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知道浙江湖州農村房屋拆遷的具體補償價格.
農村房屋拆遷 我省現行的徵收土地補償標准在《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回和國土地管理法答>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已作了明確規定,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四塊組成,具體的補償標准由各地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因此,你們的地方土地徵收補償標准政策請向當地國土資源局作詳細了解。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被征地農民應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即政府在實施土地徵收時,必須將征地范圍、征地面積、征地補償標准、安置方式等情況告知被征地村和被征地農民。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政府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採用貨幣補償安置、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開展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培訓、轉移農民就業等方式來保障被征地農民征地後的生活水平,具體請咨詢當地人民政府。 如果你對當地的征地感到不平,比如說不按照規定進行補償、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征地等,你可以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區人民政府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反映。
㈡ 湖州農村拆遷賠償
這個都是村委會與對方協商 上報審批的。等看村的公告。一般村裡都盡量爭取的。畢竟還牽扯他自己家的利益 和全村的利益!
㈢ 最新的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內支付的各種補償容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情況給與一些補償。
㈣ 現在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我國最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於2011年1月21日頒布實施,全國各省市已經根據此條例分別頒布了地方的實施細則或暫行辦法等地方規章、政策。下面為更好便於大家清楚的了解補償項目,以石家莊為例並結合國務院條例,對補償標准進行詳解:
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產權交換式補償;二、貨幣補償。
產權交換式補償:
一、房屋價值補償標准: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准,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准,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准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准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准。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徵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准,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准,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徵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准為准。
㈤ 浙江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
一、徵用土地補償標准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土地徵用補償實行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除房屋外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及工作經費等組成。其補償標准為:
1.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建設用地補償標准4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4400元/畝,安置補助費19800元/畝(按人均耕地高於或等於1畝計算,人均耕地低於1畝的按實計算)。
2.其它土地征地補償費20000元/畝。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徵用土地補償按產值倍數法計算,但年產值不得低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省政府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見》(浙土資發[2003]21號)文件規定的1500元/畝標准。
二、安置人數的計算
被征地安置人員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被征地安置人員的戶口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征地安置的基準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土地的時間為准。
三、徵用土地補償費的使用
在市區城鎮規劃區內徵用土地時年滿18周歲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從徵用土地補償費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補助費和5200元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基本生活保障費。同時,在市區范圍內徵用土地的,統一從土地補償費中每畝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費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費、統籌費由市國土資源局在徵用土地時統一收繳並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帳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歲以下不符合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13000元。其餘的徵用土地補償費用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管理、使用。
四、實行留地安置
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對城鎮周邊征地較多的村,在符合城鎮規劃,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該村實際擁有可發展建設用地總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給村集體,作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實際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格規范徵用土地秩序
為確保土地徵用的順利進行,進一步規范土地徵用秩序,土地徵用工作必須依法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統一征地機構具體實施。任何單位、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直接徵用集體土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依法征地,依法補償,被征地單位不得提出額外補償要求。征地補償按規定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發[1999]72號文件停止執行。本通知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