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不讓建房嗎
城裡的房子雖然多,但是抵不住價格高,而且環境又不是很好。所以現在很多都計劃著在農村弄套小獨院供以後居住。只是農村雖說空間比城裡大,只是這方方面面的規矩也不少,單是家裡的大門的朝向方位就很是講究,下面來一起看看,免得以後犯了忌諱。
1、忌對死巷
看膩了城市的喧囂,鄉村的靜謐就讓很多人特別嚮往,很是想體驗一番隱居的田園生活。在選址時,千萬不要選擇死巷或者人煙稀少的死路口,大門更是不可以正對著這些地方,這是很影響家人氣運的。
這些地方皆為逼仄之處,是濁氣與晦氣匯集之地。想像一下,每次一開門,晦氣直沖面門,那運勢能好嗎?故而,無論是舊時的宅子還是現今的自建房,大門都是明明白白露出來的,取門開吃四方之意。
2、忌高大之物在門前
選址時要格外注意大門前有沒有過於高大的物件。若是有,千萬不要選在這里,或者清除干凈再入住。門前若是有高大物件,不僅不會讓你有隱居田園的閑適與神秘感,還會讓你有一種莫名的壓迫感,而且會壓制你家的財運。門前高大的樹木或者電線桿都是不可以有的,大樹會使屋內陰氣過剩,壓制陽氣的聚集。
農村一般在屋頂建有煙囪,這個是可以的,但不可以在門前建,在門前會使住戶家煩事纏身,事事不順。
3、忌對尖銳物
農村的房子在建的時候多有屋檐,有些家庭還喜歡在屋頂放置獸頭吉祥物。而在建房的時候,也要千萬注意讓大門避開這些東西。這些東西雖有鎮宅的功效,但煞氣過重,正對著大門,會沖撞了自家的福氣。
4、忌對鬼神
大門不可以正對著陰氣過盛的墳地大家都知道,但是也不可以對著祠堂、廟宇。前者陰氣太重容易觸霉頭,後者則是另一個極端,正所謂物極必反,陽氣過剩,家庭承受不來,反而會折損了錢財和福氣。
部分素材來源於網路,如涉及侵權,請聯系作者處理!
㈡ 農村自建房什麼季節開始為好
南方春節後到五月是梅雨季節,不適合建房,耽誤了時間。五月和六月梅雨季節過後,天氣變暖了,也不太熱。上半年的五月和六月更合適。然而,七八月太熱,自建房屋很少開工。天氣悶熱時建造的房子質量不好,混凝土容易開裂。從9月到11月,天氣轉涼,由於季節的影響,住房建設質量有所提高。在11月底和春節之間,如果不著急的話,通常很少蓋房子。從11月底到南方春節,我們當地將會有霜凍,這將會對房屋建築的質量產生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外牆的粉刷和地面混凝土的澆築,這些都很容易開裂。然而,它對室內裝飾和傢具安裝影響不大(許多農村地區的人都有自己的傢具)。
總的來說,不急著搬新房子,年底也很少進行房屋建設。一般來說,風水專家會被邀請去看風水或特殊的地理位置。一般來說,人們選擇在山腳下建造他們的房子,這種房子叫做有靠山的房子,面朝南。
㈢ 農村宅基地申請下來不蓋房有時間限制嗎都有那些規定。
農村宅基地申請下來2年以內不蓋房(特殊情況除外),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3)農村什麼時候能讓建房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㈣ 金東區余宅建房全面停建,為什麼,什麼時候可以動工建設
農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等類型。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權利,它包括建築物的基地以及附屬於建築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輔助用房、庭院和歷年來不用於耕種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產場地。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應及於地下。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及特徵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徵。一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二是法律規定取得方式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三是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四是不可流轉。即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狀及熱門話題
物權法頒布後關於農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也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這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對此,圍繞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熱門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3、城裡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裡人。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三、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弊端
我國目前的農村住宅法律制度以及農村宅基地制度,已不太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一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二不適應農村人口消長變更之勢;三不適應以家庭為經濟單位的傳統習慣;四不適應農村產業結構改革的客觀要求;五不適應改善農民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而最大的弊端是阻礙了我國城市化進程。
