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信社和農商行有什麼區別
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版入股組成、實權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行」或「農商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農村信用社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就會將其進行股份制改革,婧中國銀監局審批,改製成農商銀行,可以說,農商行是農信社的升級版。
>>>農信社和農信社的區別有哪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
農信社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地方金融機構,農商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區域金融機構。
2、發起人
農信社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農商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實力的企業發起成立。
3、監管部門
農信社作為省聯社的發起人卻主要受省聯社監管,商業銀行主要受銀監會監管。
4、管理方式
信用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而農村商業銀行以股東大會作為最高管理機構。
5、規模實力
一般來講農商銀行與農信社相比,農商行規模更大、更具實力。
㈡ 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組織架構
江蘇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組織架構
㈢ 農信社與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區別
從監管的角度看,信用社與地方銀行有很大的區別,信用社屬於農村合作金融,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但視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地方銀行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辦法進行監管。目前信用社實行的是多級法人體制並存,鄉鎮法人,縣級法人,市級法人,省級法人或者省級自律組織等多種形式並存。地方銀行屬於股份制的一級法人,不存在多級法人。市級銀監分局更側重監管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市級機構,縣級銀監辦事處更側重於監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說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監管上面。
信用社改制為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都不會去掉農字頭,也就是說即便改制以後,也是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
從經營的政策來看,雖然國家在准備金政策的制定上,對信用社實施了很大的傾斜,但信用社同時也承擔著國家支農的重任,農業貸款基本是由農村信用社來投放的。地方銀行比信用社有著更加廣泛的業務空間,在很多的業務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資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銷,證券基金的託管等。地方銀行在吸收財政性存款方面更具優勢,因地方銀行都是由市級政府國資委來出資控股的企業,雖然進行了商業銀行改制,但仍然是國有控股的,財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銀行傾斜。
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區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省級地方政府負責"的改革方案在全國鋪開,並先後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級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全省市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地方性銀行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㈣ 農村信用社的儲蓄所是不是法人機構
農村信用社的儲蓄所不是法人機構。
法人單位,指具備內以下條件的單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容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3、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㈤ 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什麼關系
沒有關系
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5)農村信用社組織機構擴展閱讀:
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㈥ 安化縣農村信用社組織機構代碼證
一、什麼叫農村創業小額貸款?
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是指與各級團組織合作的農村信用社向農村青年(年齡在40周歲以下)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等創業活動所需的小額貸款。
二、申請農村青年創業貸款需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農村青年創業貸款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40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創業願望和一定基礎;在農村信用社轄區內有固定住所或經營場所;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創業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在貸款發放機構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六)自願接受貸款發放機構對其賬戶資金的監督;
(七)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需提供哪些主要資料?
申請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要按照團組織和農村信用社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一般包括借款申請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員基本情況,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從事個體經營的還需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開戶證明、收入證明、承包合同或合作協議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擔保的,還要提供擔保資料,農村信用社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辦理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有哪些流程?
