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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財務專用章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11 15:50:37

1. 農村信用社的公章,為什麼有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回司承擔責任答的企業法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
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2. 農村信用社公章時什麼樣

農村信用社公章都一樣,只不過各地名稱不一樣,可以自己去信用社辦理業務看清楚。下面是個信用社公章(樣表經供參考)

3. 農村信用社半年定期存單有幾個公章

農村信用社存款定期條上確實是只有櫃員一個名字!而且是印章!至於公章不清晰,那可能是當時蓋公章時印水太少!

4. 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小額農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外經貿企業發展,盤活銀行信貸資產,加強銀企合作,支持擴大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以下簡稱外經貿封閉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國有虧損外經貿企業有訂單、有效益的產品生產、出口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發放的人民幣或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為境內所有中資商業銀行。
第三條 外經貿封閉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自主發放。
第四條 外經貿封閉貸款應遵循「收匯掛鉤、購貨鑒證、封閉管理、安全收貸」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范圍
第五條 貸款對象是以下范圍的國有外經貿企業: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公司;
(二)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
(三)有對外承包工程權的企業。
第六條 貸款的主要條件是:
(一)出口產品和對外承包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外經貿發展政策;
(二)企業整體虧損但部分生產產品或出口商品有訂單、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
(三)貸款項目經預測具有穩定的現金流量;
(四)企業出口收匯率不低於50%,其中封閉貸款產品的可考核出口收匯率不低於80%;
(五)產品符合「購貨鑒證」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簽發的出口信用證、銀行認可的托收、託付憑證及其他付款承諾;
(六)企業必須有良好的信譽,沒有逃廢銀行債務、逃匯和騙匯行為;
(七)其它條件。
第七條 已列入破產、被兼並計劃的外經貿企業不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八條 外經貿封閉貸款適用於商品的原材料采購、生產、加工、出口過程中的合理流動資金需要,以及對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動資金需要。

第三章 貸款申請、審核及發放
第九條 申請外經貿封閉貸款的企業必須向銀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貸款書面申請;
(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實行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供出口商品許可證和其他有關證明;
(三)借款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銀行需要的其他報表;
(四)企業對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測算報告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出口信用證、銀行認可的托收、託付憑證及其他付款承諾;
(六)銀行認可的企業貸款封閉運行方案;
(七)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貸款人接到書面申請報告後,要按照《貸款通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審查。貸款銀行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企業。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的各項條件。外經貿部門可向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外經貿企業,並對這些企業給予積極支持。
第十二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並同意發放貸款的企業,貸款人要與企業簽訂「封閉貸款協議書」,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貸款人對封閉貸款使用效果較好,能夠按期歸還新增貸款本息且出口收匯好的企業,可根據企業資金需求,按照封閉貸款條件繼續給予貸款支持,封閉運行。

第四章 貸款期限及利率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自營出口生產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企業產品生產經營周期和交貨時間相應確定貸款期限;對外貿公司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的結匯方式的收匯期相應確定貸款期限;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項目的合同期相應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五條 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利率執行,並根據企業出口收匯率實行不同的浮動政策。企業出口收匯率在50%(含50%)至70%的,封閉貸款利率可上浮30%;企業出口收匯率在70%(含70%)至85%之間的,實行貸款利率不浮動;企業出口收匯率達到或超過85%的,貸款利率可下浮10%。出口收匯率考核執行時間參照外管局和外經貿部(匯發〔1999〕103號)文執行。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六條 外經貿封閉貸款必須實行有效的擔保。擔保方式包括企業的抵押或質押、第三方擔保及銀行認可的其它擔保方式。
第十七條 貸款銀行要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以及保證人的償還能力等擔保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第十八條 對獲得封閉貸款承諾的企業進行抵押物和擔保評估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實行減半徵收;如企業此前進行過類似評估並能提供有效評估報告的,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另行評估或另行收取費用;與此相關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行政性收費,有關部門應予免收。

第六章 貸款封閉運行與管理
第十九條 外經貿封閉貸款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單獨考核。貸款人應為企業開立外經貿封閉貸款專戶,對企業的貸款用途要逐筆審核,保證貸款用於產品生產、出口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各項合理支出。
第二十條 封閉貸款及回籠貸款的使用必須實行「雙簽」制度,要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的簽字方能支付款項。
第二十一條 貸款在封閉運行期間,貸款人不得從專戶中扣取老的貸款和欠息;企業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資,不得用專戶上的資金支付企業的其他債務支出;有關部門不能從專戶中扣收老的欠稅及各種費用。
第二十二條 封閉貸款與貸款人的其他資產分別計賬,司法部門不能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為由,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
第二十三條 出口貨物回款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收款時,企業應保證貨款及時足額劃入專戶,封閉運行,不得挪作它用。銀行要對企業的大額現金流動進行監控。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要以安全收匯為前提,根據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結算方式,合理確定規避收匯風險的方法,保證企業及時、足額收匯。對向高風險國家出口的產品、非信用證方式結算的產品,原則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險。
第二十五條 在本期產品生產、出口後,對銷售收入實行保值分利。在保證當期稅款足額繳納以及封閉貸款本息按期歸還的基礎上,對盈利部分,企業必須按貸款協議約定支付所欠工資、歸還所欠稅款、歸還老貸款本息或用於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章 貸款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六條 從貸款發放開始,貸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管理規定,指定專人在貸款發放、采購原材料、生產、貨物裝運及項目實施過程中實行全程跟蹤監督、檢查。要建立封閉貸款統計報表制度,定期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和上級行及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將企業執行封閉貸款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對企業銷貨款未進專戶、擠占挪用封閉貸款或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扣收原發放的貸款;對無力還清的貸款,要及時追索擔保單位責任或處置抵(質)押物。
第二十八條 借款企業在貸款人發放封閉貸款期間,有義務配合貸款人的監控、檢查工作,按貸款人要求,將生產經營、產品出口、收匯情況如實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有關報表和憑證。
第二十九條 外經貿主管部門應根據銀行的要求,及時檢查監督企業封閉貸款運行情況;對違反封閉貸款管理規定的,要及時採取措施,監督企業立即改正;對不守信用且經指出仍不改正的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條 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協調當地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幫助企業落實各項封閉運行的條件,並對封閉貸款的情況定期檢查,加強監督,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中的人民幣貸款和外匯貸款應符合國家其它有關貸款管理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借貸雙方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關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黑龍江省的沒有,這是央行的。

