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信用社適用什麼法律
【時效性】有效
【法規名稱】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分類】司法解釋及案例
【頒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1998年4月20日
【實施日期】1998年4月20日
【正 文】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促進農村信用社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
法》、《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農村信用社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農村信用社儲蓄所(以下簡稱儲蓄所)。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獨立履行對農村信用社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和監管職責。任
何地方政府、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第四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應遵循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符合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經濟核
算、保證安全、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 農村信用社和聯合社可根據需要下設分社、儲蓄所。聯合社可根據需要設立營業部。分社和儲蓄所不
具有法人資格,在授權范圍內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營業部是聯合社的內設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下設其他
機構網點。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許可證管理。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社和聯合社頒發《農村合作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社和儲蓄所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
一律不得開業。 第二章 機構名稱及設立的條件
第七條 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分社和儲蓄所必須以所在地的縣(市)、鄉(鎮)、村等地名命名。機構名稱
統一規范為:
(一)農村信用社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
2.「××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適用於直轄市、省轄市設置在城市郊區,以區的名稱命名的機構,下同)
(二)聯合社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2.「××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三)分社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分社」
2.「××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分社」
3.「××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分社」
4.「××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分社」
(四)儲蓄所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所」
2.「××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所」
3.「××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儲蓄所」
4.「××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儲蓄所」
農村信用社及其網點不得冠以其他名稱。
第八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入股社員一般不少於500個;
(三)注冊資本金一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從業人員中必須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員從事過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大中專學歷。
從業人員一般不少於5人;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七)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條(二)、(三)、(五)款,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適當調整。
第九條 設立聯合社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轄區內農村信用社達到8家以上;
(三)注冊資本金一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從業人員中必須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員從事過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大中專學歷;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條(二)、(三)、(五)款,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適當調整。
第十條 設立分社和儲蓄所的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第十一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及聯合社應由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
支行初審,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復審,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準的機構規模指標范
圍內審核、批准,並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審批設立聯合社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 設立分社和儲蓄所由農村信用社或聯合社提出申請,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初審,由中國人
民銀行地(市)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總行核定規模下達的機構規模指標范圍內審核批准,並頒發《農
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四條 申請籌建農村信用社,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
次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籌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動失
效。自動失去籌建資格或被取消籌建資格後,自終止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如遇特殊情況,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延長籌建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籌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活動。
第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籌建就緒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農村信用社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等);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主要投資
者的背景資料、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報表;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四)發起社員名單和出資額;
(五)從業人員的有關情況;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章程;
(八)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公安、消防合格證明;
(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
(十)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聯合社的程序和要求與申請設立農村信用社的程序和要求相同。
第十九條 申請籌建農村信用社分社和儲蓄所除向人民銀行提交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供其上級機
構的經營和財務情況。
第二十條 農村信用社分社和儲蓄所籌建就緒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
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擬任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和簡歷;
(三)從業人員的有關情況;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公安、消防合格證明;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30日內,書面通告申請人是否批准其開業申請,未予批
準的,在通知書中註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開業的農村信用社,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
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辦妥上述手續後方
可營業。
第二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自領取許可證6個月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人民
銀行收回許可證。但遇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農村信用社,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機構管理許可權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
費用由被公告的農村信用社支付。 第四章 注冊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的注冊資本金必須是實繳資本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賬到位。
第二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的股東資格、股東數量和股本結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的注冊資本金必須真實、充足,其來源應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以借入
資金、債權作為資本金。
第二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設立機構網點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撥付各機構網點的
營運資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五章 變更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下列變更事項應事先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審查,並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減注冊資本金,變更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負責人;
(五)變更名稱;
