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江蘇農村宅基地申請有疑問,請求相關人士解答一下
1、擅自購買的農村房產違法無效,不可能有合法權證,不受法律保護
2、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無法申請宅基地及其建房
B. 你好、江蘇農村每個人的住房使用面積是多少
根據《江蘇省土地復管理條例》第三十制四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准,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經批准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C.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江陰農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第十條
宅基地面積嚴格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每戶宅基回地面積不超答過135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建房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沒有淮安的,我想大同小異差不多的。
D.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200
E. 江蘇省農村在老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可以嗎
這個怎麼說呢······
要看你關系硬不硬了,關系硬的話,去建設局、城管局之類的單位提交申請,過了就給建。不過就不給建。建了就是違建。
現在開發商的房子也不太好賣,正斧肯定也希望你到城裡買房子,也算是提高城鎮化率了。
F. 江蘇省對農村建房有什麼規定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專地,其中房屋佔地面屬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准,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經批准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年度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G. 江蘇農村宅基地每戶最大多少平方才合法
根據《江蘇省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宅基地的標准和條件: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 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並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戶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准核減。
H. 江蘇省江陰市農村建房的宅基地面積是多少
江陰農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及《泰州市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以下簡稱靖江園區)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靖江園區農村建房管理范圍為園區辦事處下轄的江峰村、江防村、八圩村、六圩村、五圩村、四圩村、萬豐村、迎江村、恆義村、五星村、漁業三分公司、七分公司、八圩居委所有行政區域范圍。 第三條 靖江園區必須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依法用地、切實保護耕地。 第四條 靖江園區管委會受靖江市政府委託對園區范圍內農村建房統一管理。 靖江園區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和農村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靖江市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要嚴格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手續,把握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標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根據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房不得佔用農田安排宅基地,必須利用原有宅基地。 第六條 村民建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向園區辦事處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並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向靖江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中的農村村民可申請宅基地: 1、現有住宅經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會同村委會鑒定屬於危房必須翻建的; 2、有兩個兒子以上的,且有一個以上兒子已成年,符合分戶規定的,僅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積沒有超過標準的,經審批,同意分戶建設或平房原地翻建(樓房不予翻建)。 第八條 在列入靖江園區二年內拆遷搬遷的村莊內,不得進行房屋翻建、擴建、改建、新建等活動,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可申請建房的村民,可以先予拆遷安置(具體方案另訂)。 沒有列入靖江園區二年內拆遷的村莊,有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可以申請建房,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 第九條 符合第七、第八條規定需申請建房的,由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張榜分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所在村上報園區辦事處,由園區辦事處職能部門會同靖江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現場踏勘,審定同意後填寫表格按規定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宅基地報批手續。 第十條 宅基地面積嚴格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5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建房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第十一條 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辦理農村村民建房報批手續,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制止並上報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辦事處職能部門及國土局駐園區辦事處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群眾。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經園區辦事處職能部門、靖江市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會同村委會實地放樣,放樣驗收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於發布之日起施行。