5. 去農村信用社拿對賬單需要帶什麼、需要帶財務章和法人章嗎

去拿對賬單 要帶你預留在銀行的章啊 一般都是財務章

6. 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保障我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資產安全和穩健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是指信用社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基本制度、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事實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一般員工。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系統各級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稽察辦主任(監事長)、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長(主任)、副主任、監事長、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員,是指聯社、信用社內設機構負責人及副職人員(含儲蓄所負責人)。
第四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
(一)信用社任何員工有違規行為的,在適用本辦法上一律平等;
(二)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要與違規事實和責任輕重相適應;
(三)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系統所有員工(含臨時工)。
已與信用社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有關移送和處理的規定,移送其現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退休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 人事檔案關系不在本系統的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以經濟處罰或其他處理方式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一般不適用本辦法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

第二章 處理方式及規則
第七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方式: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其他處理,包括通報批評、停職停薪、離崗清收、限期調離、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並處。
第八條 對於過失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違規行為,可以單獨適用罰款處理。但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罰款替代。
單獨適用罰款的處罰,具體按照《XX市農村信用社稽核處罰處理辦法》執行。罰款所得款項,由處罰部門交本級財務會計部門列專戶管理。
第九條 因違規行為導致發生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因違規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應給予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的經濟處罰;受到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的,一律解聘專業技術職務。
受到警告處分的,扣發一個季度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扣發兩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扣發3至4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並且其工資標准按人事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
第十一條 一人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照所實施違規行為中應當給予的最高處分。對應給予撤職處分,但責任人沒有職務的,給予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有期徒刑(包括緩刑期較長)以上刑事處分的,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較輕刑罰,如本人一貫工作表現良好,犯罪後能夠認真檢討並有悔過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期為半年,降級、撤職的處分期為一年,留用察看的處分期為一年至兩年。
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內,取消評先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等級工資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紀律處分期滿後,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請,由原處理單位決定是否解除處分。受處分人在紀律處分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報市聯社審查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員工紀律處分解除後,職務晉升、工資晉級、職稱評聘和評先獎勵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受到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解除處分不視為對原職務、工資檔次和原專業技術職務的恢復。解除留用察看處分後,應當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工資檔次。
第十五條 各級聯社從防範和警示的目的出發,可以對所轄機構的違規責任人員作出通報批評的處理。
通報批評可以單獨作出,也可以依據本辦法與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合並作出。
第十六條 因違規行為,給信用社造成信貸或其他資產風險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離崗清收處理。離崗清收的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離崗清收期間,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離崗清收期滿,根據清收期間的表現以及清收的實際效果,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違規行為,不夠開除條件又不適宜繼續在本系統工作的,除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理以外,可以給予限期調離處理。受到限期調離處理的員工,應即行離開工作崗位,由個人自行聯系接收單位。
處理決定作出後,三個月之內(含三個月)照發基本工資和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從第四個月開始,發放75%的基本工資,第七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一年期滿仍不能調離的,予以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直接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決策或指使、授意、強迫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的;
(三)在職責范圍內明知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沒有前款所列行為,但對違規行為的發生負有領導不力、管理不嚴或失察責任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減輕處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重或加重處理,直至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或內外勾結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經營風險或者經濟損失、信譽損害的;
(三)多次違規,屢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違規行為中負主要責任的;
(五)干擾、妨礙、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的;
(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隱匿、篡改、毀滅證據的;
(七)發生違規行為後,不採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或防止損失發生、擴大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九)指使、教唆、強迫他人實施違規行為的;
(十)違規後逃匿的;
(十一)違規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輕、減輕處理:
(一)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未造成經濟損失、信譽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二)違規後認識錯誤態度較好,能主動檢查糾正錯誤或者坦白交待問題,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後果的;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四)主動賠償因違規行為給本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 因違規行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再給予紀律處分;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幾種違規行為責任人的劃分:
(一)經辦人員和單位、部門的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誰直接違規,誰就是責任人。
(二)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指令經辦人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經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未向上級反映情況或違規不抵制的,經辦人員為共同責任人。
(三)由於經辦人員、營業單位等提供情況不實,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經辦人員或提供情況的單位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應由決策單位進行事前調查而未履行職責的,偏聽下級提供情況而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決策人為責任人。
(四)集體研究,違規違紀、弄虛作假,參加研究決策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發生違規行為責任不清的,經辦人員及其直接上級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一節 違反資金計劃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年末擅自超存貸比例或者超限額發放貸款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造成資金不能按時入賬的;
(二)違反資金調撥業務審批程序調撥資金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同業拆借、債券融資業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授權,辦理同業拆借、債券交易、債券回購等融資業務的;
(二)違規從轄區外拆入或者向轄區外拆出資金的;
(三)擅自進行權益性投資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賬外發放貸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變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貸資金買賣股票的;
(四)違反規定,利用信用社資金為券商、企業或個人墊交證券交割清算資金的。

