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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商業銀行並表管理難點

發布時間:2020-12-20 22:25:42

⑴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內容是什麼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標第六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七條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第八條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一)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三)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第九條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一)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三)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第十條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一)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二)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條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第十二條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第十三條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第三章檢查監督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准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第十八條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十九條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附件:一、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一覽表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⑵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流動性風險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銀監會根據本指引要求,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與銀行業務特點、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並鼓勵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統先進、數據積累合格、管理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採用先進方法管理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八條 銀監會在並表基礎上對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應滿足東道國監管當局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和東道國法律環境、監管要求及貨幣管制政策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流動性進行單獨考核。銀監會在對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時,將充分考慮其母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及母國監管當局法律法規和流動性監管水平對其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 銀監會按本外幣分別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並有權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以及對市場的影響按具體幣種單獨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第七十條 銀監會採取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對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狀況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進行,並包括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定期溝通。
第七十一條 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及時分析評價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情況進行監管,並在必要時要求商業銀行管理層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各項指標高於最低監管要求。
第七十二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對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計算口徑和計算頻率等進行調整,並鼓勵商業銀行設定高於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內部預警指標,以便管理層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流動性狀況進一步惡化或突破流動性監管指標。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向銀監會及相關部門報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監測報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關信息資料。商業銀行每年4月底前應向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對相關策略、政策、流程、限額等的調整情況進行說明。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及其在支付系統和金融市場的地位及風險狀況等因素決定商業銀行遞交流動性風險監測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資產急劇擴張時需向監管部門報送有說服力的安全運營計劃,說明資金來源和應用情況以及在資產急劇擴張或負債流失情況下的流動性安排及應急計劃。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商業銀行評級的重大調整。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有關機構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的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報銀監會備案。
第七十六條 銀監會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評價結果決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流動性管理現場檢查的頻率。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現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動性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動性壓力測試的有效性。
(八)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有效性。
(九)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十)銀行內部流動性風險報告的獨立性、准確性、可靠性,以及向銀監會報送的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十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七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現金流量分析、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特別關注假設、情景及參數的合理性,並可根據需要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調整。
第七十八條 銀監會對高級管理層及董事會如何使用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於:
(一)是否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緩解壓力測試暴露出的風險。
(二)是否根據風險的性質和規模,通過修訂銀行應急融資計劃、改變現有經營活動及流動性風險,或增加持有高流動性資產等方式來抵禦流動性壓力。
(三)是否針對壓力測試中發現的風險制定全面的應急融資計劃。
(四)是否通過定期測試和內部溝通增進對應急計劃的理解。
第七十九條 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流動性管理政策、制度執行不力,流動性報告或報表存在嚴重問題,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實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召開審慎性會談。
(二)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現場檢查頻率。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流動性風險報表、報告的頻率。
(四)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額外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 對於流動性指標持續達不到預警指標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第七十九條措施外,有權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一)要求銀行通過更加有效的壓力測試和更有力的應急融資計劃改善應急計劃。
(二)提高流動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四)限制商業銀行部分業務的發展或某項資金的流動。
(五)暫停部分或全部市場准入事項。
(六)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對於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許可權制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 第八十一條 銀監會將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商業銀行的母國或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緊密協調和信息共享的監管合作關系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條 對於使用母行統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資銀行,銀監會將對其本地適應性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規性。
(二)現金流量分析有關假設、情景和參數的適用性,歷史數據的充足性。
(三)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的適用性。
(四)應急計劃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第八十三條 在影響單個機構或整個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作為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將加強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境外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充分了解商業銀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總行或母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以及境外總行或母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分行或子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或監管部門將進行影響較大的信息披露。
(四)銀行信用評級顯著調低。
(五)銀行資產負債表突然出現系統性的杠桿化或去杠桿化。
(六)監管部門決定對資產或抵押物在法人間的轉移或跨境轉移進行或放鬆限制。
(七)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⑶ 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是什麼

未並表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擁有股權,但沒有納入商業銀行合並報表的金融機構。
資本充足率准備金率高於資本充足率的情況,("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 : 資本凈額/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8%,風險可以是加權資產風險(a),也可以是各自國家調控者規定的最小總資產要求。
如果使用加權資產風險,那麼CAR = {T1 + T2}/a ≥ 8%.[1] ,後面那個不等號是國家調控者的標准要求。T1 T2分別是兩種類型的可以計入總量的資產:第一類資產(實際貢獻的所有者權益),即銀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和第二類資產(優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屬債務),停業清理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對儲戶提供相對較少額度的保護。
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風險資產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⑷ 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見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⑸ 金融法07947 自考 最新復習資料

