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民建設用地建房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農民建設用地建房需要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B. 北京能否申請宅基地
北京哪裡?根據《順義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村民申請宅版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權:
(一)宅基地申請主體必須是本經濟組織內的農村村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村民或居民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建設住宅;
(二)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的;
(三)現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規定的建房用地標准無法擴建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子女年齡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C. 農村建房用地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適應郊區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強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郊區農村建房。
農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築、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用地的審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三條 農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不佔或少佔耕地。
第四條 郊區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本辦法公布實施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村民的各種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證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使用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徵用和村鎮建設規劃需要外,長期不變。
農村建房用地不得買賣、出租,也不得變相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建房用地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土地。非法批準的佔地一律無效。
第二章 村鎮建設規劃
第六條 村鎮建設必須統籌安排、配套建設。應按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確定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產建築、公共建築、鄉鎮企業事業、公用設施、綠化、場院、道路等用地,各項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第七條 村鎮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規劃可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布局、控制用地問題,然後進行詳細規劃。村鎮建設一般應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經市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村莊規劃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會同具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制訂,集鎮規劃由鄉人民政府制訂,分別由村民大會或有各方代表參加的會議和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會同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區、縣人民政府
批准。批准後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條 村民可按本辦法申請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戶不得超過零點三畝(三分)。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亂占濫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當地情況另行規定用地標准,超出標准部分應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老宅基地用地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劃撥宅基地應由本人提出,經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組織審核,不動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動用耕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劃撥宅基地。
第十一條 村民因買賣房屋等原因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買方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手續。
村民遷居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業戶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
第十二條 國家幹部、職工在農村的家屬申請住宅用地的,應與其它村民同等對待。
長期在遠郊農村工作的教職員、醫務人員、科技人員等,願在農村落戶,所在單位無力解決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在當地劃撥宅基地。
第十三條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人、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申請宅基地的,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劃撥。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執的,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申訴,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糾紛解決
前,應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搶占。
D. 北京市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宅基地)拆遷的實際經營面積如何確定(懂的進,最好是在拆遷公司干過的再回答)
呵呵,文件來上只說是停產停業自按照實際經營面積計算,沒說實際經營面積的認定方法,所以認定還是比較靈活的,你懂的。你就堅持250平方米的停產停業,應該沒問題。有營業執照就足夠了。非住宅補償就是房屋的評估值、停產停業、周轉費、移機費(電話、空調啥的)、搬家費,沒啥別的了。
E. 北京那個徵用集體土地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 《北抄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二)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
(四)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通州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五) 關於發布《北京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號)
(六)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
F. 農村宅基地怎麼管理