第二節 違反信貸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貸款咨詢組織的;
(二)未按規定實行審貸部門分離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信貸業務報批、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在「雙摸底」過程中,不深入基層調查,憑空捏造填制摸底表,憑此發放資信證的;
(二)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貸款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故意隱瞞,誤導貸款審查的。
第二十九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開除處分:
(一)未按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或調查嚴重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核實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及保證人情況,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保證人、抵(質)押物、質押權利不具備擔保條件的。
第三十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隱瞞審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二)不堅持獨立審查原則,按照他人授意進行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未經調查程序進行審查的;
(二)審查通過明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信貸投向的信貸調查報告和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根據審查結果,提出貸與不貸以及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條款等建議的;
(二)對不同意的報批項目未按規定反饋審查意見的;
(三)未對送交的信貸資料、調查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的;
(四)審查通過調查責任人、管戶責任人及第一責任人不明確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三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向關系人審批發放信用貸款或以優於其他借款人的條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
(二)審批發放需經貸審會審議而未審議的信貸業務的;
(三)審批發放貸審會審議未通過的信貸業務的;
(四)越權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變相越權審批信貸業務的;
(五)逆程序或變相逆程序審批信貸業務的;
(六)審批發放冒名、頂名貸款的;
(七)審批發放明顯不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 審批辦理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違規審批發放異地貸款的;
(二)違反規定,向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或企業發放貸款的;
(三)未經特別授權,超過核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額度審批發放貸款的。
第三十六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審批發放沒有明確調查、審查、管戶責任人的信貸業務的;
(二)審批信貸業務未明確簽署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貸審會審議的事項及結果的。
第三十七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信貸指標弄虛作假,支農措施不落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未按規定對貸款形態及時進行認定、調整、登記的;
(三)在貸款發放後未按規定進行信貸跟蹤檢查,或無書面檢查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檢查和確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保管情況的;
(五)對貸款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未予以指出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貸款使用情況、項目工程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的;
(七)發現信貸檔案資料損毀、遺失未及時報告,或未及時追查、修補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資信證》年檢的。
第三十八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對已發現的風險預警信號(如產權變動、抵[質]押物價值減損、法定代表人變更、逃廢債務、訴訟案件等)未及時報告或未按照上級指示及時處理,造成貸款損失的;
(二)未按審批內容辦理信貸業務,對審批時所附的相關限制性條件不落實的;
(三)發放貸款用於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借新還舊業務的;
(五)不良貸款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貸款質量的;
(六)違反規定核銷貸款呆賬和利息壞賬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貸款展期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私自銷毀、隱匿、篡改信貸資料、數據或憑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導致貸款擔保無效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導致借款、擔保合同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節 違反風險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收回貸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應的賬務處理的;
(二)實施以資抵債後,未及時注銷貸款本息、未轉登記待處理抵債資產台賬的。
第四十一條 在不良貸款清收、處置過程中,因失職造成信用社債權不能落實或導致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沖銷相關墊款後,應沖減待處理抵債資產而未沖減或未足額沖減的;
(二)未對接收的抵債資產建立分類卡片或登記簿,並記錄抵債資產相關要素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定期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工作中的違規行為發現後未及時處理的;
(四)因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抵債資產損失的;
(五)在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前,以貨幣資金支付抵債資產接收價格高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
(六)抵債資產接收後,無特殊原因未及時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的;
(七)未經批准將抵債資產自用或無償出借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審批或超越許可權接收、處置抵債資產的;
(二)接收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轉讓的資產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債資產的;
(四)擅自放棄抵債資產接收價格低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部分追索權的;
(五)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過程中失職、弄虛作假或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貸款管理、處置中,因失職造成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或未在規定期間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第四十四條 在處置和監督管理經濟實體及權益性投資工作中,未按規定要求落實債權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未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落實信用社債權,制止企業逃廢信用社債務不力,造成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原貸款資料、有關核銷資料未專戶登記、入檔和保管的;
(二)對已批准核銷的貸款或其他損失,未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或未定期實施檢查的;
(三)為掩蓋責任,對應核銷的其他損失,不申報核銷、長期掛賬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採取化整為零分次申報或其他虛假手段,申報呆賬貸款或其他損失核銷的;
(二)違反呆賬貸款和其他損失核銷申報、審查、審批程序規定的;
(三)核銷工作中超越許可權審批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核銷工作中泄漏核銷信息或內外勾結損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銷後收回呆賬貸款,不入帳的。

第四節 違反儲蓄存款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現金交接沒有按券種登記的;
(二)業務人員進行交接班時未作交接登記,或違反規定調劑現金、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
(四)違反「實名制」規定辦理儲蓄賬戶開立手續,或開戶審查不嚴的;
(五)辦理儲蓄賬戶當日存入款項的取現和轉帳業務時,未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六)儲蓄賬戶的大額現金管理,未按規定操作的;
(七)業務專用章未按規定移交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規使用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等賬證卡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儲蓄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存款人死亡後或所有權有爭議的存款過戶、支付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掛失、提前支取、續存等手續的。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泄露儲戶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三)對司法機關已經凍結的資金擅自解凍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挪用備付金的;
(二)沒有據實開立存款證明書的;
(三)虛開存單(折)的;
(四)貪污利息、挪用儲戶存款的。

