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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關於農村改建房屋的政策

發布時間:2020-12-20 02:59:27

『壹』 你好,請問現在重慶市對於農村房屋土地徵用後的安置和賠償標準是

永川區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標準是按照永川府發〔2008〕22號、專永川府發〔屬2010〕37號和永川府發〔2013〕45號文件規定執行。徵收土地補償費165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補助費為36000元/人(按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的補償,以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建設用地的面積為准實行定額補償,每畝定額補償為青苗補償費3000元/畝、附著物補償費7000元/畝;墳墓的補償標准為單人墳1000元/座,雙人墳1500元/座,在規定時間內提前15日遷葬的,單人墳可獎勵300元/棺,雙人墳可獎勵500元/棺。

『貳』 2018重慶市農村拆遷政策

南川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有效推進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川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級相關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做好政策宣傳、調查摸底、方案擬訂、公告、聽證、報批、補償安置審核、協議簽訂、資金兌付、糾紛爭議調解、信訪穩定等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人房分離、按房補償、以人安置」的原則辦理,即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先對房屋進行補償,再對人員實行住房安置;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只對房屋進行補償。
第二章 房屋補償
第五條 房屋補償以被拆遷人持有的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為依據計算補償。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六條 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附件1所列標准予以補償。
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圈舍和簡易結構除外)按附件1所列標准上浮50%予以補償。
第七條 下列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的房屋;
(二)具有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但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自然滅失的房屋;
(三)未經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構)築物;
(四)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第八條 征地安置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其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征地范圍內房屋的附屬設施補償,按本辦法附件2所列標准補償。
第十條對被拆遷房屋室內(外)不能拆除的裝飾,根據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圈舍、簡易結構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標准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面積量算,按國家標准《房產測量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被拆遷的征地安置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員;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戶籍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三)項規定人員的住房,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補償。其中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的,經本人申請,按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申請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監管由各鄉鎮(街道)負責。
第十四條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住房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築面積標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單位應與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安置協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
貨幣安置款等於貨幣安置價格與磚牆(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准之差再乘以應安置房屋建築面積。
第十六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築面積標准,以附件1磚牆(條石)預制蓋補償的標准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住房安置對象所選房屋的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戶的應安置住房面積標准。若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每戶超過規定標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價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超過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貨幣安置價格購買。
住房安置對象按就近安置面積選房後,剩餘應安置建築面積按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結算補償。
在安置房交付時,因戶型設計限制或施工建設等因素,住房安置對象選購安置房面積未達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結算補償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七條 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在優惠購房時,可申請增加購買建築面積15平方米的住房,其價格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計算,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並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子女為城鎮戶籍人員,經鄉鎮(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在優惠購房時,每人可申請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15平方米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並安置。
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戶籍人員,具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鄉鎮(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共同審核同意後,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徵收時,每人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統建安置房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無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徵收時,每人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附件1磚牆預制蓋標准優惠購買住房。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類人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時,貨幣安置款等於貨幣安置價格減去相對應的統建優惠購房標准再乘以該人員的應安置面積。
第十九條 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並為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住房的,在征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叄』 重慶市農村房屋賠償2019年的政策文件號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費是不同的,同地區房子結構不同補償的費用也是不同的,建議根據自己房屋情況咨詢徵收部門,感覺不合理的地方可咨詢專業律師。

