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法、違章建築應該怎麼處理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② 戶口不在本村,又佔用村集體土地建房,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戶口沒有在本村,但是卻佔用本村的集體土地蓋房子,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我是一個農民,對於這種現象,相信在每個村子都會有,比如我們村的集體土地,就有不是本地戶口村民的外鄉人來到我們這里安家立業,而且村裡不但給他們批准蓋了房子,還分了一些土地,雖然村民們對此有異議,但也只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因此還是需要按照規定來,只有本村的村民才可以申請到宅基地,一切都需要合情,合理,合法,不能讓那些有錢人不斷的購買宅基地,而需要宅基地的本村人卻得不到宅基地蓋房子,不要去鑽空子,這只能為以後的生活帶來隱患。
③ 個人非法侵佔農村集體土地 做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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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佔用的土地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④ 城鎮非農戶已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怎麼辦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予以拆除;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予以罰款、沒收在非法佔用土地上的房屋。
⑤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由開發商建房
不能。農村集體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專業生產的屬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⑥ 農村自建房屬集體土地能否辦理房產證
可以,但是農村自建房集體土地也屬於宅基地,宅基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人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一、 農村自建房宅基地房產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所以,想要辦理農村房產證的,首先需要准備好以上的材料。對於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當地房屋管理部門簡單咨詢一下。
二、 農村宅基地房產證辦理的流程如下:
(一) 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二) 受理,提交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後,工作人員會受理
(三) 公告;(四) 審核;(五) 收費;(六) 記載於登記簿;(七) 發證。
⑦ 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有何規定怎樣做才合法
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應該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⑧ 農村集體土地被個人佔用怎麼辦
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版政府等調解,或去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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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佔土地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構成: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等。
⑨ 農村集體土地上是否存在違法建築
只要是未經審批,實際用途與審批用途不符的建築都是違法建築,跟在什麼所有權性質上的土專地沒有屬關系。
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合同中都明確寫明承包土地不能隨意改變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對土地施行土地用途管制。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特別是進行建設的行為都需要經過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 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⑩ 農村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要負的法律責任或者有哪些法條!謝謝
農村集體土地違法建設要負的法律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3、刑事處罰。
有以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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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說明了這幾處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一、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