第五節 違反會計出納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二)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三)無特殊原因庫存現金超限額的;
(四)不堅持雙人臨櫃、錢賬分管(櫃員制除外),當日核對賬款,賬表憑證換人復核,雙人管庫的;
(五)不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按日軋賬、總分核對(使用計算機賬務處理除外)和各種往來賬定期核對的;
(六)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不相符的;
(七)白條頂庫、假幣抵庫、票據抵庫的;
(八)會計出納人員離崗離職,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九)臨時離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不入箱、不加鎖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營業終了,未將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入庫(櫃)的;
(十)不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的;
(十一)對違規的財務會計行為不予抵制和糾正,也不向單位負責人及時反映的,或者在抵制無效時,未按會計法規定及時報告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會計科目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二)因嚴重失職或保管不當致使會計檔案發生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編制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虛報存款、弄虛作假篡改報表數字或用貸款轉儲,通過內部往來科目進行空收空付儲蓄存款等違規操作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
(二)挪用庫款、有價單證的;
(三)經營收人未列入會計賬冊的;
(四)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第六節 違反聯行結算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客戶開立本幣賬戶或開銷戶手續不齊全、印鑒卡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以及預留印鑒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查詢、查復,或者查詢、查復中互相推倭,差錯處理不及時的;
(三)不執行印、押、證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發生印、押、證丟失的;
(二)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無理拒付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密押、印鑒即處理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印鑒、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遺失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辦理票據付款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盜用往來資金的;
(二)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的。
第七節 違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保管、運送、領用重要空白憑證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憑證使用未做到逐份銷號、登記的;
(四)作廢重要空白憑證未按規定處理的;
(五)營業終了未按規定對重要空白憑證入庫保管的。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重要空白憑證使用前加蓋業務專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資金損失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監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有價單證保管違反證賬分管和證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價單證未指定專人保管,未視同現金管理的;
(三)有價單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印製、偽造或變造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二)擅自銷毀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三)盜竊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第八節 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及集中采購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對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核對、驗收、登記的;
(二)固定資產處置不按規定報批、備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標書和投標保證金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配置車輛或配置的車輛超標准、超編制的;
(五)未經審批擅自出售、報廢車輛的;
(六)車輛報廢不按規定銷戶或轉讓、變賣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固定資產購建中,投資額超過批准額的;
(二)對建築、安裝、維修工程和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物品,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採取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未經招標領導小組同意,擅自發布中標結果的;
(四)違反工程招標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降低安全標准和工程質量的。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或者購置建設項目的;
(二)在固定資產購建中,亂用會計科目或資金來源不當形成賬外固定資產的;
(三)未經批准私自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開標前向利害關系人泄露標底的;
(五)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
(六)購置的車輛以私人或其他單位名義上戶的。
第六十七條 在購建固定資產、物資采購、設備維修、保險與索賠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從中漁利或收受回扣占為己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節 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不按規定核算各項收入、支出的;
(二)違規列支各項費用的。

