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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相關法律

發布時間:2020-12-17 23:15:07

『壹』 農村蓋房有沒有法律要求不能超過多高啊

沒有高度限制,關鍵要符合城鄉規劃,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

第四十二條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

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應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開工前,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

未經驗線,不得開工。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

(1)農村建房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申請蓋房的基本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農業戶口。

2、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當地或者是本村。

3、申請人或者是家屬必須沒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證。

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時需要的資料:

1、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所在地的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登記表。

申請宅基地的必要條件

1、農村居民無宅基地的。

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准,這里所說的標准時平均低於267平方。

3、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等需要建房而又沒有宅基地的。

4、原來宅基地影響到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者是搬遷過以後而又沒有宅基地的。

『貳』 農村宅基地確權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確權可參照我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款:
第四十五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一九八年二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第四十九條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叄』 農村私人建房亂占林地有哪些法律法規

農村來居民建房佔用林地的審批源事項在《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都未作出規定,為彌補這一空缺,《湖南省林業條例》(簡稱《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確需佔用林地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這一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①農村居民建房是指村民修建自用住宅。如果農村居民修建房屋用於搞開發或者辦企業等則應視為工程建設佔用林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一十六條規定辦理佔用林地手續。②農村居民建房佔用林地審核權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③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林地進行審核批准,不需上報市、州、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建房的當事人持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書即可依照《湖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農村居民建房佔用林地在行政村規劃范圍內,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由村委會簽署意見的建房佔用林地的報告; ②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③由鄉、鎮林業站調查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④被佔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肆』 有沒有關於農村建房留多少滴水的有關法律

滴水這種復東西大多數都是解放前的,現制在土地法改革以後就沒那麼多事了。不過建議你參考下民法通則再對照實際情況定奪
其中第八十三條明確指出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我家今年也是蓋房時有搗亂的
折騰一年了也沒得到徹底解決
希望能幫到你

『伍』 農村自建房有關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陸』 農村建房中 農村包工頭有無資質施工 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建房中,農村包工頭不需要資質就可施工,法律上沒有規定。

中國建築法律一直沒有給包工頭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規定,民工直接受雇於施工企業,與施工企業是勞動關系。

但實際情況是,施工企業很少與民工直接發生關系,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再由包工頭與民工簽定勞務合同(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為口頭協議)。

由於施工企業與包工頭之間的這種關系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確屬工程承包、轉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為外,一律按勞務合同關系即有效合同處理。

其次,由於施工企業與包工頭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關系或勞務分包關系,因此施工企業不能將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轉嫁給包工頭。

盡管包工頭負有部分管理職責,但僅限於對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應由施工企業全部承擔,而不能將這些法定責任轉嫁給包工頭。

中國《建築法》及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將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責任確定為施工企業的法定責任,施工企業不能以合同形式將其法定責任轉嫁給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業與包工頭簽定的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約定,法院亦可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認定該條款無效。

(6)農村建房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柒』 農村建房法律有沒有規定限高

村委會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沒有限制房屋高度這項規定,村委會強制收取限高押金,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住建部印發的文件《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試行)》,農村住房建設要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可採用兩種布局方式:

一種是垂直分戶(2-3層),適用於從事農業生產或發展庭院經濟的農戶;

另一種是水平分戶(4-5層),適用於部分脫離農業生產的農戶。

住房層高以2.6米到3米之間為宜,最高不能超過3.3米。

而對於住房面積,不同省份有不同的標准。如廣東的宅基地標準是山區每戶15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每戶120平方米以下,平原地區或城市郊區每戶80平方米以下;

而福建的宅基地政策則規定每戶建築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多層單元住房,每戶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並且,建築層數一般不得超過三層。由於南北習慣差異、經濟水平差異等,宅基地面積標准會有較大差別。

(7)農村建房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國家政策對於宅基地建房的限制:

