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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續建

發布時間:2020-12-19 19:52:34

❶ 農村自建房審批手續有哪些

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1)農村自建房續建擴展閱讀

1、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宅基地的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2、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❷ 農村自建房賣房後再修房要什麼手續

農村復自建房賣房後再修房制要加上村委會的證明。
1、常說的自建房一般指農村自建房,這類房屋一般由農民在自家宅基地上面建造,戶主可以自主辦理房產證,但是不能隨意買賣。
2、隨著物價的提高,農村自建房成本也越來越高。另外在縣鎮級別的小城市也存在大量自建房,這類縣鎮自建房房主一般擁有土地證和房產證,是可以合法交易過戶的。

❸ 農村自建房以前辦了建房手續,建了兩層,後來又建了兩層,是危建嗎

具體看當初建房手續如何批準的?是批的四層還是只兩層?如果只批了兩層,這後面修的兩層就是危建,相關部門有權作出處罰,罰款並要求恢復原狀。

❹ 農村自建房手續辦下來啦可以管多久

你好,農村建房審批手續要30個工作日。
一、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二、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三、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四、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周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六、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七、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1、審批程序及要求。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望採納,謝謝。

❺ 農村自建房報建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

一、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1、鎮村建辦意見;

2、鎮土地分所意見;

四、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五、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1、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意見,發批准文件;

2、縣國土資源局審核,並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發批准文件;

六、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七、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九、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十、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農村建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❻ 東莞農村自建房已經建了一層現在加建要什麼手續

有宅基地使用權,只要到村委會備案即可。

❼ 農村自建房(已經建好的)怎麼補辦手續以前只向村委說過,沒有報政府審批。

補辦審批手續就是和原來審批差不多,如果建房條件的,罰款處罰一下就可以了,如果不符合建房條件的,就不是這么簡單了。

❽ 農村自建房手續如何辦理

建房-城建部門及土地部門來驗線-寫申請(辦理房產證的申請)交城建辦-去房管局領證。

❾ 怎麼辦理農村自建房的審批手續

符合建房條件者,不得佔用農用地。利用村內空閑地,未利用土地和就地翻建者,以書面形式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請。
村委研究通過
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請時,支部書記負責召集,召開由村兩委成員和部分黨員、村民代表共同參加,管區派員列席研究的專題會議。對提出申請建房的村民資格進行審查,即審查是否符合申請建房的條件。與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視為通過,張榜公布七日無異議後,管區工作人員、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村經辦人簽字蓋章後再加蓋村委公章,分別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與國土資源所申請批准。公示審查完畢後,村委將研究通過的建房戶的名單、位置、面積等情況在村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現場勘察和初審
公示七日無異議後,村兩委成員、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國土資源所、財政所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填寫《農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申請書》。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國土資源所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現場初審,並提出用地和規劃建設的要求。鎮政府審查
由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各成員單位會簽後由鎮長簽字,批准後,到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填寫《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申請審批表》,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上報市城鄉建設局批准;批准後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申請審批表》、戶口薄、身份證有關證件到鎮國土資源所填寫《宅基地批准證書》,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上報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
定點放線
審批完畢後,建房戶提供出四鄰同意建房的證明材料,由管區、村兩委主要成員會同國土資源所、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到現場定點放線,並填寫現場定點放線記錄,由管區、支部書記、服務中心放線人員簽字。申報登記房屋建成經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會同國土資源所驗收合格後,到國土資源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持土地使用證到鎮村建設服務中心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農村自建房能買賣嗎
由於農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質,農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農村房屋的買受人必須是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具體說來有就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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