市場約束發揮作用是以有效信息披露為前提。

2.信息特徵

要發揮市場約束、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信息披露必須是有效的,符合一定要求的。表2給出的是四個信息披露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總體要求。從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的要求來看,信息的及時性 (披露頻率)、可比性、相關性(有用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是最普遍的。

表2 信息披露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的要求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輔助文件 「第三支柱 (市場約束丫的第I部分第4章節總第17-19節段為」核心和

補充披露「,給出了信息披露的一個特徵。

3·披露內容

關於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巴塞爾委員會在幾個相關文件中有詳細規定。表3給出了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從表3中可以發現,三者對披露內容要求的共同點是,強調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且均按風險類別劃分。不同點是:

(1)所要求披露的風險類別不同。「第三支柱」還強調了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增強銀行透明度」和 「公開信息披露建議」

沒有這方面要求,但有流動性風險。其原因可能是,操作風險越來越重要,利率風險管理技術也已趨成熟,而流動性風險

信息可從其他地方獲得,如流動性風險中的「融資風險」已被資本方面的信息所涵蓋;(2)「第三支柱」考慮了內部風險計

量方法對信息披露的影響,但前兩者沒有。例如,信用風險的披露就與所採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有關,採用 《內部評級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PA)的銀行披露的信息將涉及計量模型參數、模型假設等內容,這是「標准法」(即通過

信用資產風險加權方法估算信用風險)中所沒有的。與新協議的總體精神相一致,「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與

銀行實際管理技術和水平有關,即更突出「個性」,而不強求統一。

表3 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三、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現狀

從2000年商業銀行年報來看,目前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主要有《商業銀行法》、《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金融企業會計准則》等。對於股份制銀行,還有《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扒對於城市商業銀行,要遵循《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於上市銀行,則還要求遵循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如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2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註特別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等。上述規定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給出了具體的要求。特別是關於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得很詳盡。在我國所有商業銀行中,對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證監會對上市銀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規定,大大提高了其披露質量和水平。

為了了解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差距,我們將證監會的規定與巴塞爾的新協議 (第三支柱)進行了比較。發現與巴塞爾的要求相比,證監會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主要表現在:

(1)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這大概是證監會要求中最薄弱的部分。除了在董事會報告的「前三年財務數據」披露要求中有一個「資本充足率」指標外,在報表注釋中就再沒有關於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盡管我國銀行沒有復雜資本工具,但就核心資本、補充資本以及其扣減量進行披露還是十分必要的。

(2)市場風險。關於市場風險,國際上的做法是區分兩種情況,兩種情況下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種情況是採用了VaR等風險計量統計模型,第二種是未採用統計模型而是採用標准法 (即風險權重系數)。對於第一種情況,關於統計模型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等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從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實際運作看,VaR在一、二家銀行試點,普遍運用尚需時日。因此,當前應當以第二種方法為主,即側重對風險權數計量下各類風險敞口、風險管理業績的揭示。但是,在證監會的要求中,關於市場風險權數、標准法適用的投資組合以及不同風險資產對應的資本要求等均無披露要求。

(3)利率風險。這是「新協議」中特別強調的一部分。國際上對利率風險的管理採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風險收益法 (VaR)、統計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價 (repricing)、基點價值、利率沖擊結果等均成為利率風險披露的對象。證監會要求中有關於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僅夠巴塞爾要求的「底線」。

(4)信用風險。證監會要求在這一部分對上市銀行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非上市銀行,尤其在信貸資產質量、信貸風險(包括信貸集中)、呆帳准備金計提等方面。但是,「新協議」關於信用風險評級 (特別是內部信用評級方面)、信用風險敞口計量、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技術 (如抵押、擔保、保險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證監會有關規定中尚未見有這方面的要求。

(5)操作風險。這是巴塞爾新協議中的新提出的要求。盡管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中提出了,商業銀行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且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評價報告,但就操作風險本身,證監會並未要求上市銀行做出披露。

從我國三家上市銀行 「浦發」、「深發」和「民生」2000年年報內容和格式看,三家銀行都符合證監會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除個別項目如 「短期債券發行」、「衍生工具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外,已披露的項目均達到95%以上。這說明,證監會對上市銀行年報信息披露的規范執行效果不差。可以推測,證監會若適當提高披露要求,將促進上市銀行披露質量的改善。

