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現今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辦法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魯政發[2001]89號文件)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村應加快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並嚴格監督實施。
第六條 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
(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應按規劃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
第九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分配一定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並依法逐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村村民確需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佔多少墾多少」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開墾與所佔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驗收。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並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限額應符合下列標准:
(一)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佔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第三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台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所在地標准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準的情形。
第十四條 鼓勵各村建設老年公寓,統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個人或村委會申請,採取個人投資或集體投資的形式集中建設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經批准後,建房戶應及時動工建設,並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等依法進行施工。鄉鎮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對建設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視為自動放棄,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收回其使用權。
第四章 超佔多佔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准新劃宅基地後原有的宅基地;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條 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著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准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
由於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佔用的村內空閑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鉤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
第二十條 對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使用費每年收繳一次,且由村民委員會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標准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收費范圍和收費標准,變相加重農民負擔。
第二十二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85%由村集體使用,主要用於村莊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10%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鄉鎮國土資源所管理使用,專項用於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代管,專戶儲存,並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有關村需使用時,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寫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將使用情況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建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⑵ 農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規定、
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主要原則就是一戶只批一處宅基地、流轉受內到限制。
《土地管理法》容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⑶ 2020年文昌宅基地可以申請更換嗎
2020年,文昌宅宅基地可以申請更換嗎?這個可以到房管局去問一問,看看可不可以更換?
⑷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未來中國農村會是什麼樣子?
----------回復:除了中國,我對全世界所有國家的耕地狀況,和種植情況很不了解,我只能說中國。
中國質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長江中下游平原,具體就是江蘇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這里是平原地區,溫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為是平原,地下水豐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區不行,所以,這個地區,是最適合大規模,機械化種植糧食的地區,要保護,要優先種植糧食。類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這些是最高質量的1級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麥。華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溫度差點,質量次點,一年2熟可能勉強。東北平原溫度不夠。也許能種點小麥。現在要做的是在質量最好的1級耕地上創辦機械化農場,專門
種糧食,作物的秸稈,可以做沼氣---非常純凈的天然氣,最優質的清潔能源。這些耕地上不能蓋別墅,別墅只能在山腳下。請大家監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廣東,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塊平原不多,但是溫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讓農民承包,種植蔬菜瓜果。
1級耕地上,盡量不辦工業,工業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請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來自農業,有了糧食可以搞養殖,有了養殖就有了有機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糧食和沼氣。等於這個肥料,既可以種糧食,也可以做沼氣。
如此,我們中國,就可以非常富足!請大家努力!
⑸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幾條規定