辦理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主要流程是: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村青年因創業需要貸款的,可向當地基層團組織提出申請;
(二)初審,基層團組織接到農村青年創業借款申請人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創業項目等內容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三)推薦,經基層團組織初審符合條件的,基層團組織要及時推薦給當地農村信用社;
(四)調查,農村信用社接到基層團組織推薦的申請人名單後,應及時落實信貸人員進行調查,其中對經調查不符合貸款條件或不能全額滿足農村青年資金需求的,要及時反饋借款申請人;
(五)評級,農村信用社根據調查情況,按照有關評級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評級,其中對經調查、評級不符合貸款條件或不能全額滿足農村青年資金需求的,要及時反饋給借款申請人;
(六)授信,農村信用社經調查、評級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按貸款程序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審批、授信;
(七)發放,農村信用社根據調查、審查、審批、授信情況,按有關貸款程序及時向申請人發放貸款;
(八)反饋,農村信用社要及時將創業貸款的發放情況給基層團組織,並定期將受理情況、授信額度、信用額度、貸款實際發放量等情況報當地團組織備案。
㈦ 國外有沒有類似農村信用社的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聯系農民的橋梁紐帶。合作金融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日趨規范和完善,研究這些國家合作金融的現狀與發展變化,借鑒發達國家合作金融的先進經驗,對推進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目前國外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模式
合作金融自19世紀中期在歐洲產生以來,經過150多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逐漸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德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分為三個層次,呈金字塔狀:第一層是地方性基層農村信用合作社,資本金主要來自於農戶、小農場主、銀行雇員、自由職業者以及社會援助;第二層是三家地區性的管理機構,即地區性合作銀行;第三層是全國性的中央管理機構,即德國合作社銀行(屬於信貸合作聯合會)。各層次間自下而上地持股,下一層合作銀行持有上一層合作銀行的股份。(二)管理體制。監督機構是合作審計協會。合作社必須加入一個合作審計協會,由該協會對合作社的機構、資產及業務活動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基層合作金融組織直接經營貨幣信貸業務。地區性的管理機構主要從事協調管理工作,為基層合作金融機構保存准備金和融通資金,提供信息,對外聯系。全國性的中央管理機構,主要從事管理協調工作,處理地區行無法承擔的付款業務,負責與政府其他機構聯系和國際間的業務往來等。(三)運行機制。從下至上地上存資金,自下而上地融通資金。每家基層合作銀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風險資產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別專項基金——貸款擔保基金,一旦成員行出現大的危機,難以獨立承擔時,由該基金全額補償。
美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第一層是美國中央信用聯社。第二層是聯邦土地銀行、合作銀行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三個業務不同、相互獨立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第三層是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的基層組織。如聯邦土地銀行和合作銀行的基層組織是信用社,聯邦中期信貸銀行的基層組織是生產信貸協會。(二)管理體制。監管機構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設立的信用社監管機構組成。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對在聯邦政府注冊的信用社進行監管,還負責領導私營農村商業性信貸銀行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這些機構共同承擔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體系提供融通資金的任務。各州政府信用社監管機構,負責對在州政府注冊的信用社進行監管。行業管理機構由3個相對獨立、無隸屬和約束關系的行業協會組成。全美信用社協會是美國所有信用社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該協會的宗旨是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協調信用社與國會、監管當局及政府部門的關系,促進有利於信用社的法案獲得通過,並為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詢、員工培訓、擴大宣傳等方面的服務。聯邦注冊信用社協會是由在聯邦政府注冊的信用社自願組成的行業協會。各州注冊信用社協會是由在州政府注冊的信用社自願參加組成,該協會同時還是各州信用社監管工作者聯合會,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三)運行機制。監管機構和協會組織分別行使監管和行業管理的職能。中央信用聯社是由地區性信用聯社自願入股組成的,是為全美所有地區性信用聯社提供資金清算、資金調劑、票據交換、自動提款機等服務的批發式金融中心。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按各自經營范圍和經營機制獨立運作。聯邦土地銀行專門向農場主提供不動產抵押貸款。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專門向農場主提供短期資金。合作銀行主要對生產信貸會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這兩個基層組織向個人放款。美國的合作金融與其他金融機構一樣,有著完善的存款保險系統,即建立了全國信用社股金保險基金,參保信用社以其存款總額1%的比例交納,最高保險金額為10萬美元。
