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西建築法實施細則中關於農村自建的低層房是幾層樓房以下
國家有統一規定:1-3層的房屋為低層建築,4~6(7)層,高度20米以內為多層;6(7)層~11層為小高層,11層以上的為高層;高度大於100米的為超高層。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的底層住宅如何認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釋義。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釋義:第八十三條
1,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2,【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適用范圍問題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各種房屋的建造活動,都應當適用本法,但本條對幾種特殊的房屋建築工程的法律適用作了特別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參照本法執行。「參照」不同於「依照」,有著可以部分執行以及根據情況予以變通的含義。本法有關建築活動監督管理的規定,對一些規模很小的房屋建築(如比較簡易的平房建築)來說,難以全部適用,要求參照執行,比較符合實際。至於可以參照執行本法的小型房屋建築的具體標准,本法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予以確定。
(2)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建築的修繕,與一般的房屋建築工程有較大的不同,除了「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本條規定,對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這里所說的「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是指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確定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作為全國文物重點保護單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凡依上述規定被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的修繕,都應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C. 我家的房屋是農村自建二層房屋,但是面積超過300平米,造價超過30萬的 還是不適用建築法嗎那適用什麼
自建房屋啊,體量又不大,沒有必要按建築法來要求,當然,一定要注意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