7. 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操作流程

那個很麻煩的,有專門的事後監督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XX銀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事後監督工作的通知》(X銀監發〔2009〕312號)精神,提高事後監督工作質量和效率,完善內控監督機制,規范事後監督管理,根據《省聯社辦公室關於印發XX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ZZ農信辦發〔2010〕72號)和《省聯社辦公室關於印發XX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要點的通知》(黔農信辦發〔2010〕74號)要求,結合XX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聯社」)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事後監督是指對已完成的核算業務通過重點復審、隨機抽查、預警監控、分析等手段,對會計業務的核算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控制、核對、分析和預警。
第二條 網點事後監督員工作變動,應及時補選,以保持事後監督工作的連續性。聯社事後監督部對網點事後監督工作實施再監督,以網點式分散開展監督工作。
第三條 聯社對會計基礎工作較差、核算管理薄弱的網點進行重點監督。在未上事後監督系統前,根據《XX聯社事後監督要點及操作規范》採用人工方式對會計核算業務進行全面的事後監督。
第四條 實施事後監督必須依據貴州省信用社聯合社、六盤水辦事處及XX聯社的相關財務、清算等業務規章制度。
第二章 事後監督人員要求
第五條 事後監督人員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業務素質好,工作認真細致、責任心強;
(二)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制度和行業管理規定;
(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四)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熟悉CCIS和會計、出納業務,具有在會計核算崗位連續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六條 事後監督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及時或不按操作規程實施事後監督;
(二)代替被監督單位更改差錯;
(三)隱瞞、遲報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
(四)向無關人員泄露事後監督的有關內容;
(五)不得從事臨櫃業務;
(六)對日常監督工作的內容和過程無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三章 事後監督的職責與權利
第七條 核算監督職責
(一)依據會計業務處理結果,審查核算依據、資金來源和應用是否合規、合法、真實、有效,維護客戶、銀行資金安全;
(二)以防範各類案件為監督重點,揭示會計核算中發生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糾正各種核算差錯,防範經濟案件的發生;
(三)考核會計核算質量和業務制度執行情況,積極提出整改建議,提高防範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的能力。
第八條 預警監控職責
通過對特殊業務、重點業務的監督,及相關業務數據和差錯的分析,對業務核算過程進行預警、監督和控制,實現對重要業務、重點時段、環節、網點、櫃員的監控,預警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九條 檔案管理職責
(一) 對已審核、監督的會計憑證,按規定進行整理、裝訂,並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二)事後監督發出查詢書要與收回的查復書配對管理,差錯處理通知書與差錯處理回復書配對管理,按序號排列、專夾保管,定期整理裝訂、造冊,並按本聯社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三)各種清單報表的管理
需要列印的各種清單、報表,應在事後監督工作完畢後由事後監督人員在各種清單、報表上簽蓋名章。按序排列、專夾保管,定期整理裝訂、造冊,並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四)事後監督檔案查閱
因業務需要調閱事後監督檔案的,應向事後監督員提出申請,經負責人審批同意簽字後,由事後監督員或檔案管理員登記檔案調閱登記簿,並在檔案管理人員陪同下進行查閱。
(五)事後監督檔案保管
事後監督檔案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查詢與查復書、差錯處理通知書與差錯處理回復書及其它因業務需要編制或列印的事後監督統計報表、清單等各種檔案資料保存期限暫定為五年。
第十條 考核評價職責
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對網點、櫃員會計核算質量進行考核與評價,定期對業務量和核算差錯情況進行統計,為職能部門實施內控綜合評價及考核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事後監督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事後監督管理事務日常工作,履行對全轄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指導、檢查、解決事後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負責建立健全事後監督的相關制度,明確事後監督人員工作職責、權利義務、考核評價、責任追究,規范相關業務操作流程;
(三)負責定期對網點事後監督員履職情況及其臨櫃人員會計核算質量進行檢查,對違規和差錯行為提出處罰意見,交稽核審計部門進行處罰;
(四)負責對網點事後監督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為職能部門實施內控綜合評價和考核提供依據;
(五)負責按季對事後監督情況做出事後監督報告向聯社領導匯報;
(六)做好聯社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事後監督部工作人員職責
(一)按照《貴州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要點》、《XX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事後監督檢查工作;
(二)採用重點復審、隨機抽查等工作方式,對業務操作過程中各種高風險環節、特殊業務、重要交易及前台辦理業務的核算結果進行再監督、控制;
(三)糾正會計核算工作中發生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發現重大問題後立即向領導匯報,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出現資金損失;
(四)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核算差錯或隱患向被查網點提出,督促整改,提高防範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的能力;
(五)對核算管理薄弱的網點進行重點監督和幫扶,對網點事後監督人員的工作情況及會計核算質量進行指導、檢查;
(六)做好本部門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網點事後監督員工作職責
(一)把好會計核算質量關,不斷推進會計基礎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貫徹執行各項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止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問題,引導和督促櫃員遵章守紀、依法合規經營、切實防範風險、堵塞漏洞,充分發揮事後監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本網點事後監督的各種登記制度,對會計業務處理依據進行逐日逐筆監督,審核業務處理流程、賬務處理依據是否合規、合法、准確、真實、有效,維護客戶、銀行資金安全;