一、法律法規1、《土地管理法》第8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墳?,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相關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嚴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審批,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節約的宅基地可用於小城鎮建設用地。對進鎮農戶的宅基地,要適時置換出來,防止閑置浪費。2、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管理,鼓勵農村開展土地整理和村莊整治,推動新鄉村工業向鎮區集中。3、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加強宅基地規劃和管理,大力節約村莊建設用地。4、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增收的若干意見》: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5、200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抓緊編制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安排村莊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根據區域資源條件修訂宅基地使用標准。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彌補指標必須依法進行,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計劃管理。6、《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7、《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貼補。8、《國務院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71號):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墳?,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⑹ 2017年農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規定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並通過村民會議。之後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2、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與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後,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材料准備方面,除了戶籍證明等三項,需佔用農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佔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3、建造3層及以上樓房
2017年1月27日開始施行的《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建築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並要求凡是達到以上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4、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有償退出和農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針對宅基地超面積使用,對超出標准但是已經開始建設的農村宅基地,對確認超占的面積進行有償使用。
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自願放棄建房資格或是自願退出宅基地的給予補償和獎勵。
就目前來看,我國在農村房屋建設方面還沒有具體的制度性規范,所以,農民蓋房還存在很多問題。但是今年,在我國有的省份已經開始了農村房屋管理辦法的試點,相信未來定會推向全國,根據政策規定,以下情況的農民將會失去在農村建房的資格。
1、農民違規選址建房的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農民只能在村集體分配給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於管理和監督的疏漏,很多農民自行選址建房,然後才去村委補辦手續;還有的農民竟然把農業生產用地當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農民會違規佔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隨著新政策的強力落實,這類行為在今年將會被堅決制止,而且這些農民以後想要在農村申請宅基地,手續也會變得異常嚴苛。
2、農民未取得鄉村規劃許可的
絕大多數的農民會選擇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蓋房前,也須有鄉鎮一級的政府進行規劃和審核,通過後才能蓋。未取得審核證書的,今年將一律停工。
3、農民房屋建設不符合設計規范的
為了保證興建房屋的安全系數,國家對農村房屋進行嚴格把關,這是最引人關注的,這說明國家真正的把咱農民的安全生活和生產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所以,咱農民一定要理解國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續的繁瑣。
4、農民宅基地超標、一戶多宅的不準再建房
由於各種歷史的原因,農民在農村宅基地超標、一戶多宅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已經影響到農村均衡發展的戰略實施。為了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目標,對於農村這種現象的限制已經提上了議事日程,這是一件讓人振奮的消息。
將來農村的房屋建設一定會有新的標准誕生,而且會越來越規范,希望咱農民可以理解國家限制房屋建設的良苦用心,按照規定建房。對於那些有損農民權益的事兒,相信國家會逐步制定落實相關法規,老百姓也要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保護好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⑺ 怎樣才能申請到農村戶口蓋房子的補助海南省文昌市農村戶口
需要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您必須持有土地使用證,建設主管部門的建築許可證的條件下,可以得到允許。
⑻ 農村宅基地怎麼管理
農村宅基地,因其農戶多,居住分散面廣量大,且自然條件、經濟水平千差萬別,村村之間、戶戶之間農戶居住狀況復雜。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改善提高,農村居民點建設依然是我國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一項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減少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國土地管理中的一個薄弱環節。這項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現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廢棄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擴張,村內空閑房普遍存在,農戶建新房不拆舊房,離開農村而進城居住的幹部、職工、軍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閑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貫徹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有的對「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發生了違法批地現象;有的規劃工作跟不上或引導不及時,違法佔地建房還未能遏制住;有的實際困難戶建房問題又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影響了農戶生產和生活,甚至社會穩定。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尤其是城鄉結合部宅基地管理問題更為突出,有的「一戶多宅」農戶,專靠出租或轉讓住宅「致富」,成了暴發戶,對耕地保護十分不利。同時,土地管理部門在農村宅基地審批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審批內容不突出,審批條件不完善,審批程序不明確,審批制度不規范等問題,嚴重影響國家耕地保護政策法規在廣大農村的真正落實。因此,為嚴格農村宅基地的科學管理,提幾點想法,供決策參考。
一、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專題調查(簡稱「專題調查」),摸清各類用地面積底數