1、宅基地的審批劃撥權為鄉(鎮)及村幹部所操縱,越權劃撥,以權謀私的現象嚴重。
2、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秩序混亂,背離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3、一戶多宅、亂佔地建房、多佔地建房的現象盛行,「空心村」現象明顯。
4、法律規定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
5、在有一戶多宅的情況下,還有許多農民沒有宅基地一家幾代人居住在一起,這就是幾戶有一處住宅。甚至不經申請就搶佔耕地建房,當地主管機關也無可奈何。
6、舊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體規范沒有法律明確規定。
四、規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制度建設之建議
《物權法》頒布後,有關農村宅基地仍存在的一些問題依然存在。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的制度建設。
1、完善補充法律法規,出台新的補充規定或者對已有的阻礙正確引導,管理,著重參股理好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和財產性的關系,全面反映農村宅基地的屬性。處理好國家和農民集體的關系,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改變法律對宅基地所有者的漠視,發揮農民集體所有者應有的作用,處理好國家干預和市場機制的關系。
2、逐步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允許其依法買賣、抵押等並且要給這些行為一定的限制。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那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為此要遵循等價有償原者則,不得強制將其收回。
3、完善制度建設,既然城市由房管局,農村也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關,主管農村的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使用和轉讓和收回。現在雖然鄉鎮有土地辦,但發揮的作用不大。我們應該像對待城市市民買房一樣設立登記機關,記載該戶農民的宅基地的實際面積和大體位置,發給農民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民轉讓宅基地必須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做到城鎮農村一體化,不應區別對待。
4、在新的制度下,應該突破一戶一宅的原則,建立以一戶一宅為原則,特出情況可以擁有兩塊以上的宅基地,並給以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現實中有不少一戶多宅的情況,對此應特別對待,使其合法化,同時應該每年對此收取一定的稅收,督促其將多餘的宅基地的轉讓給北村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戶,加強自動調節功能。
5、對人均宅基地面積全省統一規定一定的范圍,再由各地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標准,報省人大備案。各地都應該按照規定執行,對於超越宅基地規定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費用。收取的費用,由縣級市的主管機關保存,作為該村的基建基金,專款專用,不得隨便提取。
6、是否可以考慮允許城鎮戶口的人購買宅基地。即在實際操作中,本村外人員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給以合法保護。
7、對於申請取得宅基的用戶以後要收取一定的費用,要有償使用。盡量使其購買農村的閑置宅基地,荒地等。並且要根據需要宅基地的多少,適當調高擁有多處宅基地的用戶的使用費用(超過的收取),使供求關系達到一個適度的平衡。
8、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整理規劃。農村宅基地整理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農村宅基地整理規劃指的是村莊整理規劃,即對某一村莊宅基地的利用進行重新安排,包括原有宅基地利用的調整,騰出宅基地的利用,規劃擴大宅基地的定位等。做到編制好村莊規劃設計,嚴格規范建設行為,採取措施確保每家每戶都嚴格按照村莊規劃設計實施建設,有條件的村要實行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做到村莊基礎設施以及公益設施由村集體統一建設。
㈤ 農村自建房的房產證要多長時間才能辦下來
農村自建房的房產證要多長時間才能辦下來;只要符合辦理房產證,需要2-3個月左右就能辦理回的。。。
但需要的手答續有:
農村自建房也需要有,各種土地手續、立項報復、修建批復、施工許可證、報質監安檢等手續辦理齊備。
這些完善後,才具備辦理房產證的條件,在辦理房產證開始後,還需要40-50天才能拿到房證。
㈥ 2019年開始農村建房,國家有什麼政策要求
第一:未獲得審批不能建房
現在,農村對建房申請的審核越來越嚴格了,農民在建房之前都需要向鄉鎮一級的政府提出申請,待審核通過之後方可再建房。如果發現有人未經審批私自建房,不但取消其建房資格,房子都有可能被拆掉。
第二:沒有宅基地禁止建房
大家都知道,農民建房一般都是在宅基地上,宅基地是集體免費發給農戶的。如果農戶將自家的宅基地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了或者因為其他的原因而喪失了宅基地,那麼,便不可再在農村建房了。
