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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建房佔用道路堆物

發布時間:2020-12-16 20:14:33

Ⅰ 村委會有沒有權利未經村民同意就在居民組的樹地建房

村委會有權利未經村民同意就在居民組的樹地建房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

國土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農業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Ⅱ 農村居民佔用林地建房如何辦理手續

根據《湖北省林地管理條 例》第十九條規定:農村、城鎮居民使用林地建內住宅,應分別經鄉鎮林業容工作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權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所以,農村居民佔用林地建房,首先應到當地林業部門辦理林地佔用手續,然後再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權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湖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可以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Ⅲ 農村居民建房應繳納哪些費用

凡農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書一證"工本費,即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每證8元)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工本費(每證10元);凡依法批准農民佔用耕地建房的,按照"佔一補一"的原則,由建房農民補充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不能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書一證"工本費外,應徵收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2000]1號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准徵收;凡農民經批准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建經營性房屋的,除按相應規定辦理外,應按建安造價的2%徵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每戶最高不得超過300元;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又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戶不超過200元的標准收取土地復墾費;凡農民在小城鎮實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開發的國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對待,不收取土地復墾費、人防工程易地統建費、文物調查勘探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城市道路佔用費、建築施工招投標管理費、新牆體材料改革費(基金)、散裝水泥扶散費、建築雜訊費、民用衛生設計審查費及各項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災區農民水毀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統一安置的異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費。農民違法佔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農村建房,房屋要吊正一下,東面讓出一點,西面會占點官道,這個問題如果想合法話怎麼解決

那是不可能的,
建房審批很嚴格。
————————————
農村自建房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建房要正規報建嗎?

農村建房申請條件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農村宅基地申請制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房屋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佔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內空閑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受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佔用荒山、荒坡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農村村民建房,必須與鄉(鎮)主土地利用規劃相一致,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蓋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一、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1、鎮村建辦意見;

2、鎮土地分所意見;

四、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五、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1、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意見,發批准文件;

2、縣國土資源局審核,並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發批准文件;

六、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七、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九、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十、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農村建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Ⅳ 城市戶口居民能夠在農村蓋房

按照目前的國家法律或者政策,城市戶口不可以在農村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者購買農民的宅基地建房。除非,你原來是某村村民戶口,經過批准將戶口遷回原籍(村民戶口),作為村民,你可以合法擁有自己的集體土地上的房產(購買或者申請自建)。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5)農村居民建房佔用道路堆物擴展閱讀: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Ⅵ 農村村民宅基地超面積的,應當如何登記發證

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農村村民超占宅基地的現象很普遍。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通知》根據三個不同的時間段分別規定了處理方法,筆者認為應當嚴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進行登記。即: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3、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登記。 實踐操作中,對如何確定宗地權屬界址位置及繪制宗地圖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本宗地與鄰宗地之間的實際界址來確定,地籍調查表中填寫的界址長度為本宗地的實際長、寬,由實際的鄰界人簽字蓋章,並據此測繪製做宗地圖;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批准面積結合宗地利用現狀來劃定界址,地籍調查表中填寫的界址長、寬之積應為本宗地的批准面積,宗地與超占部分相接的一方,另外由村主任或受託人簽字蓋章,並據此測繪製作宗地圖。 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宗地的實際界址進行調查,繪制宗地圖。超占的部分應當在地籍調查表和宗地圖中加以註明,並由申請人和實際的鄰界人簽字。因為根據《通知》的規定,宅基地面積超占的,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目的在於以後「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按照實際界址進行調查,繪制宗地圖,將超占的部分在地籍調查表和宗地圖中加以註明,保持宗地原貌,顯示當事人所超占面積數量和具體位置,可以為以後「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提供依據。

Ⅶ 農村居民建房佔用巷道怎麼處理

佔用巷道,阻礙通行,違反了民法通則中阻礙他人通行,通風、通光的條款,應該馬上撤除。農村建房鄉村政府在審批宅基時就應該糾正這種狀況

Ⅷ 農村房屋國家規定一個人多少平方

農村村民宅基地標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並計算。移民宅基地標准按區的有關文件執行。

農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佔地面標,須遵守各省、市、自治區的規定,各省、市、自治區都會有本各省、市、自治區的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或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情況,制定與完善相關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總體上要求從嚴管理: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嚴格規定相關宅基地面積標准;閹割對於宅基地的批准條件。

(8)農村居民建房佔用道路堆物擴展閱讀:

其中新農村建設中對農村房屋要求保障每個人的合理居住條件與大小,滿足正常生活需求,但是要求合理利用農村土地,進行有效利用。

新農村建設是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按照新時代的要求,對農村進行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建設,最終實現把農村建設成為經濟繁榮、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

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不得強制農民拆房重建。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只是指導和合理引導,農民才是新農村建設的主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行拆建或強制農民拆建房屋。

對一些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中需要的集資問題,也必須堅持農民自願原則。 目前還沒有對農民平常意義上自建房屋的補貼政策,只限於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補貼,而且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Ⅸ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建房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違法建房者該如何處理要經什麼部門受理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建房承擔的責任是退還非法佔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違法建設者沒有什麼特別的處理,很可能就是受到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的訓斥;受理部門就是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例如:縣土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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