『肆』 現在重慶市是不是出了一政策:國家以每平方米167元收回農村的破舊土房

沒說具體補償好多一個平方!但必須是要你申請了農轉城才可以得這個!請仔細看下面的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 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了確保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斷順利推進,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層面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結合實際,認真細化工作措施,盡快制定出台相關配套辦法,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一、關於對農村居民轉戶後退出的質量較好的農房與農村現有危舊房置換後進行整治的問題 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進行流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村居民轉戶後可自願將質量較好的農村住房與其他村民的危舊住房進行置換,並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後,將置換的危舊房屋按規定退出並獲得補償,退出的宅基地及危舊房屋實施復墾整治。國土房管等部門要依法指導轉戶居民做好宅基地、農房置換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二、關於戶改前已轉戶,農村居民將農村宅基地及農房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後,享受宅基地和農房退出補償政策的問題 根據《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渝辦發〔 2010 〕 203 號)第七條規定:「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 2010 〕 78 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辦法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戶改前已經轉為城鎮居民的,不納入本次戶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圍,已將宅基地使用權及其農房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的,不能享受相應的退地補償政策。 三、關於戶改前家庭已有部分成員轉戶,戶改後該戶其餘成員轉戶後作為整戶退地享受相應補償的問題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前家庭部分成員轉戶的不適用本次戶籍制度改革土地退出相關政策,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後家庭其餘成員全部轉戶的,家庭其餘成員按整戶退出時的規定獲得相應退地補償,但土地徵收補償政策、農轉城退地補償政策只能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四、關於農村居民轉戶後享受集體組織資產分配的問題 農村居民轉戶後,未退出農村承包土地的,繼續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為城鎮戶籍的繼續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收益分配權。農村居民整戶轉戶後,自願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輪土地承包期剩餘年限內,保留轉戶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量資產收益分配權。 五、關於農村居民轉戶後繼續享受土地補償權的問題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後,農村居民按戶籍制度改革規定轉戶後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相應退地補償的權利或土地徵收時按規定獲得土地徵收補償的權利,但土地徵收補償政策、農轉城退地補償政策只能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六、關於已轉戶未退地居民土地處置的問題 2010 年 8 月 1 日 前已經轉為城鎮居民尚未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的,不納入本次戶籍制度改革退地政策范圍。但若其自願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按我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相關規定,向當地鄉鎮國土所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按規定獲得相應收益。未退出的承包地可以自主經營,或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流轉,也可以委託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流轉,按當地流轉市場價獲得土地流轉收益。 七、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移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承包地處理的問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移民征地後剩餘的承包土地,其原承包關系不變,轉戶後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無償收回。 八、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轉戶後享受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問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戶後,已進入企業工作的按城鎮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沒有工作單位的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財政補貼。自轉戶之日起,不再享受農村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九、關於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享受低保的問題 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前,在農村享受低保的,轉戶後在轉戶地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關於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享受征地補償權的問題 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權。其個人征地補償權保留至整戶轉戶退出土地或實施征地時為止,但土地徵收補償政策、農轉城退地補償政策只能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十一、關於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問題 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仍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辦理。 十二、關於轉戶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 轉戶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依據《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入學。 十三、關於符合租房轉戶條件群體轉入集體戶口的問題 租房轉戶應堅持在租房處入戶原則,但為了推進農村居民轉戶工作,全市各城鎮街道、農村鄉鎮設立集體戶專戶,承接租房入戶和大中專學生轉移落戶。 十四、關於新增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父母及子女轉戶的問題 新增農村籍退役士兵轉戶為城鎮居民後,其父母、子女按照「三投靠」原則自願申請轉為城鎮居民。 十五、關於計生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政策五年過渡期滿後延續的問題 為保障轉戶居民的利益,使其順利過渡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適應城鎮生活,給予五年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政策的過渡期是必要的。五年過渡期滿後,轉戶居民已經成為城鎮居民,享受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政策,不再繼續享受農村計生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政策。 十六、關於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轉戶後供養標準的問題 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轉戶後,享受當地城鎮「三無」人員供養標准,城鎮「三無」人員現行供養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自行制定。目前,市政府相關部門正抓緊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三無」人員供養標准。 十七、關於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轉戶後享受承包地退出政策的問題 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轉戶後是否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以其承包關系是否實際存在為依據。對目前擁有承包土地、存在承包關系的農村五保對象,自願退出承包土地的,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二輪承包時未承包土地,沒有承包關系的,或雖然參加了二輪承包,但在戶籍制度改革前已自願將承包土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承包關系已終止的,不再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 十八、關於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進入敬老院後戶口處理的問題 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自願申請入住敬老院,成為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後,根據本人自願原則,可申請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十九、關於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購買家電、汽摩下鄉產品享受政府補貼政策的問題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在退出土地前仍繼續享受家電、汽摩下鄉產品補貼政策。「農轉城」人員須持派出所出具的轉戶確認書和戶口本、身份證購買家電、汽摩下鄉產品,按照已有的規定程序辦理補貼手續。 二○一○年 十二月十四日 主題詞:公安 戶口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 年12 月23 日 印發