法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由三個不同層次構成。第一層是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也稱為農業信貸合作社,是基層民間組織。第二層是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由若干個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第三層是全國性合作金融機構——法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的資本金由政府財政撥款,省和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資本金是社員自願投入的,社員除了農民以外,還有小工廠主及雇員。(二)管理體制。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是最高管理機關,受國家農業部和財政部雙重領導,負責審查各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有關帳表,監督其業務活動。總行也是一級核算單位,負責票據的清算,對個別虧損地區給予低息貸款或一定的補貼。(三)運行機制。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是一種商業性質的政府行政機關,不經營一般的信貸業務,主要是向各省合作銀行提供資金支持、辦理結算和內部稽核等。總行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會,其成員來自於議會代表(參眾兩院各3名)、政府官員、有關行業組織代表、地區合作銀行代表,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成員中7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另外4名為政府官員和該行的總經理,其總經理由政府任命。省和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經營管理嚴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則進行。
日本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日本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農林中央金庫是中央級機構;縣信用農業協調組合聯合會是中層機構;綜合農協是最基層一級,包括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和森林協同組合。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由各都府縣信用農業協調組合聯合會與農林中央金庫共同參加,為行業協調組織。(二)管理體制。大藏省負責對農村合作金融的監督。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不辦理信用業務,只是為會員提供情報,協調關系。(三)運行機制。農林中央金庫是農林漁系統的信用合作組織,可以直接辦理存款、放款、匯兌、委託代理等業務,有權發行農林債券,並可開辦外匯業務。縣信用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負責調劑基層農協之間的資金餘缺,並將剩餘資金存入農林中央金庫。綜合農協直接對農戶從事信用業務,兼營保險、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販賣等多項業務。
國外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變化
經營目標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參加者大多是小生產者、小經營者和農民。農村信用社的參加者,只要願意承擔社員義務,按規定繳納股金,都可以享受信用社的融資及其有關的優惠政策,在融資管理上是眾人管理,為眾人服務。信用社經營目標是不以追求利潤為目標,而以為社員提供服務和幫助為目標,主要是為農民服務,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經營活動都要追求利潤,講究自身效益。而且有時農村信用社機會成本、管理費用等方面甚至都比普遍商業銀行高。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為社員服務、為生產服務,並給社員提供一定的紅利回報,不講效益,不追求利潤是不現實的。因此,現在絕大多數合作金融組織實際上都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
機構性質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機構最初都是自發組建起來的小規模的互助信用合作組織。以後規模不斷擴大,吸收資金超過了社員需要,不得不涉足商業化經營。現在,許多國家的信用合作社已規模巨大,有些已成為國際性大銀行,合作金融機構正逐步由互助合作制性質向現代股份合作性質轉變,相當部分的合作金融組織已成為商業化、股份制的金融機構。股份制、商業化經營的趨勢非常明顯。
股份構成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的初級形式信用合作社,入股實行的是「入股自願、退股自由」,且數額有限。但現在不少國家已改變了這種股權構成及入股方式,引進了股份制、合作控股原則。不僅擴大股東范圍,增加股金種類,而且擴大股金數額。股東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既可是農業經營者,也可是非農業經營者。如法國就規定:農民和手工業者、農業生產合作組織農業工會、地方農業局、市政單位教育機構等都可入股,成為股東。基層信貸社設入社股金(固定股金)和貸款股金(流動股金)。新股東加入信貸社,必須繳納100法郎的入社股金,申請貸款者則要按照貸款最高余額的2%繳納貸款股金。貸款股金在歸還貸款時暫不清退,再申請貸款時,如貸款余額不超過原貸款最高額,可不再另繳納貸款股金。此外,一些國家的信用合作組織,還借鑒股份制,加大按股分紅,以促進非社員向信用社入股投資,並改變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員不許抽資退股,但可轉讓、繼承,享受股金分紅。
資金來源發生變化。從合作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看,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為其資金來源。現在,西方國家多數合作金融組織,在資金來源上也已經是多渠道供給,除股本金和存款外,還有兩個重要來源:一是向中央銀行借款,二是發行債券,並且在有些國家發行債券所籌措資金占合作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相當大比重。同時,存款的種類也是多樣化,不僅有社員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而且有非社員的大眾存款和住房信貸存款等。
資金運用發生變化。隨著合作金融組織規模的擴大和聯合組織體系的壯大,許多國家的信用合作組織,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的資金運用形式發生了變化。從資金運用看,主要變化是:在貸款對象上,由社員發展到非社員,個別甚至以非社員為主;在貸款數額上,由小額貸款發展到小額和大額貸款都發放;在貸款期限上,由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發展到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金貸款等多種形式;在貸款用途上,不僅限於農業生產,也提供消費性、流通性的貸款;在貸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員的個人信用為擔保,而注重票據貼現、財產抵押、經濟擔保等形式;在貸款利率上,不再強調低利原則,並且認為貸款利率只要低於民間自由借貸利率就是實行了低利率。因此,合作銀行等合作金融組織的貸款利率不一定低於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