在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中,全國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截至1996年10月31日為1645.6萬公頃,有了一個宏觀數字。目前,全國農村宅基地各類用地面積家底是不清楚的,省、市、縣、鄉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農村宅基地的細化用地數量也不清楚。隨著信息網路技術發展和科學管理宅基地的需要,進一步調查清楚全國農村居民點中農戶的住宅用地、生產性用地、經營性用地、服務性用地、竹林綠化用地、水面養殖用地等等數量,以及一戶一宅,一戶多宅,空閑房屋,出租轉讓住宅和違法用地、批少用多、甲批乙用等等現狀也很有現實意義。這樣,將給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提供可靠的數據和依據。
這項「專題調查」,除應納入第二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土地後備資源調查內容和採用現代技術外,還應緊密結合農村宅基地的確權登記與變更登記發證和推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的建設進行。考慮到這一項「專題調查」由於牽動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等多方面因素,啟動並搞好「專題調查」時,一定要統一思想和統一調查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層層抓好試點,掌握動態信息,在作好經驗總結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因此,國土資源部可在全國土地管理綜合試驗的十五個城市將這項「專題調查」優先開展起來,作為試驗城市的共同試驗任務,或將這些城市的城鄉結合部作為「專題調查」的試驗任務落實下去。因為,全國各類城市的城鄉結合部,當前還存在一個突出矛盾和老大難問題,這就是「城中村」的管理體制的二元化,宅基地管理不到位,建設長期處於無序狀態,違法用地、「一戶多宅」現象相當普遍,住宅布局混亂,環境惡劣,治安問題突出,成了城市的「陰暗角落」,不僅影響社會穩定,而且也影響「城中村」人的生存狀態,如果不進行「專題調查」,摸清各類用地情況,進行徹底改革,包括土地所有制的轉制、農民變市民等一系列政策問題,難以與「城鄉一體化」建設目標協調。因此,優先在城鄉結合部開展「專題調查」,這樣范圍小一些,工作量少一些,試驗成果得來快一些。同時,凡已經過國務院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其城鄉結合部也可作為「專題調查」的試點單位,摸清情況,總結經驗,井制定試點過程中碰到的相關政策措施,為全面推廣創造條件,從而使全國農村宅基地各類用地的家底,層層清楚明白。
二、制定農村宅基地法規,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在「專題調查」基礎上,針對農村宅基地存在的問題和各地在實踐中成熟的政策性規定,並根據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的《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國土資源部應加快研究制定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作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規出台,指導地方依法管理好專題調查成果,提高管理宅基地的管理水平。因此,應將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立法,納入部的軟科學研究課題,同時著手總結地方有關宅基地管理的成功經驗,在專題調查試點單位進行實踐完善。這樣可以一舉兩得,既檢驗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可行性,將使宅基地管理辦法出台更加貼近農村實際;又便於基層土地管理部門操作與農戶的監督,有利於宅基地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規范宅基地的審批,提高辦事效率
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在貫徹實施中,各地又在極力推進小城鎮建設,而相關法規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的規范性審批辦法。如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審批原則有幾條;用地標准和審批條件有哪些;審批內容和要求村民應知多少、應作什麼事;審批和建設程序中基層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哪些;農村基層組織的權力和義務有哪些;村民群眾有哪些義務和權利;當前急需建房用地的困難戶應把握的原則存哪些等等。基層土地管理部門迫切期望有一個規范農村宅基地的審批意見和辦法,或轉發地方政府有關這方面的政策規定,以指導這項工作的健康發展,減少亂佔耕地建房、浪費土地現象的發生。
四、嚴格依照規劃審批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設規模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是管理農村宅基地的基礎。必須堅持按規劃、按定額、按程序、按審批許可權依法審批宅基地。 目前,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四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批准。全國小城鎮建設也已按規劃全面展開,撤鄉並鎮和退耕還湖、退耕還林還草,移民建村、建鎮,自然村歸並、發展中心村,以及撤行政專署,新建地級城市,調整縣鄉(鎮)管轄范圍等等,這些對農村土地的集約合理利用是有好處的,也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因而是正確的。但也應面對剛剛批準的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需要進行調整,重新申報批準的現實困難和問題。況且有的鄉(鎮)規劃都是報經省政府審批的,工作量太大,最終困難會使嚴格的審批制度流於形式。同時,鄉(鎮)規劃對農村居民點也只是劃了一個控制范圍,農村居民點既符合當今經濟現狀,又有超前意識的科學規劃真正落實的很少,不少地方只是為了參觀,搞幾個典型樣板村,真正切合實際,有利於生產,便於生活,留有空間發展的農村居民點詳細規劃還是不多的。因此,對農村居民點真正做到嚴格規劃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設規模還需進一步調查研究,做好這篇文章的。
五、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根據國務院(1990)4號文件的精神,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由試點到全面展開的推行過程中,對遏制宅基地的不良消費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而1993年為減輕農民負擔將這一制度一刀切予以取消。一度緩解和亂占、多佔宅基地的風氣又重新抬頭。一些農戶(特別是農村中有權的、有錢的)認為「多佔地不交錢,不佔白不佔」,使宅基地管理失去了有效的經濟手段。據典型調查,農戶宅基地超標現象普遍存在,超標比率高達80%,個別農戶超標面積超過200平方米。因此,對農村宅基地現行有償使用制度應重新提出進行專題研究,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房地產產業的經濟支柱作用被人們越來越認識。在城鄉結合部對富裕起來的農戶,應實施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對在農村宅基地超占農戶,超標面積可實施臨時租金制度,以提高農村宅基地佔用成本。這樣做,不僅有利於形成農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與佔用的經濟機制,而且有利於控制農村宅基地的亂占、濫用現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六、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提高農民依法用地自覺性
隨著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深入貫徹和實施,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正在實現根本性的轉變,宣傳教育應從農村實際出發,多種形式,反復多次著重講清楚土地管理中的新規定、新要求。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地的,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等等新規定,用地還要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選址意見書等等新要求;而對農村村民建住宅的違法用地案件,尤其是對頂風作案、違反規劃、亂佔耕地、越權審批的案件查處,針對基層土地管理所人員少,執法力量不足的實際情況,可將鄉鎮劃成若乾片,建立土地執法工作小組,形成合力,嚴格執法,發現一處,查處一處,最終目的是提高農村村民依法用地的自覺性,保證土地管理政策法規真正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