簡答:
1>金融監管的原則:1依法監管原則;2安全與效率並重原則;3高效監管原則;4控制道德風險原則;5尊重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原則;6國際合作原則。
2>核心原則的主要內容:1旨在通過全面適用,提高世界各國的銀行監管水平;2科學界定銀行監管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地位;3銀行監管不應破壞市場約束的正常運行;4有效監管必須具備一定的先決條件;5有效監管應是全程監管;6降低和控制風險是核心原則的主線;7對跨國銀行應實行並表監管,加強國際合作與信息交流;8必須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
3>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是:1信用中介職能;2支付中介職能;3信用創造職能;4金融服務職能。
4>商業銀行的顯著特徵:1建設銀行大多是菲官方銀行,一般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將資格劃成若乾等分向社會公開出售,籌集資金,購買銀行股票的投資者即成為銀行的股東。2接受公眾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3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經營范圍廣泛。4服務范圍廣泛,除主要經營的存、貸款之外,還不斷推出新產品,以批發和零售等方式為客戶提供中間業務和服務項目。5業務發展國際化。6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受到監管當局的嚴格監管。
5>業務種類及管理:(1)傳統型業務:1證券發行與承銷;2證券經紀與自營業務。(2)創新型業務:1公司並購業務;2項目融資;3理財顧問業務。(3)引申型業務:1基金管理業務;2金融工程的業務。
6>儲蓄存款的原則:1存款自願原則;2取款自由原則;3存款有息原則;4對儲戶保密原則。
7>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它的貸款人主體資格具有特定的要求;2它的標的物只能是貨幣資金;3它是有償合同;4它是諾成、雙務合同;5它是要式合同。
8>追索權的特徵有:1追索原因的法定性,即只有發生了的到期不獲付款、期前不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時才產生制追索權;2追索權形式的前提性,即只有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續後才可以行使追索權;3追索對象的可選擇性,即被追索人不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為限,而可由追索而全然是有選擇其前手中的任何一格進行追索;4追索權主體的可變更性,即被追索人履行那票據義務後成為持票人,可再次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從而使追索權主體發生更替;5追索權的可轉移性,即追索權不像一般債權那樣,先是一次得到滿足後就消滅,而是由追索權人不斷地向其前手追索,直至票據上最後債務人償還後,整個票據關系消滅後,追索權也才消滅。
9>信用證結算的當事人包括:1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買賣關系中的買方;2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買方的開戶行;3通知行,是指接受開證行的委託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開證行在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4受益人,是指新證所指定的有權享受信用證款項的人,即賣方;5議付行,是指願意買進或貼現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賣方地指定銀行,議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在我國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的開戶行;6付款行,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付款銀行,通常是開證行。
10>信託的特點:1信託建立在委託人對受託人信任的基礎上,依靠受託人對委託人的恪盡職守和對受益人的信用而得以維持。2委託人將財產權托給受託人。3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對外惟一有權管理、處分人信任托財產的人。4委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5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11>信託的功能:1轉移與管理財產;2財產保護功能;3財產增值功能;4證券化功能。
1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是:1可轉化公司債券是只有股份公司才能發行的一種債券。2可轉換公司債券是由債權人的決定轉換的一種債券。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一般比較嚴格,以保護普通股票持有者和債券持有者的利益。4可轉化公司債券的利率較低,投資者願意接受這一較低利率主要是該類債券的持有人具有將該類債券轉換成發行人的股權的選擇權。
13>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自益信託;2證券投資基金是集團信託;3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為證券,包括股票、債券、金融票據等,但其投資方式卻是以分散風險為原則的。4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回報率較高。5證券投資基金提供給投資者高效、低費、完善的服務。
1、 金融法的調整對象:(1)國家對金融活動進行干預、管理而形成的經濟關系。(2)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機構履行對整個金融業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的職能時與政策性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3)銀行與財政的關系。(4)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與企業公民之間的關系。
2、金融法的基本原則:(1)促進金融業發展原則;(2)適度競爭原則;(3)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4)經濟與經營分離原則;(5)分業管理原則;(6)與國際慣例接軌原則
3、金融法的主要內容:銀行法、貨幣管理法、信貸法、銀行結算與票據法、信託法、融資租賃法、保險法、證券法、涉外金融法。
4、中央銀行的職能:(1)發行的銀行;(2)政府的銀行;(3)銀行的銀行;(4)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的銀行。
5、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2)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守法原則;(4)證券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5)政府統一管理與行業自律原則;(6)國家審計監督原則
6、投資銀行經營的五大原則:(1)盈利性原則;(2)流動性原則;(3)安全性原則;(4)社會性原則;(5)創新性原則。
7、政策性銀行的特殊職能:(1)倡導性職能;(2)補充性職能;(3)選擇性職能;(4)服務性職能
8、人民幣發行原則:(1)集中統一發行原則;(2)經濟發行原則;(3)計劃發行原則
9、外匯管理制度的類型:(1)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2)部分的外匯管理制度;(3)在形式上取消外匯管理制
10、支付結算原則:(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3)銀行不墊款原則。
11、 信託有效設立應具備的條件:(1)有合法、確定的信託當事人;(2)有合法的信託目的;(3)有確定的信託財產;(4)信託的設立形式合法。
12、無效信託的情形:(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特徵:(1)上市公司收購是以上市公司已公開發行的股份為收購對象,以上市公司為收購對象;(2)上市公司收購是由投資者進行的;(3)上市公司收購是通過購買上市公司股份以獲得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14、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的定義,常見的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有哪些: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實現對某些特殊金融領域的信用控制,而採用的貨幣政策工具。常見的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有(1)證券市場信用控制工具(2)消費信用控制工具(3)不動產信用控制工具
15、投資銀行的業務:1.傳統型業務(1)證券發行與承銷(2)證券經紀與自營業務;2.創新型業務(1)公司並購業務(2)項目融資(3)理財顧問業務;3.引申型業務(1)基金管理業務(2)金融工程業務
16、民間借貸的特徵:(1)它屬於貨幣資金的直接融通(2)它不以商品交換為基礎(3)它具有償還性(4)它具有臨時性、偶然性和單對性。
17、民間借貸合同法律特徵:(1)它的雙方當事人中必須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都是自然人(2)它的標的雖然也是貨幣資金,但其資金來源要受到限制(3)它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無償合同(4)它是實踐、單務合同(5)它是非要式合同。
18、《帳戶管理辦法》就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確立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原則:(1)一個基本存款帳戶原則(2)自主選擇開戶行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原則(3)守法原則(4)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原則(5)人民銀行依法監管原則