『伍』 重慶市2018年農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

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准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遺留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後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築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准期限或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築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准。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築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進行裁決。

『陸』 誰知道重慶市最新的關於農村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賠償標准

經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一)主城區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次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5000元,三類地區(都市區: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4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8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青苗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表2、3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附表4、5執行;其餘被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綜合定額補償的具體標准和計算方式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30平方米。 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本區與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並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應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後,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 主城區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確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三、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3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2萬元的標准收取;對新征工業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1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0.5萬元的標准收取。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區縣(自治縣)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的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應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土地行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含北部新區)。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原渝府發〔2005〕67號文件同時廢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柒』 關於重慶市北碚區農村房屋拆遷有何補償

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保護及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加強土地資源資產管理,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條 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計劃、規劃、建設、農業、林業、移民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批准。
區縣(自治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予以公告。
第六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編制規劃所需資料。
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三峽庫區移民用地規劃等,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三峽庫區移民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八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法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規劃、建設、農業、林業、移民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區縣(自治縣、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當年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節約部分,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搶險救災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回該年度用地指標。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每半年向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二條 土地調查、土地等級評定、土地統計及地籍測繪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十三條 實行耕地保護行政區域首長責任制,依法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耕地開墾計劃,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開墾計劃,安排佔用耕地的單位在指定的區域內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的開墾,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新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及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基本農田保護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除市區外,國有土地7公頃以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20公頃以下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報批。
第十七條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申辦程序是:
(一)申請。當事人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屬農民集體所有的,還應先徵得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書面同意;
(二)審批。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開發申請後3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開發條件的,依照規定許可權報批;不符合開發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簽訂合同。土地開發項目經批准後,屬於國有土地的,由批准機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開發者簽訂土地開發合同;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開發者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開發合同,報批准機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驗收。土地開發工程竣工後,由土地開發者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批准機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單位和個人未按合同約定投資開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連續2年未按合同約定投資開發或者改變用途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八條 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可以通過出讓或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開發者有優先承包經營權,開發合同、承包經營合同可以一次簽訂。
承包者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承包期間內承包經營權可繼承,經發包方同意可以抵押、轉包;
(二)承包的未利用土地不納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數與調整范圍;
(三)承包經營期滿後,原承包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對田、水、路、林和農村居民住宅區及閑散地、廢棄地進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因挖損、塌陷、壓占等行為而致土地破壞的,應當將被破壞的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的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一節 建設用地審批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上報;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組織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法定工作日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定額標准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申請立項及規劃選址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選址及建設項目用地預辦通知書。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同時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和建設用地預辦申請,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在25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符合城市規劃及建設用地要求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
(三)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持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等有關文件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並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四)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區縣(自治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對合格的,受理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徵用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定徵用土地方案)經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上報;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用土地方案時一並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五)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補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六)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簽訂交地備忘錄。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簽訂交地備忘錄。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依法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經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計劃、規劃等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後,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簽訂交地備忘錄。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依法以協議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經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計劃、規劃等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高質量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後,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交地備忘錄。
第二十五條 具體建設項目依法應以招標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出讓計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指標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三)投標者領取投標須知、地塊資料、投標書、合同範本等有關招標文件,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點將密封的招標書投入標箱,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開標、驗標、評標、定標,並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五)中標者持中標證明書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六)中標者持出讓合同到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手續。
第二十六條 具體建設項目依法應以拍賣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出讓計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指標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前公告拍賣有關事宜;
(三)競買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競買手續;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拍賣活動,有意競買者參與競投,應價最高者為受讓方;
(五)受讓方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六)受讓方持出讓合同到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手續。
第二十七條 具體建設項目依法以租賃方式等其他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參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程序辦理。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的,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征佔用林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前,應先徵得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申請劃撥或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個月內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用地申報資料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後,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九條 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的劃撥或有償使用以及下列建設項目國有土地的劃撥或有償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
(二)跨區縣(市)的建設項目;
(三)外商投資企業建設項目;
(四)佔用2公頃以上土地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應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有土地劃撥或有償使用,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使用土地的,應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還須持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項目一次性佔用土地超過0.5公頃的,應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應按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的,還應按規定辦理徵用土地手續。
第三十二條 市區范圍內村民宅基地標准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區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村民宅基地標准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並計算。
市區范圍內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標准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區縣(自治縣、市)范圍內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標准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人均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前款規定限額的;
(二)出賣、出租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住宅。
第三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後,由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其中,佔用農用地的,應按本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及敷設地下管線、設立廣告牌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外的臨時用地,應當先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土地使用者應根據土地權屬,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者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也不得轉讓、出租。
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確需延長期限的,須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延期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佔用建設用地的,用地者須在臨時用地期滿後2個月內清除障礙、拆除臨時建(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臨時用地佔用農用地的,須在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2年內恢復耕種條件。
第三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誰用地誰補償的原則,分別情形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捌』 重慶市萬州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償標準是多少