(四)對特殊業務、重要交易及相關業務數據和差錯進行分析,對業務核算過程進行預警、監督和控制,實現對重要業務、節假日、非工作時段、環節、櫃員的監控,預警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對各項業務憑證的規范性進行監督與審核,做好每筆業務的審核、勾對工作,做到連續監督,確保帳務六相符;
(六)對日常監督過程中發現的疑問發出查詢書、並督促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查復。發現一般差錯的填制差錯通知書,並登記查詢查復登記薄,及時與當事人聯系確認落實糾正;
(七)做好會計資料的接收、整理、裝訂、造冊、登記保管和事後監督專用印章的使用、保管、登記工作;
(八)發現重大問後立即向領導匯報,徵求處理方法,並按要求及時處理,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出現資金損失;
(九)做好事後監督的其它各項工作,對所監督過的業務實行終生負責制;
第十四條 事後監督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核算差錯或違反相關制度規定辦理業務的行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有權對不符合規定的勞動組合及人員分工,向所在營業網點領導或縣聯社領導提出調整意見;
(三)有權抵制上級及相關部門的違規、違紀行為,並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要求被監督網點提供必要的會計資料,有權要求相關人員對被檢查業務事項疑點作出解釋;
(五)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相關領導報告;
(六)有權提出完善會計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建議。
第四章 事後監督的基本原則
第十五條 事後監督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獨立性原則
事後監督部獨立於各業務部門,事後監督人員獨立於會計核算人員,即應與經辦人員在空間、時間上實行分離制度。
(二)連續性原則
網點事後監督應做到每日進行,保持序時性和連續性,對會計核算業務應堅持逐日(包括節假日)監督。
(三)及時性原則
及時實施事後監督,及時反饋監督結果,及時督促整改,發現重大差錯、事故,要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四)保密性原則
嚴禁事後監督人員向外泄露各種數據文件。
(五)嚴肅性原則
事後監督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監督范圍、內容和方法,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分析判斷。嚴禁事後監督人員復制、修改會計憑證、報表。
第五章 事後監督范圍
第十六條 事後監督應根據該網點的核算質量和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重點對容易形成差錯、事故、案件的各個環節和需重點監督的櫃員進行重點監督。
第十七條 事後監督的范圍包括CCIS櫃員管理、資料管理等(特殊)業務、儲蓄業務(含銀行卡業務)、對公業務、匯兌業務、代理類業務、內部現金的調撥業務等所有會計核算業務。
第十八條 各網點現金存款金額起點是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儲蓄(個人結算)業務現金取款金額起點為5萬元(不含5萬),對公業務(不含內部賬戶)現金取款金額起點為5萬元(含5萬),轉賬金額起點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事後監督范圍包括以上業務,事後監督人員對金額起點以上的業務應進行重點監督。
第十九條 事後監督應將特殊業務(如開銷戶、換折、更正、沖正、掛賬、查詢、凍結、扣劃、掛失、解掛、止付、修改賬戶信息、查詢客戶賬戶信息等業務)、重要業務(如單位定期存款、保證金存款業務、單邊業務、貼現業務、手工解付款項等業務)、重點時段(如節假日、非工作日)的業務及內外賬務的核對情況、內部賬戶核算業務、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等應進行重點監督。
第六章 事後監督的對象
第二十條 事後監督的憑證、資料
(一)各會計科目憑證及附件、科目日結單(含匯總科目日結單);
(二)業務狀況表(日報、月報)、表外科目表(日報、月報)、財務損益表(月報)、資產負債表(月報);
(三)開(銷)戶(日報),修改賬戶資料流水清單(日報),特殊業務列印記錄等重要操作憑據;
(四)單位存款賬戶預留印鑒;
(五)應核對的作廢重要及空白憑證、折、卡;
(六)填制完成的憑證裝訂封面及封底;
(七)其它有關資料。
第七章 事後監督工作使用的印章、登記簿
第二十一條 事後監督印章
(一)事後監督專用章(可用網點業務公章代替)
該印章用於事後監督人員發出「查詢書」、「差錯處理通知書」及向事後監督部門反饋的「查復書」、「差錯處理回復書」等的簽章。
(二)事後監督人員名章
名章由事後監督人員本人使用,用於交接工作和完成事後監督工作的憑證、報表、清單、查詢查復書、差錯處理通知書、差錯處理回復書等經辦人員的簽章。
第二十二條 事後監督工作應建立和使用的登記簿
(一)事後監督工作日誌
由事後監督人員使用,監督人員應將每天所監督的有關內容及重要事項按登記簿所記載的要素序時登記監督日誌。
(二)差錯登記簿
事後監督人員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差錯後除發出查詢外,還須登記差錯登記簿,被查詢人收到事後監督查詢後,立即作出差錯糾正處理,並簽署處理意見,將查詢書返回事後監督員,同時登記差錯登記簿,便於統計差錯量。
(三)會計憑證交接登記簿
原經辦人與事後監督人員之間的憑證、報表、清單等傳遞,應建立交接制度,登記交接登記簿要加蓋經辦人員名章。
(四)事後監督會計檔案保管(交接)登記簿
事後監督所使用的憑證、報表、清單等資料,監督工作完成後應整理裝訂、造冊並登記會計檔案保管(交接)登記簿,檔案移交時在移交登記簿上要有記載。
第八章 事後監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條 各事後監督員必須規范事後監督行為,要全面、完整、序時的進行監督活動。
第二十四條 憑證、資料的接收
事後監督員應於每日接收會計送達的當日或上一日的會計資料,並嚴格履行會計資料傳遞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必須交接簽收,明確各方的責任,防止會計資料丟失、泄密。
(一)各事後監督員在執行事後監督憑證、資料交接時,可實行當面清點交接,也可實行封包交接。憑證、資料辦理交接應在事後監督憑證交接登記簿上登記;
(二)實行封包交接的,事後監督人員在接收封包後,應在視頻監控范圍內或相互監督下,按交接記錄在核點憑證、資料核對無誤後簽收;
(三)事後監督人員在交接(核點)過程中發現憑證、資料不符或缺少的,應及時向負責人匯報並通知相關人員。經雙方查實確無下落的,要做好詳細記錄,由原經辦人按規定進行補制憑證。補制的憑證應有網點會計或主任簽章並註明「原件遺失,此證副本,注意重復」字樣。
第二十五條 事後監督員接到會計資料後立即實施事後監督工作,當日的監督工作應當日監督完成,不得積壓。
第二十六條 事後監督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監督內容認真審查比對會計資料,詳細記錄「事後監督工作日誌」。
第二十七條 事後監督員對審核完畢的會計資料應簽章確認,事後監督人員對事後監督過程中存在的疑問,應及時簽發「查詢書」,被查詢人員或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查復,發現差錯的,應及時簽發「差錯處理通知書」,被監督人員或部門接到「差錯處理通知書」後,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落實糾正整改,並將「差錯處理回復書」反饋事後監督人員。
第二十八條 憑證、資料的整理
監督結束的會計資料可視自身業務量大小,將業務憑證按適當厚度(以便以翻閱為准)為一冊,原則上同一會計科目的業務憑證不得拆放於兩冊之中。配置封面、封底,每冊封面各要素應填寫完整。會計資料的整理按《貴州省農村信用社會計基礎工作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事後監督人員應對所監督完畢的會計憑證、報表等會計資料和事後監督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對日常監督工作的內容和過程要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九章 預留印鑒的管理及業務憑證審核