1.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⑴效益性原則
⑵安全性原則
⑶流動性原則
2.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⑴自主經營的方針
⑵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方針⑶自我約束的方針
3.申請設立銀行的條件:
⑴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⑵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⑶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⑸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4.信託業的特點
⑴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手中,而租賃財產的所有權保留在出租人的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⑵信託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的經營利潤,沒有利潤就沒有收益,而客戶在銀行儲蓄,不論銀行經營有無利潤都得付利息。
⑶信託業務的受託人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經營,受託人得到勞務報酬,而不是與委託人分享紅利。信託業務不是共擔風險式的聯合投資,可以共分紅利。
5.金融租賃的特點
⑴融資與融物相結合
⑵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⑶以租金形式分期歸還本息
6.我國金融租賃的三中形式
⑴自營租賃
⑵回租租賃,簡稱回租
⑶轉租賃,簡稱轉租。
7.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當遵守的原則?
⑴合法原則
⑵應當遵循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
⑶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
⑷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
8.借款人的權利
借款人的權利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⑴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⑵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⑶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⑷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⑸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9.法律禁止作為保證人的主體:⑴國家機關,但經過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擔保的除外。⑵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⑶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10.禁止抵押的財產
⑴ 土地所有權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
⑶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⑷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1.銀行對客戶的義務
⑴為存款人保密⑵利率公告⑶存款准備金⑷保證支付與責任
12.人民幣的發行原則
⑴經濟發行的原則,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發行貨幣。⑵計劃發行的原則,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發行貨幣。⑶集中發行的原則,即貨幣的發行權集中在中央銀行,禁止其他單位擅自發行貨幣。
13.外匯管理對國際貿易的消極影響⑴限制市場自由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⑵外匯管理不利於生產的國際化⑶外匯管理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加重各國之間的矛盾。
14. .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原則⑴公開、公正、公正原則 ⑵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和公司股票相比公司債券的特點:⑴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享有對公司的還本付息的請求權,不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股票是股東權憑證,股東享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權。⑵債券有償還期限,股票沒有償還期限。⑶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與公司的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比股票小。
16.公司發行債券的積極條件: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⑵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⑶最近3年平均可以分配的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一年的利息。⑷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⑸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⑹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17.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主要區別?
⑴基金規模的可變性不同。⑵基金單位的買賣方式不同。⑶基金單位的買賣價格形成方式不同。⑷基金單位的投資策略不同。
18.期貨交易的主要特徵
⑴期貨和約是由期貨交易所制定的、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和約。⑵期貨和約是標准化的和約。⑶實物交割率低。⑷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⑸期貨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和履約擔保,實行嚴格的結算交割制度,違約的風險很小。
19.期貨市場的功能
⑴發現價格的功能,指在一個公開、公平、高效、競爭的期貨市場中,通過期貨交易形成期貨價格,具有真實性、預期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的特點,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出來未來商品價格變動的趨勢。⑵套期保值功能,是指以迴避現貨價格風險為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
20.期貨交易的法律制度
⑴期貨保證金制度⑵期貨交易的漲跌停板制度⑶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⑷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對會員的持倉量,對客戶的持倉量限制。

