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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農村違法建房

發布時間:2020-12-14 03:26:08

㈠ 農村自建房違規如何處理

要是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的話土地管理部門就會對所建的違章建築強行拆除,不過在現實執法中如果所建的違章建築不牽扯到別人的利益,周圍的鄰居對你所建的違章建築不存在爭議或者不存在向土地管理部門控告的,土地管理部門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罰點款,象徵性的從牆上拆下幾塊石頭,等他們一走你再把拆下來的石頭壘上就沒事了。如果存在較大爭議的違章建築土地管理部門就會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強行拆除。

㈡ 有人了解農村違章建房怎樣處理嗎

現在已經不叫違章建房了。而是立案違法建築,也就是把違法建築的定性嚴內重程度更進了容一步。現在不論城鄉,只要是新出現的違法建設,都是必須拆除的。不過這也有例外。就看與當地領導的溝通協調了,這個你懂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㈢ 農村違法建築有哪些,以及如何處理農村違法建築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對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各地拆遷文件一般都沒有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者拆遷部門掌握了違章建築的解釋的話語權,由於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緊迫等因素,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出現任意解釋的現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無審批手續而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同時還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如臨時建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不明確以及認定主體的混亂是導致拆遷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 認定的標准。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違章建築」出現在行政法規是1984年,國務院於1984年1月頒布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而言,違章建築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農村房屋建設審批、土地規劃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僅僅以未經審批為理由而認定為 「違章建築「。
在目前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文件,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一般沿用的時間節點是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無需審批手續,而1982年2月13日之後的房屋,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很明顯,這樣嚴苛的規定,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這個粗放式的法規的內容不相符,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基本沒有實施的法律應用實際,與實踐脫鉤,對於被拆遷人是欠公平的。還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無需審批手續均為合法建築,1986年之後,無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這個規定也與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去甚遠,該法僅僅規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審批,而沒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審批,很顯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興建房屋,則不適用該法律,這種將1986年作為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這兩個時間節點的規定,很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個法條明確規定發生效力的時間應該自事實行為成就時,而不是審批時,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頒布時,只要在房屋建造這個事實行為發生時,建造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那麼無論當時是否審批,都應該認定為是合法建築。
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認定標准存在比較大的問題,標准比較混亂,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同時違章建築是一個不嚴肅、不明確的概念,應該以更加准確的違法建築的概念取代。國家應該統一制定違法建築認定標准,應該從兩個層面進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辦了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二、建築物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而且最終的考量標准應是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對於沒有申辦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但不違反城鄉整體規劃,應該允許補辦相應的審批手續,而對於違反城鄉整體規劃但是可以通過修正的方式適應整體規劃,應該建立修正制度,允許修正後補辦手續,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可認定為合法建築,當然這個修正並不是無限期的,可以設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內,可以進行確權為合法建築,修正期之外,則不予確認,這樣既維護了整體規劃,又盡可能減小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二、 認定的主體。
認定的主體,解決的是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正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在
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筆者還見過某地財政局對當地的一處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處罰,在同一地區,有時也出現多頭認定的問題。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國土或拆遷部門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而無論國土還是拆遷部門的認定,均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法律依據不足,國土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其無權審查規劃,如果僅僅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強拆顯然依據不足,而拆遷部門是政府經辦拆遷事務的事業單位,很顯然其無權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二、身份沖突,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國土、拆遷部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遷補償方案由國土部門審核,拆遷聽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拆遷公告的發布都是由國土部門作出,而拆遷部門是拆遷補償方案的擬定人,是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國土、拆遷部門是拆遷活動的「運動員」,如果由這兩個部門來認定,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疑,出現身份沖突,其認定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合法的並且適當的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而且違法建築審查的兩個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個系統復雜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以上所提及的認定的標准和認定的主體,還要規定認定程序、權力的救濟,還要輔之完善農村房屋建房審批程序以及房屋權證的監管,首先加強立法,填補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強化執法的專業和素養,還要強化私有物權保護意識,唯有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違章建築認定困境。

㈣ 2015婺城區對農村村民違法建房會怎麼處理方法

四十年來家國,三千里地山河。

㈤ 當前農村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可以怎樣處理

處理方法:

  1.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版毀壞的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3.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4.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㈥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建房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違法建房者該如何處理要經什麼部門受理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建房承擔的責任是退還非法佔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違法建設者沒有什麼特別的處理,很可能就是受到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的訓斥;受理部門就是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例如:縣土地局。

㈦ 農村違章建房接到停工通知單怎麼處理

違章建築處罰程序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各類建設項目,包括新建、臨建、改建、拆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沿街裝修、道路和各種管線,其它工程設施及各類佔地等規劃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規劃監察權,對於在監察中發現的各類違法佔地和建設的處罰程序如下:
一、 規劃管理人員發現違章後,即令建設單位停工。建設單位務必在限定時間內攜帶有關規劃和建設資料交送規劃科審查。
二、 規劃科管理人員在確認其違法行為後,立即向違法單位或個人發出「違章通知書」,並如實填寫「違章處理意見表」,提交到規劃聯席辦公會。
三、 規劃管理聯席辦公會視違章單位或個人違章情節輕重,根據有關法規對違章事件作出處罰決定。
四、 規劃管理人員根據聯席辦公會的決定向違章單位或個人下達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以建委名義下達。
五、 違章單位或個人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 違章單位或個人接受處罰後規劃管理人員將處罰情況上報規劃科,並將有關資料存檔永久保存

㈧ 當前農村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可以怎樣處理

你好,違規建房,國土資源局有權對其拆除,一定要先審批,後建房,

㈨ 如何處理農村建房佔地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說,農村居民個人需要建房,首先應由自己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取得許可後,再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才能進行建設施工。

對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擅自建房的行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經發現,堅決依法律程序處理,人民法院受案後也必將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通常情況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法佔地建房行為,首先要調查取證,進行核實。對確屬違法佔地建房行為,依照法律規定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同時,向被處罰人交待權利,被處罰人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訴訟;也就是說,被處罰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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