第三十一條 預留印鑒的管理
各網點的事後監督員應加強預留印鑒管理工作,並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開賬戶或更換預留印鑒的,印鑒片上應註明合理有效的啟用日期,並有經辦及會計主管的審批簽章;更換預留印鑒應有企業出具的證明,新印鑒片背面的原印鑒應與更換前的預留印章一致,新、舊印鑒片的賬號和戶名應一致。
(二)如發現新印鑒片背面的原印鑒與更換前的預留印鑒不相符,新、舊印鑒片的賬號和戶名不一致等情況,應立即向經辦人或聯社管理部門反映,及時更正。預留印鑒不清的,應要求重新簽蓋。
(三)印鑒卡片應按重要物品保管。
第三十二條 業務憑證的審核要點
(一)審核支付憑證印鑒的,應嚴格按規定對付款憑證印鑒的關鍵字進行折角核印,並從整體查看印鑒的形狀與字體有無異常。
(二)對支付憑證中的票據應通過票據版本、防偽標識等重點審查票據真偽,且同類憑證號碼應接近,合乎常規。
1.票據真偽的審核
票據的版本、紙質和油墨顏色有無偽造、變造疑點,熒光反應有無異常,內容有無被塗改或葯液消蝕的痕跡。
2.各種簽章的審核
各種記賬憑證必須加蓋銀行業務章及經辦人名章和規定的主管審批人名章,附件應加蓋附件章,相關印章是否齊全。
3.票據背書的審核
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名稱應與第一欄背書人名稱一致;第一欄的被背書人應與第二欄的背書人名稱一致,依次前後銜接、背書連續;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應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背書使用粘單的,粘單的第一記載人,應在粘接處簽章。
4.憑證對轉關系的審核
(1)按轉賬憑證上填寫的編號進行配對,審核貸方憑證上的借、貸方賬號和戶名與借方憑證相應內容是否一致、轉賬憑證上所蓋記賬員名章是否一致;
(2)對借方賬號為內部科目賬戶,貸方賬號為單位(個人)賬戶的清算票據退出(入)業務、久懸賬戶的清戶轉出業務、來賬掛賬轉出業務、錯報轉出業務、銀行匯票未用退回和多餘款劃回業務、「1391-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的墊款業務及代發工資錯賬劃回等業務憑證,應嚴格審查對轉關系,其核算內容應符合有關會計科目及賬戶的使用要求,發現疑點應立即與經辦社查實確認,並當日發出查詢書,及時送達被監督網點經辦人。
5.表內、外對應關系的審核
(1)凡表外「107逾期貸款應收利息」和「108已核銷呆賬」科目,發生收方發生額時,均應有表內「5011-利息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與之對應。對經批準的減免表外掛息業務,憑信貸部門下達的通知書進行賬務處理,該類業務只有表外「107逾期貸款應收利息」或「108已核銷呆賬」科目發生付方發生額,不與表內「5011-利息收入」科目對應。否則,應及時查實;
(2)其他表內外關系審核。
(三)外來憑證的審核
1.銀行匯票的審核
(1)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
(2)依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匯票的真偽,特別應注意紙質的有色纖維、桔紅色熒光行徽、棕黑色滲透性油墨等防偽特徵是否明顯;
(3)解付社的經辦、復核、核押、核印、核暗記等審核人簽章應齊全。且核押、核印不能為同一人;
(4)各項內容填寫應完整,實際結算金額大小寫、多餘金額的填寫正確無誤,匯票各聯號碼應一致,每聯憑證的內容和號碼的字體應吻合;應有匯票專用章、密押、壓數以及簽發行的管印人名章;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持票人為個人的銀行匯票,還應在背書欄註明身份證號碼、發證機關,並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6)銀行匯票持票人名稱應與進賬單收款人名稱一致;
(7)銀行匯票未用退回業務,其銀行匯票聯次應齊全,應有單位出具的證明並經會計主管審核簽章,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有本人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2.銀行承兌匯票的審核
(1)審查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
(2)依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偽;
(3)按照支付憑證印鑒的審核方法審查印鑒,核印、押核案記等櫃員簽章是否齊全;
(4)各項內容填寫應完整,匯票聯與底卡聯號碼應一致,內容字體應吻合,應有匯票專用章;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有效性。
3.銀行本票的審核
(1)銀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2個月,到期日為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通過人行交換提入的,以提出行受理日為准;
(2)按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本票的真偽;
(3)不定額銀行本票的大寫金額應與壓數機壓印的小寫金額一致,轉賬的銀行本票應劃去「現金」字樣,辦理現金銀行本票則劃去「轉賬」字樣;
(4)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持票人為個人的應註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發證機關及證件復印件;
(5)現金銀行本票要求申請人和持票人都是個人,現金本票只能在原出票行支取現金;
(6)銀行業務印章及出票行的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4.支票的審核
(1)支票的付款期限為10天,自出票日起10內有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通過交換提入的支票,以銀行受理日為准;
(2)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內容不得塗改;
(3) 按照支付憑證審核方法審查支付密碼或印鑒是否相符;
(4)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簽章應齊全;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連續性和有效性。
5.匯兌業務憑證的審核
(1)按照支付憑證審核方法審查支付密碼或印鑒是否相符;
(2)匯款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
(3)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內容不得塗改;
(4)匯入行的行名行號和收款人賬號、名稱、用途(軍工單位產品可免填)應齊全;
(5)註明「現金」字樣的,其匯款人和收款人均應為個人;
(6)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6.購買重要空白憑證(支票)憑證的審核
(1)付款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
(2)憑證上簽蓋的印鑒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
(3)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7.對進賬單憑證的審核
(1)憑證所填單位賬號和戶名應一致;
(2)進賬單應依據支付憑證正確填制,要素齊全;
(3)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8.自製憑證的審核
(1)憑證上的收、付款賬號和戶名應完整齊全,大、小寫金額應一致,轉賬事由應明確、詳盡;
(2)對轉關系是否正確,憑證及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3)憑證上簽章是否齊全、符合規定。