業務經營發生變化。從合作金融組織的業務經營來看,最根本的變化是逐步擺脫信用合作模式束縛,按照市場導向原則,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業務經營發生變化。一是服務對象開放化。堅持為大眾服務的原則,服務對象不再僅限於社員,非社員個人,企業單位、社團組織、政府部門等都可以對其提供服務。二是業務種類多樣化。目前,合作金融組織的業務經營范圍已與商業銀行沒有多少區別。例如,德國合作銀行通過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已經能夠辦理諸如抵押貸款、租賃貸款、代理融資、代發股票、債券、稅收特惠投資、保險等多種業務。其它國家的合作銀行也類似。隨著合作金融機構的國際化,其業務經營范圍也日趨國際化。不少國家的合作銀行在一些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設立了分支機構,提供包括歐洲證券市場、國際貨幣支付、國際清算、外匯貸款等國際金融業務。如荷蘭農業合作銀行在國外有50家分行,構成了全球性融資網路,滿足了其租賃公司、船舶抵押公司、信託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附屬機構開發國際金融業務的需要。三是經營手段現代化。隨著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現在合作金融組織的電子計算機應用相當普遍,經營手段已實現現代化。不少國家從合作銀行總部到基層營業單位,全部採用了電子計算機並已形成網路,銀行存款業務全部實現了自動化。四是服務追求優質化。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和吸引客戶的需要,一些國家的合作金融組織都在追求服務質量的優質化,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在業務種類、業務方式、業務數量、資金價格、存款期限、信息資料、服務方式等方面盡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優質服務,以滿足客戶需要,進而促進業務經營的不斷擴大,盈利水平的不斷提高。
經營管理發生變化。最初,信用互助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決策表決是「一人一票」,社員選舉信用社董事會(或理事會),由董事會(理事會)選舉主任,股東大會是其最高權力機構。但這種「民主管理」最適合初期小規模信用社。隨著合作金融組織規模擴大,西方國家在合作金融領域逐步引進現代股份制的先進做法。如借鑒股份制有限責任的管理方式,社員大會可以隨時罷免經營效益差、有礙於社員利益經營者;借鑒股份制所有者、經營者與投資者三者利益相統一的管理原則,吸收非社員入股。如美國正在改變「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權,試圖進行股權量化。總之,現代合作金融組織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與最初的「民主管理」相比前進了一大步。
㈧ 基層農村信用社是法人組織么
基層農村信用社不是法人組織,是派出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組專織:
具有法人人格,享屬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等。
現代多數國家的法人理論認為,法人是區別其成員的個體意志和利益,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和利益,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中國的民事立法對上述理論持肯定態度。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㈨ 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
1,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2,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政策性銀行,世界銀行等。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說明:這里主要講解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區別。)
二,區別:
1,組織結構不同
①,農村信用合作社雖然是銀行類金融機構,但其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②,商業銀行是按照公司治理形式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其內部結構通常由決策、執行和監督等三個組織層次構成。
2,目的不同
①,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原則是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為最終目標的,它不是以商業化原則運作的,它要最大限度的保護合作社的成員也就是農民的利益,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②,商業銀行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
3,功能不同
①,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能向客戶提供多種金融服務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②,農村信用合作社功能比較單一,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
備註:
1,農村信用合作社起初主要在合作社員中進行存貸互助,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經營渠道,現在與商業銀行沒有區別。
2,兩者還在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及資本充足率等指標上有區別。但是能夠達到監管當局相關要求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申請升級為農村商業銀行。
3,我國現在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因為歷史遺留、資本規模較小、運營模式僵硬、抵禦風險能力較差等原因,大部分在不良經營,處在破產邊緣。
㈩ 農村信用社屬於一個什麼樣的部門
受人民銀行代管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歷史沿革
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有悠久歷史,在共和國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實踐中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建國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個人對生產資料所有權被取消,隨著共公有化程度的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被淡化,並被轉化成國家銀行在 農村的基層機構。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這種「官辦」的制度安排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1984年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推行以恢復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為基本內容的體制改革。1996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受人民銀行代管,並開始按合作性原則於作。2003年,8個省開始進行推行改革試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國范圍那進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並持續至今。
黨和國家重新明確了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和任務,即中國農村信用社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金融組織,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份,依託中國農業銀行領導,其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