1、簡述公司債券發行的積極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 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 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簡述期貨交易的法律制度。
(1)期貨保證金制度
(2)期貨交易的漲跌停板制度(3)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4)限倉制度與大戶報告制度(5)經紀人行為管理制度
3、簡述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P23-25)
營利性……
安全性……
效益性……
4、外資銀行在我國經濟中有哪些作用?
1、有利於吸引外資 …… 2、有利於我國學習外國銀行的管理經驗……
3、為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提供參考經驗 ……
5、簡述信託業的特點。
1.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手中,而租賃財產的所有權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2.信託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的經營利潤,沒有利潤就沒有收益,而客戶在銀行儲蓄,不論銀行經營有無利潤都得付利息。
3.信託業務的受託人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經營,受託人得到勞務報酬,而不是與委託人分享紅利。信託業務不是共擔風險式的聯合投資,可以共分紅利。
6、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當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原則
2、應當遵循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這是商業銀行的基本經營原則。
3、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 4、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
7、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重要區別有哪些?
1、基金規模的可變性不同 2、基金單位的買賣方式不同3、基金單位的買賣價格形成方式不同 4、基金單位的投資策略不同
8、簡述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
(1)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9、簡述人民幣的發行原則。
(1)經濟發行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發行貨幣;
(2)計劃發行的原則,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發行貨幣;(3)集中發行的原則,即貨幣的發行權集中在中央銀行,禁止其他單位擅自發行貨幣。
10、簡述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 。
(1)自主經營的方針
(2)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方針 (3)自我約束的方針
11、股票發行交易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2)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12、簡述期貨市場的功能347—349
(1)發現價格功能(2)套期保值功能
13、和股票相比,公司債券的特點有哪些
(1)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享有對公司的還本付息的請求權,不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股票是股東權憑證,股東享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利潤分配權。
(2)債券有償還期限,股票沒有。
(3)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風險比股票小。在公司破產時,債券持有人享有優先於股東對公司剩餘資產的索取權。
14、簡述期貨交易限倉制度的主要內容。
(1)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
(2)對會員的持倉量
(3)對客戶持倉量的限制
15、簡述銀行對客戶的義務。
(1)為存款人保密;
(2)利率公告;
(3)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4)保證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承擔延期支付的責任。
16、簡述商業銀行貸款與經營的基本規則:(1)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即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2)貸款余額限制,即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超過75%(3)流動性資產余額限制,即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低於25%(4)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限制,即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超過10%(5)對關系人貸款的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17、簡述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基本原則
18、簡述人民幣發行的原則
(1)經濟發行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發行貨幣;(2)計劃發行的原則,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發行貨幣;
(3)集中發行的原則,即貨幣的發行權集中在中央銀行,禁止其他單位擅自發行貨幣。
19、簡述我國擔保法禁止的保證人的范圍。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3)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0、我國法律禁止買賣股票的情形有哪些?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賣進,由此獲得的受益歸公司所有。(2)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禁止參與股票買賣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以化名等形式持有、買賣或收受贈與的股票。(3).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6個月內不得買賣股票。(4)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股票。(5)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注銷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並外,公司不得收購自己的股票。
21、期貨交易有哪些特徵?
(1)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合約。(2)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3)實物交割率低。)(4)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
(5)期貨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和履約擔保,實行嚴格的結算交割制度,違約的風險小。
22、簡述借款人的權利:(1)可以自主申請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越大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3)有權拒絕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4)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5)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23、簡述外匯管理對國際貿易的消極影響。187-189
(1)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2)不利於生產的國際化(3)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加重各國之間的矛盾。
24、簡述信託業的特點
1.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手中,而租賃財產的所有權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權。2、信託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的經營利潤,沒有利潤就沒有收益,而客戶在銀行儲蓄,不論銀行經營有無利潤都得付利息。 3、信託業務的受託人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經營,受託人得到勞務報酬,而不是與委託人分享紅利。信託業務不是共擔風險式的聯合投資,可以共分紅利。
25、簡述金融租賃的特點。107-108
1.融資與融物相結合
2.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3.以租金形式分期歸還本息
26、簡述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答:1、效益性原則 ……2、安全性原則 ……3、流動性原則 ……