8. 農村信用社會計業務印章包括那些

會計業務印章種類:
1、業務公章、 2、結算專用章、3、存單(折)專用章、4、業務清訖章、5、受理憑證專用章、6、現金調撥專用章、7、對賬業務專用章8、匯票專用章、9、本票專用章、10、轉訖章、、11、假幣章、12、票據交換章、13、封包訖章等。其中,前七種印章由省聯社統一設計,其餘印章按照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要求統一設計。
會計業務印章的適用范圍:
(一)業務公章:用於(用於對外簽發的重要單證、有價單證及其他業務中涉及的重要憑證上)如加蓋在對外辦理的存款證明、資信證明、詢征函、委託調查、協議存款證明及簽發的簽發債券收款憑證、單位定期證實書、單位定期存款存單,簽發貸款催收單、掛失回單、止付通知及其他業務中涉及的重要憑證上。
業務公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本機構會計業務負責人保管使用。
(二)結算專用章:用於加蓋在辦理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支付結算業務,結算業務的查詢查復,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結算業務中涉及的相關憑證上。 結算專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統行號,按辦理對公結算業務的機構配備,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對外辦理結算業務但沒有支付系統行號的營業機構應使用其管轄機構的支付系統行號,結算專用章通過編列印章序號的方式進行區分,明確責任。
(三)存單(折)專用章:用於加蓋在辦理對外簽發個人存單、存摺及債券收款憑證上。
存單(折)專用章可按經辦業務的人員配備,通過編列印章序號進行區分,由業務經辦人員保管使用。
(四)業務清訖章:用於加蓋在辦理現金、轉賬及賬戶特殊處理等業務時涉及的票據、記賬憑證及客戶回單等憑證上,表明業務已經處理完畢。業務清訖章可按經辦業務的人員配備,通過編列印章序號進行區分,由業務經辦人員保管使用。
(五)受理憑證專用章:用於加蓋在受理客戶提交但尚未進行賬務處理的業務中涉及的各種憑證回單及上門服務憑證回單上,該印章須刻有「收妥抵用」字樣。受理憑證專用章可按經辦業務的人員配備,通過編列印章序號進行區分,由業務經辦人員保管使用。
(六)現金調撥專用章:用於加蓋在營業機構與中心庫或營業機構與所轄網點辦理現金調撥業務的相關憑證上。現金調撥專用章按營業機構配備。每個營業機構配備1枚現金調撥專用章,由主管現金調撥人員保管使用。
(七)對賬業務專用章:用於加蓋在辦理信用社與客戶之間的對賬業務中涉及的相關憑證上。對賬業務專用章可按業務量酌情配備,通過編列印章序號進行區分,指定專人保管使用。
(八)匯票專用章:用於加蓋在辦理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業務的相關憑證上。經批准可簽發或代理簽發全國銀行匯票並獲得支付系統行號和農信銀支付系統行號的機構可申請刻制匯票專用章。匯票專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統行號,每個簽發銀行匯票的機構可刻制1枚匯票專用章。匯票專用章及印模卡片按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營業機構配備,指定專人保管使用。
(九)本票專用章:用於加蓋在營業機構簽發的銀行本票上。本票專用章按簽發本票的營業機構配備,由指定人員保管使用。
(十) 轉訖章:用於加蓋在按當地人民銀行要求辦理對公業務涉及系統外的轉賬票據、結算憑證及回單等相關憑證上。轉訖章根據業務需要按經辦業務的人員配備,通過編列印章序號進行區分,由業務經辦人員保管使用。
(十一)假幣章:用於根據當地人民銀行要求加蓋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上。假幣章可根據營業機構業務需要配備,通過編列印章序號進行區分,印章序號需根據當地人民銀行編號規則順延編列,由業務經辦櫃員或指定專人保管使用。
(十二)票據交換章:用於根據當地票據交換機構要求加蓋在提出票據交換憑證上。

9. 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儲蓄存單如果沒有營業櫃台加蓋業務印章,能不能從銀行取到錢

農村信用社的存單,如果是密碼存單,則可以在本市任何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取款;如果沒有設置密碼,則只能到開戶行取款。存單是銀行憑以辦理儲蓄業務的一種信用憑證。一般用於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定活兩便儲蓄。進行存款,首先接觸到的是存單和存摺。存單與存摺是銀行憑以辦理儲蓄業務的一種信用憑證。存單一般用於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定活兩便儲蓄,存摺多用於收付次數較多,具有連續性的儲蓄種類,如零存整取、活期等儲蓄種類。銀行在經辦業務時,必須加蓋儲蓄業務章和經辦人員私章,將有關戶名、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時間、到期時間、帳號、利率等內容填寫齊全

10. 去農村信用社拿對賬單需要帶什麼、需要帶財務章和法人章嗎

去拿對賬單 要帶你預留在銀行的章啊 一般都是財務章
麻煩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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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村信用社財務專用章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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