(六)機構分立、合並;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所在地或營業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三十條 農村信用社變更事項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參照本辦法第三章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的變更申請答復期為60天,逾期如未獲批准,90天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六章 接管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經上級聯合社採取自我救助措施無效,中國人民銀行可
以按有關規定實施接管。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農村信用社的經營
管理權。
第三十三條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農村信用社採取必要的措施,改善資產負債狀況,恢復農村信用社的正
常經營能力。
第三十四條 被接管的農村信用社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三十五條 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機構管理許可權決定並組織實施,並於作出接管決定的同時報上一級行備
案。
第三十六條 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可以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農村信用社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農村信用社被合並或者被宣告破產。
第三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的終止包括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
第三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中國人民銀行按機構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方可解散。
農村信用社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
清算過程。
第四十條 農村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將其撤銷並吊銷許可證:
(一)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的;
(二)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
可證》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延期,領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後180天內未開業的;
(四)已喪失本規定第八、九條關於設立農村信用社機構要求條件的;
(五)已連續停止營業六個月或累計停止營業1年以上;
(六)連續三年年檢不合格,且整改無效的;
(七)嚴重資不抵債的;
(八)已發生支付危機且無法挽救的;
(九)中國人民銀行接管期限屆滿或者接管延期屆滿後仍然無法恢復正常經營的;
(十)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予撤銷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的撤銷必須事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由省級分行組織實施。撤銷時由中國人民
銀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四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因嚴重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經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產,並以農村信用社的全部資產清償債務。農村信用社破產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同意,由人民法院
依法宣布。
第四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被宣告破產進行清算時,其清算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終止後應及時繳回《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
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農村信用社,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
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以及偽造、變造、轉讓《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
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締,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出租、出借、丟失、塗改《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
業許可證》,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
款。
第四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萬元以
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在籌建期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按違規經營的金額處以萬分之五
但不高於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四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經營
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農村信用社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未經批准分立、合並分支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
其立即糾正,同時取消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進行年檢和日常檢查的,處以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同
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六)責令停辦部分業務。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
書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
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機構許可證管理、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和機構年檢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有關
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中
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設立的農村信用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規范。具體方
案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確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社的卡綁不了qq上怎麼辦
QQ錢包目前不支持農村信用社的卡
QQ錢包綁定銀行卡方法/步驟:
1、在手機上打開 QQ 以後,點擊底部的「設置」一欄。
2、在 QQ 的設置界面中可以看到「QQ錢包」功能,點擊進入。
3、在 QQ 錢包中可以看到我們當前的 Q 幣,以及財富通余額,若想要在 QQ 中添加銀行卡,點擊「添加銀行卡」一欄。
4、接下來輸入我們想要添加到 QQ 錢包的銀行卡,可以是信用卡或儲蓄卡,然後根據提示輸入相應的驗證信息。
5、接著再輸入在手機上接收到的簡訊驗證碼,點擊「確定」按鈕。
6、最後就可以在 QQ 錢包中看到新增的銀行卡了。
㈢ 我有新疆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怎麼開通個人網上銀行
各家銀行開通網銀的辦法基本都是本人帶身份證和銀行卡去銀行辦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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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社新源縣農村信用社合作社行號 查詢方法:
1、電話查詢
撥打信用社客服熱線,照語音提示操作即可。
2、去銀行網點查詢
可以到附近信用社營業廳櫃台咨詢工作人員。
㈤ 農村信用社是怎麼個考法
行測和經融知識
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開戶支行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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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新疆農村信用社屬於什麼銀行
銀行是通抄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機構,它主要的業務范圍有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㈧ 誰有新疆農村信用社歷年考試試題,想看一下,謝謝!
一 簡答題 (每題5分 共60分)
1、 農村信用社會計核算必須堅持那些基本規定?
答:會計核算必須堅持雙人臨櫃,錢帳分管;憑證合法,傳遞及時;科目帳戶,使用正確;當時記帳帳折見面;現金收入,先收款後記帳;現金付出,先記帳後付款;轉帳業務先借後貸;他行(社)票據,收妥抵用;有帳有據,帳據相符;帳表憑證,換人復核;當日結帳,總分核對;內外帳務,定期核對;印、押、證,分管分用;重要單證嚴格管理;會計檔案,完整無損;人員變動,交接清楚等十六項基本規定。
2、 農村信用社帳務定期核對的內容有哪些?
答:⑴使用丁種帳頁記載的帳戶,應按旬加記未銷帳的各筆金額總數,與各科目總帳的余額核對相符。
⑵ 科目必須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戶帳(卡)余額,與各科目總帳的余額核對相符。
⑶ 款借據必須按月與該科目分戶帳核對相符。
⑷ 額表上的計息積數,應按旬、按月、按結息期與科目總帳累計積數相對相符。
⑸ 種卡片帳每月與各科帳目總帳或有關登記簿核對相符
⑹ 種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每月要帳實核對相符。
3、 貸款通則》中規定借款人的義務有哪些?
答:⑴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材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⑵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⑶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⑷應該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⑸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4、 存款人開立基本帳戶應向信用社提供哪些資料?
答:⑴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⑵非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⑶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部門;非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⑷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⑸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⑹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⑺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⑻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⑼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⑾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帳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帳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⑿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5、 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項目主要有哪些?