與這些上市銀行相比,非上市銀行,包括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年報的披露方面則存在較大缺憾。主要體現在:第一,無論內容還是格式都不規范。如關於風險管理方面的內容,國外商業銀行通常將之放在「董事會報告」或「管理討論和分析」(即MD$A)中。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沒有這方面內容,僅有的幾家中也很不規范,有的放在 「發展報告」中、有的則放在「業務綜述」中;第二,對會計報表附註不重視。許多銀行附註只有十來項,有的銀行 (其中就有「四大」商業銀行)也只有1、2項,有的如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則乾脆就沒有。報表附註的披露不充分將直接影響信息披露質量,導致信息披露存在巨大 「缺口」;第三,對風險方面的情況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得非常少。不僅定量信息完全沒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有的風險管理定性信息差不多就是 「名詞堆砌」,沒有實質性的內容闡述,有的則 「文不對題」。

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是年報披露與國際通行慣例存在很大差距。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開放,銀行間競爭加劇,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總體水平勢在必行。

四、巴塞爾原則對我國的指導意義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巴塞爾原則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便於我們找出與國際銀行業最新發展的差距,跟蹤發展新動向

巴塞爾委員會12個成員國的銀行在全球金融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代表著整個銀行業發展的最新方向。同時,委員會與其成員國銀行業之間保持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並進行經常性的調查、面談和溝通。這樣,委員會不斷保持與世界銀行業發展同步,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國際銀行監管方面的有關規定。因此,其原則必然折射出世界銀行業的最新發展動向。對照這些原則,可從中發現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先進同業之間的差距,明確未來的發展方向。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商業銀行與國際同業先進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現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上。以市場風險管理為例,國際上這一技術巴比較成熟了。除了一些國際活躍銀行運用外,許多非成員國銀行也都運用了v訊一類的技術,如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南非、墨酉哥等國的一些大銀行也都採用了此類技術。在信用風險方面,國際上正在向運用統計模型方向發展,有的正在建立相關資料庫。同時,巴塞爾委員會還提倡建立內部評級體系,或充分運用外部評級。在這些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有很大差距。

由於在制定有關披露規范時,必然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對國際新動向給予充分的關注還是必要的。從「新協議」透出的新動向看,今後披露的信息將更多地來自銀行內部系統,對信息披露的規范也將更多地側重於對內部系統的描述和評價。此外,操作風險在銀行業和監管部門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且這一趨勢還有繼續之勢。關注這些問題,並研究其未來發展趨勢,可以使我們有一定的主動權,避免始終處於落後的局面,盲目跟著他人走彎路。

(二)階段性推進

對於一些條件尚不成熟的國家,信息披露採用漸進式也是巴塞爾原則所倡導的。這一精神在 「新協議」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採用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相結合的方式,二是區分不同發展水平的銀行,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前述的市場風險管理和信用風險管理即為一例。我們認為,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最宜採用「階段性推進」的策略。

關於階段性推進,具體可分三個方面。第一,視不同銀行的具體情況分先後走。我國商業銀行在經營規模、業務發展、管理技術方面差異很大。有條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銀行。美國也是如此,即使進人世界前100家的銀行,也不是個個都能達到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以市場風險管理技術為例,缺口管理和敏感分析較容易,但VaR要求有較強的支持條件,如需要時期較長的、真實、可靠的業務數據。我國有些商業銀行近年來較注重這方面的數據建設,但大部分尚未意識到、或正處在發展初期,長期數據根本無法獲得。因此,對不同銀行視其具體情況而採用不同的披露標準是切合實際的。第二,區分核心披露和補充披露,且時間上有先後。在巴塞爾新協議中,「核心」披露為基本披露要求。委員會區分「核心」和「補充」披露主要考慮到重要性原則,因為有的中小銀行業務比較簡單,復雜程度低,有的銀行某類業務即使存在也占很小比例,對銀行整體風險和收益的影響微不足道。對這些銀行來說,將所有信息不分主次地披露是很不合理的。與國際大型活躍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及復雜程度都相去甚遠。因此,近期應當以巴塞爾「核心」披露要求為基本目標,以後再逐步提高。第三,由於多方面原因,包括對披露效應的擔心,銀行對披露某些信息,如貸款分布、不良資產、呆帳准備金計提、利息與非利息收益、表外業務損益影響等非常敏感。我們認為,對於敏感信息,特別是定量信息,目前披露有一定困難的,可以先從定性信息開始。對於信息使用者來說,定性信息披露好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他們了解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狀況。定性信息是信息披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應當加以重視。

(三)對新興市場國家的特別要求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於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並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總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披露水平離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有較大差距。如何縮短距離,改善形象,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競爭,這在我國當前是非常緊迫的一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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