您好!補貼標準是:分散供養五保戶和低保戶新建房屋每戶補助15000元,其他貧困農戶新房屋每戶補助10000至15000元,維修住房補助標准根據房屋破損程序實施分檔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元。下面的文件可供您參考: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農村危房改造和擴大試點的要求,做實做好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的總體要求,以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居住安全問題為目標,開展農村危房改造試點,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生活條件,推動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設。
(二)目標任務。2009年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任務是完成陸地邊境縣、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貴州省全部縣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邊境一線團場約80萬農村貧困戶的危房改造。其中,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試點范圍內1.5萬農戶,結合農村危房改造開展建築節能示範。在今年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制定中長期規劃,逐步解決農村貧困戶的危房問題。
(三)基本原則。開展農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出發,科學合理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要突出重點,厲行節約,幫助貧困危房戶改造建設最基本的安全、經濟、適用、節能、節地、衛生的農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堅持農民自主、自願,政府引導、扶持,落實地方責任,中央適當補助;要整合資源,規劃先行,加強相關惠農支農政策銜接;要規范程序,嚴格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加強規劃編制與資金籌集
(四)編制規劃。各地要按照《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組織專業人員開展農村危房調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和有關文件要求,組織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實施方案,將改造任務細化分解落實到市、縣、鄉,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五)資金籌集。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地方各級財政要將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納入年度預算計劃,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所需資金。各試點縣要整合資源、統籌規劃,將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與農村危房改造有機銜接,提高政策效應和資金使用效益。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贈和資助。要通過制定貼息、擔保等政策措施,促進金融機構為農戶提供危房改造貸款。2009年中央將安排40億元補助資金,並根據試點地區農村農戶數、農村危房數、地區財力差別等因素進行分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達。
三、合理確定補助標准和補助對象
(六)補助標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補助標准。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5000元,在此基礎上,對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試點范圍內農村危房改造建築節能示範戶每戶再增加2000元補助。各地可在確保完成改造任務的前提下,結合翻建新建、修繕加固等不同情況自行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分類補助標准。
(七)補助對象。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農村貧困農戶。危房是指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鑒定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
(八)審核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范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的審核、審批程序,實行農戶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縣級政府要組織做好與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合同或協議工作。
四、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建設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擬改造農村危房屬整棟危房(D級)的應拆除重建,屬局部危險(C級)的應修繕加固。重建房屋原則上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願的,地方政府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要以分散分戶改造為主,危房改造比較集中並具備一定條件的村莊,可實施村莊規劃、危房改造、基礎設施配套一體化推進,整村整治。
(十)建設標准。農村危房改造要在滿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築面積和總造價。改造資金大部分由政府補貼的特困戶,翻建、新建住房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貧困戶建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積可根據家庭人口規模適當調整。農房設計建設要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築風格、傳承和改進傳統建造工法,推進農房建設技術進步。
(十一)村莊規劃。改造戶數較多的村莊,必須編制村莊規劃,統籌協調整合道路、供水、沼氣、環保、扶貧開發、改廁等建設項目,提高項目建設的效益與效率,以危房改造帶動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陸地邊境一線農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為主,確需異址新建的,應靠緊邊境、不得後移。
(十二)建築節能。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農房建築節能示範是危房改造試點的重要內容,要點面結合,同步推進。每個試點縣至少要安排一個相對集中的示範點(村),有條件的縣要每個鄉鎮安排一個示範點(村)。各地要盡可能採用當地材料和適用技術,研究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的節能房設計與工法,優化採暖方式,推進可再生能源利用。對研發生產農房建築節能材料,具有良好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的企業,要落實好現行的稅收、融資、貼息等優惠政策。要組織農村建築工匠和農民學習節能技術和建造管理,做好宣傳推廣。
五、規范項目管理
(十三)資金管理。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資金要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按有關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使用,健全內控制度,執行規定標准,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要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技術服務。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技術人員深入農村了解情況,編制安全、經濟、適用的農房設計圖集和施工方案,免費發放給農戶參考。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危房改造施工現場開展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要組織協調主要建築材料的生產、采購與運輸,並免費為農民提供建築材料質量檢測服務。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開設危房改造咨詢窗口,面向農民提供危房改造技術服務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完善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加強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驗收。
(十五)檔案與產權登記。農村危房改造要一戶一檔,規范管理。農戶危房改造申請、政府補助審批表、改造前後住房資料等要整理歸檔。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農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改造後農戶住房產權歸農戶所有,並根據實際做好產權登記。
(十六)信息報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於今年7月初將改造計劃、改造進度、竣工情況、資金安排,以及於明年1月初將年度總結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各地要組織編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將建設成效、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以簡報、通報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報送三部委。
(十七)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完成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牽頭組織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在一個月內提交檢查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備案。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將組織進行抽查。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作
(十八)落實地方責任。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按屬地進行管理。改造項目實行計劃、任務、資金、目標、責任「五到省」,即項目工程建設的計劃下達到省、任務落實到省、資金撥付到省、目標和責任明確到省。地方政府負責編制改造規劃、組織項目實施、落實地方投入、監管工程質量、整合利用各方資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等。
(十九)部門協作。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領導,成立由政府領導掛帥、各職能部門參與的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民政、民族工作、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扶貧、殘聯、國土資源、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共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玖』 求答案:重慶市開縣,新農村建設補償條例,房屋退耕補償條例。有文件號就更好了。如採納!在追加100分。