農村宅基地,因其農戶多,居住分散面廣量大,且自然條件、經濟水平千差萬別,村村之間、戶戶之間農戶居住狀況復雜。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改善提高,農村居民點建設依然是我國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一項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減少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國土地管理中的一個薄弱環節。這項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現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廢棄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擴張,村內空閑房普遍存在,農戶建新房不拆舊房,離開農村而進城居住的幹部、職工、軍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閑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貫徹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有的對「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發生了違法批地現象;有的規劃工作跟不上或引導不及時,違法佔地建房還未能遏制住;有的實際困難戶建房問題又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影響了農戶生產和生活,甚至社會穩定。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尤其是城鄉結合部宅基地管理問題更為突出,有的「一戶多宅」農戶,專靠出租或轉讓住宅「致富」,成了暴發戶,對耕地保護十分不利。同時,土地管理部門在農村宅基地審批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審批內容不突出,審批條件不完善,審批程序不明確,審批制度不規范等問題,嚴重影響國家耕地保護政策法規在廣大農村的真正落實。因此,為嚴格農村宅基地的科學管理,提幾點想法,供決策參考。
一、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專題調查(簡稱「專題調查」),摸清各類用地面積底數
在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中,全國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截至1996年10月31日為1645.6萬公頃,有了一個宏觀數字。目前,全國農村宅基地各類用地面積家底是不清楚的,省、市、縣、鄉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農村宅基地的細化用地數量也不清楚。隨著信息網路技術發展和科學管理宅基地的需要,進一步調查清楚全國農村居民點中農戶的住宅用地、生產性用地、經營性用地、服務性用地、竹林綠化用地、水面養殖用地等等數量,以及一戶一宅,一戶多宅,空閑房屋,出租轉讓住宅和違法用地、批少用多、甲批乙用等等現狀也很有現實意義。這樣,將給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提供可靠的數據和依據。
這項「專題調查」,除應納入第二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土地後備資源調查內容和採用現代技術外,還應緊密結合農村宅基地的確權登記與變更登記發證和推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的建設進行。考慮到這一項「專題調查」由於牽動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等多方面因素,啟動並搞好「專題調查」時,一定要統一思想和統一調查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層層抓好試點,掌握動態信息,在作好經驗總結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因此,國土資源部可在全國土地管理綜合試驗的十五個城市將這項「專題調查」優先開展起來,作為試驗城市的共同試驗任務,或將這些城市的城鄉結合部作為「專題調查」的試驗任務落實下去。因為,全國各類城市的城鄉結合部,當前還存在一個突出矛盾和老大難問題,這就是「城中村」的管理體制的二元化,宅基地管理不到位,建設長期處於無序狀態,違法用地、「一戶多宅」現象相當普遍,住宅布局混亂,環境惡劣,治安問題突出,成了城市的「陰暗角落」,不僅影響社會穩定,而且也影響「城中村」人的生存狀態,如果不進行「專題調查」,摸清各類用地情況,進行徹底改革,包括土地所有制的轉制、農民變市民等一系列政策問題,難以與「城鄉一體化」建設目標協調。因此,優先在城鄉結合部開展「專題調查」,這樣范圍小一些,工作量少一些,試驗成果得來快一些。同時,凡已經過國務院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其城鄉結合部也可作為「專題調查」的試點單位,摸清情況,總結經驗,井制定試點過程中碰到的相關政策措施,為全面推廣創造條件,從而使全國農村宅基地各類用地的家底,層層清楚明白。
二、制定農村宅基地法規,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在「專題調查」基礎上,針對農村宅基地存在的問題和各地在實踐中成熟的政策性規定,並根據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的《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國土資源部應加快研究制定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作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規出台,指導地方依法管理好專題調查成果,提高管理宅基地的管理水平。因此,應將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立法,納入部的軟科學研究課題,同時著手總結地方有關宅基地管理的成功經驗,在專題調查試點單位進行實踐完善。這樣可以一舉兩得,既檢驗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可行性,將使宅基地管理辦法出台更加貼近農村實際;又便於基層土地管理部門操作與農戶的監督,有利於宅基地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規范宅基地的審批,提高辦事效率
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在貫徹實施中,各地又在極力推進小城鎮建設,而相關法規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的規范性審批辦法。如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審批原則有幾條;用地標准和審批條件有哪些;審批內容和要求村民應知多少、應作什麼事;審批和建設程序中基層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哪些;農村基層組織的權力和義務有哪些;村民群眾有哪些義務和權利;當前急需建房用地的困難戶應把握的原則存哪些等等。基層土地管理部門迫切期望有一個規范農村宅基地的審批意見和辦法,或轉發地方政府有關這方面的政策規定,以指導這項工作的健康發展,減少亂佔耕地建房、浪費土地現象的發生。
四、嚴格依照規劃審批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設規模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是管理農村宅基地的基礎。必須堅持按規劃、按定額、按程序、按審批許可權依法審批宅基地。 目前,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四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批准。全國小城鎮建設也已按規劃全面展開,撤鄉並鎮和退耕還湖、退耕還林還草,移民建村、建鎮,自然村歸並、發展中心村,以及撤行政專署,新建地級城市,調整縣鄉(鎮)管轄范圍等等,這些對農村土地的集約合理利用是有好處的,也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因而是正確的。但也應面對剛剛批準的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需要進行調整,重新申報批準的現實困難和問題。況且有的鄉(鎮)規劃都是報經省政府審批的,工作量太大,最終困難會使嚴格的審批制度流於形式。同時,鄉(鎮)規劃對農村居民點也只是劃了一個控制范圍,農村居民點既符合當今經濟現狀,又有超前意識的科學規劃真正落實的很少,不少地方只是為了參觀,搞幾個典型樣板村,真正切合實際,有利於生產,便於生活,留有空間發展的農村居民點詳細規劃還是不多的。因此,對農村居民點真正做到嚴格規劃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設規模還需進一步調查研究,做好這篇文章的。
五、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根據國務院(1990)4號文件的精神,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由試點到全面展開的推行過程中,對遏制宅基地的不良消費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而1993年為減輕農民負擔將這一制度一刀切予以取消。一度緩解和亂占、多佔宅基地的風氣又重新抬頭。一些農戶(特別是農村中有權的、有錢的)認為「多佔地不交錢,不佔白不佔」,使宅基地管理失去了有效的經濟手段。據典型調查,農戶宅基地超標現象普遍存在,超標比率高達80%,個別農戶超標面積超過200平方米。因此,對農村宅基地現行有償使用制度應重新提出進行專題研究,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房地產產業的經濟支柱作用被人們越來越認識。在城鄉結合部對富裕起來的農戶,應實施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對在農村宅基地超占農戶,超標面積可實施臨時租金制度,以提高農村宅基地佔用成本。這樣做,不僅有利於形成農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與佔用的經濟機制,而且有利於控制農村宅基地的亂占、濫用現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六、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提高農民依法用地自覺性