第三:水資源保護區禁止建房
水資源是國家的重點保護對象,為了防止水資源受到污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農戶在水資源保護區建房。當然,可能有人會說,我們村的某某某就在水資源保護區建房了,別著急,一旦其建房的行為得到了相關部門的核實,那麼其所建的房子將會被強制拆除,並且不會獲得任何的補償。
第四:生態資源保護區禁止建房
同樣,農村的原生態資源保護更是重中之重,在生態資源保護區,也是禁止農民建房的。如果農戶在生態資源保護區建房,也是會被拆除的,所以,這點大家也要注意,以免自己受損失。
綜上所述,上面的這4項農民朋友們一定要提前了解,以免自己在不知道的情況下違反相關規定,到頭來,受損失的還是自己。最後,從2019年開始,國家將不允許農民再在農村建房了,這是真的嗎?對此,你是怎麼看待的呢?歡迎在評論區發表你的見解
㈦ 中國農村什麼時候可以建房子啊
一直都沒有停建的,只要符會宅基地審批條件都可以建設住宅房
㈧ 農村可以自建房嗎
按國家政策,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是可以申請宅基地蓋房的。城管為什麼不讓蓋房?如果對方是故意為難,可向其上級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果是屬於以下幾種情況,那麼不讓建房就是合理的:
1、違法建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在這次土地確權過程中發現很多農房建設並未經批准,「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違法現象也很多。以前可能因為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對種種違法建房行為管理並不到位,但現在各地在宅基地審核方面是越來越嚴格了,違法建房肯定是不允許的。
2、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
也有朋友向我們提問說我有宅基地證,可是為什麼也不讓建房。這里我們說個例子大家就都明白了。
市民陳女士打電話向記者反映,自己有宅基地使用證。但是當陳女士近期想回老家蓋房子的時候,當地村委會卻不讓蓋。即便是陳女士向村委會出示了宅基地使用證,對方還是不讓蓋。
記者就此事聯繫到了當地國土資源局。該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陳女士現在想蓋房子肯定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兩年以上沒有恢復使用的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的宅基地,土地是要收回的。
該工作人員對記者說道,「如果當年宅基地批下兩年之內,房屋就建好了,那肯定沒問題。但是現在過去了這么多年,一直都沒有蓋房子,國家也不能一直等著,閑著這塊地。所以,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這塊土地就要被收回,即使手上有那本宅基地使用證,也不好使,不能再建房。」
3、宅基地不夠分
上面我們提到,由於歷史原因,很多家庭存在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現象,這可能就導致當地的宅基地短缺,有些村民可能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也是沒宅基地可分的,所以就不能建房了。
目前部分地區開始統一規劃建房了。在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當中也指出,要「強化新建農房規劃管控」、「持續推進宜居宜業的美麗鄉村建設」。
4、不符合鄉鎮規劃
農民建住宅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已經納入規劃,那也是不允許建房的。
㈨ 非農戶口不準在農村建房子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點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㈩ 現在農村為什麼不允許建房
目前農村建房不像以前那樣自由了,但並不是不允許建房。很多朋友都在問,現在農村為什麼不允許建房了,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違法建房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宅基地應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且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當地的宅基地面積標准。但現在農村的現實情況是,有很多農房建設並未經批准,“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違法現象也很多。以前可能因為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對種種違法建房行為管理並不到位,但現在各地在宅基地審核方面是越來越嚴格了,違法建房肯定是不允許的。
4、不符合鄉鎮規劃
如果不是以上原因,那可能就是這個原因了。農民建住宅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已經納入規劃,那也是不允許建房的。
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所以大家要珍惜愛護。像有些人申請了宅基地卻空著不建房,就需特別注意,因為如果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集體有權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