答:⑴職工工資、津貼;
⑵個人勞務報酬;
⑶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⑷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⑹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⑺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⑻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6、 什麼叫重要空白憑證?重要空白憑證的領用保管有哪些規定?
答:重要空白憑證是指由信用社或單位填寫金額並經簽章後即具有支取款項效力的空白憑證,如支票、匯票、存單、存摺、貸款收回憑證、報單等,是信用社憑以辦理收付款項的重要書面依據。
重要空白憑領用時應填寫領用單,將領發的數量、起訖號碼等逐項登記重要空白憑證領用登記簿。櫃面使用時應當時逐份銷號。重要空白憑證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作當日有關科目傳票的附件。作廢憑證的號碼應在有關登記簿上註明備查。
重要空白憑證保管時要設立憑證專用庫房,實行雙人管理,帳實分清管並採取必須的防火、防盜、滅蟲、滅鼠等措施,保證憑證的安全和設施的可靠。嚴禁將空白憑證移作他用;屬於信用社簽發的重要空白憑證,嚴禁由客戶簽發;不準在重要空白憑證上預先蓋好印章備用。
7、 什麼叫信用社會計電算化?應用計算機記帳的信用社哪些工作必須經會計主管(負責人)書面批准後才能辦理?
答:信用社會計電算化,是指信用社應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進行會計核算業務,含對公業務、電子匯兌、儲蓄業務及聯網通存通兌等。
凡要求輸入計算機開銷帳戶、沖帳、刪帳、調整計息積數、調整利率、啟動計息、修改客戶密碼、取消掛失、凍結、解凍等均須根據會計主管批準的書面通知辦理(儲蓄業務根據儲蓄合法憑證按許可權輸入開銷帳戶)
8、 計算機操作人員分為哪三種?他們各自的操作許可權有什麼規定?
答:計算機操作人員一般分為:系統管理人員、一般操作人員和復核人員。
系統管理人員的許可權為:對系統運行進行控制並操作,有權檢查各業務櫃組或櫃員操作終端機的情況及終端機的狀況,但不得處理具體業務,也不得裝入與本社業務無關的程序和數據。
一般操作人員的許可權為:在規定業務范圍內負責錄入帳務數據及進行帳務查詢。
復核人員的許可權為:復核操作業務並進行查詢,負責本櫃組的帳務核對。
9、 《擔保法》規定哪些財產可以抵押?抵押登記分別在哪些部門辦理?
答: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⑵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⑶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著物;
⑷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⑸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登記分別在以下部門辦理:
⑴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⑵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⑶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的林木主管部門;
⑷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⑸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0、 信用社實行查庫制度,查庫的任務是什麼?
答:⑴清點庫存現金、金銀等實物是否帳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和挪用庫款情況,是否發生蟲蛀、鼠咬等霉爛事故;
⑵庫房、保險櫃的鎖和鑰匙的使用、管理情況,鎖是否發生損壞,有無擅自更換情況;
⑶各項安全措施(包括聯防組織)是否落實,雙人管庫和雙人守庫是否堅持執行;
⑷庫房、保險櫃和守庫室的安全設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安全條件。
11、 怎樣評定信用戶?如何核定等級?各等級授信額度是多少?
答:「信用戶」的評定條件:
⑴居住在本轄區內,具有農業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作或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牧民和個體經營戶。
⑵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到期貸款及應付貸款利息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計劃
⑶家庭成員中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⑷家庭經濟狀況良好,有償還能力,在農村信用社有一定數額存款,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收入。
根據得分多少將農戶的資信狀況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對不同等級核定不同的授信額度,即:
⑴得分在100分以上的為一級信用戶,授信額度為10000元。
⑵得分在81---100分為二級信用戶,授信額度為8000元。
⑶得分在71---80分為三級信用戶,授信額度為5000元。
⑷得分在60---70分為四級信用戶,授信額度為3000元。
12、 農戶聯絡員的職責有哪些?