隨著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深入貫徹和實施,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正在實現根本性的轉變,宣傳教育應從農村實際出發,多種形式,反復多次著重講清楚土地管理中的新規定、新要求。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地的,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等等新規定,用地還要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選址意見書等等新要求;而對農村村民建住宅的違法用地案件,尤其是對頂風作案、違反規劃、亂佔耕地、越權審批的案件查處,針對基層土地管理所人員少,執法力量不足的實際情況,可將鄉鎮劃成若乾片,建立土地執法工作小組,形成合力,嚴格執法,發現一處,查處一處,最終目的是提高農村村民依法用地的自覺性,保證土地管理政策法規真正能落到實處。
G. 北京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一、法律職責
1、鄉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審批時商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舊房,退還原宅基地。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未經准許或以欺騙手段欺騙准許,違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違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准許面積多佔的土地,按違法佔用土地處置。
二、政策限定
1、鄉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鎮1—4人戶,每戶宅基地准則150㎡,四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出200㎡。
2、鄉村宅基地所有權屬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權。
3、宅基地是指鄉村村民用作寓居、生活而佔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4、鄉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城鎮和集中寓居點集中,禁止散點建房,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盡量少佔或不佔用耕地。
(7)北京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擴展閱讀
審批流程
1、建房戶要以書面形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議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座談會,商洽好相關沖突。建房戶在村民主任指導下,填寫《建房申請表》,提供戶口薄、原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手續,村組對建房戶申請宅基地的有關內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滿後無異議,國土所派員到場勘察,徵求相關人員意見,體檢申請手續,對建房要求進行初審後提議具體意見,上報鎮政府會辦。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門解決好《選址意見書》,將原件連同申請表及附件手續提交國土所。
5、國土所長審查簽字後,報鎮分管主管簽訂意見,加蓋鎮政府印章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准許;由國土所頒發《鄉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由鎮政府相關部門頒發《江蘇省村鎮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執照》。
6、經依法准許的宅基地,村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7、公示期滿無異議,村民主任商定時間,持准許文件由國土、村建等部門會同村組現場放線定界,並填寫跟蹤管理卡。
8、建房戶在竣工後30日內向國土所申請驗收,對驗收合格後由國土所按流程解決用地變換手續,報市國土資源局核准,由市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
第八條村民建房,佔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其他非耕地的,報鄉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區、縣土地管理機關備案;佔用耕地的,經鄉人民政府同意,區、縣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村民全家遷出本村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應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經鄉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的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第十條位於規劃市區范圍內的村鎮,可按城市規劃要求並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批准,建設村民住宅樓,但不得進行土地和房屋開發經營。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非法佔地建房,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的,責令建房者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佔地上新建的房屋;佔用耕地的,並處相當生產損失數額的罰款。幹部利用職權,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地建房的,除按前規定處理外,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肅執法。審批機關越權審批的,批准文件無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還佔用的土地外,對審批機關的直接責任人或主管負責人應追究行政責任。村民所受到的損失,由越權審批機關賠償。對徇私偏袒、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 農村建房歸哪個部門管,農民蓋房要找哪些人批准
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以長沙為例, 長沙規定,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具體申報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請宅基地,首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審查意見(包括是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建房、表決結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等)、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建房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等。
(2)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建房位置是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是否做到耕地佔補平衡等,並經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
(3)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後,上報至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4)房屋開工建設前,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應到實地放樣定樁。涉及切坡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諾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5)房屋竣工後30日內,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對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驗收合格後,村民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I.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
國家明文規定各村進行宅基地規劃,以後必然執行,現在的規定也明確了不符合規劃不予辦理證件,即不認可是合法的,應該在拆房時調整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