1、使用時有面積限制

按照政府所審批的面積來間房屋,超出的面積是屬於違法的,被執法部門查到,要接受行政處罰的,比如罰款、沒收、拆除等,嚴重的還可能坐牢。

2、不能擅自改變用途

宅基地就是用於蓋房子住的,不能「掛羊頭賣狗肉」,比如建設規模化的工廠更加不能出售。

3、不能非法轉讓

宅基地是村集體所有不能隨便的轉讓給他人(特別是外村人和城裡人),可以經過集體的同意本村相互之間調配。

4、不能閑置著長期不用

現在很多人都會把農村的房子修建很好,然後放置閑著覺得不住也是自己的東西,不管是升值還是賣了都很劃算,但是不幸的是要告訴你,新規定閑置2年的房屋經過政府和集體的批准就能無償收回。

5、要服從政府的統一規劃

現在很多地方的農村個人自建房,都有建房的模板。就算沒有模板,也會有一些具體規定,比如高度不能超過3層等。任何新建、改建、重建和擴建行為,都要經過規劃許可。未批准建設的房子,屬於違章建築。

『捌』 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及條文

一、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我國1998年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一戶一宅」制。法律這樣規定,一方面是使農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則是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下,要盡量減少建房用地,切實保護好現有耕地。

二、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住宅。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在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準為違法建造和購買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三、農村住房不能抵押貸款。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不僅不能出讓、轉讓、出賣給城市居民,而且農村村民本身還不能用作抵押貸款。

《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同時,我國《擔保法》第37條也早已作了相應的規定。再則,前面提到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從這三條法律條文規定來看,就不難看出,既然農村宅基地不能用作抵押,那麼農村村民的住宅也同樣不能用作抵押,這是因為農村住宅不是空中樓閣,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它們之間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整體,也就是說,失去了住宅,也就等於失去了宅基地,相反,得到了住宅,也就得到了宅基地。

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如果允許農村住房可以設定抵押貸款,那麼,一旦債務到期,抵押權人因未受清償而要求實現抵押權時,用作抵押的農村住宅就必須用以抵債,這樣一來,負債的農村村民就將失去住宅而無棲身之處。

(8)農村建房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玖』 農村住房圍牆有什麼法規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圍牆的建造要求)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建圍牆屬於在土地內構造永久性建築的行為,因此必須經過申請和批准。如果是在自家宅基地內建設則不需要,因為宅基地范圍就是給農戶建造房屋等永久性建築的。但自留地就不行,自留地是給農戶耕種的,只能用其它方法打圍。其它農田就更不行了,必須經過申請和批准。

第三十五條 (規劃國土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規劃國土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9)農村建房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案例: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這起履行查處違法建設法定職責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海安市南莫鎮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對周某所築圍牆依法調查處理,駁回劉某要求判決鎮政府拆除圍牆的訴訟請求。

劉某與周某的住宅東西相鄰。周某於2005年在兩相鄰的宅基地之間集體共用土地上築起一道南北走向的高約1米、長10餘米的圍牆。圍牆西側與周某的宅基地結合在一起,東側砌了加固磚頭,其實際佔用土地並不限於圍牆本身寬度。多年來,劉某與周某因該圍牆多次發生糾紛。

2017年12月,劉某以該圍牆系違章建築為由,申請南莫鎮政府拆除。鎮政府組織調查後,書面答復認為周某所築圍牆不妨礙劉某通行,不具有拆除的現實必要性。劉某不服,以鎮政府為被告、周某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鎮政府拆除圍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於相鄰宅基地之間建圍牆的行為,不屬於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查處職責的范圍,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據住建部《民用建築設計術語標准》中構築物的定義,案涉圍牆屬於構築物,且該圍牆構築物位於村莊建成區內,屬於村莊規劃區,故南莫鎮政府對案涉圍牆負有查處職責。

但是,認定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以及如何處理,需要鎮政府按照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調查後作出確認和處理決定,法院不能越權直接確認和處理,故劉某要求法院判決鎮政府拆除圍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鎮政府接到劉某的違建舉報和查處申請後,作出的書面答復並非是依照查處違法建設的程序和形式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其答復理由亦未就案涉圍牆是否違法進行確認,因此,鎮政府的行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屬實際未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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