答:⑴農戶聯絡員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有權監督信用社員工的工作和信貸資金的投向、投量。
⑵對信用社的信用戶等級評定工作及小額農戶貸款的發放情況,有監督建議權,可以推薦優良客戶在信用社貸款。
⑶協助信用社組織存款、發放《貸款到期通知單》、《貸款逾期催收單》等單據,積極催收到、逾期貸款本息。
⑷負責與農牧民的溝通、聯系工作,積極宣傳信用社的信用工程創建工作及信貸政策、宣傳信用社業務。
⑸關注轄內貸款戶的信貸資金的使用,家庭經營、資產變化等情況,及時向信用社反饋借款戶和農村經濟的各種信息。
⑹接受信用社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二 問答題 (每題10分 共40分)
1、 會計檔案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⑴會計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調動要辦理交接手續。
⑵設置專用會計檔案保管庫(櫃),設立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實防止火燒、蟲蛀、鼠咬、霉爛等,保證其完整無缺。
⑶信用社網點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在次年抄列清單(冊)送管轄社集中保管,使用時向管轄社調閱。
⑷磁介質檔案每年翻錄一次,實行雙備份,並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磁介質檔案應列印出書面檔案,裝訂保管。
⑸會計檔案一律不準外借,防止丟失和泄密。
⑹建立會計檔案調(查)閱登記簿,並按規定內容做好詳細記錄,由會計主管和經辦人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內部調閱會計檔案,應由調閱人出具申請,並經會計主管批准方可調閱,調閱的檔案不得塗改、圈劃、拆散原卷冊,用後必須及時歸還;公、檢、法、司和有關單位處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持有縣以上主管部門正式公函,經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閱;查閱時,信用社應有專人在場陪同,代辦查閱,不準將會計檔案交給查閱人放任不管,查閱人對處理案件時所需的證據和有關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但不得將原件抽出借走。
⑺調(查)閱會計檔案的申請及公函,應由經辦人員和會計主管共同簽章,並專夾保管保管,以備查考。
2、 會計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是什麼?
答:會計的職責是:
⑴遵守國家法律,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本制度;
⑵依據本制度認真組織會計核算,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⑶遵循經濟核算原則,加強財務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⑷講究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責任,文明服務,秉公守法,廉潔奉公;
會計的許可權是:
⑴有權要求開戶單位的財會部門和本社其他業務部門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辦法,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制止、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可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對違規的業務事項,單位領導人堅持辦理,會計人員也可以執行,但同時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⑵發現違反國家政策、財經紀律、弄虛作假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有權拒絕執行,並向本社主任或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⑶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社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項會計信息。
⑷有權參與本社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
3、 農村信用社貸款授信許可權是怎樣掌握的?
答:⑴信用戶貸款分別按農戶評定信用等級授信額度來掌握,即:特級20000元,一級10000元,二級8000元,三級5000元,四級3000元。
⑵信用戶貸款額度超出授信額度的貸款不得擅自超出信用戶授信額度或信用社存款戶辦理的抵押擔保貸款。由信貸人員調查20000元以內(含20000元)的貸款,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成員全體一致通過的貸款,審批小組可以審批發放,但要做詳細的審貸記錄,以備聯社檢查,一旦檢查發現違紀、違規貸款的,取消審貸小組抵押擔保貸款審批資格,同時為防止縣城幾個網點重復為貸款人貸款,無論縣城網點貸款金額大小,所有超過信用戶授信額度的貸款或抵押擔保貸款,一律先到信貸股報備,信貸股審查同意,按授權范圍辦理。
⑶超過20000元—50000元的貸款,信貸人員調查後,以書面形式上報經縣聯社同意,貸款審批小組審查同意後,報縣聯社經營管理股審批後發放。
⑷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貸款,信貸人員首先以書面形式將調查情況、可行性分析報縣聯社,由信貸股召集縣聯社貸款審批小組成員與信貸人員共同開展貸款前調查,認為可行後,提交聯社貸款審批後發放。
⑸50萬元以上的貸款,以書面形式或當面向洲分行領導請示同意後,按以上程序辦理。
⑹存單、股金質押貸款,貸款本金及利息小於等於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不論貸款額度大小,信貸人員可直接辦理,委派會計要做好質押登記,核實質押物,確保貸款安全。
⑺國家公務人員貸款,按月扣工資額乘以24個月總額來掌握,凡不超過2年的扣款額度的貸款,信貸人員可直接辦理,委派會計進行要素審查,並做好扣款、按季結息工作。
⑻內部職工貸款,按月扣工資乘以36個月的總額來掌握,凡不超過3年扣款額度的貸款,信貸人員辦理後報聯社信貸股審批後,可以發放,委派會計要做好扣款,按季結息工作。
4、 呆帳貸款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⑴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⑵貸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⑷貸款人依法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得價款不足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⑸貸款本金逾期兩年,貸款人向法院申請訴訟,經法院裁判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或不符合上訴規定的條件,且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或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
⑹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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