這個問題樓上老大不懂 是我的專業 我給你答一下

房屋退耕叫土地復墾 目前實行的文件時開縣府發128號文件

文件類容很多,給你說重點的。如果你家屬於一戶一宅(同一個戶口本上所有人在農村只有一處宅基地,且能提供房產證),政策是按照每畝12萬的標准補償(面積為房屋佔地加地壩等附屬用地,只算佔地,不算樓上。而且12W的標准可能還會上浮,這個與地票成交價格有關)。如果屬於一戶多宅,那麼補助標准為按照建築面積計算(樓層是2層就佔地100X2),磚混結構105每平方米,石木65,土木48,其他附屬用地5元每平方米。

新農村建設的話,補助標准不是統一的,要看當地在建設新農村的時候向上級爭取到了什麼補助項目,各種補助都是全縣有名額限制的,不是家家都有,給你列舉一個大概。

  1. 危房改造(建委的項目),2011年前為21000每戶,現在好像只有7000了。

  2. 生態移民(發改委、林業局項目),2012年前為5000元每人,2013年時8000元每人。

  3. 地災搬遷(國土局項目),每人3000元。

  4. 拆舊建新。也就是土地復墾資金。這個是大頭,基本搬入新農村的都會按照這個來操作。補償標准為你原來復墾地塊面積減去新農村房屋佔地面積,然後12萬每畝。

以上的各個項目都有一定的前置條件,並不是所有地方所有人都能享受。其次,這個補助標準是包含了部分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的(三通一平),所以實際補助到手可能會比這個少。

你所在的地方修建的新農村到底能享受些什麼政策,建議你先向當地村幹部咨詢後,再到所在鄉鎮核實。

大的政策層面就這么多,有具體問題你可以留言追問。但是分數請速度拿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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