⑹ 會計的有關問題

資本充足率也稱資本充實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准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准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八)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九)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六條 下列保證主體提供的保證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二)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我國國家機關;

(三)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四)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五)多邊開發銀行。

以前款所列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對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的名義本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獲得等同於表內項目的風險資產,然後根據交易對象的屬性確定風險權重,計算表外項目相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對於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的風險加權資產,使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包括以下風險: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應按市場價格計價。

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並旨在日後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託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

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總頭寸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根據《巴塞爾協議》,我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達到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是: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資本總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低於4%。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准備、壞賬准備、投資風險准備和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

⑺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銀行集團並表管理的最終責任,並履行以下哪些職責

商業銀行董抄事會對經搜索營活動的合規性應履行下面的管理職責
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全文(試行)
第二條 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並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三條 董事會應當充分掌握信息,對商業銀行重大事務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不應以股東或高級管理層的判斷取代董事會的獨立判斷。
第四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具有足夠合格的人員和完善的治理程序,專業、高效地履行職責。必要時,可以就商業銀行有關事務向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咨詢。
第五條 董事會應當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誠信的企業文化和價值准則。

⑻ 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區別 關系

1、經營的業復務不同。
中央銀制行的主要業務有貨幣發行、集中存款准備金、貸款、再貼現、證券、黃金占款和外匯占款、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的劃撥清算和資金轉移的業務等;商業銀行經營的主要業務,一般均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表外業務。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
2、職能不同。
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是一個"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同時,還有其他職能;商業銀行的職能主要分別是調節經濟、信用創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等。
3、目的不同。
中央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銀行已盈利為目的。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商業銀行是向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和申請貸款的企業。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存款,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即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貸款方式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⑼ 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管措施包括哪些

多年來,銀監會在持續風險監管和審慎風險監管方面堅持做了這么幾件事:一是堅持有效隔離風險的跨市場傳遞。2007年初,當時次貸危機剛剛露頭,我們就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防範銀證業務往來的相關風險,在2007年多次對信貸資金被借款企業和個人違規挪用進入股市的問題進行了清查,並且處罰了一批違規的銀行。我們依法動用了相關調查權,進行了延伸檢查。隨後我們又發布有關規定,嚴禁銀行為企業債券發行以及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和出售提供擔保,阻斷金融風險從債市、股市向信貸市場轉嫁的渠道。同時,我們還注意加強對大型銀行的並表監管,加強跨業、跨境風險監管。這是我國銀行業監管的一個很重要的特色。 二是嚴格實施二套房政策,積極防範房地產金融風險。2007年9月和12月,銀監會兩次會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通知」,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監管,堅持採用審慎的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開展房地產貸款專項調查,要求商業銀行開展房地產貸款壓力測試,對規范和引導二套房信貸起到了積極作用。做投資和投機的,和自己住房子的,還款的意願是完全不一樣的,對市場起的作用是穩定還是興風作浪也完全不一樣。這是我們第二個做法。大家可以看到我們和美國的做法有多大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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